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3日经建设部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夫,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造价工程师注册
造价工程师注册
1、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要求提供的材料
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①《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件复印件;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或造价员证书;
⑤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⑥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人事档案代理协议,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复印件。
⑦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带原件验核,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2)续期注册要求提供的资料
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①《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注册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以上资料带原件验核,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3)变更注册要求提供的资料
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①《注册造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③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④造价师注册证书和专用章;
⑤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人事档案代理协议,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复印件。
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带原件验核,交复印件,一式三份。
2、法律依据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3、承诺时限
初始、续期注册按省厅统一部署的时间:变更注册为7个工作日
4、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审查(市城乡建设局)→转送省住建厅
5、收费
不收费
第三篇:造价工程师注册
一、造价工程师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一式两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粘贴在表上);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原件由各注册机构审核无误,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后退还本人。(未领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尽快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领证手续);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以下近两年从事的工程造价业务的成果文件(复印件)中任意两份:
(1)编制或审核过单项或单位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成果文件及相应的委托书或合同书;
(2)编制或审核全国统一定额或地区定额等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每份不少于2000字)。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无上述目录3工作业绩的,可提交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工程造价专业论文两份;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用人单位的人事存档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注册在中介机构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存档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须将有关资料进行扫描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省级注册机构(所需上传资料和上传办法见造价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初始注册菜单”下基本情况表单中的“扫描件”栏目),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下方空白处。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注册人应将其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的背面;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造价工程师,需提供现单位和原单位(报考单位)的调入、调离证明,在外省(市)通过考试到我省注册的造价师,还需提交原注册机构示其“未在当地注册,同意到浙江省注册”的证明。
二、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
2.注册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分省内变更、跨省(部门)变更注册两种表
式};
2、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
3、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如聘用单位是造价咨询单位,则还须提供人事代理委托合同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证明);
4、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如跨市或跨省(部门)变更注册者,应先将有关材料及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一并送交原任职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再将上述有关材料转至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省建设厅。跨省(部门)变更注册者还须向原注册机构上缴执业专用章,并向新注册机构提交原注册机构出具同意变更注册的意见。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更改、损毁、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2、《注册造价工程师补办证、章申请表》;
3、附件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五、申请造价工程师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四篇: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情概述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第十一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来源
扩展资料
第五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造价师报考条件
考试时间:每年10月份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②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③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④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三)凡符合造价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①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②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③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考试时间
每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举行。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每年的6月份。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
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或安装)、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造价师与造价员的区别:
1.级别差异。造价师代表更高一级的资质;
2.工作权限差异。造价员只能编制不能审核,也就说没有审核的权利,而造价师可以;
3.资质使用范围差异。造价师资质全国范围内通用,而造价员受区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