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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与法治关系辨析(精选五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7-55775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4 02:45: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善治与法治关系辨析

高文祥(20094211036)

善治与法治

一、善治的内涵

善治,从字面意义上看,即善的治理。善治是在治理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深刻的内涵。

1、治理理论

善治主要是克服治理理论失效的前提下提出的。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末,其基本含义为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具有过程性、协调性、和持续的互动性等特征。治理不同于以往的统治,统治的主体仅为政府,而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了其他私人机构或公民;统治过程中权力运行具有单向性的特征,而治理则是上下互动的过程。

2、善治的内涵

治理理论不是万能的,为了克服治理的失效性,善治理论应运而生。善治,或称“良好的治理”,根据俞可平教授的观点,“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

善治的兴起还有更深刻的原因。首先,善治比传统的善政适用范围更大。善政的主体仅限于政府,而善治的主体还包括了中介组织、公民等;此外善治还可以存在于公司、社区甚至国际社会之中。其次,善治还是全球化时代的产物和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民主化的理念要求尽可能实现社会的自主管理,而全球化进程则使民族国家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政府可能无法单独解决问题,因而必然选择与社会和公民合作管理。

二、法治的内涵

在现代,法治已经上升到了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作为一个理论和实践都十分丰富的概念,法治的内涵可谓众说纷纭。周永坤老师认为,法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良法至上。

2、良法的实体内容。即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3、良法的程序内容。即具有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公开性、普遍性、不矛盾性、可行性、安定性等内容。

4、维护、体现法治的基本制度。包括了分权制衡原则;司法独立;司法审查等。

上述的概括只是很简要的说明了法治的基本特征,其实法治的内涵十分丰富。笔者认为,法治,即法的统治。其根本要义在于法的至上性。基本精神在于对权力的控 1

制和对自由、平等、权利的保障。法治既可以作为一种手段,也可以作为最终实现的目标。

三、善治与法治关系辨析

善治,主要是从政治学或管理学的角度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而法治则是从法学角度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但仔细挖掘两者的内涵,可以看出两者其实是相互联系的。如善治的特征包括了合法性、法治性,从字面上即可发现善治与法治的内在的联系性,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善治和法治也具有一致性。

1、民主上的契合性。

善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它体现了新形势下国家权力行使方式的变化,是政府与公民间的良好合作,共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因而它体现了民主或主权在民的思想。法治的基本前提也是主权在民,根据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更好的保障各自的权利,便签订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出一部分形成了国家权力,然后委派具体机关和人员行使权力。因此从根本上讲,权力源于权利,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因而善治和法治都注重民主,具有深刻的民主意蕴。

2、本质上的一致性。

善治要求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良性互动。首先,政府要搭建一个相互沟通协商的平台,要对民意具有回应性;要求公民进行积极的参与,以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这体现了一种良性互动的过程,与法治在本质上也具有一致性。

法治,究其实质,也是利益的相互沟通、协商和妥协的产物。在现代社会利益多元下的情况下,不同的主体,包括公民和各种社团组织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而法治就要求听取不同的声音,反应各个阶层间的利益关系,将不同的诉求相互整合,从而制定出一部良法,实现良法之治。从此角度讲,法治意味着妥协,这和善治要求的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的本质也具有一致性。其实,无论是善治还是法治,都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强大,都离不开公民的高度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今天的中国社会所欠缺的。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传统的家族制又使中国公民仅将目光局限在自己家庭或大家族的利益中,而很少过问政事。有的学者提出要大力培养我国公民“公民精神”,将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一项义务而非权利是有一定道理的。

3、对程序的高度关注性。

善治,讲求政府与公民间的对话协商,对公民的诉求要有回应性,讲求政府行为的透明性,这都体现了强烈的程序观念。法治,尤其是行政法治,也要求对程序具有

高度的关注性,可以说,行政法从某方面讲就是一部程序法。程序公正是公认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公正制度包括了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这些与善治讲求的过程的互动性、利益的协调性、透明性、回应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可以说,两者都认识到政府管理中程序的重要性,具有深刻的程序观念。

