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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清末新律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7-56806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9 14:5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评清末新律

摘 要:清末修律,是先进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他们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不变的结局。

关键词:清末新律 沈家本 仁 礼

清末修律,无论如何评价,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1。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2。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3。然而,时过境迁。两千年前的思想大变革把传统中国引向繁荣,而二十一世纪初的这次改良没有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命运,这一迥然相异的结局值得我们深思。

一、背景和起因

建立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以来,更加腐朽4。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劳动人民日益破产,阶级矛盾十分尖锐。而正当清王朝的统治日益衰落、动摇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却有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如果不经常扩大其统治范围,如果不开发新的地方并把非资本主义的古老国家卷入世界经济旋涡之中,它就不能存在与发展5”。一八四○年的鸦片战争,由于清朝统治集团的昏愦和推行妥协、退让的政策,致使战争失败,从此,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社会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尽管清朝统治者在一个时期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一九○○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朝统治者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光绪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的虚假诺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积极性,力图“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条,“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为了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镇压中国人民,反映官僚买办阶级的要求,调整新的社会关系6”;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来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与此同时,法学理论界也作好了准备。西学东渐以来7,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国传统法制的残暴、野蛮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8,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阶级开明知识分子,纷纷投身于对旧有法律以及旧律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的猛烈抨击之中。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开始对传统法制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传统律典所依据的法律价值观也开始动摇了。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清政府开始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其中的不少人对西方法律进行了研究,回国后翻译西方法律书籍,宣传西方法律;甲午年以后,国内留学人数日益增加,许多留学生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9,这些措施,都促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步伐10。时代的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能性,便成了清末修律最为直接的背景。

二、修律主持人

大概在许多人心目中,沈家本简直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化身11。这位造诣宏深的大学问家和处于古今绝续之交的务实派法律改革家的整个后半生命运是与清末修律溶为一体的12。可以说,离开清末修律,便无从全面了解和正确分析沈家本;同样,离开沈家本,我们也难以把握清末新律。那么首先让我们考察这位“使肩负沉重历史包袱的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制的桎梏中挣扎出来,并为其创造了一个现代化法制的宏远架构13”的清末修律大臣。

沈家本出身于科举正途,在清政府刑部供职三十余年,对大清律例以及历代的刑狱档案都谙熟于胸。在海禁已开、西学东渐的时代里,他的法学视野又并非囿于中国传统律学,还曾精研欧美和日本等国的法典及其最新学说14,受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人权理论影响颇深,并力主“采撷精华”以“稍有补于当世”15。身处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政治氛围,置身于“日处阽危,忧患近切”的清末时局,沈家本不得不把中国法律与民族命运联系在一起。半个世纪爱国思想的积淀,以及亲身受到外国侵略者的凌辱16,使他亟希望通过修律而有助于匡时救国17。然而,清廷虽然给予了沈家本修律大臣的职位,却没有给他自由宽松的修律环境。光绪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十二月,清廷在西安发布了“变法”上谕,表面上宣称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即所谓:“世有万古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法治……穷变通久……”,但究其实际,无非是在内忧外患下为维持自身统治而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18。所谓“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弦”。这就在事实上以不可违抗的命令限定了清末改法修律活动的范围。沈家本所面对的,正是这种十分困难的局面:一方面要遵旨修律;另一方面又要遵旨不得触动旧律的根本。作为一名典型的封建士大夫和清王朝位列朝班的重臣,他对于这个方针自不能有任何的违背。为此沈氏一方面释明“法律之损益,随手时运之递迁……推诸穷通久变之理,实今昔之不宜相袭也19”。另一方面又要“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20”。在这新旧混杂,充满矛盾和多元的思想指导下,清末新律的主旨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指导思想

“仁”的再发现。

这一历史事实要追溯到西学东渐之初。当国人对旧有法律及其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展开批判时,最先捡起的武器不是西方先进的自由、平等、民主之类新学说,而是古老儒学中的“仁学”思想21。梁启超概括当时思想界和文化界的情形时曾说:“盖当时之人,决不承认欧美人能制造能测量能驾驶能操

练之外,更有其他学问,而在译出西书中求之,亦确无他种学问可见22”。可以想见,在西学东渐尚欠深入,旧思想、旧文化仍占居统治地位的时候,任何新思想、新制度的引入必须经过从自身的文化传统中发掘素材。于是,“仁”这一古老命题便被赋予了批判旧制、启蒙国人的艰巨重任,成了诊治自大与好古的一剂良药23。

