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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法警队总结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17-4153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7 18:19: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9法警队总结

2009年工作总结

----丰满法院法警大队 2009年,法警大队在上级法院支队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圆满地完成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任务。一年来,全队干警克服困难、精心安排、一丝不苟地出警、值勤。法警工作没有轰轰烈烈的成绩,而做到不出点滴差错,就是我们全队的欣慰。

2009年我院新的办公、审判综合大楼的起用,对法警值庭、押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队法警认真按照年初队里制定的工作计划,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全年全队共计完成刑事案件审判庭执勤100余件,确保了押解工作的安全。今年新大楼建成使用后,离看守所的直线距离近了,但由于新桥没有开通,押解工作反而要走更远的路程。而且,法警队的警车每天早上要接通勤,赶雨天雪天给押解任务带来一定困难。为了不影响开庭,我们只好起早去提被告。今年,刑庭开了几个案情比较复杂的庭,审判持继到很晚,有些时候我们送完被告已是7、8点钟,法警队的同志们斗志旺盛,没有一个叫苦叫累的。为安全押解被告人回看守所,值庭法警往往中午不能按时就餐,有时刚吃上一口饭,还没有咽下去,就急着送被告,他们从来都是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法警大队全体警察爱岗敬业,有较强的素质和责任心,工作从不分份内份外,把保证刑庭开庭当做第一要务。每当开完庭,刑庭 1的工作结束了,法警的工作仍在继续,因为我们要把被告人安全地送回看守所。别人工作的时候我们的法警在工作,别人休息的时候我们的法警也在工作。但他们从来没有怨言。

今年5月,我院法警根据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文件精神,进行了专项整顿,全队法警进行了自查,对警、具戒具也进行了检查配套。从实战出发,我们自行组织对法警加强了训练,擒敌拳、警棍术的技术都有较大提高。而且轮流参加了省、市两级组织的训练。队里的法警大多都是老同志了,他们没有松懈情绪,不用领导提醒,都能主动把工作有条不紊地承担起来,从未给院领导找过麻烦、出过难题。甚至没有让院领导看到我们是在克服困难的条件下工作。默默无闻真正顶起了应尽的职责。为配合60年大庆的国庆安保工作,我院派出4人去北京接访,法警队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由队长李春泉同志亲自赴京,副队长谢伟忠安排好家里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作务

为了确保法警的战斗力,法警大队十分重视日常学习,今年我们组织开展了“科学发展观”的大学习、大讨论。更主要的,我们还是加强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大家一致认为,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内心警钟长鸣。牢记血的教训,时刻忠于职守。今年,我们照例订了一些报刊给法警学习,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坚持依法办事。宣传群众、讲解法律、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息诉服判。法警大队全体警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提高了服务意识,不管份内份外的工作全都抢着干,完成了院党组交给的全部工作。

总之,我们的工作既很平凡又很重要,平时看不到什么成绩,确也出不得问题。法警工作不出问题则已,出了问题,其责任的重大是不言自明的。审判工作和法警工作永远是红花与绿叶之间的关系,而我们每一个法警的心愿就是时刻当好一片绿叶。我们唯一的愿望就是想让领导和同志们放心,无论任务多重,困难多少,丰满法院法警大队就是要成为铜墙铁壁。全面完成院党组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第二篇:法警队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

司法警察执勤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范

睢县人民法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的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睢县人民法院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警队队长担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分队;组织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专题会议。

第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重点对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职责分工、制度建设、勤务保障以及应急程序和内容进行部署和规范。

第六条 成立应急分队。应急分队设在法警队,法警队应在处理好各项职能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制度,保证应急设施、武器装备、警用车辆等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遇重大突发事件时迅速出警。

第七条 建立预测预警制度。各业务庭(局)对即将开庭或执行的案件应进行事故苗头分析,发现问题提前向法警队通报;法警队在执行保障任务之前应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熟悉执行场所的环境,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第八条建立调警制度。在执行重大保障任务中遇警力不足情形时,上一级法院可向所辖法院发出调警令,基层法院法警队可向上一级法院法警队申请调用警力;调警的程序和调警令按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建立外部联系制度。与当地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防止事态发展和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一节 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 安全检查

