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镇效能问责整改动员会会议记录
XX镇效能问责整改动员会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3月1日
地点:一会议室
主持人:A
参会人员:全体机关干部,各村(社区)两委
会议的主要内容: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区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治理庸懒散实施效能问责行动动员大会的有关精神,就全镇抓好此项行动进行了动员、部署。
一、由镇人大主席C传达全区行政效能建设开展治理庸懒散实施效能问责行动相关会议精神
(一)宣读《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X委发„2012‟X号)
(二)宣读《关于开展治理庸懒散实施效能问责行动的意见》(X委发„2012‟X号)
(三)要逐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重大意义。
1、开展治庸问责行动,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有效应对“四个危险”的实际行动。
2、开展治庸问责行动,是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
3、开展治庸问责行动,是推动XX镇追赶跨越奋力崛起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4、开展治庸问责行动,是转变干部作风、树立机关形象、提升机关效能的迫切需要。
二、党委书记A讲话:
(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在XX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中奋力崛起的战略目标和建设“一城一中心一目的地”的战略重点,紧扣追赶跨越奋力崛起的工作主旋律,通过开展治庸问责行动,着力解决在奋力推进宜居宜业幸福XX建设进程中存在问题,实现干部素质明显增强、干部作风明显改进、机关效能明显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二)开展治理庸懒散实施效能问责及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工作重点
1、治庸。
一是治理思想平庸,切实提高干部抓执行的意识。
二是治理能力平庸,切实提高干部抓推动的意识。
三是治理工作平庸,切实提高干部抓发展的意识。
2、治懒。
一是治理懒于学习的问题,切实增强干部求知意识。
二是治理懒于调研的问题,切实增强干部务实意识。
三是治理懒于做事的问题,切实增强干部危机意识。
3、治散。
一是治理组织纪律散的问题,切实增强干部自律意识
二是治理组织形象散的问题,切实增强干部公仆意识。
三是治理工作作风散的问题,切实增强干部大局意识。
三、镇人民政府镇长B讲话
(一)、当前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1、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深入,习惯忙于具体事务,对新生事物、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主动性、系统性,只满足于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安于现状,不懂创新工作。
2、工作方法及处理问题灵活性有待加强,实际处理业务能力有待提升。
3、工作生活上,时有懒散倾向。机关人员中午喝酒问题突出,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4、不接受同事和领导的批评,时候情绪化倾向,有待改善。
5、忙于具体事务,到基层调研时间少。
(二)开展治理庸懒散实施效能问责及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工作步骤。全镇开展治庸问责行动主要分两步实施,第一步:集中用3个多月时间开展效能问责“百日行动”;第二步:实行效能问责常态化管理。
(三)、开展治理庸懒散实施效能问责及机关效能和作风建设工作措施。
1、全员抓学习。深入开展大动员、大学习、大培训、大讨论、大调研、大评比“六大”主题学习活动。
2、全力抓治理。在政务服务上,实行“一借鉴三减少”、“一清理三公开”。
3、全面抓监督。建立由网络投诉平台、信访举报、电话投诉、媒
体曝光等构成的多维一体的投诉监督网络,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
4、全程抓问责。制定《XX镇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建立完善XX镇机关工作制度和镇、村考核办法,坚持把效能问责贯穿始终。
四、纪委书记D讲话
(一)、必须立足追赶跨越、奋力崛起的大局,充分认识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县教育系统治理慵懒散问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清形势,把握关键,正确认识教育系统治理慵懒散问责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必须着眼动真碰硬、立竿见影的要求,准确把握作风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治理慵懒散问责工作。
(五)必须紧盯区委放心、群众满意的目标,加快建立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1、责任要落实到底。
2、机制要完善到位。
3、监督要明察秋毫。
4、考核要奖惩分明。
5、宣传要深入人心。
第二篇:效能问责
光武工业园区管委会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情况
按照《关于学习贯彻落实<阜阳市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界纪〔2013〕40号)及《中共界首市委办公室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界办发〔2013〕6号)要求,现光武工业区管委会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学习。7月4日上午我单位召开了以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为主题的专题会议,管委会主任黄健就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做了主题发言,管委会副主任宋良策宣读和领学了《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等文件。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业务情况按照文件精神提出自身应该注意和改进的方面,提出本职工作的问题及下一步改进的措施。
二是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将《阜阳市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办法》通过宣传栏进行公示,并印发多份发放到管委会干部手中,做到每人一份,同时将文件下发光武园区下属4个非公党支部、要求每个党支部认真领会精神,并组织对所属党员的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用实际行动将办法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当支部的基层堡垒作用,加大对周围群众的宣传力度,在工业区从上到下形成一股改进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的浓厚氛围。
三是强化督查检查工作。为加强对效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过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机关转变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活
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黄健
副组长:宋良策
成员:王华良 张建朝范云云张春艳
领导小组下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皖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范云云、张春艳。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常性的暗访督查活动,对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行为,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四风”行动为契机,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我处各项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深化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和机关作风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不断完善长效机制,一是定期工作沟通机制。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协调每月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二是对于企业和群众所对前来咨询和办理的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受理,全力、高效的办好,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积极主动地帮助联系、搞好衔接。三是限时办结机制,对于上级部门下达任务及企业服务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三篇:效能问责百日行动总结及整改方案
共青团ZZ区委员会
效能问责百日行动第二阶段
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及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自委办【2012】4号文件和贡效能问责办发【2012】2号文件要求,共青团ZZ区委从3月22日起,对照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好整改落实。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开好两个会。3月25日,召开了由书记ZZ同志主持的团区委机关民主生活会,全体干部通过“自查、互帮”的方式,认真查找在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学习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材料;3月27日,采取座谈会形式,由书记对各干部自查材料进行点评和分析,特别是对干部作风建设中存在“慵、懒、散”进行集中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二是通过公示栏、区团干QQ群等公开了2012年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公开承诺,接受群众、基层团干监督,着力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三是组织全体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1、业务知识学习不深入,对新生事物的学习和了解缺乏主动性,只满足于完成上级和领导交给的任务,工作中偶有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
