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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收支管理办法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7-92836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8 18:07: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_年永安乡水费收支管理办法

一、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受益村必须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以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折旧等费用的开支。对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三、各村委会要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受益村广大群众缴纳水费的教育,督促其按期缴纳水费。

四、要实行计划用水,按量收费,定额计量,超定额累进收费办法,以利于发挥水的最大经济效益。

五、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排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1.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2.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计算);

3.低洼易涝地区有排水工程设施的。

六、农业用水、排水的水费,每年在十二月底以前交清。可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也可由当地人派出代表收取水费后交予水利局。

七、各受益村都要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要按月补交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八、受益村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水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水利管理单位参照

农业税减免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水费。如因自然灾害严重,减免水费很多,水利管理单位当年开支有困难的,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如仍有困难,经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当年国家预算安排的水利事业费中临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永安乡人民政府二O O九年三月一日

第二篇: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总工发[202_]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 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 年10月28日

202_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 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

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留成经费支出包括:

1、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 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 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事业支出。指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指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工会经费必须及时、足额收缴。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四、附则

1、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实际

附件: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在这次修订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 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 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 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

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第三篇: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办法(202_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202_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业务收付管理,理顺各系统中的保险业务收付操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的“保险业务收付”指保费业务的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指原保费收入、保险分入业务、共保保费、预收保费和涉及保费增加类批改收入;支出项目指赔款支出(含预付赔款,下同)、手续费支出(包括中介机构和代理人等各渠道手续费下同)、退保支出、共保支出、分保支出和涉及保费减少类批改支出。

第二章 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采用“集中结算”方式,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保险业务收入及支付结算均集中在总公司指定账户统一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公司对所有保险业务收支均实行“零现金”管理,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所缴保费均需通过POS机刷卡或转账支付 至公司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保险业务支出均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 为保证业、财数据的一致性,保险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均由业务系统(包括核保核赔、销管、再保等)发起,系统自动传输数据到收付系统,收付系统收到业务收款和付款的数据,即进入业务收入和支付状态。

非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收入、退保、以及各项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均可由收付系统传输到资金系统后自动进行结算,不得人工干预和手动修改。

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再保和共保业务需财务部门在收付系统中进行手工确认,但不得做其他操作。

第七条 总公司产品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司核保、核赔等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各级核保人、核赔人的审批权限,对符合反洗钱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审核;

(二)按照监管要求确定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付对象,对承保、理赔、销售费用等业务收入和支出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应保证业务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数据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出单岗、核保岗和核赔岗等相应岗位负责。

(四)除特殊事项有要求之外,保费收入类事项和赔款支付类事项、再保及共保业务的收支均不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单据。

第八条 销售管理部门职责

(一)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监管法规和公司制度对中介公司、代理人协议进行核批,对销售管理系统发起的销售费用结算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协议,应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维护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包括:收款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银行账号等,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将在结算时自动传入收付系统。

(三)手续费等由销售管理系统发起推动到收付系统的结算,销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纸质结算资料。

(四)应保证销售管理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销售费用结算数据应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销售管理岗人员负责。

第九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对公司各项业务收支准确、及时办理及核算;

(二)负责公司收支账户的开设,负责与银行进行对账;负责协调安装POS机和操作培训;

(三)财务部门收付岗需及时在收付系统中确认转账方式收取的保费、共保和再保业务等业务收支款项;

(四)应保证收付系统向资金系统推送的业务收支数据准确,并完成收支工作,如果非系统原因,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引起资金系统收支错误的,其责任由财务部门的收付岗、出纳岗、复核岗负责。

第三章 保险业务收入管理

第十条 “见费出单”管理

(一)公司鼓励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收取保险业务收入;

(二)对除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货运险及财政补贴业务外的单笔签单保费5万元(含)以下的全部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应执行“见费出单”;

(三)除拖拉机以外的全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电销、摩托车保险)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一条 业务收款核算

会计核算必须依法合规,无入账依据的经济事项不得违法核算,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和合规风险。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务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不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核算管理

不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款型核算管理,即在业务承保前,存/转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的款项,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有核算依据证明与原保险合同相关,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作为预收保费核算;

2、若无法提供核算依据证明的款项为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则应提供其他核算依据,作为往来科目核算。

