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司法公正(暑假实习)(模版)
浅谈司法公正(暑假实习)
从法官的工作量及待遇看)
原来卷宗整理着是如此的麻烦。从这俩天所见所闻及整理卷宗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官确实比较累,工资待遇又不高,难怪,,而西方的法官主要负责审判工作,很少去忙些琐碎的东西,而且工资待遇比较高,又有专门的法官助理来负责整理卷宗等琐碎的东西,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专心的去干好审判工作,犯错误的主观故意性会大大降低。最好是中西互相汲取长处。来更好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质量。
(从传统思想的角度看)
另外,在中国传统思想的长期作用下,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前,就被很多人认定了有罪,其在在押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及人格尊严一般不被尊重(例如:逼供,诱供,法警提犯罪嫌疑人时对其变相侮辱)。在审判时,法官作为中立者,应保持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严谨的态度,应先对被告作出无罪推定,但是,现实中法官往往被情绪化,主观上就认为被告就是有罪的,这样法官中立者的立场被失衡,被告人的一些合法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司法失去了应有的公正。作为司法审判者,对待传统文化,要从有利于司法公正,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的角度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长避短,与时俱进。
(从审判机关的被动地位看)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法官审理案件本应坚持司法公正,不受任何其它因素干涉,影响。但是,第一,各地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当地政府机关预算(由财政局拨款)决定,经济上不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的牵制(例如:当案件涉及到当地大型企业的相关人员时,政府会以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建议法院慎重审判);第二,由于检察院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法官审理案件时会从“各个角度”,不由自主的偏向公诉人。而对被告方,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处境可想而知,虽然有些犯罪嫌疑人事实上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其又存在可以减刑,从轻处罚的情形,但往往因为法官自身过多的考虑检控方而使被告方没被减刑,承受刑罚过重,这样,就违反了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失司法公正,不利于罪犯改造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法院的财政经费一定要独立,腰杆子挺直了,才能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最后,还是强调下权力制衡,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者真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牵制,那么司法的公正会更加公正,但愿这一天能够快点到来,那时估计我就能亲身体会下乌托邦的生活吧。
以上观点只是个人见解,不针对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关单位,任何企事业单位。
第二篇:司法公正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实现途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11-03-06 16:08:00 ]作者:许蕊编辑:studa090420
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全文共6958字。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和法律至上。司法公正的首要内容便是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党派、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其上。
(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实施和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平等对待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没有平等对待司法公正便成了空谈。要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就必须禁止歧视,反对特权,不允许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不允许任何人拥有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法外特权”。
(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司法权运行规律的总结。如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任意干涉司法,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也就难以实现。所以说独立的司
法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司法就是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着力在执法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实现执法、司法的公正。
(五)司法中立。司法中立分为三个层面:司法权中立;司法组织中立;法官中立。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应保持中立;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态度必须保持中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排除不利于进行准确、公正判断的因素,以法律为准,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
(六)及时高效。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有害而无益的。“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这一法律谚语恰当地表明了司法效率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
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实体公正的标准是对事实的真实发现和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它是结果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以确保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程序公正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与平等的精神,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
在我国,过去重视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这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这种倾向是要不得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各自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前提,程序不公正就有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但是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不少困难群众自救能力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矛盾凸显期,法院一直是矛盾映射和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具体来说,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管理地方化、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
立”。在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精神。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司法权、审判权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
实际上,在我国,人民法院及人事的管理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这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落实。法院管理的地方化、行政化,使法院不能专司审判,这必然会导致案件的审判不公。首先法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但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划拨经费,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甚至不能展开正常的业务。其次由于在经济上、人事上依赖和受制于地方,法院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每年,法院都要完成地方政府分派的各种非业务性工作,常年被政府抽调的人员也不在少数。这不仅使法官的办案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还侵占了有限的办案经费。一方面是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重,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审判人员不能从事真正的审判业务,形成法官“种了政府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局面。
