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有感于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
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是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和集中体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们检察干警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非常重要。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
要坚持和深化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就必须在广大检察干警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确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提出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任务,以及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和后勤建设为保障的工作格局,强调立足检察职能,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强调着力解决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相关联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三位一体”机制建设,从而形成了以主题为核心的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只有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我们才能不断丰富检察工作主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努力方向,实现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上的与时俱进,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每名干警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地树立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自觉地用这个理念来指导执法实践,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检察工作的先进性。
只有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的、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按照罗干同志的要求,牢固树立“七种意识”,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清廉从政的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意识,牢固树立政法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党性意识。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才能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第二篇:法治理念教育专题
一、填空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
3、(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4、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二、简答
1、简述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
答: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权大于法的观念。
2、简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3、简述严格依法办事的含义。
答:严格依法办事的含义是,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4、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
答:必须首先维护宪法的权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5、怎样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答:需要从二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治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6、简述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答:一要提高法律素养,二要坚持严格执法,三要模范遵守法律,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法治理念教育专题--依法治国自测题》
第三篇:法治理念教育专题
一、填空
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执法为民理念的根本意义,就是它科学而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即(一切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4、执法为民理念的提
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
5、(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表现。
二、简答
1、什么是执法为民?
答: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2、执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执法为民是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第二,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要求和体现。第三,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3、简述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
答: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尊重和保障人权。
4、怎样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答:一要实事求是;二要甘当公仆;三要文明执法;四要清正廉洁。
5、怎样才能做到文明执法?
答:文明执法就要做到:(1)服务热情;(2)举止文明,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3)注意执法者的警容风纪。
《法治理念教育专题--执法为民自测题》
第四篇:法治理念教育试题
法治理念教育试卷
(三)公平正义部分
姓名: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3分*10=30分)
1、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2、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
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全体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5、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在法律条文、制度规定、工作机制及执法实践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7、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8、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愿望。
9、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10、衡量政法机关是否正确处理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一个简单的标准是看政法机关如何对待法律规定的时限。
二、简答题(10分*3=30分)
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p55-p58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p59-p6
4程序公正的含义有哪些?p63-p64
三、论述题(40分)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谈谈怎样才能做到公平正义。p65-p71
《法治理念教育试题--(公平正义部分)》
第五篇:法治理念教育试题(范文)
法治理念教育试卷
(五)党的领导部分
姓名:职务: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
2、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的理念。
3、离开了的党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执掌政权这一。
4、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
家的。
5、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工作的。
6、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7、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
8、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
9、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有着。
10、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为什么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法治理念。
2、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表现。
3、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密切关系。
三、论述题(共40分)
司法行政干警怎样坚持党的领导。
1、根本保证。
2、党的领导。
3、本质内容。
4、根本大法。
5、性质所决定的。
6、根本保证。
7、领导核心。
8、当家作主。
9、密切的关系。
10、组织领导。
《法治理念教育试题--(党的领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