第一篇:2011年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答案解析(免费)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一】
35.在某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中国法院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律。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5题)
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查明该国法律
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考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解析】选项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选项B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据此可知,不能查明甲国法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而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6.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2011年卷一单选第36题)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37.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37题)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错误。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判决书,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3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2011年卷一单选第38题)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D
【考点】冲突规范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本条规定了多个系属,属于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B错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必须重叠适用的两个准据法中,常常有一个是法院地法。之所以如此,无非是出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的考虑。本条没有规定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故不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由于允许选择的方式和条件不同,这种规范又可再分为两种:(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各系属所提供的可供选择的法律具有同等价值,并无主次轻重之分。(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可供选择的法律有主次轻重之分,只允许依次序或有条件的选择其一作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条规定就有一个先后选择适用的次序,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9.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2011年卷一单选第39题)
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
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
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答案】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多选题
7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011年卷一多选第77题)
A.合同
B.侵权
C.不动产物权
D.诉讼离婚
【答案】AB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协议管辖
【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选项B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选项C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8题)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答案】BCD
【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项B、C、D说法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79.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9题)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考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四)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
97.“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7题)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D
【考点】毗邻区法律制度
【解析】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
选项A错误。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只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毗邻区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毗邻区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因此,外国船舶在丁国的领海进行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与在毗邻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选项B错误。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制事项包括:(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处在其领土或海域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据此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或海域,不包括其领空。
选项C错误。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因此,“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说法错误。
选项D正确。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98.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
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
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答案】BD
【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99.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答案】C
【考点】FOB术语
【解析】选项A错误。2000年与2010年的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
选项B错误。适用FOB术语时,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选项C正确。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
选项D错误。只要双方没有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解析】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
选项A错误。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犯货物使用地乙国法律。
选项B、C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选项D正确。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篇:2005司考真题答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一 参 考 答 案