除此之外,善治主张政府的责任性,这也与行政法治所提倡的责任行政是一致的。

四、如何处理善治与法治的关系

善治和法治在许多方面都有内在一致性,不同之处仅仅是两者看问题的角度是不同的。善治主要是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政府还政于民,而法治主要是从法学角度提出的,要求政府治理过程中的法律至上。因此很难说孰优孰劣,或谁是谁的一部分。笔者认为,基于两者内在的诸多一致性,在实践中两者可以相互结合,在政府治理实践中共同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善治并不排斥强制,行政权力在治理过程中仍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善治的过程离不开法律的规制。善治需依法而治,法治需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市民社会的作用,考虑公民的参与性。总之,现代社会的治理应实现法律指导下的善治。

1、治理须依法治理。

首先,治理实现法治化,要求政府治理的基本规则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了治理的主体、内容、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其次,治理的成果须由法律加以巩固。法律具有稳定性、权威性等形式化特征,法律化的治理成果更有利于对治理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第三,治理的目标须由法律加以评判。法律具有评价功能。现代社会之下,民主、公民权、公共利益等法律的基本要义应当成为治理成果的评价标准,防止治理行政化、边缘化,使其充满民主内涵和人本观念。

2、治理需实现善治。

首先,政府执法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广义的执法也包括了政府制定规则的权力。这要求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需广泛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收集足够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出公正高效的执法行为。其次,大力培养公民的自治意识,促进公民社会自觉秩序的形成。在执法过程中,政府要搭建一个使公民等合理表达自己诉求的平台,充分倾听民意、尊重民愿,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信任与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在体制改革中,完善民间自治和基层自治制度,培养公民的自治意识。第三,重塑政府,转变政府经济和社会职能,推行政企分离、政社分离。政府应作为经济建设的掌舵者而非划桨者,同时应加强救济制度、社保制度等的完善,以公民权利为焦点,以增加公共利益为己任,大力推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第二篇:《治理与善治》读后感

《治理与善治》读后感

公共管理学院 林煌2013308128

俞可平主编的《治理与善治》,可以说是政治学方面的书籍,也可以将其看作是社会学方面的著作。治理最初是侧重于政治上的政府治理、控制或管理,而善治则是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之上,善治的过程就是还政于民的过程,也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领域充分发挥效能的实践过程,其实质就是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但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剧,治理在现代意义上有了很大的变化,并且已经成为了各学科中重要的词汇,尤其在社会科学学术探讨和研究中,其应用的频率越发提高了,是赶时髦还是大势所趋?我们不得而知,这一学术术语是当今的前沿问题,因而也是值得我们去认真学习和研究的。

书中讲述了治理的源起、发展以及作为元治理的自组织与治理的密切关系,此书中间部分关于治理的文章(论文)汇编则是当今国际社会中重要的前沿理论研究,最后部分便讲到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脉络,以及我国政府治理的变迁。

治理一词最初可以追溯到古典拉丁语和古希腊语中的“操舵”,原意是控制、指导或者操纵,关于它的流行则是出现在70、80年代,主要原因是与各种社会学科中出现的研究范式危机有关,这部分危机主要是指有的学者和专家对于当时主流范式描述和解释本学科的“实在世界”的能力不满而引起的。于是便将“治理”作为重要的课题加以研究,由此可以看出许多新兴的词语或者是学科是在问题出现时、危机显现时、社会转型时出现的,真可谓“时事造学科”。

在治理的“实在世界”中提到,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发展速度的加快,治理的手段、方式、内容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治理一词在社会科学的学术活动中越来越频繁应用。伴随着近年来各种网络扩张,市场和等级机构的作用有所下降。在政治领域、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一切协调的方式都会遇到两难的困境、矛盾、怪异的现象和失败,此时治理的作用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其地位也应当并且也会有所提升。治理兴起的部分原因也在于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深远的变化,使得自组织在进行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方面发挥的作用超过了市场或等级制原本所起的作用。

提到治理自然说到自组织,因为它与治理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自组织概念是源自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学,是相对与被组织而言的。它可以被看做是一个机构、团体,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理论范式。有学者研究表明,事物从无序走向有序,从较低有序走向较高有序的进化过程有两种,其中一种方式便是自组织,即自我组织起来实现有序化。在《治理与善治》中,对自组织也进行

了分类,其依据的是需要协调的行动系统之类型。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层面上指的是,结成人际关系网的自组织。在这一社会网络中,个人代表的是其本人或其所担任的职能系统,不需要让特定的机构或组织承担义务。这是不是可以认为是自组织最基层的最为微观的单位,当然这是相对与默顿的中层理论来说的。

