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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助理制度(黄安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小编推荐]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7-55630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3 08:1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法官助理制度(黄安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小编推荐]

浅谈法官助理制度

黄安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11-20

「摘要」

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根据目前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法院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推进,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发挥该机制的积极效益,是我们司法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笔者试从实施法官助理制度的动因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助理制度。

「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的精英化确立了法官在新的审判组织中的中心地位,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建立法官助理队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改革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方向。

一、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动因

(一)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需要。随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已提上法院工作日程。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书记员单独系列管理制度等各个互相联系的子系统。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人员众多,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因此,需要对现有的法官进行选任,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确定后,法官的数量少了,但审判任务更加繁重,因此需要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日益增加的审判任务,这就自然而然地催生了法官助理。

(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审判科学分工和建立法官科学管理的需要。

在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对裁判工作与审判辅助性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分工。一方面,法官与法官助理分别专门从事不同性质的审判工作,分工配合,不会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互相干扰的情况,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为法官配备专门的助手后,使法官能够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裁判案件,可以极大地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办案效率。

(三)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贯彻公正、效率、民主的现代司法理念的需要。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突出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建立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准备、法官负责庭审裁判的分阶段工作模式,将克服由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中法官先入为主和庭前准备与庭审制约的弊病,极大地改变审判职责不清的现状,促使审判流程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此外,法官助理具有的杜绝法官与当事人庭前私下接触的天然屏障的身份,也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二、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机制的一般分析

(一)法官助理的性质与地位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与助理法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例如,法官助理不能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不能判断被告的答辩是否正当,他只能主持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交换,帮助当事人双方真正明确对方的观点,并再次基础上将诉讼请求固定下来。总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法官助理辅助工作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凸显了其特定的独立价值,有利于审判工作的环节化,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化。当然,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二)法官助理的来源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们考虑法官助理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和助理法官,法官员额(岗位)确定后不在员额范围内,可以担任法官助理职务的人员;二是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三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进入法院的人员;四是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学历条件,有丰富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的性质决定着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作为不享有案件裁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其职责自然与严格意义上的审判权的行使无关,而应当仅限于辅助性审判事务,即只能从事协助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某些事务性工作。例如,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按照庭前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简单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等等。

(四)法官助理的管理

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因此,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三、法官助理与“合议庭固定模式”中其他成员的关系

(一)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一方面,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作好辅助性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准备工作。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协作与监督关系。“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建立了法官助理组织庭前准备等辅助性工作,法官负责庭审裁判的分阶段工作模式,理顺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两个阶段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解决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合问题。而整个诉讼程序由两部分人分别完成本身就体现了监督。

(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在笔者所在的法院,以“审判辅助人员”职位招进来的十几个具有法学本科文凭的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而院里部分同事都按照过去的逻辑或习惯,认为这些人就是书记员,让这些“法官助理”去开庭记录。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通过前面法官助理的来源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因此,两者在不同的业务分工下,要做好案件流程的衔接和意见的及时交换,更好地为法官服务。

应该说,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为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了基础。但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均未规定法官助理制度,进行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依据也仅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33条的规定。因此,在法官助理的设置及职责的履行均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法官助理待遇不明确、进出通道不畅、法官助理职责和条件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法官助理管理制度、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合存在摩擦、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实际存在,才能促使我们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宏观中的法官助理制度,在保证公正价值不受损害的前提下,逐步消除该制度中妨害提高审判效率的不必要的因素和环节,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急切盼望法官助理制度能早日建立并健全。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二篇:人民法院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出台任职回避制度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过程如何?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颁布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已在本院及辖区法院陆续开展了思想动员和需任职回避人员的情况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官也已经做好了随时转岗的准备工作。为了确保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平稳、顺利地落实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关注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工作动态及思想动向,一方面多次召开不同类型人员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与此同时,为进一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认识,帮助部分干警消除对落实这一制度的思想顾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还研究编撰了《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任职回避指导手册》,目前也已经同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骤是怎样规定的?