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D 2.C 3.D 4.A 5.A 6.B 7.C 8.C 9.D 10.D 11.B 12.A 13.C 14.D 15.A 16.B 17.B 18.D 19.D 20.C 21.A 22.D 23.C 24.D 25.B 26.C 27.A 28.B 29.B 30.D 31.D 32.A 33.C 34.A 35.C 36.D 37.B 38.C 39.D 40.C 41.B 42.D 43.C 44.A 45.A 46.B 47.A 48.C 49.D 5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CD 52.BD 53.ABC 54.BC 55.CD 56.ABC 57.BCD 58.CD 59.ABD 60.ABCD 61.AD 62.ACD 63.ABC 64.ACD 65.ABCD 66.ACD 67.AB 68.BC 69.AD 70.AC 71.ABC 72.BCD 73.BD 74.CD 75.ABCD 76.ACD 77.AB 78.AB 79.ACD 80.BD 81.BD 82.CD 83.ABCD 84.ABCD 85.ABCD 86.AC 87.CD 88.ABCD 89.ABCD 90.AB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CD 92.D 93.AB 94.AD 95.AD 96.BC 97.C 98.ABCD 99.BC 100.AC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二 参 考 答 案 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B 2.D 3.A 4.D 5.B 6.A 7.B 8.D 9.C 10.D 11.B 12.C 13.B 14.C 15.D 16.B 17.D 18.C 19.A 20.C 21.D 22.C 23.A 24.D 25.D 26.C 27.A 28.D 29.B 30.B 31.A 32.D 33.C 34.C 35.D 36.C 37.A 38.B 39.B 40.C 41.D 42.D 43.C 44.A 45.B 46.B 47.C 48.D 49.D 5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BCD 52.ABCD 53.BCD 54.CD 55.ABD 56.AC 57.ABCD 58.BC 59.ACD 60.AD 61.BC 62.AC 63.BD 64.BD 65.ABD 66.BCD 67.ABCD 68.AC 69、AD 70.ABC 71.AC 72.ABCD 73.AB 74.ACD 75.ABD 76.AB 77.ABD 78.CD 79.ABD 80.AB 81.ABC 82.BC 83.BCD 84.BD 85.ABCD 86.AB 87.BCD 88.AC 89.BD 9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BCD 92.BC 93.B 94.D 95.AB 96.C 97.BD 98.BCD 99.ABC 100.CD
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B 2.D 3.A 4.D 5.B 6.A 7.B 8.D 9.C 10.D 11.B 12.C 13.B 14.C 15.D 16.B 17.D 18.C 19.A 20.C 21.D 22.C 23.A 24.D 25.D 26.C 27.A 28.D 29.B 30.B 31.A 32.D 33.C 34.C 35.D 36.C 37.A 38.B 39.B 40.C 41.D 42.D 43.C 44.A 45.B 46.B 47.C 48.D 49.D 50.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51.BCD 52.ABCD 53.BCD 54.CD 55.ABD 56.AC 57.ABCD 58.BC 59.ACD 60.AD 61.BC 62.AC 63.BD 64.BD 65.ABD 66.BCD 67.ABCD 68.AC 69、AD 70.ABC 71.AC 72.ABCD 73.AB 74.ACD 75.ABD 76.AB 77.ABD 78.CD 79.ABD 80.AB 81.ABC 82.BC 83.BCD 84.BD 85.ABCD 86.AB 87.BCD 88.AC 89.BD 90.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91.ABCD 92.BC 93.B 94.D 95.AB 96.C 97.BD 98.BCD 99.ABC 100.CD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 参 考 答 案
试卷三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1.D 2.B 3.A 4.A 5.D 6.C 7.B 8.B 9.A 10.D 11.D 12.C 13.A 14.B 15.B 16.C 17.D 18.C 19.A 20.B 21.C 22.D 23.A 24.A 25.D 26.B 27.C 28.B 29.C 30.C 31.D 32.C 33.B 34.D 35.A 36.B 37.A 38.C 39.D 40.A 41.D 42.A 43.D 44.A 45.D 46.B 47.C 48.C 49.B 5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51.ABD 52.AD 53.ABC 54.AB 55.ABCD 56.ACD 57.BD 58.BD 59.ACD 60.ABC 61.BD 62.BD 63.ACD 64.AD 65.BD 66.CD 67.ACD 68.ABD 69.ABC 70.AD 71.AB 72.ABCD 73.ABCD 74.AB 75.ABC 76.BC 77.ABCD 78.CD 79.BC 80.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81.CD 82.B 83.BC 84.ABD 85.AD 86.ACD 87.AB 88.BD 89.ABCD 90.A 91.AD 92.C 93.D 94.A 95.AC 96.ACD 97.C 98.ABC 99.C 100.ACD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四 参 考 答 案
试卷四参考答案
一、(本题10分)
1.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本题15分)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题18分)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四、(本题15分)
1.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2.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五、(本题17分)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3.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六、(本题25分)
1.文书种类选择符合选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事项齐全; 2.请求或答辩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或者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七、(本题25分)前一问: 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可从不告不理、法院裁判的消极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其不当)。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而且未脱内衣搜查是消极事实,乙超市无法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正确的做法是由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或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认定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行判决。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太少。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故不应当改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考生可分析法院判决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如何保障,如何修改再审程序等。
后一问:论述应观点明确,认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八、(本题25分)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第三篇:2000司考真题答案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答案)
——(2000-9-20)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答案)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二(答案)
——(2000-9-25)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二(答案)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三(答案)
——(2000-10-5)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三(答案)
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答案)
——(2000-10-10)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答案)
一、答案:
1、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该合伙与果农丁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因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虽有内部合伙协议对执行合伙人的业务决定权有限制,但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主张合同无效。
