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庭审技巧探
庭审技巧探析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庭审技巧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本篇中撷取了民事审判过程中的三个方面进行庭审技巧的剖析,并对之作些粗浅的归纳。
一、争议焦点的科学归纳
俗语说“旗开得胜”,第一步总是很关键。审案中的第一个关键就是归纳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就是案件的核心,抓住它,抓准它,下一步法庭调查就能把握住重点,做到层层展开,有条不紊地进行;如果抓错了,法庭调查就可能出现漫无边际的现象,该调查的内容没有调查,不该查的查了一大堆。所以,归纳争议焦点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一个法官的业务能力。
造诣深厚的武学大师,总是出手准确,直击要害。优秀的法官也是如此,他要在听完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基本陈述之后,排除干扰,拨开迷雾,准确地挑出案件的“一根筋”,从而把握住案件争议的实质,解决问题。
要做到这一水平,第一个技巧是要学会抓“点”。争议焦点关键在于“点”上,作为法官要学会抓“点”,这个“点”不是浮在表面上的争议问题,而是隐藏在争议的问题之后,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要掌握这一技巧,首先要求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经验丰富的法官,一般在听取了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后,就能很快找出双方纠纷发生的“症结”,所以,审判经验很重要,法官要善于总结经验,经验多了,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提高,找“争议焦点”自然找得准。其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丰富的经验也要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运用,因此,法官还要熟悉案件诉讼材 1
料。法官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非只有在庭审调查阶段,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就审查诉讼材料,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推出应具备的条件。这种“倒推法”应用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错。举一遗嘱继承案为例:原告起诉称,其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被被告强行占有,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遗嘱无效,该房屋归其所有,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然后,开始调查被告是怎么占有的该房屋,被继承人死后有哪些继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继承人,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是什么关系等等,开了三次庭,调查了一大堆内容,最后一研究,遗嘱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果在法庭上调查的很多内容都没有用上。如果把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结论,进行倒推,如果结论“被告应该倒出所占房屋”成立,那么必须具备条件1: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在这里,条件1是不是争议焦点呢?再推推试试,如果推不动,已经到底了,条件1就是焦点,如果还能向前推,就不是焦点。根据条件1我们又可推出条件2:遗嘱有效,本案原被告对房屋发生纠纷就是缘于“遗嘱”,推到这里,到底了。可见,“遗嘱是否有效”就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法官在这一案例中运用“倒推法”,该争议焦点就会迅速的被抓住,从而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矛盾,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调查从何处下手,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可能存在问题。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是其必须具备的能力。
二、调解机制的巧妙运用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高效性和灵活性,能够极大提高诉讼效率,其快捷、高效、省力的优越性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加强调解工作,不仅有利于调节、缓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有利于当事人言归于好,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保持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缩短诉讼周期,让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成本维护自身利益,而且能够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减少涉诉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当前的司法审判改革要求法官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要提高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效益,必须开拓思维,积极探索科学调解方法,不断提高调解艺术。笔者在观摩众多庭审之后,总结出下面几点技巧:
首先,要准备充分,抓住时机。盲目调解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不能达到调解的目的,反而,有时会激化矛盾。因此,法官要学会准备,吃透案情。案件到手,要通过看、谈、查、问等方式,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非责任,形成纠纷的真正原因,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文化程度、性格特点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理清调解工作思路,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和调解开展的时机,做到有的放矢。
其次,要选择最恰当的调解方法。比如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方式的选择,公开与不公开调解选择,都要根据案情而定,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离婚纠纷等案件,可根据案情,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定,选择有利于达成调解的形式。另外,在了解当事人情况的基础上,对不同的当事人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教育,也可适时邀请有关单位、组织、个人甚至当事人的“说情人”参与调解,或通过他们进行调解,有时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要讲法入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法官必须熟练掌握调解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在调解过程中,能够把法律、法规的真实含义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使当事人由了解法、认识法到接受法,从而剔除当事人初存的不合法律、法规的观念,把当事人的思想引到依法度事的思路上来。除此之外,法官还要对当地的社情民义、朴素的道理、道德观念等有所了解,结合案情,教育当事人合理地看待纠纷、合理地处分自己的权利,防止胡绞蛮缠的现象发生。对离婚纠纷、赡养、抚养、收养纠纷、邻里纠纷等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案件,要用夫妻情、父(母)子(女)情和友情感化、引导当事人,促使当事人从感情的角度、长远的角度、团结的角度考虑案件的处理意见,降低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要阐明利害,换位启发。从审判实践来看,案件之所以起诉到法院,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已经积怨较深,甚至相互仇视,思想不理智,处理问题不顾后果。因此,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全面地分析案件,阐明采用不同的结案方式带来的不同后果,帮助当事人用全面的、长远的、联系的观点看待纠纷,理智地选择调解结案方式。在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职业、家庭情况有区别的情况下,在对当事人进行启发教育的同时,还要教育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让其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促使双方相互体谅,从而,减缓矛盾,达成协议。