沈家本的“仁政”思想,其主流依然是传统的儒家学说,比如仁慈、仁厚、仁爱、宽仁等。光绪三十一年(一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沈家本、伍廷芳联名奏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指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24。”他们还借西人之口批评中国旧律的“不仁”:“综而论之,中重而西轻者为多,盖西国从前刑法较中国尤为残酷,近百数十年,经律学家几经讨论,逐渐改而从轻,政治日臻完美,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夫西国首重法权……方今改定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25”正是这种试图通过变革传统法律来带动中国社会的全面近代化达到外勤远略,内平近忧和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目标,并在短期内革除中国法律数千年积弊的主观愿望,改变了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执著,在思想不甚成熟的情况下,将西方民主主义人权法律观和传统中国的“仁政”合为一体,这便是他的“新古相通”论和“古源新流”说26。

要说“仁”和“仁政”,孔、孟当然是最有权威的了,不过《论语》中的“仁”的涵义十分广泛,难以笼统地加以概括。我们能得到的大抵是爱和同情心这两个基点27,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现通称为《论法的精神》)时,曾以“仁”作为批判的标准来比较中西法制:“今夫狱未定而加入以刑,天下至不仁之政也……论者其勿言复刑讯,而言其所以行此无刑讯者,仁者用心,政如是尔28。”晚清维新志士谭嗣同对“仁”的阐发最为透彻,最为系统,最为全面,在他的力作《仁学》一书中,谭嗣同以满腔的热情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维系这种制度的纲常名教,用民主、自由等新的价值观念,阐述了仁的唯一宗旨:平等!沈家本则力图寻找出中西法律所共有的精神,于传统中寻出“新理”。在他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所提倡的仁义教化与西方法治中所体现的民主人权,其宗旨是大体相仿的,西方的“法治”绝不同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所提倡的类似于专制的“法治”,所谓“申朝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人民治安为宗旨,从有自由之便利29。”于是,西方的民主与人权观念在中国找到了落脚点,而这一中西折衷主义形成的基础,仍是儒家法律思想。他说:“夫吾国旧学自成法系,精微之处,仁至义尽,新学要旨,已在包涵之内,乌可并髦等视,不复研求?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事变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30。”主张新学要旨包涵在旧学之内:情理二字,是新旧法学的共同核心。沈家本所主张的把新旧中西法学揉合一起的兼收并蓄、博才众长之说,正是“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在这里,不持门户之见,虽然具有积极因素,但是以孔儒的“情理”之学来统帅新旧法学的合二而一论,多少是值得商榷的31。从某种意义上说,沈家本将“仁政”和君权合而为一,“尊王”,“忠君”,赞成立宪,但并不从根本上否定皇权32。新律中的一些变革之处,虽在体例上与西法相近,然精神无不本于旧制古训和“仁德”思想33。然这种以传统法律中的精华比附西方法学法制,从而间接寻求到西方法学及法制传入的历史依据,在根本上维护“君权”,是沈家本变革法律,研讨法律的最大特点,其中固有推古改制之嫌,这种颇为牵强的比附固然减轻了传统的阻力,但传统的精华却难免被淹没于西学之中,得不到真正的更新,变革于是也难免流于形式。西方的部门法律体系建立了,新的法律机构成立了,但人们的法律观念依旧,法学依然衰微。

“礼”与法。

中国社会重礼轻法的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自草创时便与人伦道德相联系34。秦始王为政,最遭人痛恨的便是其立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春秋决狱”之风日盛,“隆礼轻法”之势日行,历朝正史中所载,无不强调法律为弼教的手段,且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治国下策。这一思想在清代发展到了极至:1901年初的“变法”上谕中称:“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此即为修订法律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雷池35。国人的轻法意识和统治者对“法治”的排斥,是沈家本在法制改革中遇到的最为直接的障碍。于是,他从概念下手,对法律观念加以改造,他认为,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在于中国人对法的理解有失于狭隘和偏颇。国人历来视“法”为以恶制恶的工具,法即为刑。因此,若没有礼教的指导及道德的约束,重法就难免滥刑。这种对法的狭小视野导致了人们对法的畏惧抑或不屑。而在西方,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西人的法不仅仅是“刑”:说者谓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之异译,不专指刑法一端36。这就肯定了西文“法”可译为中文之“礼”、“理”、“法”、“制”等。西方法律观念的输入,打破了行“法治”必须“重刑罚”的传统格局,将法治引向文明。爱国主义思想的激荡和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37,使沈氏坚实地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引进西方法律,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制律原则:即确定了“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38”的修律方针,这便是在不动摇名教纲常的前提下,主张东西互补。他指出:“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不取,是之谓愚39。”如果继续墨守成规,泥古而不化,那么,“以一中国而与环球之国抗,其伏绌之数不待智者而知之矣40。”只有通过修律,改变中国固有的传统法系,才能“与各国无大悬绝。”沈家本通过对已掌握的中外法律材料进行比较研究,试图从中找到最适合中国

