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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皖发201123号文件的报告5篇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17-112894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6 18:32: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落实皖发201123号文件的报告

关于我局贯彻落实“皖发[202_]23号”文件涉及县级公安局局长任职事宜的情况报告

省厅政治部:

省委《关于做好县、乡人大、政府和县政协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皖发[202_]23号)文件有关精神,即“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县级公安局局长可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我局高度重视,认为这对于进一步优化配强我市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具有重要意义。市局政治部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时汇报,进展顺利。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局政治部于10月中旬接到文件后,即将文件有关精神,向副市长、公安局局长程瀚同志和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分别作了汇报。

二、程瀚副市长、公安局长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将上述文件精神向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吴存荣同志作了汇报,市委积极落实文件精神,相关工作正在酝酿中。

三、市委于10月20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做好县、乡人大、政府和县政协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合发[202_]29号),在文件的第三条“优化领导班子配备,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和合力”中,明确了“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县级公安局长可由同级政府副职兼任”。各县委、县政府及巢湖市委、市政府正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特此报告

合肥市公安局政治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202_[108]号文件 文档

国办发〔202_〕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_〕28号)的要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同时,开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矿种为重点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做法不规范,只注重运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有的地区对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

位,有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有些违规矿山企业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关闭等。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

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2_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2_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2_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

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

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

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篇:鲁价费发202_-89号文件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

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2_〕89号

省公安厅消防局:

你局《关于将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请示》(鲁公消〔202_〕62号)收悉。

根据《关于消防安全评价费及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2_〕56号)的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评价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同意将《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和《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的评估认定参照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评价人日数最高不超过5个。

本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接收委托的中介服务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必须坚持申请单位自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消防安全评价收费和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公示收费标准。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四月六日起执行。

附件二

山东省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按实际检测场所的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一、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茶馆(含咖啡厅、棋社等休闲场所)、网吧、桑那浴等高档洗浴场所等场所,1.8元/平方米;

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健身房、保龄球馆、高层综合楼、写字楼、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楼及铁路、港航调度中心等场所,1.5元/平方米;

三、幼儿园所、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场所,0.8元/平方米;

四、其他场所,1元/平方米;

五、每次检测(按合同规定)收费金额低于200元时,按200元收费; 六、一个月内整改对不合格项复检的,不收费; 三个月内整改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30%收费,复检收费仅限一次。山东省消防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一、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单位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危险化学品及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销售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2 公众聚集场所,广播电视、电信,电力企业 18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3 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 10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4 其他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 1300元×人日数 按规定的评价人日数执行

二、消防安全评价所需人日数

评价人日

雇员人数 评价人日数

首次安全评价 监督评价 复评

总计 现场 办公室 总计 总计 1-10 2 1.8 0.2 1 2 11-25 3 2.7 0.3 1 2 26-45 4 3.6 0.4 1.5 3 46-65 5 4.5 0.5 2 3.5 66-85 6 5.4 0.6 2 4 86-125 7 6.3 0.7 2.5 5 126-175 8 7.2 0.8 3 5.5 176-275 9 8.1 0.9 3 6 276-425 10 9 1 3.5 7 426-625 11 9.9 1.1 4 7.5 626-875 12 10.8 1.2 4 8 876-1175 13 11.7 1.3 4.5 9 1176-1550 14 12.6 1.4 5 9.5 1551-202_ 15 13.5 1.5 5 10 202_-2675 16 14.4 1.6 5.5 11 2676-3450 17 15.3 1.7 6 11.5 3451-4350 18 16.2 1.8 6 12 4351-5450 19 17.1 1.9 6.5 1 3 5451-6800 20 18 2 7 13.5 6801-8500 21 18.9 2.1 7 14 8501-10700 22 19.8 2.2 7.5 15 〉10700 依次类推

初评人天的1/3 初评人天的2/3 注:

1、“雇员”指其工作活动维持着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所描述的评价范围的所有人员,即单位所有员工(含临时工);学校指所有教职员工。

2、监督评价的总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1/3;复评的时间约是初评时间的2/3。

3、评价时间以0.5为单位取整。

第四篇:皖人发〔202_〕33号

皖人发„202_‟33号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口计生委:

为总结新经验,树立新典型,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指示,通过“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事部、人口计生委决定于202_年联合开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国人部„202_‟41号)精神,现将我省的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市级(含)以下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市厅级(含)以上公务员和已经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共评选表彰先进集体200个,分配我省名额11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共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者55名,分配我省名额2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突出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扎实;能够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氛围;

3、能够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

网络健全,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

4、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科学管理,党群、干群关系融洽,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高。

5、近两年未被列入“重点管理”或“重点帮助”单位,且在“十五”期间被列入“重点管理”或“重点帮助”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精通本岗位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注重观念和知识的更新;

2、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贤,开拓创新,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在充分发挥本单位职能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 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新途径;

4、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且现仍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不得评选推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适用情形的集体和个人。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人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二)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各市应优先从所辖县、乡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若先进集体推荐上报市本级,应同时推荐上报1个县级(含)以下单位。

(三)评选推荐的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求综合治理部门的意见(见附件4)。

(四)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走群众路线,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公平性。评选推荐的人选,其名单和主要事迹要在本单位或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3天。

(五)各级人事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推荐的对象严格考核,对所上报的事迹材料实地核实,并签署意见,实行考核责任制。

(六)推荐部门要认真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2)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审批表可从中国人口网下载,须以打印方式填写,不得自行设计;事绩材料要求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字数控制在202_字左右。填写好的表格经各级人事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2_年5月31日前报送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

(七)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将对上报的推荐集体和

个人在全省范围内公示7天,进一步征求意见。

四、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 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成 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安徽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

联系人:徐雪晖杨慧巧

联系电话:0551-5119493

电子信箱:xuxh@ahpfpc.gov.cn

表格、名册模版可在中国人口网下载。

附件:

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

者安徽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4、奖励征求意见和公示结果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安徽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长:金启建省人口计生委主任

副组长:成浩省人事厅副厅长

高俊文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许合省纪委驻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朱庆省人口计生委副巡视员

成员:李燕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调研员

倪建军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副调研员

熊弘炜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主任、纪检组

副组长

王俊宝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副主任

孔维鹏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副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朱庆(兼)

第五篇:皖人发〔202_〕53号

关于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的意见

皖人发„202_‟53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

为了准确评价“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服务期满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依据,结合我省情况,现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的原则、方法和范围

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自我考核、组织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的范围是指本省202_-202_年通过公开招募派遣到基层服务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素质情况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业务技术提高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绩”主要考核履行“三支一扶”岗位职责情况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考核分为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及在岗(业绩)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工作汇报、工作总结,单位检查工作、考勤等方式进行,由服务单位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考核定期进行,每年10月份开始,年末前完成。服务期满考核以考核为基础。服务期满考核于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对被考核人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低;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经常无故脱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县(市、区)参加“三支一扶”考核的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内。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考虑区域分布、服务岗位分布等因素,在考核优秀人员中合理确定。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市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的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三、考核程序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由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配合进行。其中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由县(市、区)团委会同乡镇党委进行,有关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服务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服务期满)考核内容的要求,对本人一年来(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存在的缺点与不足进行全面总结,其中重点总结工作服务情况即考核内容中“绩”的部分,并填写《安徽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见附件)。

(二)群众评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所属服务单位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

(三)领导评价。服务单位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等次。

1、服务单位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经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将考核登记表报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县(市、区)人事局进行汇总、审核,参照优秀比例,确定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等次,并报市人事局备案。考核结果由县(市、区)人事局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2、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等次确定,由各市人事局对各县(市、区)人事局上报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的全面考核情况及考核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根据被考核人两年来的德能勤绩表现和工作情况总结以及考核意见,参照优秀比例,在征求县(市、区)人事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服务期满考核等次。

(五)公示。

对确定(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的初步人选须在服务所在地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最终确定为(服务期满)考核优秀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服务期满)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市人事局将服务期满考核结果汇总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对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经省人事厅审核,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对考核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典型要及时表彰、宣传。对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发放《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相关事宜

对病假超过考核半年、事假超过考核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进行考核。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的毕业生,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出现擅自离开服务岗位、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不得享受“三支一扶”的优惠政策。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本意见由安徽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关于落实皖发201123号文件的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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