最后,以上十点技巧的运用基础,就是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能够抛开自己的主观判断的影响,保持客观中立,对待当事人不分亲疏,不能压制一方,抬举、偏袒另一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当事人确信法官始终是不偏不倚地为他们在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三、庭审过程的技巧语言
庭审语言贯穿庭审的始终。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智,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1]一个法官必须拥有智慧,怀有良知,这非常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他必须拥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必须有驾驭法庭审判这艘航船,沿着程序正义的航道,征服狂风巨浪,越过暗礁险滩,顺利抵达实体正义之彼岸的语言水平。
孟德斯鸠说:“一个民族的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之词语的喉舌,是无生命的人,他们既不能变动法律的效率也不能修正其严格性。”[2]这句名言道出了庭审语言的核心,即合法性。虽然以往很多著作在谈到庭审语言时,会提到“庄重性”“准确性”“科学性”等,但法官最大的语言技巧却是源于法,宏于法,律于法,也囿于法。在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一个重要的措施是开始实行“控辩式”(对抗式)的审判方式,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法官的定位主要是“居中裁判”,因此,法官应该少说,多听;认真地听,谨慎地说。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总的技巧。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法官不能过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见,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主张通过论辩以后充分显示。法官的尊严、威严和能力,更多的是出自他的沉默。但这并不是说法官要自始至终沉默,而是说,一个睿智的法官首先应该明白自己在法庭上该说什么、少说什么、不说什么。
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分为程序性语言和实体性语言。
程序性语言是指法官执行程序法、履行程序职责时实施的语言行为,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等,程序性语言虽然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却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把握程序性语言,法官首先要说到位,到位就是不能偷工减料,马马虎虎,比如对于一个涉及很多人的案件,法官在询问意见的时候必须一个一个的问,这样才能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并维护法律的威严。第二,程序性语言要说的明白、得体、准确、易懂,涉及到法言法语要及时阐明,针对不同的环境要选择不同的说法。第三,不要对证人或鉴定人的证言证词当庭作评论,或把证人和鉴定人说话的含义明示。在交叉询问中,法官要时刻保持自己的中立裁判的地位,让发问人自己去揣测、判断证人的证词语力、含意等。第四,不要频繁打断。频繁的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会给其
一种“你不用解释”“你的案子已定”的感觉,会影响其诉辩的效果,如果非打断不可,也要讲究技巧,尽量在话尾打断。
实体性语言是法官参与实体调查时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些语言是为实体性正义而服务,比如有关案件本身问题的问话或事实调查性问话。技巧的运用实体性语言,首先应保持自己中立的态度来询问。第二,要多用开放性问话。开放性问话的信息量大,而支配力小,便于法官在最大的限度内查清案件事实。第三,要合乎逻辑的问。这是说询问一定要符合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比如时间顺序、因果顺序等,循序渐进的进行。法官的目的是查清事实,因此不能采用“突击式”“跳跃式”等怪招,否则就背离了法官的角色。第四,不要随便做出主观推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慎用“事实”一词。第五,不要在当事人一说出为自己开脱的话时就和他较劲。第六,不要在一次问话中问多个意思独立的问题,否则会使问话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失去应有的作用。第七,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不要将评论性或者结论性的话语夹杂到问话中来。
另外,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语言不能躲躲闪闪、似是而非,不能说废话。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所以法官对自己的话语要慎之又慎。
以上是笔者自己的一点体会,庭审中的各种技巧环环相扣,有机统一,处处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每一位法官,想要撷取这朵智慧之花,必将要经过漫漫长路的历练,但笔者坚信,通过法官们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分享成果,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庭审将更富艺术和美感。
参考文献:
[1]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2]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向阳 刘晓璐)
第二篇:解析法官庭审技巧
法官庭审技巧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解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庭审技巧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对之作些粗浅的归纳,以求教于同仁。
从法庭上法官居中端坐于讼争双方之间的场景设置以及从纠问式向诉辩式之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来定位,法官在法庭上的角色应该是中立的和被动的,相应的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是“静听、多思、少说”六个字。
首先,法官应耐心细致地倾听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
听是基础,兼听则明嘛。听不光是实体公正的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官通过听讼能查明事实,同时也使当事人情绪和主张受到尊重,为服判息诉打下基础。法官在听讼时不要老是低头看案卷,应抬起头来观察原、被告双方的言行举止及反应,捕捉一些细微的信息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判断真伪,查明事实。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简单案件没有问题,困难案件就要求法官运用生活情理等经验法则来确定案件事实,当然这种经验法则是建立在理性推定的基础之上。中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就创立了五听制度,即通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察颜观色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的陈述真假。虽然这种方式近于主观,但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这实际上是司法心理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下面是一起运用经验法则判决的案例。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人发生借贷时未打借条,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明借贷关系事实的直接证据,但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证明其曾多次向被告及其丈夫主张过债权。办案法官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其
