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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7-42668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3 08:5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2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

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

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

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

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节过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打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体系,取消庭室长,行政事务由综合部门直接管理,使所有业务骨干集中精力行使裁决权,为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

(三)注意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随着法官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分序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在裁决权相对集中、法官的尊贵地位得以确立的同时,也使一部分原来有法官资格的人失去裁决权,同时失去一部分既得利益。利益的重新整合必然带来心理因素的种种变化。为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实现平衡过渡,必须处理好各种消极因素,调动各种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加强自觉性,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等,着力树立敬岗意识,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是为国家作贡献,都要勤奋努力,干出成绩。;奉献意识,个人的牺牲是为了改革的需要,是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二是激发主观能动性,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各系列的考核、晋升机制,规定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程序等。三是建立法官及其

他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由国家对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和法官工资进行统一预算和拨款,保证法官的收入和办公条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控。

第二篇: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2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

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

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

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

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

第三篇: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

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法院需要职业化的法官来满足人民对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只有实现法官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应从法官职业化谈起,基层法院处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受法官职业化的艰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当选择合适的路径,只有方向正确,自上而下,才能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寻找到法官职业化共性的东西。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抓住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质法官,加强人才储备,抢占人才高地,为文明司法、精英审判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团化,造就一批职业法官阶层,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来支撑诉讼现代化的需求。

二、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力强,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不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学理论,审判水平的提高将成为空中楼阁。而且由于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繁忙,来不及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然而,只有变学历教育为终身教育,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才能永葆青春与活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审判能力才能不断地增强。

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在职权划分上,将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分开,即不以行政化的模式来管理法院,转变法院领导大小事全管的现状,按照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规律办事。按照这种改革思路,首先应改革审委会职能,将其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重大决议转变,另外建立审判长联席制度(也可称为审判长会审制度),可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全体审判长参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审判水平。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由“外部”向“内部”管理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法官个人和团体的独立审判权都应受到尊重。同时还应强化审判长职责,发挥审判长的能动作用,将审判权力逐步向优秀审判长倾斜,并加强审判长的选任工作。采取这一举措也是为实行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应注意保持法院“减员”与增效的统一。推行法官助理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充分的竞争和选择后作出。赋予法官助理的职权不能过小,因为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应承办一定数量的简易案件和调处纠纷,以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五、建立法官、行政人员的技能考核制度。根据法官、行政人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各自的工作档案,建立全院干警技能考核档案,按照学历、审判技能表现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长期、短期考核相结合,并进行一定的档次评定,以促进人员的合理调配,为人员的奖惩提供合理的依据,使法官的综合实力提到充分量化。可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司法技能的考核办法,制定职业法官技能的考核标准。

六、实施“知名法官精品案”工程。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出发。为此,应加大力度,重点加强对现有业务骨干和有潜力的年轻法官的培养,在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内各培养出若干名专家型知名法官;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增强业务指导,健全保障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从而使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水平整体得到提升。

第四篇: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据有关资料反映,至2000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从我院情况看,管辖区域常住人口86.2万,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审结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执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办结200件案件为参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1名,执行法官13名,全院至少共需要定法官员额31名,那么法官与人口比为1:27700。而我院现有法官资格(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99人,从事审判、执行一线工作的84人,如果把这么多的法官减下去,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可能难以想象。第三步任命法官。具体内容将在后面法官遴选制度中加以阐述。

(二)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设立法官助理之目的,是让法官从目前庞杂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核心审判工作,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度的辅助,与法官员额制度共同形成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制度,即为审判工作的高效与公正提供制度保障。第一、法官助理的性质。从北京法官助理的试点中所反馈的信息看,法官助理与我国目前的“助理法官”(助理审判员)相差很大,前者不具有审判权,而后者属于法官系列,自然拥有审判权。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协助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服从法官的指挥。第二、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这涉及到与法官之间的分工。目前我国法官(包括执行法官)承担着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指导诉讼、组织开庭和庭审、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卷宗装订等审判工作中绝大部分事务,只有记录工作由书记员完成。繁杂的事务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也拖延了办案的效率。笔者设想,设立法官助理后,法官只负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庭审和裁判,其它所有辅助性的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具体包括:送达诉讼文书;组织审前会议;根据法官签署的裁定或命令,对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拔、变卖以及强制执行;整理材料;装订卷宗;执行法官其他指挥事项等。第三、法官助理的任命。法官助理可以从在法院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任用。参照目前助理法官的任命方式,由法院院长对法官助理进行任命。第四、法官助理的管理。由法官助理完成所有辅助性工作,其权限相当大。为防止法官助理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笔者设想,借鉴大立案庭的模式,法官助理主要归口于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负责法官助理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但一旦法官助理所协助的案件进入庭审,又必须服从庭审法官的指挥。庭审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法官助理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则责令法官助理重新进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立案庭庭长和法院纪监部门。二元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加强对法官助理的监督。

(三)关于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按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维逻辑,此时的法官是指狭义上法官,即不包括目前的助理法官。所以一旦任命为法官,即为审判员,则不存在目前的助理审判员。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补充的法官人选,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的任职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品质和司法操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影响司法改革公正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道德素质。当前存在的司法~现象,与部分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有直接关系。只有具备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才能刚正不阿、公正有效地审理各类案件。第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