3、若无法提供核算依据证明的款项为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且无任何核算依据的,经本级财务负责人同意,应原路退回 付款人,付款人拒收的,按照税务审批及核算规则,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 保费收入流程

(一)客户填制投保单;

(二)承保部门对客户资料及投保单进行审核,核保通过;

(三)POS机方式收取保费的,核保通过后生成流水号,依据流水号成功刷卡收取保险费后,并业务系统生成保单后,系统将信息分别推送至收付系统和业务系统,生成保费收付凭证和业务收入凭证。

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核保通过后保单保费信息推送收付系统,财务收付岗确认收入户收到相应款项后,确认实收。信息返回核心系统生成保单。

第四章 赔付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赔付支出包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赔款,以及与具体赔案有关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查勘费等直接理赔费用,以及为奖励赔款追偿而支付的追偿奖励金。

损余物资收回及追偿款收入是赔款支出的抵减项,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 赔款支付流程

(一)收集和留存理赔单证:业务单证收集人员按照要求收集相关的理赔资料,在审核原件后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客户确定赔款支付方式,并收集收款人账户信息。

财务理赔单证主要包括:赔款收据(或发票)正本、权益转让书正本(适用于委托收款)、授权委托书正本(适用于委托收 款)、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适用于个人)。

赔款的收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赔款的收款人为个人且是受托人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在收集理赔资料的同时,应核查是否为反洗钱规定事项并收集相关资料:对符合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对个人客户需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单位客户需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审核赔款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业务单证收集人员收齐理赔单证后,理算岗、核赔岗需审核并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内容符合公司要求,并将理赔资料扫描后上传到理赔系统。上传单证必须保证清晰、完整和准确。

(三)录入收款人账户信息:理算人员在系统中选择或录入收款人账户信息,由于收款人账户信息由业务系统直接导入,财务人员不能修改。赔款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赔款收款人名称、赔款支付方式、支付币别、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收款银行、银行账号等。

(四)核赔通过后付款信息传入收付系统:核赔人员按照核赔授权和公司理赔规定,对赔案进行审核并结案。并应对赔款收款人的正确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单证的完整性等逐单进行审核。核赔通过后,赔案的付款信息自动传入收付系统,传入信息包括理算人员录入的所有的赔案收款人银行信息。

(五)赔款支付:收付系统接收到业务系统推送的数据后自动转入资金系统,自动支付,不需财务人员人工干预。除系统自动支付的赔款外,对于特殊情况需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赔款及预付赔款,财务收付岗每日在收付系统中查询进行支付处理。

(六)支付情况:付款成功的信息,会由资金系统通过收付系统自动返回核心系统;对于支付失败的赔款,支付失败信息系统将自动返回核心系统,核心系统重新修改支付信息后,按照原流程再次发起赔款结算指令传输至收付系统中进行再次支付。

(七)理赔系统自动结案:支付成功的赔案系统自动将成功信息回传理赔系统,系统自动做结案处理。

(八)生成支付清单:赔款支付清单每日在公司BI系统中公布,产品部门(理赔部门)可随时查看。

第五章 退保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退保费是指由于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应退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保费,以及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时应退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保费。

第十六条 退保费支付流程

(一)收集、审核退保资料: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产品部门(承保部门)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指导退保申请人填写批改申请单,收集客户的收款银行信息,并在系统中录入准确、完整的收款人银行账户资料:收款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银行账号等。

对符合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对个人客户需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单位客户需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核保通过:审核批改申请单确定退保费金额,并根据该保单对应的手续费支出比率确认应向中介人收回的手续费。

(三)整理支付单证:产品部门(承保部门)对退保费收款人、支付方式和退保费单证的合规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打印退保费收据或负数保费发票。

退保费的单证包括:退保费批单、退保费发票或退保费收据、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适用于个人)、委托书(适用于受托人)。对符合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核保部门需移交客户身份识别记录表(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及可疑交易报备表。

(四)计划财务部的各岗位在处理时发现退保费的收款信息不正确,或因收款信息不正确银行退票时,应及时反馈给产品部门(承保部门)。

第十七条 退保费对应的手续费收回

对于仍有业务往来的中介人,应在当期应付手续费中扣回;与该中介人已停止合作的,由原经办业务员协助公司追回;使用其他合规的收回方法。

第六章 手续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 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和保险代理人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以及保险代理人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依法收取的“中介费”。