一、原、被告系姑表姐妹关系,除本案纠纷外,双方均认可无其
他矛盾。其
二、被告不但否认借款9500元的事实,而且否认了曾两次偿还原告总计2200元的事实,同时完全否认双方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其
三、在庭审及庭后的多次调解中,原告情绪激动,诉讼积极,被告则消极应付,异常平静,仅明确否认双方借款事实,并未进行积极辩驳。其
四、诉前和诉中均有中间人参与说和,但未成功,被告曾透露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在某煤矿的投资。其
五、诉讼中原告坚持主张对双方进行测谎鉴定,并如期缴纳了相关费用,被告虽同意鉴定和交费,但其后予以翻悔。其
六、被告丈夫曾在办案法官面前抱怨原告操之过急,言语中已暗示双方确有经济纠纷之意。其
七、原告提供的几位证人当庭作证时虽不能证明双方借款的详细情况,但均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根据以上多种情况,办案法官经综合分析,排除了原告恶意诉讼的可能性,确信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后,被告不但未提起上诉,而且在上诉期间恳请法官再次予以调解。被告最终以偿还原告6000元而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事实证明法官的判断是正确的。
另外,法官听讼时态度应诚恳、平和,表情要严肃,不能心不在焉,也不能情绪激烈。原告陈述时要将目光注视原告,好象要看透原告似的,偶尔目光转移到被告身上,有意无意地观察被告的反应。被告答辩时也要将目光注视被告并观察原告的反应。法官对当事人不能有好恶情绪或抱有同情心,更不能显露出来。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变化,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当然,有的法官在庭审时抽烟、打瞌睡、来回走动,那更不应该。
其次,法官应深思熟虑。
法官是判官,意即判断的官员,而思考是判断的前提。法官的魅力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在于他那充满智慧的思考。整个庭审过程就是法官在听讼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的过程。法官对案件的思考是全面的、理智的,而不是片面的、任性的。法官不但要对案件事实思考,而且要对适用法律思考;不但要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及相关的人情世故的思考,而且要对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进行思考;不但要考虑公平,还要顾及效率。理性的思考指的是法官的每一个判断都有充分的理由,有令人信服的推断过程,而不是突然的心血来潮、任意胡来。比如上文所举的例子中就比较详尽地说明了办案法官为何作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的论证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理性的,是社会上一般民众能够认同的。当前民事疑难案件越来越多,对民事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种要求就体现在法官的思考能力水平上,即能否做到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
最后法官应慎言。
法官在法庭上不能不说,但应少说,谨慎地说。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法官的魅力不在于他的口才而在于他的思考和判断。很难想象,一个在法庭上喋喋不休的法官能给当事人带来多少可信度。法官不能过早地透露自己的意见,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意见、主张通过论辩以后充分显示。法官应不言自威,无声胜有声。有句话叫做言多必失,话多后会无意中暴露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和观点,而使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多嘴对法官有百害而无一利。法官在法庭上说话大都是程序性语言,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等,程序性语言比较简单,可以不费什么脑筋。除此之外还有归纳原、被告陈述的一致事实和争议焦点、认证及宣判。归纳应该全面归纳,不能有遗漏,特别是争议事实和理由,不管有无道理。把争议点公开和固定,既便于法庭审理,也使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主张是否在理。人是理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一般来讲,只要你把他当作理性的人而给与充分尊重,那么他也会更加理性地对待自己。所谓理不辩不明,有的看似模糊的事实和道理通过庭审这种形式,经过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归纳、双方举证、质证及双方互相辩论这一过程,结论便显得十分清晰,这也是公开开庭的意义所在。认证是庭审的难点,何时认证、如何认证的确是法官需要慎重把握的环节、步骤。笔者认为除了一些显而易见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可一质一认外,其余证据最好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综合认定或者干脆就在宣判时认证。这样做的好处是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就彼此提供的证据该否被法庭采信展开充分的辩论,为法官的最后认证作厚实的铺垫。这样的认证更能体现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从而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可以避免先前的认证错误而需要更正 3 的尴尬。宣判实际上是综合认定案件证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宣判的重点体现在说理部分。强调判决说理是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其重要性在此就不再论述。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官的释明义务。如何把握释明义务也是一个难点。释明义务把握不好会出现二种情况,要么坐视不公正的发生,要么违背法官的中立性。笔者认为,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释明之外,其余的要否释明就由法官按照自己对公正的理解而自由判断。
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说话的口气应该是坚定的、平和的,不容置疑的,语言不能躲躲闪闪、似是而非,不能说废话。法官是法律的喉舌,是活的会说话的法律,是公正的化身,所以法官对自己的话语要慎之又慎。
随着司法改革的步步深入,法官的职业色彩也逐渐浓厚,如庭审时穿法袍、敲法槌,法官的职业门槛抬高等,这些变化和进步让身为法官者感受到职业的尊荣。但同时我们也感觉到目前的法治环境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民事法官们经常会面临“秀才遇见兵,有礼讲不清”的尴尬。中国的法治之路依然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笔者坚信,通过我们这些法官的不懈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司法环境会有一个根本的改观,到时我们的法官将更得心应手,我们的庭审将更富艺术和美感。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三篇: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体会
律师庭审技巧的几点体会
民事诉讼方面今天我打算讲两个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庭审各具体环节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一定要扣题的话,就叫庭审各环节的基本技巧;二是,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局面,即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理。