2、工作方法掌握不好,处理问题灵活性有待加强。
3、完成事务性工作较多,工作创新力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自身学习不够系统,没能完全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导致认识上、行为上的一些偏差。二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失之于宽,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而是草率了事;有时说话做事也没考虑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环境,圈一时之快,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也随口而出,对影响和后果估计不足。三是少数干部职工安于现状,工作积极性不高,缺乏紧迫感,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思进取。在工作上拈轻怕重,敷衍了事,做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
三、整改措施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四个贡井”创新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全力整治作风纪律不严和存在的“庸、懒、散”问题,通过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聚力,努力增强干部队伍的责任意识,转变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营造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在今后的工作中,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切实改变作风,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服务理念。一是组织干部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市、区开展治理慵懒散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引导干部职工
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二是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党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守法意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明是非、知荣辱、守法纪,通过开展一系列文体活动,极大的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三是树立能力强、作风实、业绩好、干部群众认可的正面典型,同时抓“庸、懒、散”行为,群众意见较大的反面典型,奖优罚劣,形成良好导向,强化干部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树立共青团干部形象;深入推进“两深入、四同、一带头”活动,查找树立先进典型,建立“团员示范岗”,广泛深入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增强团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的敬业精神和服务理念,从根本上实现团干工作作风的好转。
2、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政令不畅、效率低下现象;加大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严格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践行各项承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杜绝“慵、懒、散”发生,不断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深入开展“效能问责”工作,对工作不力,有损团干形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强化“效能问责”工作的执行力,加大问责力度,特别是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4、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效能问责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管理,务实执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着力构建“效能问责”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政治素质,树立共青团干部的良好形象。
年3月28日 2012
第四篇:治庸问责动员会
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大竹海生态风景区工委、管委会决定自2011年12月开始,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全面开展以“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正风气、治软鼓干劲”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讲政治、讲原则、讲正气,针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庸懒散软”方面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治庸问责工作。通过抓精神鼓士气、抓学习提能力、抓效能优环境、抓作风严纪律,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能力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奋发有为意识,形成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敢抓敢管、真抓真管的良好氛围,促进本单位精神面貌大改观、干部作风大转变、服务效能
大提升、发展环境大改善,为推进咸安科技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实力咸安、活力咸安、宜居咸安、文化咸安、幸福咸安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作风保障。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1年12月)
1、召开动员会议。12月上旬,管委会召开治庸问责工作动员大会,组织学习传达咸安区治庸问责工作动员会议精神,重点学习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咸安区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扎实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作动员,使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了解活动背景、熟悉活动内容、领会上级精神,做到全员参加、全程参与。
2、制定工作方案。管委会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出台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方案报区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设立举报电话:88282594、组织专题学习。重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和区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市、区领导在市、区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等,对党员干部进行爱岗敬业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
5、开展专题讨论。以“治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为主要内容,开展作风建设大讨论,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推进鄂南大竹海建设发展上来。
(二)自查整改(2012年1月—2012年3月)
1、集中排查问题。要通过公开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组织服务对象评议、开展问卷调查、设置举报箱等方式,畅通渠道,集中排查本单位在“庸懒散软”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查找在机关管理和党员干部在上下班纪律、工作执行力等作风建设上的突出问题,在实行目标管理、推进重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体制机制上制约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突出问题。
2、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要针对本单位“庸懒散软”等问题,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3、开展公开承诺。要将查找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通过媒体、网站、党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4、抓好正反典型。既要发现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弘扬正气,又要大胆揭露和曝光个别反面典型,鞭策后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向区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反典型材料。
5、形成整改报告。要将自查自纠的突出问题及其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于2011年1月12日前报区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问责
1、明查暗访。管委会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暗访组,采取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明查暗访并进行曝光,对本单位存在的“庸懒散软”等突出问题,全面开展督查问责工作。