君主政体又能为外国所承认的法律条文,但是,沈家本毕竟体察到了西学新说与名教纲常之间的矛盾,而当它们发生冲突时,他坚持选择了后者,把不与礼教相抵触作为吸收外来先进文化的前提41。总括以上,沈家本对于晚清统治集团确定的修律宗旨不仅领悟,而且作了主动详尽的发挥,并贯穿在他主持的整个修律实践之中42。

“《大清新刑律》之编纂,民间诸方面各有批评。或因其内改革弊制之端绪而表赞成,或谓系破坏礼教之先声而唱反对……43”这便是发生在清末修律中著名的“礼法之争”。所谓唱反对论者,前有张文襄(之洞),后有劳乃宣,又有刘廷琛。而争论的焦点,则在于如何处理新律中某些涉及伦常的问题。沈家本划分了礼与法的界限,使法律首次挣脱了伦理道德的束缚,从附庸的地位解放出来,将有关道德风俗范畴的条款析出,不再入刑律,以示礼法的不同性质,从而改变了“出礼而入刑”的传统制度与观念。“礼教派”对此坚决反对,在他们看来,沈家本运用“会通中外”的立法方法,虽然把“世界通行之法制”,“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从繁杂的中外法律材料中撮出来,并植入中国法律的躯体,使中国法律在规范、制度的层面上具备了近代化的形态,但是沈氏没有彻底改造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方案,对未被制定成法律条文却支配着中国社会本身的“活法”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特别是在制订新刑律时,沈家本“其立论在离法律与道德教化而二之,视法律为全无关于道德教化44。”这一做法显系矫枉过正之举45。然依笔者之所见,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时,对中西社会状况和法律文化之差异并非视而不见46,在悉心中外法律之后,他认为:“考欧美之规制,款目繁多,于中国之情形,未能尽合47。”尤其是在国内教育未能普及,审判人才缺乏,警察、之规程,监狱之建制尚未完善之际,聚行西法不合进递之理,必然会引起社会震动,产生推进新法的莫大阻力。有鉴于此,沈家本主张仿行西方当以大陆法系为主,特别是要以日本为榜样48。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仿行西法“卒至民风不变,国势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日本仿行西法的同时,又多有变通,以适应本国国情。而中日两国文化同出一源,在明治维新之前,国情民情又极为相似,因此效仿日本的法律可以避免中西社会文化差异所带来的阻力。在制定民律时,沈家本说:“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悉周知,恐民商各法,见诸实行必有窒碍,与其成书,之后多所推求,易若削简之初,如意慎重49。”正是清廷“以民情风俗”为念的谕旨和沈氏“风土人情”的观念使“礼教”在清末修律中得以维系。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如何实现外来法与本国法的结合,使新法既具有先进性又兼顾社会稳定,既体现世界性又反映民族特色,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清季的中国并非一块未开发的处女地,而是拥有自己数千年法律传统的文明古国,不难想象,大量外来文明法律的植入,必然会对中国固有法律产生一定的冲击,其碰撞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外来的战胜了固有的,即所谓的“全盘西化”,或者是基本西化;另一种是双方不分胜负,势均力敌,这就是所谓的“中西融合”或“中西参半”,融合的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是中多西少,也可能是西多中少。沈家本基于时势发展的需要,大力引进西方法律和法学,其根本目的乃在于参考借鉴,取精用宏,而决不是不问中国实际情况,照抄照搬西法,甚至盲目崇洋,否定中国固有的法学50。所谓“不深究夫中律之本源,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杂糅之,正如枘凿之不相入51”,这不仅取决于清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一贯主张,更是沈氏作为一名封建士大夫的个人思想倾向的必然反映,“仁”还是“礼”,都没有将清末修律引上西方化轨道。

四、结语

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一个民族的法律乃是该民族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民族则有不同的法律传统,泰东泰西可大别为两大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传统52。清末修律,即是希冀在不从根本上触动帝制,仁德和祖教纲常等中华文化传统的思想指导下,表面上为收回领事裁判权,实质为维持清廷的苟延残喘,从而“折冲樽俎,模范列强”,把法律变革本身等同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造就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体,而没有将其本土化。尽管沈家本抓住了变革的关键所在,却找不到变革的出路,只想硬闯一条道路来。他曾叹惜戊戌变法“欲速而不达”,但不变亦变的局势也将他逼上了此路。前师之车,后世之鉴,在当代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是否也应不去追随,抑或少去追随那些与西方貌合神离的东西呢?这值得我们深思!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变”与“不变”,实质是一个民族本性问题,尤其是民族政治传统问题,政治专制不变,任何怪圈都跳不出去,国破而家亡,也就成了百年不变之局。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郭成伟,郭瑞卿,《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路径》,《金陵法律评论》2001·秋季卷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空前动荡,引起思想界的空前活跃,各种学术流派竞相表现自己,号称“百家争鸣”。所谓“百家”,不过为泛指而已,影响大者有法、儒、道、墨等家,在他们改造社会的理论中,法律思想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嘉庆年间,指公元一七九○——一八二○年