答: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进:第一步是宣传动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会动员、座谈讨论及个别谈心等形式,组织动员干警认真学习任职回避规定原文及实施方案和指导手册。第二步是个人申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编人员都要在填报《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第三步是审核公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个人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四步是汇总上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列出本院应回避人员名册并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步是提出申请,要求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统一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第六步是岗位调整,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干部下派、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对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问:实施方案对落实任职回避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方案对各级人民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外)都要成立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具体承担组织推动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二是做好思想工作,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争取他们对实施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本着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在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中率先垂范。三是妥善安排岗位,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统一。四是确保工作进度,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五是严肃组织纪律,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法院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采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问:指导手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手册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文件,主要登载了任职回避规定及实施方案原文。第二部分为任职回避制度的制定情况,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任职回避规定的经过、意义及法律政策依据。第三部分为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问题解答,主要针对任职回避制度颁布前后一些同志提出的疑问和任职回避制度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阐释。第四部分为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的经验材料,主要采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推行法官与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的成功经验,供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任职回避规定的工作中引为借鉴。

第三篇: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①送达裁判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无明确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前提。

(2)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

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最终达到级别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出的目的,保障法院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渐产生,并最终快速发展。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70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法院事务的部分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还可以进行调查。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行了“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的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影响法官指令、安排的前提下,对于法官助理的指令、安排应予服从。出现问题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映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试行“一二一”审判模式、江西省铅山县法院试行“二一一”审判模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模式、浙江省奉化县溪口法庭实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等等。(其中间环节均为法官助理)

上述各地法院的改革,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及审判质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极大的生命力。

在此主要介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具体做法,以为借鉴之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于2000年2月创制并率先实施的“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新型审判机制。通过这项改革,在审判组织中设置了法官助理,重新配置了审判资源。它的实践对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落实审判长选任制度,建立院、庭长开庭制度,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制度及其他有关的审判组织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内容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二一”的名称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其中的“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的“二”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他们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责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其中的“一”是指负责庭审记录工作的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2、“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审判工作机制

首先,“三二一审判机制”针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广泛却职责不明这一现状,改革了法官的任免制度。“三二一审判机制”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从众多的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选出少量法学理论功底较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让这些人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将他们充实到审判第一线,改变过去法官职业的大众化形象,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三二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权限,改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汇报审批制度,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裁判权,不必请示汇报,就可以签发法律文书。同时,法官对其裁判的案件承担完全的责任。这就改变了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避免了虽有错案追究制度却不能落实错案责任的尴尬。

其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审书(审判员+书记员)组合”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一职,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我国现行的三种审判组织形式除审判委员会以外,在开展审判活动时都采用“审判员+书记员”的结构。从案件送达、调查取证、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工作到开庭审理、判决的形成,再到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最后到案卷归档,审判员和书记员都参与其中,没有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了上述结构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仍然坚持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制度,即在简易程序中,“三二一”审判组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审判员,各自按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开庭审判;在普通程序中,这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固定由其中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实行合议制原则,但在审判组织的结构上采用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并明确划定了三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即法官负责庭审裁判,法官助理主持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这样,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

再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过去审判员与书记员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加强了审判组织内部的监督关系。在过去的审判机制下,由于审判员与书记员是一对一的配置关系,且审判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管理和培养的职责,因此,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审判员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很难认识到各自的独立价值,审判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常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给书记员去做。

“三二一审判机制”通过增设法官助理和设定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职责,改变了审判组织人员间的关系模式。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责,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督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不是听命于某个法官,而是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法官在审判程序方面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

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著述深造吗?

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

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一种体制创新,其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一改革创造性地贯彻了《纲要》精神;另一方面,这一改革适应了审判工作未来发展的趋势。从审判工作本身的特点和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合议庭职责,减少法官数量,提升法官素质,增加审判辅助人员,进一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和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审判工作未来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正是敏锐地反映了这一趋势,其“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的改革思路,使“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意义。

一个新制度的实施不会一帆风顺,改革应是在一次次探索与失败的基础上汲取经验,法官助理制度也不会例外。中国幅员辽阔,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很难制定统一的规范与标准,例如很少有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愿意到某个法院的法庭或某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即使愿意,这些助手会不会象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显示的一样,掩盖了许多法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欠缺,造成法官对助理的过分依赖?这就注定各地法院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院的指导下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官助理制度。

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一种实际的、务实的、具体的研究和操作,实际上,司法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个部分,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不应狭义的归于法学研究范畴,而是属于一个大法学范畴,其中涵盖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在结合各方面因素后,对每一项措施都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的后果予以仔细的分析、权衡和取舍,借鉴和借助其他相关社会学科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并做出适当的取舍,深入彻底的进行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有我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第四篇:2017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招聘法官助理、书记员5人公告范文