在讲这两个问题之前,我想首先谈谈庭审技巧的重要性。实事求是地说,我是一个不太懂得律师营销的律师,更不是善于做关系的律师。我始终认为: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我现在客户群体大部分是来源于直接或间接参加过或听说过我庭审之后形成,也是我至今为止最主要的营销手段。这就是我对庭审重要性的认识。
下面言归正传,讲第一个问题,即庭审各具体环节要注意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的庭审都包括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大阶段。下面先讲法庭调查阶段要注意的问题。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争议焦点的归纳、举证质证、相互发问等几个环节。
一、原告陈述
首先讲原告陈述,是指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一般情况下,就是宣读起诉状。通常审判长有两种做法,一是让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请求一定要完整地陈述,事实与理由要简要地陈述。陈述事实与理由部分通常容易犯的两个毛病一是照本宣科,甚至还要展开来讲,唯恐合议庭听得不完整、印象不深刻,这样审判长十有八九要打断你的发言。我最近见过一个资深律师出庭代理原告方的上诉案件中,这位律师庭前都跟审判长、主办法官有过很好的沟通,关系也不错。但在陈述上诉理由时还是被制止了,被制止后嘴上答应简要地讲完,但还是照着上诉状念完了。当时虽然没有被再次制止,也没有人说什么,但谁的心里都明白,打断不起作用,这个律师确实有点罗嗦了。此时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第一印象肯定好不到哪里去。所以,在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千万不要照本宣科,更不要展开来讲。这样一来没有必要,法官早就看过诉状了;二来效果不好,法官已经看过诉状了,不太可能认真地听你念完,书记员更是一句话“详见起(上)诉状”;三来会被打断,给当事人、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给整个庭审打折扣。另一个极端是,按起诉状的标题读完就完事了,认为这样最简练。试想一下,对于一个上诉案,通常的标题都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如果你只读标题,就是这三句,等于没讲,对庭审效果来说,不但不会有帮助,相反会大打折扣,给人一种“言之无物”的感觉。
审判长的第二种做法是,直接问你“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言下之意,如果没有变更或补充,你就不用再重复诉状了。这个时候,一个律师通常会有这么两个顾虑:一是如果我只回答“没有”两个字,合议庭是否明白了起诉状的内容了?另一个顾虑是,如果我只讲“没有”两个字,等一下被告答辩时洋洋洒洒地读完答辩状,发言时间严重不对等,自己的当事人会不会不满意呢?基于这两个顾虑,下面的几种情况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是不顾审判长的庭审风格,按诉状读,这样肯定要被制止。二是,只简单地回答没有完事。三是,为了找个长时间陈述的理由,说有变更或补充,然后就自顾地陈述或读诉状,这样的结果肯定也是要被制止或被打断。此时审判长会让你明确指出,哪个地方有变更,还会告诉你,如果是诉讼请求的变更,是不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来了。原告律师本来只是想找个理由来详细陈述,当法官制止后按法官的要求明确变更或补充的地方吗,明明没有变更也没有补充的。不变更吗,回答说没有变更,这样不仅发言的机会没有了,法官和当事人给你的印象肯定是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开庭了还是举棋不定,对自己的诉讼主张信心不足。整个庭审效果在起步时就输掉了。
那么如何做才是比较妥当的呢?我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审判长要求简要陈述事实与理由时,律师在高度概括,用向几分种时间把事实与理由讲清楚,给人一种精明干练,胸有成竹的良好感觉。以一份上诉状为例来说明,就是“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证据不符,属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判决适用„„法„„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行为,违反了„„法的规定,属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这样的语言简明扼要,庭审效果错不了。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审判长只问你“原诉状有无变更或补充”,如果有,就要明确地指出,如果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要慎之又慎,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这个时候就不要讲,讲了不但得不到采纳,还会给当事人“这个律师犯了个错误”的感觉,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不理想,退费等纠纷有可能就由此而产生。如果确实没有变更或补充,就铿锵有力地回答“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按X年X月X日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或上诉状)不变”,这样既不会被打断,也起到了强调的作用,给人一种坚决果断的印象。
二、被告答辩
上面讲的是原告陈述时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下面讲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被告答辩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庭前或开庭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的。在这种情况下,审判长通常也会有两种做法,或让你陈述答辩意见,这个时候同样也不要照读答辩状,更不要展开来讲,否则也会面临被制止或被打断的境遇。正确的做法也是需要对答辩状简明扼要地进行陈述,把主要的抗辩事实、理由讲清楚就行。当然这个时候处理繁简的方式与原告陈述稍有区别,因为诉状是立案时提前就交上去的,而答辩状往往是后面,更多的情况是开庭时才交的,合议庭成员没有更多地看,或者根本没有看到过,审判长在接下来归纳争议焦点时是不可能离开答辩意见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合议庭会耐心地听,此时,只要不是过度地罗嗦,一般都会有较长的时间去陈述,也不太容易被打断。但简明扼要还是其基本的要求。照本宣科会让人感觉律师对案情不太熟,或留下不够自信的印象。第二种情形,同样是审判长直接问“对书面答辩状的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这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与诉状同,但相比之下,这种方式出现的机率会远远少于诉状的,原因与刚才讲的递交给合议庭成员的时间先后不一样。对于没有交书面答辩状的情形,当然就要组织好答辩内容,让法庭听得明白你的答辩意见。
三、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阶段要注意的问题
以上所讲的是法庭辩论的第一个环节,即原告陈述与被告答辩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下面讲第二个环节,法庭归纳争议焦点阶段要注意的问题。在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后,接下来就是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当法庭归纳完争议焦点后,会分别征求双方对争议焦点有何意见或补充。这个时候千万要注意,不是万不得已,切不可轻易地对争议焦点提出异议,我早年也提出过不少,更看到对方提出过不少,但很难得到法庭的当庭纠正。尽管你的异议是合理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基本上没用。因为,你当庭提出的异议如果当庭采纳,至少说明法官对案件把握不准或不全面。在纠问式主义之下,在法官自以为以其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很难。同时,更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在提出异议或补充得不到法庭采纳时,去跟法官争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可以确定这个庭审你是失败的,更不用去谈庭审效果了。所以,我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去为争议焦点不被采纳而与法官极力争辩。出现一定要提异议的或补充但又得不到采纳的情况时。