5《列宁全集》第一卷,第545页范明章,雷晟生编著,《中国近代法制史》,第3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清季,东西列强的坚船利炮不仅向固闭的中国输入了先进的西洋物质文明,也输入了宗教、哲学、法律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科学文化知识,史学上称之为“西学东渐”。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此外,清廷还聘请外国法学家担任法律学堂的主讲和参与立法的顾问。同时大量组织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法规,先后译成法、德、俄、意、美、日、芬兰等国刑法;德国民法;日、德、美等国诉讼法,共三十余种。(参见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概论》,《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法史学界一般公

认的外国法律输入中国的渠道主要还包括以下几种:外国商人来华经商;传教士的渗入;驻外公使对清廷的影响和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客观作用。当然如何评价沈家本其人,学界历来是存有争议的。众所周知,早在沈氏主持修律期间就曾遭到不少非议,这种非议一直持续到三四十年代,以致当时有所谓“反沈派”之称(蔡枢衡,《中国法律之批判》,正中书局1937年版);令人奇怪的是,八十年代中期特别是九十年代以后,贬声渐渺而褒声则几有震耳欲聋之势,尤其是在1990年秋,适逢沈氏诞辰150周年之际,中外法律史学者荟萃杭州,对沈氏“推动我国法律近现代化”所做的贡献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参见《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此,笔者认为,评价沈家本应建立于清末法律改革本身之上,过分夸大一个人的功绩和伟大之处是不足取的。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黄辞嘉,《沈家本——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博通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第32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张生,《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京)2002年第1期

15《寄簃文存》指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城后沈家本无端遭到拘押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第391页,法律出版社如慈禧说:“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史稿·刑法志》)。如此修律完全不顾中国的社会状况,不是以继承改造中国旧有法律为出发点,无异于把法律的变革等同于法律制度的西方化。

1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58页

20《奏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由》当然,地主阶级保守派人物中也有力倡“仁政”的,如同治年间的大学士倭仁,他在与洋务派的论战中曾指出:“立国之道,尚礼仪不尚权谋;根本之图,在人心不在技艺”,“以忠信为甲胄,礼仪为干撸”……但是,他所说的“仁政”,不过是两千年封建统治,尤其是南宋程朱以来的理教一脉相承的结果,与改良派所指的“仁”是截然不同的。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第9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中国法律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847页,法律出版社

25《中国法律思想史》编写组,《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846、847页,法律出版社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论述的,清末改法修律之初,沈家本是准备循序渐进地推进法律变革的,可是由于时局的艰危,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巨大压力和清廷方面的原因,他只能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作为法律现代化变革的宗旨。程光铭先生认为:“仁于六书中为会意字,从二人,经义以对人而能尽其爱为始。故爱是仁义之本义,其余诸义皆自爱生者也。”(程光铭,《支那之法理学》,转引自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1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杨幼炯先生也认为:“孔子所谓‘仁’之真义,简单的解释即是一种同情心,所谓仁爱即为此种同情心之表现。因为‘仁’之中心点为慈爱,故‘仁’为一切论理之根本,作成我民族之美德。”(杨幼炯,《中国政治思想史》,转引自苏亦正,《明清律典与条例》,第31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8【法】孟德斯鸠著,严复译《法意》(上),第二十二章,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29《寄簃文存·法学名著序》

30《寄簃文存·法学名著序》

李光灿,《评〈寄簃文存〉》,第141页,群众出版社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如沈家本认为,中国旧律中的酷刑及刑罚制度有悖于圣人提出的“仁政”,于是,在修律中,他删除了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将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剥夺公权、没收。刑罚改重为轻,法治首次与“仁政”联系在一起。

马小红,《礼与法》,第203页,经济管理出版社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36《寄簃文存·新译法规大序》

怀效锋《民清法制初探》,第374页,法律出版社

38《大清光绪新法令·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别草案折》

39《寄簃文存·裁判访问录序》

40《寄簃文存·重刻明律序》

张铭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与沈家本的倾向——写在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学评论》1991年第1期

张晋藩,《清律研究》,第193页,法律出版社

43【日】冈田朝太郎,《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摘自王健编,《西法东渐》,第1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4《清史稿·刑法志》

如在旧律中,“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都是重罪,沈家本则以为子孙违反教令属于家庭教育的范围,而无夫奸则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中。