3、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因为依《担保法》的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事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依《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5、银行、庚、己同时向“满意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1)因银行与合伙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故其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2)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满意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依合伙企业法的相关理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各个合伙人对其个人债务,应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换言之,对于各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当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优先满足合伙企业债权的请求。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依《民法通则》及《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答案:
1、不合法。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无效。因为甲的主体不合格。
3、无效。依《担保法》第37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
4、甲无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一方面因为抵押合同无效;另方面丙中学与乙公司属于合同型联营,依《民法通则》第53条之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丙中学并不对另一联营人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甲无权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王某作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虽然王某对公司出资不实,但我国公司法律、法规仅规定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刑事责任,并未规定相应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6、甲不能要求谭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因与问题5相同。
7、甲不能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房产,因为乙、丁两个公司互为独立法人,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独立,丁并非甲、乙之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8、法律保护。依我国现行行政法律规定,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对贷款利息依法予以收缴,但借款人应返还贷款人的本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不能。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能。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7、能。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
四、答案:
1、第1项决定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第2项决定合法。依《公司法》第46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又依第12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向丙公司投资350万元,并未违反第12条的规定。
3、第3项决定不合法。原因一:根据《公司法》第16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原因二:依《公司法》第38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而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4、第4项决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答案:
1、正确。因为:(1)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依仲裁条款规定提起仲裁申请。(2)A银行为海北公司提供的保证,依《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可以。依《仲裁法》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之规定,当事人虽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虽存在仲裁条款,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起诉权。
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的是《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5款之规定,天南公司可根据与海北公司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答案:
1、行使代位诉讼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
2、债权人甲应以次债权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甲未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之规定,3、C县人民法院管辖。依《合同法解释》第14条,代位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和丁应为共同原告。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2款之规定,5、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见,甲要证明乙、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才符合代位诉讼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6、法院应当中止甲提起的诉讼。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
7、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甲新增加的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起诉;而对于另外3万元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告知甲另行起诉。原因有:
(1)依《民诉意见》第184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合同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判决支持了甲、丁的共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尔后甲在二审中又提出了8万元的独立诉讼请求,合计共23万元,已超出次债务人丙所负20万元的债务额。依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作出上述处理。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项及《民诉意见》第181条这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七、答案:
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但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答案:
1、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1)是主犯,因为其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
(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情节。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1)是从犯,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
助的作用;(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尚不满足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立功(重大)。
九、答案:
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3、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非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7、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定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因为应当由该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并参加本案的再审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原参加本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十、答案: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第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是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第四篇:1998司考真题答案
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答案)
——(1998-9-20)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一(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C 2.B 3.D 4.B 5.C 6.B 7.C 8.D 9.D 10.C 11.A 12.C 13.D 14.C 15.C 16.C 17.D 18.B 19.D 20.C 21.B 22.B 23.B 24.C 25.A 26.D 27.D 28.C 29.B 30.D 31.B 32.A 33.B 34.A 35.D 36.37.C 38.39.C 40.A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41.ABC 42.AC 43.ABD 44.BCD 45.ACD 46.BCD 47.ACD 48.CD 49.BC 50.AC 51.ABD 52.ACD 53.ACD 54.BCD 55.AB 56.ABC 57.AC 58.ABCD 59.AC 60.BCD 61.ABCD 62.BC 63.BC 64.AD 65.ACD 66.BD 67.AD 68.ACD 69.AC 70.BD 71.BD 72.ABCD 73.ABCD 74.ACD 75.BD 76.ABCD 77.ABC 78.AB 79.AB 80.BC 81.AC 82.AC 83.AB 84.AB 85.BC 86.BD 87.AC 88.AC 89.ABCD 90.ABCD
三、英语试题(每题1分,共10分)
91.A 92.D 93.C 94.C 95.B 96.C 97.B 98.A 99.D 100.B
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二(答案)
——(1998-9-25)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二(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40分)
1、B
2、D
3、A
4、C
5、D
6、B
7、C
8、B9、A
10、A
11、C
12、B13、14、D15、A
16、B17、C
18、B
19、D 20、D
21、D
22、B
23、C
24、C25、D
26、A
27、B
28、D
29、D 30、B
31、C
32、C33、C
34、C
35、D
36、B
37、C
38、A
39、D 40、C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40分)
41、BD
42、BD
43、BC
44、CD
45、AD46、AD
47、AC
48、AD
49、CD 50、ABC51、BC
52、ACD
53、ABCD
54、ACD
55、AC56、ABCD
57、ACD
58、AD
59、BD 60、ABCD61、ABCD 62、ABC 63、BCD 64、ABD 65、AB66、ACD 67、ABCD 68、ABC 69、ABCD 70、ABCD71、AD 72、ABC 73、ABCD 74、ABCD 75、AD76、ABCD 77、AB 78、ABD 79、ABCD 80、BC
三、案例不定项选择题(本题20分)
81、D 82、ACD 83、C 84、C 85、D86、D 87、CD 88、ABCD 89、BC 90、ABCD91、ABC 92、ABCD 93、ABCD 94、ACD 95、CD96、BCD 97、CD 98、D 99、C 100、D
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三(答案)
——(1998-9-30)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三(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4、B
5、D
6、B
7、C
8、D9、A
10、A
11、D
12、C
13、A
14、B
15、A
16、B17、A
18、C
19、D 20、B
21、C
22、D
23、C
24、C25、D
26、B
27、C
28、D
29、A 30、C
31、D
32、B
33、C
34、D
35、C
36、B
37、A
38、D
39、D 40、B
二、多项选择题
41、AB
42、AC
43、AD
44、AB
45、ACD46、ABCD
47、ABCD
48、AD
49、ACD 50、AD51、ABD
52、ABD
53、BCD
54、BC
55、AB56、ABCD
57、ABCD
58、ABD
59、ABD 60、AD61、AD 62、ABC 63、AC 64、BC 65、AC66、AD 67、ABC 68、ABD 69、AD 70、AC71、CD 72、AD 73、ACD 74、AB 75、ABD76、AB 77、AD78、ABCD 79、ACD 80、ABC
三、案例选择题
81、C 82、C 83、AD 84、A 85、D86、AB 87、ABC 89、B 90、B 91、BCD 92、D 93、ABCD 94、ABCD95、AB96、ABC 97、CD 98、BC 99、ACD 100、BCD
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答案)
——(1998-10-5)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试卷四(答案)
参考答案:
一、(本题13分)
1、有效(1分)。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1分)。
2、有效(1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1分)。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0.5分)、留置关系(0.5分)。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1分)。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1分)。
5、可以(1分)。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反合
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1分)。
6、不应支持(1分),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分)。
7、不能成立(1分)。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1分)。
二、(本题12分)
1、无效。因为江东公司与东风厂达成合资协议是经市机械局同意的,应该说是市机械局同意由新协议取代了旧协议。
2、双方协议将国有资产—电动工具车间整体低价作为东风厂的出资。
3、红云开关厂以东风厂的名义,将东风厂的一部分厂房和设备压价出售。
4、江东公司和红云开关厂因上述2和3的行为,导致东风厂破产时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5、工商银行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请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三、(本题9分)
1、属单独海损(0.5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1分)。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1分)。
2、属共同海损(0.5分),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1分)。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1分)。
3、可以(1分)。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1分)。
4、可以(1分)。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1分)。
四、(本题9分)
1、不可以主持调解(1分)。因为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谢大柱应当根据二审的裁判强制执行(1分)。
2、有效(1分)。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1分)
3、马天星有权申请恢复执行(1分)。E市K区法院受理马天星的申请是正确的,但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错误的。(1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备可强制执行的效力。(1分)
4、不可以(1分)。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吴小明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1分)。
五、(本题9分)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
2、四种方式。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1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1分)。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1分);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分);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1分)。