2、集中检查。管委会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景区各部门、科室治庸问责工作情况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调查核实。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采取直办、交办、转办、督办等方式,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调查核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4、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调查核实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追责。进行信访约谈和通报批评;给予相关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待岗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级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四)民主评议。
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广泛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和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摸底测评,组织“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对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通报。在治庸问责活动结束之前,对在民主评议中存在问题没有整改到位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岗位负责人,要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五)总结提高(20120年4月—6月)
1、建立完善制度。按照《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试行)》要求确责、履责、问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绩考评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建立完善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客商制度;形成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2、及时上报总结。要对治庸问责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6月1日前报区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通报表彰先进。将治庸问责工作的实际效果,作为景区各单位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责任制及党建工作先进工作者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治庸问责工作在管委会工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工委书记、主任佘中宏同志任组长的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委委员孙鹏兼任,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为整个活动提供保障。
(二)强化问责,注重实效。要把追责问责贯穿整个工作的始终。对检查、暗访和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一律快查快处。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问责原则,正确运用问责手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努力实现治庸问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惩治结合,把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寓教于惩,以惩施教,做到问责一批,教育一片。要通过强化问责,集中整治“庸懒散软”行为,查处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教育一批党员干部,在全体干部队伍中形成强大震慑力,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转变作风,创优发展环境。
(三)营造氛围,强力推进。要坚持面向群众,开门治庸问责,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把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衡量景区治庸问责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景区各部门在治庸问责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宣传一批在优化发展环境、转变工作作风、服务基层群众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加大新闻媒体的曝光力度,对机关存在的“庸懒散软”问题大胆曝光。
2011
咸宁鄂南大竹海生态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年12月7日
第五篇: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
(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
(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
(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
(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
(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
(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
(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领导作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班子不团结,议事规则不健全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决策中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团结,不能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有工作越位、互相拆台,或因工作需要应及时补位而没有及时补位,影响工作进度、成效,造成重大失误的;
(三)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事与班子成员不沟通、不商量、不开会,不坚决执行“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独断专行,有“一言堂”现象的;
(四)领导班子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工作无人负责,遇事推诿扯皮的;
(五)不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抓班子带队伍措施不力,单位干部职工存在不团结、人心涣散、工作滑坡、群众意见较大等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六)不重视“五种基本素质”、“五种领导能力”、“五种过硬作风”的养成和提升,缺乏创新和创先争优意识,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工作无创新、无进步、无发展,单位或个人在县委各项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
(七)违反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在乡科级后备干部推荐、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有为他人拉票或指使他人拉票、用授意或暗示等方法影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考评结果等行为的;
(八)不重视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没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庸懒散拖推贪”等问题失职失察,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被群众举报、投诉的;
(九)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群体性事件时,相关单位党政领导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理,或处置处理明显存在差错,给全县工作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对涉及基层、企业或群众的审批或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没有公开受理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承办人,该受理而不受理、程序能精简而没有精简、规定时间内能完成而没有完成,影响项目进度或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十一)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薄弱,将部门或单位利益凌驾于全县工作之上,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二)不能带头遵守县委、县政府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因事因病不按规定程序请销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学习或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上班或值班不在岗、通知事情不见人、不接听电话、作息制度不坚持,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三)不能严格遵守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对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不进行安排和落实,该公开事项未进行公开或没有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十四)不能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和道德规范,有赌博、酗酒等行为或其他不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其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的;
(十六)不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十七)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行为的;