第二个层面是指,组织间关系的自组织。以有明确的任务---“战略联盟”成员之间的谈判和正面的协调为基础,而纽带便是成员之间的利益共同点,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自组织很重要的要素之一,共同利益点是协调的基础和前提,自组织中的成员各自掌握着为达到互利结果所必需的、同时又是分散控制着的独立资源。这体现着成员的独特价值和相互制约性,但对自组织的产生分歧埋下了苗子。

第三个层面上的是指,若干系统之间调控的自组织。即以降低噪声干扰和进行负面协调为基础,这点我个人认为书中说的有点过于具体了,这样的话代表性就不是很强,说服力自然有所减弱。之后提到的组织更具纲领性或者负有明确使命的组织体系。这是上升到宏观层次的自组织,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自组织也有其自身的困境:首先是其内部成员共同做到既有凝聚力有有适应性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其次,是单一自组织保持各自的统一和独立,同时又要与其他组织在物质、社会、空间尚保持相互依赖,相互和谐共存,也实属不易;最后,在不同的等级体制下,自组织又各有其独特的运作逻辑,统一协调的实现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但是对于成功的协调和治理来说,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即所采取的协调方式如何、需要治理的对象的配合程度、实现协调的环境状况如何。一般来说,当环境相对稳定、成员有一定的自我反思式的检查、互动式的学习逐步改进,此时的治理或者说是协调成功的可能性最大。

善治以公民社会为基石,公民社会因善治更和谐

《治理》一书的第二个侧重点就是善治。善治的实质是权力的部分转移,即国家的若干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和回归,是还政于民的过程。当然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善治有赖于国家和政府,但更确切的说是更多的是依赖于公民的意识的觉醒和公民社会的建立,只有健全的公民社会才会有更好的善治,而更好的善治也会使公民社会更加的和谐和美好。

需要首先解释一下的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三个词语。简单的讲,公民社会是强调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的,特别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很多年轻学者喜欢用这一术语,也是《南风窗》杂志中经常出现的词汇,当然这也是他们的宗旨之一:呼唤和建立公民社会。其政治学意义,即强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民间组织和机构;社会学意义则是强调其“中间性”,即三分法,将整个社会系统分为国家、市场、社会三个互补的领

域,主要是指社会领域的活动。而市民社会是来自于马克思主义的著作当中,有一定的贬义,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们惯用的词语,主要是历史学者来研究中国近代中的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的主体是,民间组织或公民社会组织,离开了这一主体也就谈不上公民社会了,它的三个主要特点是,第一、非官方性,它们是以民间的形式出现的,不代表政府或国家,也不代表市场经济中的任何立场,是专属于社会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寻求最大化;第二是其独立性,即有自己的组织机制、管理方式,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管理上都相当地独立于政府;其三是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而非强迫的,因此也可称为志愿组织。而纵观中国社会的发展脉络,中国民间组织的又是具有特色的,即其形成具有一定的过渡性,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形成,又是在社会逐步变迁和社会的转型中形成的。再者就是特色性,绝大多数的民间组织是政府创建并被主导的,尤其是繁琐的所谓的正式的登记注册机制,在暑期的调查中发现,许多社区自组织为找一个挂靠单位而“奔走呼啸”,以及名称的取得也得经过登记部门的“深思熟虑”,再者就是“创利”(包括物质上的经济利益和名义上的荣誉)后谁来接受荣誉称号,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自组织发展的步伐受到阻碍。前段时间热议的由著名影视明星李连杰主创的“壹基金”的发展前途问题,使我们不得不深思社会组织的发展实属不易。渠道的不畅通极大的阻碍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

当然社会组织的发展必然会给政府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正确的引导,积极的促进社会组织的有序建立,主动地去接受社会领域(第三部门)组织的发展是对政府魄力的考验,更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种驱力。因为转型中的社会问题使得政府不可能在仅仅依靠强有力的政治力去解决一切问题了,更多的是社会力。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将是中国日后的道路选择,适时适度的放权也将会是社会发展一种趋势。

第三篇:治理、善治与公共管理

 2.治理、善治与公共管理

(1)治理

对于什么是治理,众多机构和学者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协会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

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是: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官方与私人治理其共同事务的总和,多种多样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作的办法。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是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适应,也可以是采取合作的行动。它既包括为保证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体制,也包括人们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治理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治理指由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它灵活地反映着多样化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

以上定义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即国家(政府)、组织、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实现自动协调目的的方式。

第二,多样化的行动者。国家(政府)责任范围逐渐缩小而公民享有更多的责任,包括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公众都可以参与治理。