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举证或质证,甚至法庭辩时着重强调,让法官觉得这个问题确实需要查清,或确实需要就法律适用搞清楚。我在最近与吕桂冬律师合办的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里就是采取这办法解决(商品经验收合格以备案为准还是以五方验收意见书为准)。法庭调查的第三个环节,原告举证与被告质证。根据我的观察,在这个环节上,南宁市基层法院的做法与中院、高院的做法又不太一样,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区别就是基层法院基本上(当然也不完全是)是单纯的举证、质证,就是以证据为中心。而中院、高院的做法是除了举证、质证之外还会让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表关于这一争议焦点的看法或意见,即以争议焦点为中心,举证、质证及发表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手段。这样就产生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如何做好单纯的举证、质证工作;二是,如何发表意见,及如何处理在这里发表意见与后面法庭辩论时发表代理意见的关系问题。因为弄不好两者很容易重复,导致后面发表辩论意见时产生重复而被制止或打断。
首先讲如何举证、质证。就举证来说,其实相当大的程度上在庭前证据的组织及证据目录的制定时就已经决定了的。在庭前准备阶段,要对本方的证据有一个宏观的概念,即我的整个证据体系分为哪几个部分,各部分之间有什么样的关联性,这部分的问题需要借助前面部分的哪些证据配合才能说明问题,整个证据体系与本方待证的问题之间是否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开庭举证时才能做到成竹在胸、从容不迫,也能让法官、旁听者一目了然。可以说,举证是庭审很关键的一步,但在举证的环节上有这么一个特点,就是不太容易体现得出庭审效果。一是它涉及的专业性强,当事人、旁听人员不太听得懂,二是法官不太容易打断或制止你,三是,举证时不能讲得太快,否则书记员记不下来,有时也会要求你讲慢点以便记录,因为这一部分不象法庭辩论,可以用书面代理词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语言又不能太丰富,更不能带有太多的感情色彩。所以,举证环节一方面它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它除了要求律师庭前做足准备工作,在庭审中没有太多的技巧可言,正常地完成了工作的情况下对庭审的感观效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在这里我只提醒两个问题,尤其是新律师要引起重视。一是主体证据,在装订证据时我们会发现,工商电脑咨询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被当作第一份证据,用以证明主体的真实性。因为一开庭时合议庭就会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审查,之后会宣布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准予参与本案诉讼,到了举证时可以跳过这一组证据,我在开庭时就遇到过对方代理人就这份证据举证时,从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展开来讲,不但容易被打断,还给人拖泥带水的感觉,严重影响到庭审效果。二是要注意详略得当的问题,该详细的地方,主要是指因果关系的地方要着重讲,该粗略的地方要粗略讲,比如,在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差旅费的开支讲个总数就行了,不要一张一张地讲,不用讲每一张发票的时间、地点、数额、人数、天数等。
下面讲质证,对证据的质证是庭审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质证结束后基本上就会产生倾向性的意见,所以质证不仅是对对方证据发表意见的过程,还是感知法官审理思路的过程。法官看待证据,有点象在做拼图游戏,一份份证据就象一块块零碎的图版,法官将这些图版衔接起来,就出现了一幅完整的图画,也就还原出了案件的事实。质证就是拼图的过程。质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来展开的。在质证时,从庭审效果的角度上看,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简明扼要,对于“三性”是否认可要直截了当,不可模棱两可,否则法官或书记员会要求你表明态度,直接影响庭审效果。二是,不可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对原件与复印件的关系上,对于每一份证据,都要求对方出示原件核对(当然与我方相同的证据就不必了,这样会给人连自己的证据都怀疑的印象),这样既体现一个律师的严谨态度,又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做法。[2005年南方黑五类集团案例,对方当事人没核对我方证据原件,有几份本来存在但确实找不到的费用开支类证据得到对方的认可];对于他方之间形成证据的问题上,如果对已方不利,应提出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意见,切不可轻易地就认可其真实性,这样会显得不负责任,一旦真实性有问题会因为诉讼制度中的自认而陷入不利境地。三是,对对方证据的关联性要慎之又慎,切不可轻易认可。第四,也就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出现战机切不可得意忘形,轻易浪费掉机会[借条信纸上日期案例] 以上是质证要注意的主要问题。下面讲举证、质证的第二种情形,即以争议焦点为中心,在举证、质证的同时发表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意见。这时的争议往往会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上面。着重点应该放在证据要证明的是存在什么样的客观事实和这些客观事实在整个案件事实中处于什么地位的问题,以便法官将证据与证明对象加以联系,所以律师此时就应当将主要观点溶入质证过程,这种“溶入”应当言简意赅,点到即止,提出观点稍加论证则可,不应过多展开。详细的论证可放到辩论阶段进行。用一个比喻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质证时发表意见是提出观点及论证方向,辩论时发表意见就是沿着这个方向进行详细论证。法庭调查的第四个环节就是相互发问。在这个环节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不要乱问,没有把握能问得出本方想要的结果就不要轻易问,尤其是对方当事人不出庭而只有律师出庭时,对方一旦识破了你发问的目的后得到的回答十有八九对已方不利,一旦对方回答对已方不利反而被动。二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最好强调是问事实,是向对方当事人发问,而不是向代理人发问,对方律师回答时要及时提请法庭制止。三是,发问的只能是事实,切不可离开案件事实去发问,因为此时还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就是要查事实[上海衫欣案例];四是发问要在目的十分明确的情况下采取迂回方式,不要轻易暴露自己的发问目的[前面的借条案例]。
以上四个环节构成了法庭调查全部内容。下面讲法庭辩论的庭审技巧。应该说,法庭辩论是整个庭审乃至律师整个诉讼业务中最重要、最富于表演性、最精彩、最能体现律师价值、最能取得当事人认同的环节。从庭审技巧的角度,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让法庭辩论既精彩又实用;二是辩论阶段容易犯的错误。
首先讲法庭辩论的技巧,如何做到既实用又精彩。一是从形式上说,用口头语言表达,千万不能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照本宣科,因为开庭就是以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法律语言的交流。这是让法庭辩论实用、精彩的前提,照本宣科不仅仅在表达效果上无法与口头表达相比,相反还会让人觉得律师嫩、不自信、对案件不熟、经验不足等等负面影响,庭审效果根本无从谈起。二是从逻辑结构上说,通常有先立后破及先破后立两种,切不可破破立立、立立破破,破立不分。下面以先立后破为例讲讲要领。所谓“立”,就是要针对己方观点正面阐述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要紧扣证据,法律适用要准确无误。通常来说,已方的观点及事实认定在法庭调查时基本上已完成,法庭辩论的任务就是将前面(即法庭调查阶段)的理由按照一定的逻辑有机地串起来,同时更深入、更严谨、更全面。所谓“破”就是对对方诉状(或答辩状)、庭审中提出的观点、理由、适用的法律等意见迅速地进行归纳总结[津头信用社连带责任案],找出对方的主要漏洞或错误的地方进行反驳,让其立不住脚。三是,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否则与法官的思维容易产生脱节,难以取得法官的认同。四是,用法言法语,然后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阐述。五是善用判例、权威部门的司法观点加以说明。。。这样讲好象有点抽象,也不太好结合案例来展开说明。下面我再讲第二方面,即法庭辩论中容易出现的毛病。除了前面讲的以外,还有:
一是混淆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功能。法庭调查是查清事实,法庭辩论是讲清楚哪些事实应认定,哪些事实不应认定,认定的事实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切不可混为一谈。年轻的律师容易犯这种错误,资深的律师也不见得不会犯这种错误。[陆国杰豪华阵容案] 二是顾此失彼,为了说明A问题,却丢了对自己不利的B问题。[顾红案] 三是主次不分、浪费口舌。[侵权腾房案例] 四是不能审时度势,自顾自盼,完全不顾别人的观点理由,也不去反驳,而是按照事先写好的代理词一讲到底。[顾红案] 五是热衷于人身攻击,通篇指责对方“错漏百出”、“胡言乱语”、“十分谎唐”、“可笑致极”等等,这些词汇在适当的场合、适当的时间偶尔用一下本无可非议,但滥用的效果会适得其反,显得一个律师很没有修养。
六是口头阐、辅助用语太多。玉林人喜欢“呀”,其他人“这个的话呢”“啊”等等。七是适用法律不得要领,引用法律名称时全称照用,不会运用行内简称;适用具体条文时整条整条地读,也不管它是不是解决本案所需的内容,这样显得稚嫩、迂腐。
八是故作高深或妄摆资历,让人反感。
九是感情色彩太浓,尤如演讲一般,脱离事实与法律。把解决纠纷的法庭当作文艺表演的舞台。
十是不顾场合,满场站在法官的角度发言,意在取得法官的同情。以上是庭审中要注意的问题。下面讲第二个大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如何更好地驾驭庭审局面,也就是说庭审中出现意外情况如何处理。前面的一个问题是讲正常情况下,庭审的一些技巧,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庭审中任何意想不到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前不久云南省甚至出现了极为雷人的法官命令法警将律师用手铐铐起来,铐在室外蓝球架上四十多分钟的事件。一个律师不但要掌握正常情况下庭审技巧的运用,还要掌握庭审过程中意外情况出现时的处理技巧,而这种情况又往往是考验律师临场应变能力的试金石。庭审中意外情况的出现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官,二是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三是场内旁听人员。来自法官的意外情况,一是对律师发言的无理制止或打断,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跟法官对着干,前面已经说过,那么如何处理更为妥当呢?我认为,好汉不吃眼前亏,既要尊重法官在庭审中主持庭审秩序的权力,又不能因受到干扰就嘎然而止,或匆匆结束发言,让当事人觉得这个律师很怕法官,有话不敢说,有言不敢发,完全没有正义感。这时首先要表示出对法官的尊重,在遇到制止或打断时,可以说“好的,我尽量简练地发言,我的第一轮辩论意见大概还需要XX分钟”,然后尽量调整发表意见的方式,让自己的发言能按自己的意愿陈述完毕。当然,遇到法官非法扣押等极其端情形就当以别论了。
二是来自对方的意外情况,一种是在你发言时,对方代理人或当事人打断你的发言,这时你应稍作几秒钟的停顿,让对方的打断成为大家认可的事实后,高声而有力地表明,“按照庭审的安排,现在是我方发表质证意见(或辩论意见)的时间,请对方律师尊重法庭、尊重同行,不要轻易打断律师的发言而影响庭审秩序”,这种情况下,对方一般会停止打断,法官一般情况下也会制止对方,这样你可以再停几秒钟,等法官示意你继续发言后再发言,这时对方如果是律师的话就会觉得确实不妥,停的几秒钟时间对方会觉得很难受。第二种来自对方的意外情况是人身攻击,比如“对方代理人根本不懂法律”、“对方代理人纯属无理取闹”、“对方观点的谬误让我震惊”等等,甚至更严重。这时就要大声地向法庭提出抗议,让法庭制止对方并警告对方。
三是来自法庭内旁听人员的意外事件,如果是己方当事人引起的,在法庭制止后要适当地进行教育;如果是由对方支持者的旁听人员引起的,则可以不管,这是法官管的事,无须我们来理。
第四篇: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
刑事辩护技巧庭审质证要点
(一)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
1、对被告人供词的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中,被告人的供词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庭审时供词与侦查起诉阶段供词相一致,且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二是只有其它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三是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词变化较大,其它旁证材料也难以确证。针对上述三种情况,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在第一种情况下,控方指控属实,辩护人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能为了质证而质证,故意发问以求庭审时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辩护人则应不失时机地充分利用庭审发问及质证技巧以达到去伪存真之目的。在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交代起诉书所指控罪行时身为辩护人切不可因为在控方提供的其它证据材料中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就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放弃发问或拒绝质证。须知这些旁证材料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证据的。因而,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庭审调查时赋予辩护人的发问权、质证权,挖掘被告人拒绝交代的合理成分。例如被告人拒绝承认自己有参与聚众斗殴事实,那么在庭审质证时就得提问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认外,是否有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能进一步证明,以及案中被告人与其他证明其有参与斗殴的证人及证据材料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唯有如此才能使案件真相通过庭审发问质证逐一明了,而不能在质证阶段不发问甚至站在控方角度指责被告人认罪态度差或要求被告人坦白交代。同样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词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还要紧扣相关事实,通过发问与质证使被告人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进一步阐明。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词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务必要充分掌握庭审发问权、质证权,充分挖掘被告翻供的合理成份及原交代确实存在的与事实不符之处。
2、对同案犯供词的庭审质证
同案犯因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除与被告人的供词相一致的以外,辩护人均应持几分怀疑态度。特别是在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而同案犯证实其有罪,则更需通过庭审发问与质证,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词不真实的一面。例如同样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如出现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就需要充分利用庭审发问与质证,通过发问与质证,否定同案犯的供词,并从同案犯的供词中发现其矛盾之处,抓住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素材。
3、质证时常见的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及对策