事实上,有不少学者认为,沈家本虽为“法理派”,但在本质上并不反对礼教,这是他作为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培养起来的一名封建官吏所决定的。在政治思想上,沈氏是封建皇权及其统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在法律思想上,大体也是封建纲常名教的维护者。

47《大清光绪新法令》卷19

张生,《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京)2002年第1期

李连贵,《沈家本年谱长编》,第167页,成文出版社

饶鑫贤,《中国法律史论稿》,第400页,法律出版社

51《大清律例讲义序》

王健,《沟通两

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导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评清末新律(第5页)--从立法主旨析其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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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人教版一年级下册《找 规 律》评课稿

一年级下册《找 规 律》评课稿

《找规律》这节课是在学生已有知识和经验基础上让学生通过观察、猜测、推理等活动,探索图形排列的规律。回顾陶老师的教学全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巧妙的“设”

导入部分陶老师巧妙地创设了一个比较两幅图的情境,一幅图是有规律的排列,另一幅图杂乱无章的,让学生说说哪一幅图好记忆,并说明原因,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从这环节中让学生初步感受有规律的事物不仅便于记忆,还更美观,自然引入课题,为下面学生探索规律,体验规律做了充分的准备。

二、大胆的“放”

在新知传授过程中,陶老师能够充分相信学生,大胆得“放手”于学生,让学生在教师出示的主题图中自主探索、寻找、认识、感受、发现规律的存在,并突出“找”这一过程。通过“找”彩旗、“找”彩灯、“找”小朋友的排列特点,有哪些规律,让孩子们动手圈一圈,画一画,引发学生自主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激发学生的探索意识,同时使学生在充分发现规律、感受规律的同时,体会成功的喜悦。

三、适时的“动”

数学学习过程应该是一个充满活动的过程。陶老师充分利用交互式白板技术辅助教学,精心设计课件,达到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学课堂教学的良好整合,非常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体验。并设计了圈一圈、涂一涂、画一画等一系列实践活动,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体验,让学生在活动中去感受,去发现,去创造,加深了学生对规律的进一步认识,拓展了学生的思维,发展了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三篇:清末民国画家

清末民国画家

1.吴昌硕作为海派晚期的主要代表。吴昌硕绘画上擅大写意花卉,其用墨浓淡干湿,各相其宜,色彩吸取民间绘画用色的特点。善用强烈鲜艳的重色,大胆使用西洋红,色调浓艳,对比强烈。他发展了青藤、雪个、石涛、扬州八怪以来的大写意画传统,形成独具特色的“雅俗共赏”品格。他的作品极多,《荔子》、《荷花》、《寿桃》、《墨竹》、《雁来红》等,都是其匠心独运的杰作。

2.齐白石 是近现代中国绘画大师,世界文化名人。擅画花鸟、虫鱼、山水、人物,笔墨雄浑滋润,色彩浓艳明快,造型简练生动,意境淳厚朴实。所作鱼虾虫蟹,天趣横生。齐白石书工篆隶,取法于秦汉碑版,行书饶古拙之趣,篆刻自成一家,善写诗文。曾任中央美术学院名誉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等职。代表作有《蛙声十里出山泉》《墨虾》等。著有《白石诗草》《白石老人自述》等。3.黄宾虹擅画山水,为山水画一代宗师。早年受“新安画派”影响,以干笔淡墨、疏淡清逸为特色,为“白宾虹”;八十岁后以黑密厚重、黑里透亮为特色,为“黑宾虹”。他的书法“钟鼎”之功力较深。曾在北京、杭州等地美术学院任教、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华东分会副主席。著有《黄山画家源流考》《虹庐画谈》《画法要旨》。

4.潘天寿现代画家、教育家,擅画花鸟、山水,兼善指画,亦能书法、诗词、篆刻。1915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受教于经亨颐、李叔同等人。其写意花鸟初学吴昌硕,后取法石涛、八大,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浙江美术学院院长等职。为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文联委员;1958年被聘为苏联艺术科学院名誉院士。著有《中国绘画史》《听天阁画谈随笔》等。5.徐悲鸿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曾留学法国学西画,归国后长期从事美术教育,先后任教于国立中央大学艺术系、北平大学艺术学院和北平艺专。1949年后任中央美术学院院长。擅长人物、走兽、花鸟,主张现实主义,与张书旗、柳子谷三人被称为画坛的“金陵三杰”。所作国画彩墨浑成,尤以奔马享名于世 被称为中国现代美术教育的奠基者,主张发展“传统中国画”的改良,立足中国现代写实主义美术,提出了近代国画之颓废背景下的《中国画改良论》。

6.林风眠画家、艺术教育家、国立艺术学院(现更名为 中国美术学院)首任院长。代表作品有《春晴》、《江畔》、《仕女》。历任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校长、国立艺术学院 院长、中国美术家协会上海分会副主席。