2017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招聘法官助理、书记员5人公告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公开招聘法官助理、书记员简章

因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官助理、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管理方式

招聘法官助理4名。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1)办理案件的排期;(2)指导当事人举证,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工作;(3)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工作;(4)协助法官调查取证;(5)受法官指派或协助法官办理保全、鉴定、评估等工作;(6)收集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裁判指引等参考资料,整理和分析案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7)参与或列席合议庭讨论案件;(8)协助法官草拟法律文书;(9)接待当事人;(10)协助法官开展调研、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11)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录入和相关流程的办理;(12)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书记员缺位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的职责。按照本院法官助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招聘书记员1名。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2)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3)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按照本院书记员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招聘资格条件(一)法官助理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自愿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自觉学习司法规范和礼仪,服从安排,爱岗敬业;2.本人未受过刑事、治安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3.具有国民教育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文凭或取得司法考试C证以上;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出生);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条件。(二)书记员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出生);本文由广西中公教育整理提供,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4.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55字以上;5.工作认真细致,作风严谨踏实,具有一定语言文字归纳、庭审应对等审判辅助工作能力;6.身体健康。

三、薪酬待遇

法官助理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其中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2400元。

书记员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其中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2000元。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程序进行。(一)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

2.报名方式:请报名者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填写完毕后,将报名登记表连同其他报名材料通过特快专递(报名的时间以寄出邮戳为准)或直接送交至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3.报名须提供以下材料(面交报名材料的除提交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原件核对;邮寄报名材料可寄复印件,面试时须提供原件核对)(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书或司法考试C证及以上证件;(3)个人自作的推荐表2份(4)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二)资格审查

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组织人员对报名参加招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聘条件者,通知面试(书记员面试前需进行每分钟中文录入字数测试)。(三)面试

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参加面试,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仪表仪态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考察、面谈等方式,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由于考察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原因,致考察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取消考察对本文由广西中公教育整理提供,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象资格。根据对考察对象的考核情况,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党组综合酝酿确定录用人选。

(六)公示

对拟聘用的人选按有关规定在本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七)办理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地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电子邮箱:tsgqfy@163.com;邮编:536017 联系电话:0779—8610630 联系人:小周

原标题: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公开招聘法官助理、书记员简章 点击下载>>>

附件:北海铁山港区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招聘报名表.doc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0日

本文由广西中公教育整理提供,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第五篇:法官助理个人工作总结

法官助理王萌萌工作个人总结

从2019年4月份我来到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目前担任法官助理一职,主要在执行局工作3年时间,在民事庭工作3个月时间,尽管在民事庭工作的时间较为短暂,但也大致了解了民事庭的工作,可以更好的联系执行,互相促进工作。在执行局的3年我主要负责内勤系统操作,同时跟随执行员外出跑业务,工作相当充实有意义。我认为身为法院人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

不论是做书记员还是法官助理我认为态度决定一切,尤其是在工作上需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积极主动。不管是否在编,我们对外都代表了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的形象,在与当事人沟通或者对外发放文书时都需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这不仅仅是在维护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的形象,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二、要有效率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执行能力

审判和执行工作不仅要有高质量,更要有高效率,因此法官和执行员交办的事务应当及时、快速的处理,不拖延,即使需要加班加点也尽量在当天完成。因为只有将法官和执行员交办的事项快速处理完毕,案件才不会过度积压。自己的工作压力也能得到缓解。

三、工作方法创新,促进高效结案

创新工作方法将工作细致化,确保案件快速审结。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若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及时向主办法官反馈;在认真细致的阅卷后,若发现有材料不齐的情况,与承办法官和执行员沟通后,提前通知当事人进行补证,避免二次开庭可能的发生;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积极协调,帮助当事人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面对数额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主动化解争执焦点,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善于总结每日小结工作

每天留自己半小时总结手上需要做的活,思考一下今天做了什么,手上还有什么没有做完的,列一个清单,第二天再来上班的时候就能够快速的进入工作状态。如果当天遇到新的问题,回想一下今天是如何处理的,有哪里做得不到位的地方,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完善的,总结好经验教训,下次出现类似情况就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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