质证时控方存在瑕疵的证据材料常见的有:(l)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中获取的供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58条的规定。(2)审问未成年人时,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审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不能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没有配备翻译人员;这些均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2条规定。(3)讯问笔录修改及更正或修改处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字或按指印,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4)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申辩和反证,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认真核查、依法处理,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对上述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明确指出其违法性,并按最高院“解释”第58条的规定,否定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
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辩护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辩护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辩护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3、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l)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42条规定。(2)由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定。(3)询问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4)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8条规定。(5)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
(三)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
被害人的证言属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对立关系,被害人的证言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当事人,案发时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见证人,此时被害人的证言就是最直接的证词。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被侵害对象,其证言又偏重于指控被告人,并往往作对自己有利的指控。因此,对被害人证词作为证据使用时,辩护人应从上述两方面进行把关、质证。在案件中被害人的供词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的应予认可;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时,在质证时应重点把握:(1)将被害人的证词与案卷中其它旁证材料相比较,指出被害人证词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它证据的不同之处。(2)充分注意被害人证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词之处。(3)充分注意被害人是否有意在作伪证。(4)案发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情境相一致。
被害人证言质证明
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让被害人进行辨认时,在侦查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七人,照片少于十张,在检察阶段被辨认人少于五人,照片少于五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51条、最高检《规则》第193条的规定。(2)单一将被害人证言作为起诉依据,并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违反《刑诉法》第61条规定。
(四)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一般为涉及需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结论的,均需有权威中介部门提供书面鉴定结论。但是,基于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及鉴定内容的复杂程度,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结论出现失误的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辩护人在承接刑事个案中,千万不能看到鉴定结论,就认为该案已作定论。特别是遇到唯有以鉴定结论定性的时候,更应持合理怀疑的态度。辩护人若囿于自身知识的有限,应在庭前就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向专家咨询。必要时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在庭审中才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那么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所出不同意见,或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充足理由)。
鉴定结论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只有单位盖章,没有鉴定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2)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违反《刑诉法》第120条规定。(3)没有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剥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4)检察机关对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没有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的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82条规定。(5)鉴定结论没有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查及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绘制的。一般应认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作证据使用。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或受到勘验人员的经验、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因此,作为间接证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也同样存在去伪存真的问题。
勘验、检查笔录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并由他人签名或盖章,违反《刑诉法》第113条规定。(2)勘验时没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证人在现场见证,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9条规定。(3)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尸体时,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在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50条规定。
(六)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是新《刑诉法》实施以后的事。当事人私下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控方将影视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应在庭审质证时予以充分注意。