(十八)违犯有关法规政策,擅自批准开垦国有未利用土地、侵占农牧民耕地和草场的;
(十九)违反规定在外开展经商、办企业等活动,为个人谋取利益的;
(二十)利用职务之便,在涉及奖金、先进(优秀)名额分配等利益分配工作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有索取和接受礼品、有价证券、报销费用等行为的;
(二十二)有其他违反领导机关作风要求行为的。第八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或落实不力、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或成效,导致干部、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全县或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三)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维稳工作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或不及时妥善处置的;
(四)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有关政策法规不向办事群众、管理服务对象做认真负责的解答,对群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不负责任、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六)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办事推拖、故意刁难,发生漫骂、肢体冲突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有吃、拿、卡、要行为,在管理和服务对象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报销费用、无偿借用车辆,或违反规定强制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培训、订阅报刊图书,或违反规定收取和摊派费用、索取和接受赞助、占有财物等行为的;
(九)不能依法依规办事,或因处理不当、不及时,损害服务管理对象、企业和群众利益或激化社会矛盾的;
(十)公开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或故意诋毁、诽谤他人,有损党员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有外出办事不留言、不挂牌上岗、擅自离岗、串岗等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十二)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私事、上网炒股、购物、玩游戏、看影片、下棋、玩牌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的;
(十三)不严格执行值班工作制度,值班人员有睡岗、脱岗等行为的;
(十四)借调、抽调、事假、病假、出差、离岗学习等期满,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等行为的。第九条 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制度,导致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有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编制和公布机关办事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二)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未经批准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
(四)未按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多次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公正执行公务,有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行为的;
(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等不正当要求及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无有效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三)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损害企业或客商合法权益的;
(四)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形式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问责形式:
(一)提醒谈话、限期整改;
(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待岗学习);
(四)调离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辞退或解聘);
(七)受到第二、三、四、五、六项处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问责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提醒谈话、限期整改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待岗学习)、调离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加重处罚:
(一)能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对于工作中出现问题主动负责,敢担责任,积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的,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三)对于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并主动承担责任,认真分析解决问题的,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对出现问题一味推卸责任,态度不端正、整改不积极或无明显成效的,予以加重处罚;
(五)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履职不尽责、出工不出力,工作平庸无绩无效的,予以加重处罚;
(六)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或问责承办人员的,予以加重处罚。
(七)有其他情形,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从轻或加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的,由县综合考核办等相关部门在综合目标考核、“M+X”考核、“双重”考核等考核工作中,依据考核标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问责启动条件
第十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批转的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三)在各种媒体上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四)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综合考核办等部门在工作督查中发现的符合问责情形的案件;
(五)县纪检委(监察局)、县纠风办(效能办)收到的符合问责情形的举报、投诉案件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案件;
(六)有其他情形,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行问责的案件;
(七)对以上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案件,由县纪检委(监察局)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调查。
(八)问责案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或党群部门(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委批准决定问责。涉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科级以下干部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问责。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责事项,县纪检委(监察局)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县委批准,可延长查办时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立案的问责案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或党群部门(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干部、聘用人员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纠风办(效能办)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疑难复杂案件,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立案的问责案件,调查组可采取谈话、取证、向群众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
清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县纪检委(监察局)研究通过后,报请县委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县纪检委(监察局)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纪检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辩,县纪检委(监察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送达申辩人。对问责对象申辩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问责对象不得重复申辩。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垂管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的问责案件,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联合或配合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征求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