第三,互动过程。致力于集体行动的(为公共利益)组织依靠互相依赖的权力和资源关系实现互相促进和支持,形成协作性的伙伴关系。

第四,政府的主导角色。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战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的作用,这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政府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其宏观调控和组织协作上。

(2)善治

善治指一种良好的治理,主要指治理能够收获到良好的绩效,这种绩效表现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方面。

政治效果主要是通过治理达到了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的责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社区团结达到非常高的水平。

管理效果是指通过多元角度的参与和互动,社区和组织的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机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务。

经济效果主要指通过治理实现了社区和组织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确定了良好的经济收益,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好的福利。

社会效果则包括文化观念、环境保护、社区安全、邻里照顾等方面都产生良好的效果,社区成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

就一个国家而言,善治则意味着政府实现了有效的制度构建、公民创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着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取得稳定而快速的增长,而且在综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质量得到不断提升,社会与自然都实现了和谐共进的目标。(3)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则是在治理概念内涵的意义上进一步具体化。公共治理涵括了治理概念的所有内涵,同时,它还继续突出了“公共”的价值和内容。

第一,公共治理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作为传统公共机构的政府,还包括准公共机构的社会组织和营利性机构,以及生活在社区和组织中的个人。内涵广泛的“公共”意味着它不会排斥任何一个公民或者机构参与公共事务,享受应得的福利。

第二,公共治理还有另一重特征:公共关联。它不是把任何社会事务割裂开来,而是从总体上、从所有公众的利益角度来进行处理。它突出强调了公众与

公共事务的不可分割性,强调了公民的责任精神。 3.公共治理的原则

第一,参与原则。

传统统治和管理模式基本上把管理对象(多数人)排斥在外,少数人对多数人实行统治和管理。

参与原则是民主的政府治理的基本原则。参与包含几个关键要素:授权、基层自治、对话协商。

(1)授权是参与的前提,没有充分的授权,任何参与都可能意味着非法,而非法的参与并不能带来良性互动,相反,却可能导致对抗和压制。

(2)参与的另一个相关要素是基层自治。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基层官员真正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不能仅仅依靠有限的机械的执行权,而且要有部分自治权,即能够自我决定如何执行甚至变革政策和计划。

(3)参与的再一个要素是对话协商。通过互相尊重、平等、民主的对话方式,大到国家组织,中到社会机构,小到微观个体,都能够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并能和他人建立理性的沟通关系。

参与式民主围绕着公共利益这一最大的目标展开,它的倡导者设想,公共利益可以通过鼓励员工、顾客和公民对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最大限度的参与来体现。第二,透明原则。

透明原则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标准之一。透明指政府在制定决策、执行决策过程中的绝大多数信息都要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合法的、便利的途径在法定时间内获取所需的信息。透明原则包括信息公开与程序公开。

透明原则最主要的内容是信息公开。政府必须制定信息公开法,用法的形式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和方式,保证公民随时随地能够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并利用政府信息来进行各种经济、社会、科学活动。

透明原则的另一个内容是程序公开,即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绝大多数程序都必须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最大限度地允许公民方便参与。第三,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公共治理的核心,而重中之重是强调公共机构的责任。

责任意味着公共机构应该履行对公民的义务,这是公共机构不可推卸的工作职责。

公共治理的责任内涵:积极的、建设性的责任;负面的、惩罚性的责任。

责任性对公共治理的要求:

(1)公共治理的主体始终保持对公民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状态,应该时时刻刻将公共群众作为自己服务的目标。

(2)公共治理的主体切实尊重和保护公众的权力,不得产生任何违反基本法律侵害公民权力的行为。第四,回应原则。

这是从效能的角度考虑公共治理的标准。

所谓回应原则是指公共治理机构必须能够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地了解社会公共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方案,集中充分的社会资源,帮助社会公众脱危救困、协作进取。

回应原则主要关系到实效问题。回应必须快速,延误意味着公众利益的损害。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公众的紧急危险得不到发现和排查、公共项目不能及时筹集资源和建设立项等,都可能意味着公众的重大利益没有得到及时救援、保护和提供。这

种因为时效上的差错而导致公众利益的损害行为属于回应力不足的表现之一。第五,协作原则。

协作原则是指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不是相互隔离而是通过建立起良性的叠加的组织网络来共同分享公共权力和协作处理公共事务。