(二)法院机构设置和法院审判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从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来看,也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作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合议庭即使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也被当成疑难案件上报审判委员会加以解决。“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样导致在庭上听取当事人全力陈述意见的法官对案件没有决断权,而有决断权的却不在庭上参与审理,法官的个人能力和作用被削弱。必须坚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不仅指不受外部的干涉,同时也应指不受内部的干涉。当把一个法官放在决断者的位置上并实行审判公开,才有可能引发法官的公正追求。决断人摆在明处,监督就会变得切实有力,对自己的人格负责心理也会更加强烈。从上下级法院关系来看,人民法院上下级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下级法院往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样,有问题会主动请示上级,上级法院也会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具体的指导。所有这些,必然使司法权产生扭曲、变形,导致其偏离中立性、终极性的本质要求,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水平,依然不能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虽然业务水平很高,但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新上任的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序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如何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如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中国各级审判机关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科学理念指导司法活动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充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活动中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标准;恪尽职守,公正司法,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司法活动和履行职责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以公正的司法活动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存在于部分法官身上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群众利益,冷、横、硬、推等问题必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为民、保障人权、服务大局的理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罪刑法定等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守法、护法、用法的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会
(二)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工作的依法、及时、全面的的公开,最直观的好处就是缩短了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实现知情权,另一方面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抵御了不当干预,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道出了司法透明的不可或缺。http://.cn/article/default,于2008年4月26日访问;
3、陈杰人著:《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载南方日报,2005年2月18日;
4、马丽平著:《营造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改革与开放2007年第8期,第18页。
第三篇:司法公正范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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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司法公正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是党和国家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根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之奋斗的目标。要始终坚持把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纠正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冷硬横推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得到及时、公正解决。
一、强化法官政治思想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因此,务必要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章、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和以公正无私、廉洁勤奋、严肃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广大法官的宗旨意识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以一身正气展示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
二、提高人民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因此,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就成了实现司法公正第一重要因素。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最主要的就是要加强学习,既要学习政治、经济、法律,又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这是法官素质的基础。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个法官精通法律规定,理解立法精神。要实现司法公正单靠个体的素质是不够的,还必须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素质的个体多了,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就加强了。抓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必须从个体抓起,才能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保证。
法律是靠拥有执法权的人来实施的,而没有监督和不受制约的权力,最容易产生腐败,也是容易偏离公平的航向和公正的航道。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和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为加强司法管理、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同时,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的根本保证。因此,健全和强化对执法者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成为保证司法公正十分重要的措施。
总之,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确保司法公正,任重道远,我们树立公正为民的理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扎实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而继续努力。
第五篇: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应有以下基本要求:1.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2.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3.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4.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
很多法律界人士对“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问题提出了见解,例如在外部保证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机关的独立,加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适当提高法官的待遇等。
但是,除上述这些措施外,如何保证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一些“老办法”发挥其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同样有重大意义。所谓“老办法”,是指已经在三大诉讼法中明文规定的一些制度,如“合议制”和“回避制”。合议制和回避制都是为维护司法公正而设,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这些制度很难发挥其作用。
1、合议制
所谓合议制,就是指由多名法官(单数)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防止案件由一名法官审理而带来的独断专行,集多人之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合议制还要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司法腐败。当一个案件只有一名法官审理的时候,当事人贿赂法官的成功率高且成本低,但如果案件有多名法官来审理时,当事人的贿赂成本会提高且成功率会降低,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合议制度,除简易程序外,案件的审理由三名(有些要求五至七名)法官或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另人遗憾的是,合议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束之高阁、很少适用。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由一个“主审法官”来审理,坐在审判庭上的其他法官只是在走过场而已。我们的审判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主审法官审理后向庭长报告,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报告,院长签字后发判决,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后决定。我们的制度不是“合议制”,而是“层层审批制”。
有人说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不也是在由多人“合议”吗?不,我们的“层层审批制”与“合议制”有重大的区别。
第一,合议制下的所有法官均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而在“层层审批制”中,除了直接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外,后面所有的审批者都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正是这些不审理案件的人来决定最终的判决,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我们的这种做法,违反了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即诉讼中的“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该直接面对各种证据,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不能听取他人的转述,这是保证判决结果正确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官听取他人的转述,就可能因转述错误而发生错判。