7.李叔同著名音乐家、美术教育家、书法家、戏剧活动家,是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剃度为僧,法名演音,号弘一,晚号晚晴老人。后被人尊称为弘一法师。1913年受聘为浙江两级师范学校(后改为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音乐、图画教师。1915年起又兼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音乐、图画教师。南京大学历史上第一首校歌——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校歌就是由他谱曲的。代表作《佛像》。

8.颜文梁中国著名画家,美术教育家,1953 年后任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副院长,出版有《颜文梁画集》、《油画小辑》、《欧游小品》及水彩画集《苏杭风景》等,著有《美术用透视学》、《色彩琐谈》等。

9.张大千中国泼墨画家,书法家。20 世纪50年代,张大千游历世界,获得巨大的国际声誉,被西方艺坛赞为“东方之笔”。[1] 他与二哥张善子昆仲创立“大风堂派”,是二十世纪中国画坛最具传奇色彩的泼墨画工。特善山水画

10.黄君壁 中国画家。1960年巴西国家美术院授以院士衔。他擅山水,师承渐江、夏圭,有极深的传统功底。曾设白云堂授徒,被尊为“多士师表”。作品长于飞瀑、流泉、风帆、霜林。笔墨氤氲,苍劲有力,气势雄壮。亦能作工笔仕女和花鸟。出版《黄君璧画集》、《黄君璧作品选》、《黄君璧书画集》等。

第四篇:安全自律互律承诺书(新)

涞水县中小学

学生安全自律互律承诺书

一、校园安全:1.尊敬师长,服从老师和班干部符合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管理要求。2.不做、不组织、不参与扰乱教学秩序和有违学校或班级管理规定的活动。3.按规定时间到校,提前到校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出家门后直接到校,到校后不经老师同意不得出校门;放学后直接回家。4.文明语言,不说脏话、粗话,不骂人,不起绰号。5.遵守课堂纪律,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情;使用刻刀、剪刀、圆规等有危险的工具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并确保不要危及他人安全;实验操作或活动要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不经老师允许不动用老师的教学用品、仪器及设备。6.不参加与学校学习生活无关的“团伙”,不结交社会闲杂人员。7.不饮酒,不吸烟,远离黄赌毒。8.熟悉以下电话:火警119、警察

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电话查询114。9.感觉自身心理和情绪出现长时间无法自我调适的情况主动找师长和同学沟通排解;发现同学有长时间行为孤僻、情绪反常或剧烈波动的情况,主动关心照顾,并及时反映给老师。10.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无法制止及时报告老师。

二、交通安全: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2.上学、放学路上要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警指挥;在马路行走要走人行道;过马路时要观察车辆和行人,确保安全后再通过,不横穿马路;不在路上游戏、打闹、玩耍。3.骑自行车的同学,应遵守交通规则,靠右行驶,不违章过马路,不并排骑行,不占用机动车道,不追逐打闹。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步行。4.乘车时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规则,下车时不急于过马路。5.不搭乘超员、超载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辆;不搭乘驾驶员有问题(酒后、疲劳等)的车辆。

三、溺水安全:1.“六不”:不在无家长或委托监护人带领下私自下水;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戏水、捕鱼等;不进入无安全保障的水域;不在上下学途中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打捞;不冒险过桥、过河、涉水坑;不准在自身安全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擅自下水施救。2.“两会”:发现私自游泳或险情会互相提醒、劝止、报告;能学会基本的自护、自救、救人方法。

四、食品卫生安全:1.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洗衣服、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床单。养成饭前便后洗手、不暴饮暴食的良好习惯。2.“六不吃”:不吃路边摊食品、不吃生冷食物、不吃不洁瓜果、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不喝生水、不吃零食。

五、网络安全:1.“三不”: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戏。2.“三上”: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六、文化安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抵制金钱、物质至上,个人享乐和极端“自由化”的腐朽堕落思潮。

七、国家安全:1.不参加宗教、邪教组织及其活动。2.不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的言论,不信谣,不传谣。3.提高防诈骗意识,互相提醒、帮助,防止同学和其他人员受骗上当。4.发现敌对分子或现象要及时举报。5.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禁牧、防火、环保和清理反宣品等工作。

班级: 承诺人:

2017年2月15日

第五篇:简述清末维新变法运动

简述清末维新变法运动

维新变法指1898年(农历戊戌年)以康有为为首的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学习西方,提倡科学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发展农、工、商业等。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这年九月慈禧太后等发动政变,光绪被囚,维新派康有为梁启超分别逃往法国和日本。谭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杀害,历时仅一百零三天的变法终于失败。因此戊戌变法也叫百日维新。

戊戌变法又名维新变法,其高潮则为百日维新,是中国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的一项政治改革运动。这次变法主张由光绪皇帝亲自领导,进行政治体制的变革,希望中国走上君主立宪的近代化道路。

