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入库注册预填
附件二:《供应商入库注册基本信息》
(注册信息I、注册信息II、注册信息III、注册信息IV、注册信息V)
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3、供应商基本信息(注册信息III)股东(出资人)信息:(提示:填写前10名)
售后服务机构信息
附件三:总装备部供应商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资料提交人: 联系电话:
附件四: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备案专用标签
邮编:100123
收件地址:北京朝阳北路青年汇102号楼726室
《军队采购指南》信息部收
发件地址及邮编:
第二篇:入库企业注册预填
附件二:《供应商入库注册基本信息》
(注册信息I、注册信息II、注册信息III、注册信息IV、注册信息V)
2、供应商基本信息(注册信息II)
3、供应商基本信息(注册信息III)股东(出资人)信息:(提示:填写前10名)
附件三:总装备部供应商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附件四: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备案专用标签
邮编:100123
资料提交人: 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北京朝阳北路青年汇102号楼726室
《军队采购指南》信息部收
发件地址及邮编:
第三篇:建造师预注册
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办理建造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6-30 阅读次数25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和《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含房建、市政总承包和设计与施工一体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向初审部门提交书面资质申报资料。
2、初审部门对企业的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和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后,出具“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信息、通信行业的企业由省直相关专业厅局初审,其余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企业持“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和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造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出具“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
5、企业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交送初审部门,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
6、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建造师注册。
二、材料要求
(一)企业办理建造师注册的,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部门出具的“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
2、《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另附一寸彩照,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章)、《汇总表》和相应网络数据(网络数据通过注册系统上报);
3、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二)企业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的,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部门出具的“申请办理建造师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的函”;
2、《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章);
3、《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
4、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5、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
1、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准后,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资质证书。
2、做好建造师预注册工作是做好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建造师预注册工作。
3、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并予以通报,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二建预注册
一、初始注册的二级建造师预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毕业证、身份证;
4.劳动合同;
5.社保证明;
二、变更注册的二级建造师预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二级建造师身份证、注册证书、印章;
4.原单位解聘证明、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5.新单位劳动合同;
6.社保证明
第五篇:二级建造师预变更注册要求
二级建造师预变更注册要求
接省建设厅通知,对新设立(未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可以先预变更注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是未取得资质的新建筑业企业;
二、企业在未取得资质前,二级建造师变更由调出和调入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跨市变更的,需由调出地县(市、区)和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可作为企业申报资质时建造师资料的依据,放入资质申请资料中。
四、预变更注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一、二级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网上申报系统生成)
2、已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1)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2)与原单位的解聘合同或其它离职证明;(3)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4)无在建工程及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该证明建造师本人签字原单位盖章确认;
(5)主管部门出具的《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意见表》(一式二份)。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书面申报与网上申报同时进行,地市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先进行网上审查审批并在网上及书面审批意见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后(一级系统中地市管理版不具备网上审批功能)上报,省厅政务中心接到材料后签署书面审批意见后,一份作为企业申报资质的依据;另一份为企业资质审批通过后,附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再作正式变更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