(一)庭审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配齐司法警察安全检查人员。

(二)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其他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应进行人身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三)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限制物品按规定登记、寄存后,上述人员方可进入。对携带可疑物品的,应进行询问。

49(四)防止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危险物品进入法庭。对所携带的管制物品,予以收缴;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的管制和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审判区的人员,经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六)安全检查工作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可在必要时依法使用警械,法警队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应急分队根据需要迅速出警。以下审判、执行死刑、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以及其他情况中遇重大突发事件均适用此条。

第十一条 法庭审判

(一)审判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要求。

(二)应根据法庭审判活动的类型、规模、诉讼参与人的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值庭司法警察;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押解司法警察,对一名刑事被告人的押解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一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押解应达到三名司法警察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司法警察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

(四)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经警告、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对情绪激动、行为失控,谩骂或污辱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的。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双方当事人厮打的情形,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经警告和制止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

遇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应保护人质安全,并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

遇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的情形,应及时送医救治,或协助病人家属做好救助工作。

(五)刑事案件法庭审判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以及旁听席出现哄闹、骚乱等情形时,值庭司法警察应迅速制止,制止无效后,可强行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押解司法警察应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刑事被告人。

对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迅速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加强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在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脱逃行为的情况下,可鸣枪警告,仍不能制止的,可依法使用武器;对已经脱逃的刑事被告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采取有效的追击手段,协助公安机关将其缉捕归案。

对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的刑事被告人,要及时制止其自杀、自伤行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对其进行救治。

对突发疾病的刑事被告人,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在送往医院途中和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提押与还押、看管

(一)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羁押室、指挥车、囚车以及警械和武器,以满足不同类型或同案犯分别看管、押解和重大案件被告人一人一车、一人一室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范设施的羁押室看管刑事被告人,禁止使用带故障的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提押与还押、看管均应按规定比例配备司法警察。

51(二)提押与还押、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法庭审判中第十一条第五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刑事被告人在囚车或羁押室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制服,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将其单独关押;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刑事被告人,然后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对其进行救治。

遇刑事被告人实施串供行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制止,提出警告,并将其分别押解或看管,必要时应对其身体进行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

(三)提押与还押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与交通警察联系;如车辆故障、交通事故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车接应,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刑事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在转移刑事被告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刑事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刑事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应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闹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依法使用武器,迅速控制事态,抓获犯罪分子。对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送当地公安医院或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警戒。

(四)看管过程中遇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刑事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刑事被告人时,经警告无效后,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单独关押,并严密监控刑事被告人的行为。

对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的,应根据刑事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请医护人员积极进行检查和救治,必要时请示院领导同意后,将刑事被告人用囚车送往医院诊治;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

第十三条 送达

(一)法警队应根据法律文书所涉及案件的内容,提前分析、研究送达任务的复杂程度,合理派出警力。

(二)在送达工作中遇以下突发情况,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情形,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说服教育仍然拒收的,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留置送达。

遇被送达人及其家属谩骂送达人员或哄闹时,应说服教育并对其进行劝告,必要时与被送达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协助送达;对不听劝阻、妨碍公务的人员,应采取处置措施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遇被送达人对送达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其行为,收缴其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同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根据指令执行。

遇送达人员被围困限制自由的情形,应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指出此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劝说无效的,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请求派警力支援。

第二节 执行死刑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应按照《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能够用于枪决和注射执行所需的固定刑场,刑场内应设立除执行人员以外无关人员不允许靠近的警戒线;应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指

挥车、囚车以及其他警用装备,配足担负警戒、押解、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

第十五条 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应在执行现场担任指挥员工作;法警队领导应参加从押解到执行以及善后处理全过程的执行活动,保证发生问题及时指挥处置。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担负执行死刑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死刑犯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欲劫持死刑犯时,处置措施参照本规则中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相同情形。

遇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司法警察应严密注视死刑犯的动向,立即组织警戒,迅速将死刑犯转移到备用囚车。在转移死刑犯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死刑犯的看管及现场的警戒,防止死刑犯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围堵囚车时,应及时向组织指挥的领导报告,一方面警告、劝阻围堵人员,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死刑犯,防止劫持和脱逃。经劝阻无效后,按指挥员的命令迅速处置,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遇死刑犯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应加强现场警戒,对带头闹事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时,现场指挥员应命令暂停执行,指挥司法警察迅速将死刑犯押解至羁押场所进行看管,并立即向院长报告,根据指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死刑犯抵抗执行时,现场指挥员应果断指挥司法警察将其制服,并采取措施将死刑犯迅速执行。