第二,在合议制下,法官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来确定判决的结果。在合议制下,法官的地位是平等的,一个法官不能左右其他法官的意见。而在“层层审批制”下,法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判决结果的确定实行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级别最高的法官有最终决定权。从防止腐败的角度看,合议制能预防腐败,因为当事人难以贿赂所有的法官,但“层层审批制”不但没有这样的功能,反而会助长腐败,因为当事人只要贿赂了有决定权的法官就可以获得自己希望的判决结果。
第三,在合议制下,法官之间能起到互相制衡的作用,不会产生一个法官的意见凌驾于其他法官之上的情况,这样在法院内部形成了一套制衡机制,限制个别法官滥用裁判权。但是在“层层审批制”下,法官之间的制衡机制不存在了,对法官的监督只能依赖于外部的监督体制。但是外部的监督部门,如人大、纪检部门、媒体等,只能进行事后的监督,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判决,无法在法官做出判决前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况且,贿赂行为具有很大的隐秘性,事后很难查证。
因此,贯彻合议制,对实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2、回避制
回避制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对案件的审理,这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要求。西谚有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如果裁判者在做出裁判结果时会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必然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决。回避制是古今中外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三大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了回避制度。
在回避制下,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应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当事人发现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更换法官。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第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同学、同乡、同事等。第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四,私下会见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贿赂。
在我国,回避制的运行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凭我们现在的手段和措施,难以发现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到法官的住址电话,可以和法官私下会见沟通,可以和法官吃饭娱乐。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但由于难以发现,因此被处分的法官并不多。发现法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最有效办法是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法官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公开其有关信息,供调查人员随时调查,供公众监督。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合议制和回避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司法公正将是非常困难的。凭笔者的经验,由于司法机关不独立和法官专业素质能力不够造成的司法不公并不占多数,也不是群众对司法工作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司法不公和群众不满意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合议制和回避制不能发挥其作用,审判程序不公平,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腐败!由于合议制和回避制不能发挥作用,审判过程不公平,打官司成了“打关系”、“打金钱”,案子办成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样重要,如果审理过程不公正,即使审判的结果正确,当事人也难以服判。合议制和回避制是保证司法程序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制度,在我们的司法改革中,一定要有良好的措施来保障合议制和回避制的贯彻实施,才能达到司法改革的目标。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如何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具体途径和保障是什么?
首先,确保司法公正,要从人的思想教育抓起,观念的转变是根本的转变,有什么样的思想,才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只有把“三个有利于”放在首位,只有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才能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从维护和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出发去理解和执行法律,才能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不计个人名利得失,才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另一方面看,有些法院职能之所以发挥得不好,有些法官之所以不能公正执法,甚至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思想教育这个中心环节。一些法官放松了自己的世界观改造,把手中掌握的执法权、自由裁量权向“功利”偏移,从而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案不公,损害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由此,也充分说明了抓公正先抓人,抓人先抓思想的重要性。
其次,确保司法公正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约机制。目前应建立健全五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用人机制。成事在人,人是关键。要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改革的法院的人事制度,实行人才合理流动,重点岗位轮换,热门单位交流。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真正让那些能公正执法,能严肃执法的“人才”坐“正座”,上“正席”。
二是自我约束机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让直接办理某个具体案件的某个审判人员独立行使,而是把国家的审判权赋予由院长、庭长和审判员等组成的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在正确理解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才能有效地保障裁判的公正。
三是审判公开制。公开才能增加法庭审判的透明度,才能使司法审判置于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这应视为一条法定原则。因为公开审判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六月十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宣布:从即日起,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入第一中院法庭,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韵案件,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各负其责的态度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是岗位责任制。院长、庭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及各审判组织有什么职责,有什么权限,要进一步明确、规范。通过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健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五是审判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必须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应自觉接受党委、人大部门的监督。同时,人民法院既应严格按照法律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又应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还应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此外,在法院内部,也应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既要监督案件管辖、立案和收费情况,又要监督案件的审理程序、主体认定、适用法律和审限情况。既要监督案件的审理全过程,又要监督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执行。如有的法院推出了案件督办卡制,有的法院建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设立了举报箱,公开了举报电话,有的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一些执法监督员,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都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再次,确保司法公正,还要敢于查处那些违法违纪枉法裁判者。在不少单位虽然监督措施不少,但落实不力。举报箱、举报电话形同虚设,原因就是群众的举报没能很好落实。因此,我们在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的同时,应对举报内容认真查处,真追实究,并把举报内容、查处落实情况分门别类,定期公开公布,做到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声,对于枉法裁判者,对于造成错案或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也要敢查、敢追、敢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改,有错必纠,让犯错者受到警示,让无错者接受教训,杜绝或减少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对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的,还要予以法律制裁,清除出法院,以纯洁法官队伍,不能让害群之马干扰公正司法。
总之,确保司法公正,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于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才能树立起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人民法院也才能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民刑案例分析论文
周四 7、8节 0803010405 刘利利 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