六、(本题7分)
1、李某的盗窃未遂,根据犯罪是否实施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1分);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属于能犯的未遂(1分)。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1分)。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分)。
3、属于犯罪预备(1分)。
4、对李某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定罪处罚(2分)。
七、(本题8分)
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1分)。因为马锋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1分)。
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1分)。因为刘娟对马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缺乏构成重婚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1分)。
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分)。因为潘丽在实施该行为时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因此缺乏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1分)。
4、马锋触犯了重婚罪、故意杀人罪。(2分)
八、(本题13分)
1、县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段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2、县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这是自己起诉自己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职权的规定。
3、本案县法院未经被害人告诉即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因为侮辱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而轻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也是属于自诉案件。
4、“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是错误的,当事人对自行决定范围内的诉讼请求不容干涉。
5、法院没有为段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是错误的。段未满18岁,属于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被告人。
6、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既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又是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
7、县法院直至7月20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因为既然法院已对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就应当在20日内审结,此时离6月13日已过了一个月。
8、县法院在自诉人明确表示放弃控诉后仍然开庭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9、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出庭而继续开庭是错误的,应当作撤诉处理。
10、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是错误的,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
11、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起诉书,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
12、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显然错误,这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
13、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错误,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14、县法院在作出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没有告知其有关上诉的权利。
九、(本题9分)
1、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检察院(1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1分)
2、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1分)。李某可直接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分)
3、不能对问题1、2所述的两项损害一并提起赔偿诉讼(0.5分)。因为两项赔偿属于不同的性质,而且第1项赔偿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不属于诉讼范围(0.5分)。
4、可以提出的要求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分)。
5、不可以(0.5分),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0.5分)。
6、根据行政处罚法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权利。(1分)
7、最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
十、(本题11分)
1、(1)应当采取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1分)。此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1分)。
(2)治伤医药费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1分)。应当请求王某、陈某和何某的财产继承人给予赔偿(1分)。
(3)可以不告王某。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而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起诉权利。
2.法律文书:(6分)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蔡某 男 26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个体工商户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
诉讼代理人:某某某 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男 24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无业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
赵某 女 25岁 汉族 籍贯X省X市 无业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X号
案由与诉讼请求:
1.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陈某、赵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1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赵某承当。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2月,王某向史某借1万元人民币,约定“半年内还清”,两年后,王某仍未归还。
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家索要欠款,王某非但不还,反说他从未向史某借钱,倒是史某与他人开饭馆时曾向他借过3千元钱。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
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辱,6月29日上午,纠集陈某、蔡某到史某与本人共同经营的饭馆找史某“报仇”。由于史某不在,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椎在饭馆内墙脚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本人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蔡某、何某一起殴打本人,使本人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本人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600元,交通费200元。
事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本人赔礼道歉,出资1000元给本人治伤。1998年8月5日,何某固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均由其妻子赵某继承。