明治维新成功与戊戌变法失败的真正原因。一 变法内容

1.政治方面:准许官民上书言事;取消闲散重叠机构,裁汰冗员;废除旗人寄生特权。

2.经济方面:京师设立铁路矿务局和农工商总局,保护农工商业的发展;奖励创造发明;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算决算;裁撤驿站,设立邮政局。

3.军事方面:裁撤绿营,精练陆军,改习洋操;实行征兵制;添设海军。

4.文化教育方面:开办京师大学堂,各地设立中小学堂,兼习中西文科;废除八股,改试策论,开设经济特科;设立译书局,翻译外国新书;准许设立报馆、学会;派人出国留学、游历。二 变法开始

1897年末,山东发生曹州教案,两名德意志帝国传教士被杀。德国乘机侵占胶州湾(今青岛),俄国同时进占旅顺大连,法国进占广州湾(今广东湛江),英国进占山东威海,并要求拓展九龙新界。列强意图瓜分刚败于日本的清朝,在朝中再次敲响了警钟。

光绪帝虽然在1887年十七岁时已在名义上亲政,但实权仍然掌握在慈禧太后的手里。面对列强瓜分的危险,1898年(戊戌年),慈禧太后同意光绪帝进行朝政的改革。6月11日,光绪帝帝颁布《定国是诏》,表明变更体制的决心,这亦是百日维新的开始。之后光绪帝帝召见康有为,调任他为京章行走,作为变法的智囊。其后又用谭嗣同、杨锐、林旭、刘光第等人,协助维新。

裁汰冗员、废八股、开学堂、练新军、满汉平等,等等;涵盖教育、军事等多方面的政策和体制。其最终目标,是推行君主立宪制。康有为向光绪帝帝赠送康有为自己的著作日本变政考和俄罗斯大彼得变政记,还有李提摩太的〈泰西新史揽要〉的译本和其他有关各国改革的书。正在变法的时候想要推荐使把型号特别地当作明治维新的改革前进了。

戊戌政变新政一开始便遭到原来各大臣的抵制。特别是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荣禄,更是保守派的头目。9月16那天光绪帝在颐和

园召见统率北洋新军的直隶按察使袁世凯,面谈后升任他为侍郎候补。另一方面,直隶总督荣禄以英俄开战,催袁急回天津。据袁世凯的日记,之后谭嗣同於9月18号那夜访袁世凯住处,透露皇上希望袁世凯可以起兵勤王,诛杀荣禄及包围慈禧太后住的颐和园。两日后9月20号那天),袁世凯回到天津,将谭嗣同的计划向荣禄报告。9月19,慈禧太后回宫9月21号那天即临朝,宣布戒严,火车停驶;并即幽禁光绪帝,废除新政,搜捕维新党人。是为戊戌政变,结束了只有一百零三天的维新。维新党人中,康有为早离开北京,梁启超逃入日本使馆。谭嗣同拒绝出走,表示:“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其他数十人被捕,谭嗣同、杨锐、林旭、刘光第、杨深秀、康广仁六人于9月28斩于菜市口。徐致靖处以永远监禁;张荫桓则发放新疆;陈宝箴革职永不叙用。所有新政,除京师大学堂(即现北京大学)和各地新式学堂被保留外,其余主要新政措施均被废止。变法影响

近年亦有历史学家认为,维新运动自开始即不具有成功希望。除了光绪帝帝未具备足够的权力和威望推行改革外,维新派人物(特别是作为智囊的康有为)对政治现实的无知,和他们对西方社会制度的粗糙了解,亦注定运动的失败。三 变法意义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①戊戌变法,是一次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是资产阶级变革社会制度的初步尝试。维新派

试图在政治上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在经济上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符合历史发展趋势。②它是一次爱国救亡的政治运动。在民族危机加剧的时刻维新派希望通过变法使中国走向强大,从而摆脱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表现出强烈的爱国热情,激发人民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③戊戌变法也是近代中国一次思想潮流的解放。资产阶级接维新派提倡新学,主张兴民权,对封建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这会上起了思想启蒙作用,促进了中国人民的觉醒。四

失败原因(与日本明治维新相比较)

1、光绪帝和几个书生的全变和大变的急进变革得罪了整个上层阶级,包括知识分子,废除科举堵住了某些知识分子的升官之路。而日本则是稳健的改革;

2、戊戌变法和之后慈禧太后的新政都有洋人的破坏。而日本的改革受到洋人的扶持;

3.维新派依靠无实权的皇帝,缺少中央地方的官员及民众的支持,帝国主义与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封建势力强大,代表民主资产阶级维新派力量薄弱,无法与其抗衡,又加上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脱离群众。