公共治理具有多元性、民主性、合作性。

对政府部门来说,治理就是从绝对统治、垄断管理到“掌舵”引导的转化;对公民而言,治理就是从被排斥、隔离、被动接受到被吸纳、主动参与的转化;对企业而言,治理不单单是一个单方面赚取利润的商业行为,而是与环境密切合作,积极肩负社会责任的

行为方式。所以说,治理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多样社会主体共同合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实质上是一种“协商民主”的政治行为。

协商民主是贯彻协作原则的治理方式。第六,合法性原则。

按照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是否自愿授权并接受某个权威机构的统治就是该机构合法性的来源。越得到人民认同和支持的机构合法性越高,反之则相反。

公共治理是彻底贯彻这一理念的政治模式,它反对统治观念,也不同于管理模式。公共治理认为,合法性不仅来源于公民的政治授权,还来源于人民在具 体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参与、互动和支持。

只有尊重公民的意愿,与公民一起,根据公民的利益要求和民主选择而制定的政策才具有真正的高度合法性。

第四篇: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中国

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以德治国”是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之初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对我国深入实践“依法治国”方略作出的深层次的、全面性的思考中提出来的。“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的补充和完善。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所谓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就是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根本利益。不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而生产的发展是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的。因为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实行“依法治国”正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德治国”讲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道德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机结合的产物。所以“以德治国”既有五千年优秀传统道德的土壤为积淀,又充分体现了时代特征,是时代发展与历史继承相统一的道德。“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惩恶扬善,道德的本质是劝善,只有对违法犯罪以严厉打击,才能不断强化人们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提高人们扬善的自觉性。历史证明,离开法治的所谓德治或者离开德治的所谓法治,结果都必然会使整个社会失范,甚至变成人治或专治。

同时要看到,德治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证。法与德均属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上层建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来维护;法律则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强迫人们遵守。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的保证,再完备的法律都是靠人来执行的,特别是对执法者来说,如果道德水平低下,就会把法律作为谋私或滋生腐败的工具和土壤。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首先要做到依法治吏,以德治官,从而推进整个社会法治与德治的实行。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作为基础,同时道德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水准的提高,会为法的制定创造条件,对法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才是完备的治国方略。

还要看到,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从个人的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一个道德水准低下的人是不会有健康人格的。同时,道德与法治比,它是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概念,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而法治则是历史的范畴,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它就会自然消亡。从这个角度上讲,德治的意义更加广范、更加深远。

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道德体系。这种道

其次,法治是实现德治的辅助手段。由于社会主义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精神,所以,法治包括法的创制、实施和法制教育等,都必然会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觉悟。一部新法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政治经济的客观规律,还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因而一部法律的制定、颁布就帮助人们建立和提高道德意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当有关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候,特别是表彰奖励守法好公民,作为人民学习的榜样时,就能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较大地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平,直接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法治、德治的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统一的

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

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

(三)法治、德治相辅相成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犹如鸟之两翼,在社会控制上具有共同的作用。但在某一特定价值取向和调整领域中,具有各自独立的功能,各有优劣,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和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了普法教育工作。“依法治国”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德治方面,宣传先进地区,树立了典型榜样,并利用这些典型引导人们去正确评价社会上的真善美,假丑恶,唤起人们的责任感,并把德治与法治并举作为治国基本方略,这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只有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治国方略的一次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

(一)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软硬相佐的法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管理之道和根本方法。有的朝代以“法治”为主,有的注意“德治”。而儒家主张儒法并用,通过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教育手段,同国家的管理手段相结合起来,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生活、生产秩序产生了良好的一面。统治阶级一方面要求人们个人“有道德”、家庭要“以德治家”、君臣要“为政以德”,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以德为本的管理体系;而另一方面,又制定出非常严密、非常系统的法律,把道德“定天下”的体系与法律“制天下”的体系紧密结合。从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这种结合的重要性,孔子早就说过:“霸道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靠行政命令和刑罚来制约人民,老百姓只知道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而用道德和礼教来引导人民老百姓不仅知道犯

从严打击,就尤为重要;而在法制体系基本完备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不断改革,各种条件逐渐成熟,进一步强化道德的感化和劝导作用,并与法治“融合”为新的治国方略,赋予社会主义道德以新的指导思想和“五爱”教育等新的内容,是完全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马克思曾说:“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为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法的实质。”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五)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辨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

1、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

2、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

1、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

2、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

3、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

再次,“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最后,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1、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2、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

3、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身体力行,不断创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5」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治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

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道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善治与法治关系辨析(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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