第十八条 对枪决或注射执行所用的枪支、弹药和药品等应事先进行认真检验,并留有备份,以防发生意外;如在执行过程中因枪支、药品等原因导致执行无法完成时,执行人员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应指挥后备执行人员补位执行或更换备份药品。

第三节 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保证司法警察充分履行职能,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司法警察。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突发情况时司法警察应依法采取措施: 遇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应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遇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据有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遇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遇群体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经劝阻、警告无效后,应对带头哄闹、冲击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为避免行凶、爆炸等行为发生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应先予撤离;如撤离受阻,应迅速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援助。

第四节 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二条 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人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来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55 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节 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法院的重要区域、重点部门应安装监控系统,实行全天候的监控;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执勤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卷宗材料、涉密文件、载体丢失或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事件时,案发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迅速指挥司法警察布置警戒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追查。

第二十八条 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爆炸时,应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应急分队迅速赶到现场,撤离易燃易爆物品,及时疏散人员,组织人员灭火,抢救枪支、弹药、档案、重要文件等。发生水灾、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时,应急分队应立即警戒重点目标,迅速疏散 56 人员,救护伤员,抢救重要物资,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损伤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 健全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应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提高司法警察灵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第三十条 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通讯工具和各种防范基础设施。

第三十一条 形成激励机制。对担负处置突发事件任务较重的司法警察,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值勤津贴、特殊补助、伤亡抚恤金等相关待遇。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突出的,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睢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督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监督机制,保障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睢县人民法院领导全院司法警察的督察工 作,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及其司法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院长负责。司法警察部门和院监察室应成立专门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全体司法警察进行各项督查。

第三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重大警务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值庭、民商事案件执行及各种妨害诉讼行为的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六)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七)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八)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九)法警部门警备情况。

第四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法警部门及其司法警察的意见。

第五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对法警部门和司法警察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法警部门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司法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第八条

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应作出决定,报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认为司法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或专职督察员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司法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司法警察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司法警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法警队职责

法警队工作职责

1、负责院机关及与本院有关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审判法庭值勤工作。

序。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协助相关部门执行案件。

4、拘留、押解、看管人犯。

5、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维护审判秩

6、做好突发事件的临时性、控制性处理工作。

7、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8、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法警队工作划分

队长包泉:主持法警队全面工作;

副队长张彦虎:协助大队长负责法警值庭,法院安全保卫 工作,协助执行部门强制执行,乌吉斯古楞:

法警乌吉斯古楞: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乌力吉达来: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白乙拉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钢苏和:司机。法警钢胡亚嘎:司机。

法警额日和: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阿其拉图: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法警额尔敦花: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法警吕娅楠:押解、安检、看管、值庭、值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警职责。

内勤李强:内勤工作及装备管理工作。

第四篇:法警队事迹材料

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先进事迹材料

睢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组建于1996年2月,现有正式干警12人,聘用法警12人。在法警支队和院党组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大队2007荣立集体三等功,在全省法院“迎国庆,大练兵”活动中,获得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先进单位。大队先后6次被省高院评为司法警察工作先进单位,自2006年起连续四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单位,先后有3人被省高院授予“优秀司法警察”称号,2010被睢县县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这些辉煌的成绩,凝聚着睢县法院法警大队全体干警的汗水,她是一支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领导同事信任的优秀队伍。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强化法警职业道德

法警大队十分注重干警政治理论学习,始终坚持每周二的学习日制度,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通过学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了干警的头脑,全体干警的思想觉悟有了全面进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能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深刻内涵,爱岗敬业知荣辱、坚定信念顾大局、抓好机遇求发展,立足本职工作勤,为法警大队的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思想基