为了维护本人合法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请求依法追究蔡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请求判决各被告分别承当侵权民事
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1.司法鉴定材料
2.医药费单据
3.交通费单据
证人:史某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某号
王某 住址:本市甲区新华路某号
此致
本市甲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某
代书人:某某某
1998年10月11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司法鉴定材料1份
3.医药费、住院费收据2张
4.交通费单据若干
5.其他书证若干
第五篇:2002司考真题答案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一(答案)
——(2002-9-20)2002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D 16 B 2 B 17 B 3 A 18 C 4 D 19 B 5 A 20 B 6 C 21 B 7 D 22 D 8 C 23 C 9 C 24 D 10 A 25 D 11 B 26 A 12 C 27 C 13 A 28 A 14 C 29 C 15 C 30 C
二、多项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AB 56 CD 32 BCD 57 ACD 33 ABCD 58 ABD 34 ACD 59 BCD 35 ABC 60 ABD 36 AC 61 ACD 37 ABCD 62 BD 38 AB 63 BCD 39 ABD 64 BCD 40 ABC 65 ABC 41 BCD 66 BCD 42 ABD 67 BC
ABCD 68 ABCD
ABC 69 BC 45 ABCD 70 AC 46 ABD 71 CD 47 AC 72 ABCD 48 ABC 73 ABCD 49 BD 74 ABCD 50 ABCD 75 ABCD 51 ABCD 76 ABCD 52 ABD 77 ABCD 53 ABC 78 BCD 54 AD 79 ABCD 55 ACD 80 ABD
三、任意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AC 91 ACD 82 ABCD 92 BC 83 ABCD 93 ABCD 84 ACD 94 ABC 85 ABCD 95 C 86 BD 96 CD 87 AB 97 B
ACD 98 BCD 89 C 99 AB
ABCD 100 ABD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二(答案)
——(2002-9-25)2002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D 16 D 2 C 17 B 3 B 18 B 4 B 19 C 5 C 20 B C 21 A 7 C 22 C 8 D 23 B 9 C 24 B 10 C 25 A 11 C 26 A 12 C 27 D 13 D 28 A 14 B 29 A 15 C 30 A
二、多项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BCD 56 CD 32 ABC 57 ABCD 33 ABD 58 ACD 34 ACD 59 CD 35 AC 60 ACD 36 ABD 61 ABCD 37 AD 62 AC 38 BC 63 ABCD 39 ABCD 64 ABD 40 AD 65 ACD 41 ABCD 66 AB 42 ACD 67 ABCD 43 ABCD 68 AB 44 BCD 69 AB 45 ABD 70 ABC 46 AD 71 AD 47 AC 72 BCD 48 ACD 73 ACD 49 ABCD 74 ACD 50 BCD 75 BD 51 ACD 76 ACD 52 BD 77 ACD 53 BD 78 AB 54 ABD 79 AC 55 ABCD 80 BC
三、任意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ABCD 91 BC 82 ABCD 92 BCD 83 BCD 93 ABC 84 AD 94 BCD 85 BCD 95 AC 86 AD 96 ABD 87 BCD 97 BD 88 BCD 98 BC 89 AB 99 ABC 90 CD 100 AC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答案)
——(2002-10-5)2002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A 16 D 2 C 17 D 3 D 18 D 4 C 19 C 5 A 20 D 6 A 21 D 7 C 22 A 8 A 23 D 9 B 24 D 10 C 25 C 11 A 26 B 12 A 27 C 13 D 28 C 14 D 29 D 15 A 30 D
二、多项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ACD 56 BCD 32 BC 57 ABCD 33 AC 58 BCD 34 ABCD 59 CD 35 ABC 60 ABD 36 AD 61 ABCD 37 AD 62 BC 38 AC 63 ABC 39 BCD 64 ABCD 40 BCD 65 ABCD 41 BC 66 CD
ABD 67 ABCD 43 ABD 68 ACD 44 ABD 69 BCD 45 ABC 70 ABD 46 ACD 71 ABD 47 CD 72 ABCD 48 ABCD 73 BD 49 CD 74 ABCD 50 AB 75 BC
ABCD 76 ABD 52 AC 77 ABD 53 ABC 78 CD 54 ABC 79 BD 55 BD 80 BD
三、任意选择题: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C 91 A
ABCD 92 A 83 BC 93 D 84 A 94 BC 85 C 95 BC 86 AC 96 AC 87 A 97 D 88 BD 98 D 89 ABD 99 ACD 90 C 100 D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四(答案)
——(2002-10-10)2002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一、(本题10分)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
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并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二、(本题10分)
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陈某在逃到安全的地方,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但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20000元,因为虽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可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20000元。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000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
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三、(本题10分)
(一)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根据上述规定题中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二)法院不合法的程序: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项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题中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本题10分)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五、(本题10分)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六、(本题10分)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七、(本题10分)
1、不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因此,不能成立。
2、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不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超过20%,而协议出资为52万,15万的出资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
八、(本题10分)
1、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修理厂是共同被告。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九、(本题11分)
(1)是行政争议。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3)法院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①对县邮电局按日处以50一100元罚款;
②向县邮电局的主管机关提出司法意见;
③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本题11分)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
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 X年X月X日
1.证据目录
2.主要证据复印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