上面的两个原因,以第一条为最主要,下面仔细说一下我的理由:

至于有人说失败是因为“主观方面,中国资产阶级发展不彻底,具有软弱性和妥协性。客观方面,中国封建反动势力太强大,严重阻碍。”这个是教科书的标准答案,但却是不符合事实的。其实,这里的主客观因素日本和清代都也有这个问题,日本的封建反动势力的反抗甚至

比中国还强大,比如日本改革之后,日本九州的封建势力就发起对新政权的武装进攻。

1895年的甲午战争失败后,1898年由光绪帝帝主持的戊戌变法维新应运而生。在教科书和主流媒体的影响下,人们基本上认为戊戌变法运动是慈禧太后镇压的,慈禧太后是阻碍中国进步的祸根。但真实情况并非如此。甲午惨败,老佛爷岂能无动于衷? 据费行简《慈禧太后传信录》载,早在变法之初,慈禧太后即对光绪帝说:“变法乃素志,同治 初即纳曾国藩议,派子弟出洋留学,造船制械,以图富强也。”“苟可致富强者,儿自为之,吾不内制也。”光绪皇帝素怕慈禧太后,待到慈禧太后坦露心迹,抑郁顿释,也就在几个书生的簇拥下放胆行动起来,恨不得把一千年的任务在一个礼拜之内便大功告成。欲速则不达,反而适得其反,得罪大批既得利益者。光绪帝和维新派全变、大变的急进变革主张,造成整个社会结构的强烈震荡,使许多与现存社会有利害关系的社会集团和政治势力觉得受到了威胁。百日维新期间,上谕达一百一十多件,令人目不暇接。各地方官员都怨声载道。光绪帝严惩阻挠变法的官员,树敌太多。至于废除八股改革科举制度,又在庞大士人群体中引起普遍恐慌。

几个书生的所做所为就要导致清朝的崩溃了,慈禧太后不得不走出来稳定政局,吞下 “血腥政变”的恶果。在处理戊戌变法上,慈禧太后有功无过。(对专制腐朽政府有功,对人民有剧毒。)慈禧太后当时要是真的要像武则天那样有野心,那她为什么不称帝呢?(如果

你和一个有夫之妇有通奸之实,那你为什么不和她结婚呢?)因为种种原因,慈禧太后已经被丑化的不能再丑化了。

慈禧太后是支持改革的,(她也支持刀枪不入的义和团)这个由她自己主导的新政证明了这一点,“前因中外积弊过深,不得不因时制宜,力加整顿。而宵小之徒,窃变法之说,为煽乱之谋。业经严拿惩治,以遏横流。至一切政治有关国计民生者,无论新旧,均须次第推行,不得因噎废食。”但处在那样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她不具备有一个最高统治者应有的知 识素养。她没有主动吸纳新知识的渴求和行动,因而在不少问题上表现出惊人的无知,如认为修铁路破坏风水,火车要用驴马来牵引等等(但这也不能全怪她,那个时代的知识背景就是如此)。她的无知影响到她所支持的洋务运动和同治中兴的实 绩。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受教育水平和时代的局限性,她对事态的严重性、改革的进程和目标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通盘考虑,在外力的刺激下被动地调整政策。在新政实行后,还是犯了光绪帝主持的戊戌变法维新的冒进的错误,日本的维新用了 20年完成,而慈禧太后用了8年。由于改革的步子太大太快,导致政局不稳定,导致权力下放,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保路运动。这里强调一下,清朝的灭亡不是因为通常说的什么腐败,而是自己的改革大跃进。这和当年苏联解体的原因相似,苏联解体不是因为腐败,而是激进的改革。

从国际环境上。日本明治维新发生在19世纪60年代末,当时世界还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夺取殖民地的高潮也尚未开始。而西方列强在东亚侵略的主要目标是地大物博的中国,加上亚洲民族

解放运动特别是中国太平天国运动对西方列强力量的牵制,都为日本明治维新提供了一个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日本维新派本身也比较注意外交斗争策略,尽量利用英法、英俄之间的矛盾。而清朝戊戌维新已经到了19世纪90年代末,世界资本主义已经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列强通过争夺殖民地的高潮已经基本上把世界瓜分完毕。中国成了列强在东方争夺的“惟一富源”,出现了瓜分中国的狂潮。这时帝国主义列强绝不愿意中国成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国际环境对中国维新运动很不利。

因为中国土地大,人口多,发展起来对其他国家不利,而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他国家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以,无所谓好坏来评价他们的侵略行为。正是为了让中国这个睡狮永远也不醒来,西方对日本的改革维新大力扶持,而对清朝晚期的戊戌变法采取破坏行动。所以说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是一次爱国救亡运动,思想解放运动

评清末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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