础。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警队治理有章可循。

在遵守法律法规、“五条禁令”等国家政策规定的同时,法警大队根据工作实际中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装订成册。如:《学习制度》、《出警制度》、《练习制度》、《装备治理使用制度》、《安全警卫制度》、《车辆治理使用制度》、《门卫接待制度》、《规范化管理制度》、《廉政制度》、《奖罚制度》等30项,400多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同时狠抓制度的落实。由于制度完善,治理严格,法警支队形成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规范治理秩序,对事不对人、对兵也对官的治理模式,养成了遵纪遵法,恪尽职守,尊章守制的良好习惯。

三、加强专业技能练习,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法警大队始终把业务技能练习作为一项进步干警素质的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计划,季度有具体实施方案。从时间上,大队每年要超过大纲要求的时间一倍以上,达到70多个练习日,从内容上,按照大纲的要求逐项练习,从最基础的体能到技能练习,从共同科目到技术科目,从单项练习到综合练习,不放过一个内容。从人员上,做到全员参训,不论新老警,男女警一样练习。在方法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采用日常练习与集中封闭练习相结合,综合练习与专项练习相结合,普遍练习与复训补训相结合,为了解决练习与工作的矛盾,我们利用星期天和节日长假集中练习。在效果上,增强了干警的体质和业务素质,进

步了工作能力,在全省法院“迎国庆,大练兵”活动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受到省高院领导和总队领导高度赞扬。我们在练习中不仅比素质,而且比作风,比纪律,比意志,通过严格的练习,培养了干警顽强拼搏的精神,坚忍不拔的意志,提升了完成任务的本领。

四、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

大队以服务审判为中心,切实履行各项职责,不断提升了工作效率和水平。出色地完成值庭、押解、看管、民商事强制执行、安全保卫、执行死刑、门卫接待、处置突发事件以及院领导交给的其他临时勤务。在值庭、押解、看管等重要工作中,制订了有效防范措施,杜绝了被告人脱逃、自伤自残、伤人等恶性事故发生,保障了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执行门卫治理和值班制度,特别是在门卫工作中,干警都能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登记认真、处理得当”,多年来没有发生一次与群众争执事件,大队警员再紧张每晚总有两人值班巡视。白天有四人专门巡视,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汇报、早解决”,将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全院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大队协助执行600多次,标的额900多万元,为刑事开庭押解人犯106人次,各类值庭300多次,出动警力3736多人次,没有发生一次事故,先后处置6起突发事件。为了工作,干警们有时餐风露宿,披星戴月,有时放弃休假,拖着病体,有时废寝忘食,舍生忘死,忠实履行法警的八项神圣职责。

从2003年法警大队开始履行执行死刑职责,从执行一人到执行多人,最多的一次共执行了5人,每次执行前都要制定执行方案召开预备会,明确要求,进行演练,执行后及时召开总结会,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同时注重加强干警心理素质练习和保密工作教育。可以说,在执行死刑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从未发生意外。

五、注重警用装备改善,保障司法活动安全。

院党组一直重视法警大队的建设,根据当前形势,明确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理念和以人为本精神是法警大队的发展方向。多年来,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共投进50多万元,加强支队软、硬件建设,每年保障大队的训练经费到位。在硬件设施上,除了杀伤性武器外,着重对非杀伤性武器装备的配置,配备指挥车、囚车各一辆,电脑每人一台,对讲机十四部,有射网枪、手铐、电警棍、警用钢叉、长警棍、防刺衣、防暴盾牌、防暴头盔、安全监测仪、无线监控设备、以及训练健身器材杠铃。有力的保障审判工作的安全性,可靠性。

在法警大队建队15周年之际,全体干警会更加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优良作风,以服务审判为中心,为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第五篇:法警队信息1

康保法院法警队从“素质建警”入手提升法警

执法形象

康保县法警大队围绕“素质建警”,从四个方面入手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一是强化学习意识,以深入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政治理论学习,筑牢思想政治防线。二是强化责任意识,落实严格的考勤制度,按照岗位责任制原则,对安保、值庭、押解等任务认真部署,责任到人,克服麻痹大意、松弛懈怠的思想。三是强化服务意识,杜绝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司法警察要做到严肃而不冷漠,庄重而不蛮横,刚直而不生硬,勇于担当而不互相推诿,文明接待当事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法警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警队以服务审判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2014年11月11日

李国俊

2009法警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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