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录音、录像没有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违反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3)影视材料没有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盖章,违反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七)对物证、书证和质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或其它物质材料,通常以文字、图表、符号等表示。特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物证、书证举证一般不会出现造假(书证、物证本身就系伪造的除外),需要质证之外主要在于控方在取证程序上有否存在错误。
物证、书证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证据材料:(1)扣押的物品没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违反《刑诉法》第115条规定。(2)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金银、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没有及时鉴定,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70条规定。(3)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没有单独时行,违反了最高检《规则》第193条规定。(4)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面证据时,没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违反公安部《解释》第53条规定。(5)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没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违反公安部《规定》第53条及最高院《解释》第51条规定。
第五篇:法律协会模拟庭审技巧大赛策划书
策
划
书
活动名称:模拟庭审技巧大赛时间:2010-5-20主办方:法律协会
活动时间
准备阶段:5月27日之前
排演阶段:5月28~30日
正式活动:6月4~6日
活动地点
法律协会 模拟法庭(逸夫楼4楼)
模拟法庭简介
模拟法庭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案件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血伙同,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
活动目的此次,本法律协会充分利用管理学院创造的机会,在我校与西北工业大学之间开展模拟庭审技巧大赛。两校学生的参与将会在百花争艳的协会活动中,一方面丰愉校园生活,另一方面携领大家深入走进法律,亲身体验庭审。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庭审活动,在促进两校法学专业交流的同时,让同学们了解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和细节,对我们进行模拟审判训练,在具备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培养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
活动内容简介
1.本协会已在模拟法庭设置真实法院现场,并提供相关比赛案例。
2.参赛者以小组形式报名,报名形式分两类,即审判参赛组与辩护参赛组(两组之间互相独立)。参赛后,各小组抽取比赛案例以及辩护立场(即应为原告和被告中哪一方代理辩护)。
3.参赛要求
1).审判组根据案例及双方现场辩护,公平审理案件;辩护组根据所提供案例的具体内容,准备当事人的陈词与律师辩护词,而且主要围绕案件进行辩护。准备阶段,希望各组充分搜集有力信息,从对方与己方双方面进行思考,完善辩护词,使得在庭审中一展风采。
2).各小组要求熟悉诉讼程序,掌握辩护尺度。在注重辩护与庭审的法律性、技巧性以及针对性的同时,统筹庭审的每一环节。
4.本协会将邀请专业老师、同学在比赛中对各小组进行评选、打分,最后根据得分情况,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小组与个人颁发奖品,以示鼓励。
活动宗旨
本次活动将秉着“走进庭审,关注法制”的宗旨举行
活动流程
前期准备流程:
(一)策划阶段准备工作
1·在五月下旬完成本次模拟法庭的策划工作以及案例选择工作。
2·本次模拟法庭提供至少三个案例供大家选择
(二)报名时间:截止于5月27日
(三)报名地点:采取在两校法学专业内部报名形式。
(四)参赛组规定:
审判组(每组三人)
1.每组分为审判长一名,审判员两名
2.角色要求:根据案例及双方现场辩护,公平审理案件
3.角色任务:审判长需了解案情,审判案件。辩护结束后,在五分钟的休庭时间内,完善最后审判陈词,休庭时间结束后,开始最终审判。
审判员与审判长同为一组,共同准备,并协助审判长审理。
辩护组
1.每组分为两个辩护律师,一名或多名当事人,是否有证人依据案例而定。
2.角色要求:根据所提供案例的具体内容,准备当事人的陈词与辩护词。
3.角色任务:当事人主要陈述己方观点,要求如何判决。
辩护律师应了解案情,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
其他角色(均有主办方提供)
1.主持人一名,主持现场活动,推进活动的顺利进行。
2.书记员一名,给现场观众介绍案情,做好开庭前的准备。
3.法警,主要维持现场秩序。
4.其他(待定)
(五)活动宣传:将活动宗旨以横幅的形式在两校园内进行宣传,我们将在本校园内挂两个横幅,一个在教学区,一个在生活区的沁园广场。
西安工业大学的宣传活动由其本校法律联合协会安排进行宣传。
(六)案例选取:至少三个案例,都属于民事案件,参赛后,便会将案例发给各参赛组,以给各小组充足的时间准备。
彩排流程:
(一)彩排时间:5月28~30日
(二)彩排内容:
1.彩排阶段按正式比赛形式进行,但为了避免双方在正式比赛之前就已经了解对方观
点,彩排时不对各组的比赛内容进行彩排。
2.彩排阶段主持人要熟悉台词,为正式比赛做好充足的准备。
主持人准备事项:
<1>.简要对本次活动进行介绍。
<2>.宣布活动开始,介绍到场嘉宾。
<3>.介绍参赛队伍双方以及比赛案例名称。
<4>.比赛正式开始。
<5>.比赛结束时,请评委老师打分,并在评分期间请下两支参赛队伍进行准备。
<6>.宣布第一轮比赛各组的分情况以及进入第二轮的队伍。
3.礼仪小姐准备给评委拿评分表。
4.根据初次彩排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彩排。
5.彩排阶段邀请王老师亲临指导,并对各参赛队伍提出宝贵建议。
比赛流程:
(一)比赛时间:6月4~6日
(二)每场比赛时间:规定在一个小时内进行
(三)比赛具体形式:
1.大赛分审判组与辩护组。审判组各抽取一个案例,只对抽取案例进行审判即可;辩护组分原、被告两方,根据自己的立场准备辩护。
2.对于审判组采取一轮制评选,即在其对案件审判后,评委的打分将是审判组最终得分数,分数最高即为最佳审判组。评选结果将在活动闭幕式上进行公布,并且颁发证书、奖品,以示鼓励;对于辩护组采取二轮制,第一轮优胜组进入下一轮比赛,在总决赛中胜出的小组,即为最佳辩护组。
3.先由主持人按彩排阶段进行介绍
4.庭审开始时,由书记员先行介绍案例,介绍原被告、辩护律师,然后进入正式庭审。
5.辩护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时间是3~5分钟),审判组完善最后审判
6.休庭时间礼仪小姐发评分表,主持人请评委老师对辩护组进行打分
7.礼仪小姐收评分表后,由计分组对分数进行总合8.休庭后,审判组开庭宣判
9.按6~8的顺序进行对审判组的打分
10.评委在各组中,根据个人表现分别选出一名最佳审判长和一名最佳辩护律师
11.第一轮的各比赛在同一天内进行,每场比赛间隔3~5分钟的休息时间,决赛在第三天进行。
(庭审现场流程介绍二)
1·主要按彩排后的形式进行。
2.主持人介绍相关人员及嘉宾,介绍此次庭审案件的相关情况,宣布活动开始。3·模拟法庭正式开始。
4.书记员向观众介绍案情,介绍原被告以及其代理律师
·庭审程序:
(一)· 庭前准备
(二)· 法庭调查阶段,检查原被告、辩护律师到场情况
(三)·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律师为己方进行辩护,尽量全面展现个人与小组的才能
(四).辩护结束后,进入休庭阶段,休庭时间3~5分钟,评委对辩护组进行打分
(五)· 法庭判决阶段,审判组要求在3~5分钟的休庭时间内综合最后审判结果,开庭后宣读判决
(六).在审判的过程中,有专门总分人对辩护组进行总分,结果交由主持人
(七).评委为审判组打分,总分人员再次为审判组总分,分数保留,闭幕式时宣布
(八).主持人公布辩护组得分,并宣布进入下一轮的队伍
指导老师及嘉宾评委
指导老师:王博老师
评委嘉宾:陕西科技大学法学系老师以及其他重要评委老师
会场布置
会场布置工作在陕西科技大学法律协会的协助下进行,在每次庭审前务必完成,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归位。
奖项设置:
1.最佳审判组与最佳辩护组各一组
2.最佳审判长与最佳辩护律师各一名
奖品设置:
最佳审判组证书、最佳辩护组证书、最佳审判长以及最佳辩护律师证书
小组成员获得法律小册子、笔、记事本等物各一件
经费初步预算:
1.打印策划书以及各比赛案例:15块
2.打印评分表:5块
3.答应案例:10块
4.买水:20块
5.买证书和其它奖品:200块
总计 250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