第五篇: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据有关资料反映,至2000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从我院情况看,管辖区域常住人口86.2万,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审结案件6213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年平均3133件,刑事案件年平均390件,行政案件年平均23件,执行案件年平均2667件。如果以每名法官每年办结200件案件为参照量,就需要民事法官15名,刑事法官2名,行政案件法官1名,执行法官13名,全院至少共需要定法官员额31名,那么法官与人口比为1:27700。而我院现有法官资格(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99人,从事审判、执行一线工作的84人,如果把这么多的法官减下去,基层法院审判压力可能难以想象。第三步任命法官。具体内容将在后面法官遴选制度中加以阐述。

(二)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设立法官助理之目的,是让法官从目前庞杂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核心审判工作,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度的辅助,与法官员额制度共同形成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制度,即为审判工作的高效与公正提供制度保障。第一、法官助理的性质。从北京法官助理的试点中所反馈的信息看,法官助理与我国目前的“助理法官”(助理审判员)相差很大,前者不具有审判权,而后者属于法官系列,自然拥有审判权。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协助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服从法官的指挥。第二、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这涉及到与法官之间的分工。目前我国法官(包括执行法官)承担着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指导诉讼、组织开庭和庭审、制作裁判文书、宣判、卷宗装订等审判工作中绝大部分事务,只有记录工作由书记员完成。繁杂的事务分散了法官的精力,也拖延了办案的效率。笔者设想,设立法官助理后,法官只负责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庭审和裁判,其它所有辅助性的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具体包括:送达诉讼文书;组织审前会议;根据法官签署的裁定或命令,对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拔、变卖以及强制执行;整理材料;装订卷宗;执行法官其他指挥事项等。第三、法官助理的任命。法官助理可以从在法院工作多年,并且具有相当法律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任用。参照目前助理法官的任命方式,由法院院长对法官助理进行任命。第四、法官助理的管理。由法官助理完成所有辅助性工作,其权限相当大。为防止法官助理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笔者设想,借鉴大立案庭的模式,法官助理主要归口于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负责法官助理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但一旦法官助理所协助的案件进入庭审,又必须服从庭审法官的指挥。庭审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法官助理有滥用权力的可能,则责令法官助理重新进行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立案庭庭长和法院纪监部门。二元式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加强对法官助理的监督。

(三)关于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修改后的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的任职资格,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按照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思维逻辑,此时的法官是指狭义上法官,即不包括目前的助理法官。所以一旦任命为

法官,即为审判员,则不存在目前的助理审判员。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补充的法官人选,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法》的任职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品质和司法操守。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影响司法改革公正的因素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法官的道德素质。当前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与部分法官道德素质低下有直接关系。只有具备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才能刚正不阿、公正有效地审理各类案件。第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结构。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复合型法官也是培养专家型法官的基础。第三、必须具有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现代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现代法官如不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方式,就理不清法律关系,造成机械执法,达不到法律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初步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体系也初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去思考、对待和解决社会各种司法现象和问题。第四、必须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高的司法技能。法官不是任何人都能从事的职业,它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还必须具有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纠纷的经验和技能。

二、从法院改革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思路,笔者设想对法院现有人员可能最终形成六大系列管理方式,即:法官系列、法官助理系列、书记员系列、法警系列、执行系列和行政系列。在这六大系列形成之前,笔者设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建立大立案格局。如前所述,法官助理归口于立案庭管理,将庭审前大量的辅助性工作如送达诉讼文书、决定案件适用程序、组织审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安排开庭日期等工作由立案庭法官助理完成。出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相互制约之考虑,立案庭可以设置内勤组和外勤组,审前组和审中组。内勤组负责收案、登记和立案工作。外勤组负责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审前组负责指挥和监督审前程序,组织和监督当事人进行补充和变更诉讼请求,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整理争议焦点,确定适用程序和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工作。审中组主要负责法官所交办事项。这样各组之间既分工又可相互监督,也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断,避免先定后审的庭审形式化。

(二)建立法官专职制度。在各审判庭可以根据各法官的具体情况区分小额、简易案件主审法官和复杂案件主审法官,或根据案件案由的不同类别固定分别由某些法官来主审。案件由立案庭转交到各审判庭后,由审判庭庭长按已确定的分工范围来指定主审法官。法官专职化有利于案件的高效审理,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资源保障。法官专职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培养专家型法官的要求。

(三)建立执行新格局。执行难是困绕全国各级法院的难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行机构运作模式设置的不合理是其主要原因。当前,有的专家和学者提出,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而执行不是诉讼程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专门机构执行法院的判决。现阶段,执行难严重影响了法院、法官的形象,法院受理的案件数又在飙升,法院不应再管执行。笔者认为,现阶段将执行案件剥离法院是不现实的,但将执行局由上级法院垂直领导是可行的。执行局的垂直领导有利于充分调动执行资源,在目前法院设置的格局下,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克服执行难问题,更有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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