第十九条 手续费结算流程

(一)确认手续费清单:业务部门/业务员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核对手续费清单,进行盖章(个人代理人签字)确认,并由销售管部按批次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汇总代理人手续费支付发票。业务部门/业务员取得代理机构开具的与手续费清单金额相同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提交销售管理部。

销售管理部、业务员/中介人等当事人,在传递文件、票据、信息时,应建立登记簿并逐笔登记。

(二)发起手续费结算:销售管理系统发起手续费结算指令,传输至收付系统,销售管理部门应对手续费收款人的正确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单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支付处理:计划财务部收到经确认的手续费清单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含向税务机关代开的个人代理人手续费支付发票)后,根据系统传过来的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的账户信息和金额进行支付处理,财务不得自行修改收款人信息。

(四)支付单证归档:对于支付成功的手续费,在手续费清单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上盖付讫章,整理作为凭证附件。

(五)支付情况返回:付款成功的信息,会由资金系统通过收付系统自动返回销售管理系统;对于支付失败的情况,系统会 返回销管系统,修改后,按照原流程再次发起结算指令传输至收付系统中。

(六)监管要求需将不同的中介人的手续费支付到行业的共保中心时,则需直接通过资金管理系统转账支付。

计划财务部的各岗位在处理时发现手续费收款人的收款信息不正确,或因收款信息不正确银行退票时,应及时反馈给销售管理部门。销售管理部门修改提交后,重新付款。

第七章 客户识别反洗钱管理

第二十条 业务收入的反洗钱管理

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除承保环节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外,客户应缴纳的保险费需由投保人本人/单位账户将保险费转账或POS机刷卡至公司保费收入户,确需其他个人(单位客户严禁其他不具有投保权利的单位代为支付保险费)代支付保险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执行以下要求:

(一)填写《办理投保(刷卡)授权书》(附件1),并加盖投保人公章;

(二)转账/刷卡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POS机刷卡的,POS小票签名需与银行卡背面卡主签名核对一致,不得错签、代签、不签;对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以下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下的保险合同,可不提供转账/刷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业务支出的反洗钱管理

原则上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公司退还客户的保险费不得退还至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办法

xx市第xx院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收入管理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条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_]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五条 票据根据票据管理规定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借用人员及临聘人员的工资、个人补助、津补贴、福利待遇和奖励补助,财务科按照预算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办公经费管理。大宗文印耗材和日常办公用品由院财务科按有关规定制定采买计划,采购人员统一采购,各科室按需到院库房登记领用。

第十一条 会议费管理。根据《重庆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2_〕5号)及参照市局相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使用。

第十二条 接待费管理。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2_〕3号)规定,结合院工作实际,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接待范围、标准等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房间,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高档酒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

第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2_〕39号)执行。差旅费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往返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集体外出学习、考察,统一安排伙食和交通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四条 车辆运行费管理。车辆运行费包括出车补贴和车辆维修、保险、路桥、燃料等费用。所产生的运行费用在院事经费中交通费中列支。院有车辆按照《xx市xx院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出国费管理。严格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2_〕4号)执行,出国人员费用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加班补贴、特殊岗位值班补助和驾驶员出车补贴.严格绩效总量控制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慰问费管理。由院统一安排看望住院病人等慰问性支出在院事业经费中列支;慰问标准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支出必须符合相关支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各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办、《克拉玛依市总工会、新疆油田公司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新克油工和《关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市直机关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

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部分不计交会费。

凡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单位直属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根据《关于统一会费交纳标准和收取工作的通知》(克直机工发〔202_〕03号)要求,每年分两次向工会工委工会会费账户上缴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上半年的6月5日前,下半年的12月5日前,工会会费账户名称为克拉玛依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迎宾支行,账号为300 3020 3092 0000 3788。缴纳完毕后持银行开具的存款凭证至工会财务人员处开具交款收据,收据由各基层工会自行留存。

凡自治区垂管机关行政单位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应将每月收缴的会员会费直接存入本单位工会会费专户进行使用和管理。会员会费具体收缴标准如下:

1.执行石油工资的职工月缴纳会费标准: 本人工资(岗技工资+工龄工资)×5‰ 2.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职工缴纳会费标准:(1)党政群单位职工月缴纳会费标准: 本人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5‰(2)事业单位职工月缴纳会费标准: 本人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5‰ 3.执行合同工工资标准的员工缴纳会费标准:(1)应得工资在800—1200元的:月工资额×2‰(2)应得工资在1201—202_元的:月工资额×2.5‰(3)应得工资在202_元以上的:月工资额×3‰

(二)计提收入

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凡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行政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工会经费实行按月计提,按季缴纳。各单位应于每个月的5日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及时向工会工委工会会费账户拨缴当季的全部工会经费。

凡自治区垂管机关行政单位和独立收支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计提的工会经费在向上级工会组织按其相关规定进行上 解后,留成部分直接存入本单位的工会会费专户中自行使用和管理。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2_〕29号)的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在开业和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逾期未组建的,自第七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既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也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包含独子补贴、电话费补贴、住房补贴)、奖金(含奖励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考核奖、平安单位考核奖、精神文明奖、其他奖金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上级补助收入

指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如帮扶补助、劳模慰问、专项补助等,从其上级工会组织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行政补助收入

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事业收入 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

指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工会经费因错缴造成多收费款的,由缴费单位向工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直机关工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公章后,送工会工委财务代管人员处办理退费,多缴的费款直接从工会经费账户中退还给缴费单位。

三、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不得随意截留。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基层工会举办本单位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工作时间排练训练和比赛一般不得开支补助费,活动奖励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自定。

外聘辅导员、裁判员等酬金,结合行业收费标准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自定。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 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 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以上各项支出项目,涉及讲座、授课、培训等须外聘教师的,其讲课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2_〕523号)通知要求执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2_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聘请本单位内部职工讲课应适当降低支付标准。

以上各项支出项目,涉及表彰奖励等须发放奖金(品)的,其奖励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2_〕2号)要求,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重,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由基层工会视情况自定。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基层工会经费划拨办法

(一)凡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基层工会,工会工委将结合工会经费预算、工作安排、在册职工会员人数和基层工会经费缴纳情况,分次向基层工会划拨会员活动经费,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工会经费开支相关规定自行掌握使用,并接受同级经审委员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二)拨缴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待该单位工会组建后,由收缴筹备金的上一级工会组织将其应分成部分全额予以回拨。

六、基层工会经费核销办法

(一)基层工会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若基层工会没有成立工会委员会,则经费使用由基层党组织书记负责,重大开支需经同级党组织集体 研究决定。基层工会主席或同级党组织书记作为工会经济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应对经费管理使用做好监督审核工作。

(二)基层工会活动经费要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由工会组织委员负责),各基层工会可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相应财务管理制度。核销时凭正规发票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由具体经办人和基层工会主席或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确认后,可直接至工会工委财务人员处办理核销工作。

(三)支出附件要齐全。

1.购买办公、文体和生活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应附物品明细单,凡是发票上未列具体物品名称的必须附明细单。

2.以现金或物品发给个人的奖金(品)、慰问金(品)等必须有领款(物)人签字的发放单,注明发放时间、标准、金额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项活动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人均支出在300元以上的,须经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工会主席和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审批,报市直机关工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列支。报销时需附相应活动说明、费用预算、询价单(2名以上经办人签字)、会议纪要以及购置商品或服务签订的有效合同等附件。

4.讲座、培训、会议等开支必须附相关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单、会议记录等附件。

5.基层工会自行组织表彰奖励、送温暖、慰问困难职工活动 等必须附相关会议纪要或通知文件。

6.基层工会办理核销时需要提供合法、完整的原始票据,开具发票时单位名称应为基层工会组织所在单位全称,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或党组织书记)和经办人须在票据上签字。一切经费开支必须经过财务人员审核,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核销。物品采购原则上在市机关事务局采购中心定点商户内购置。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凡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资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采购,应首先经基层工会委员(或同级党组织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和采购方案,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工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会工委会议研究批复后,由基层工会选派3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订立采购协议,合同方及发票付款方名称需写明:克拉玛依市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凭以上书面材料至工会财务人员处办理支付,并列入工会工委固定资产账目进行管理。

3.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基层工会完成固定资产项购入后,应指定专人作为资产保管员,填写《市直机关工会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完成领用登记手续。各部门及单位人员不得自行交换、处置固定资产,资产保管员调动工作或退休,应先到工会工委办理资产清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离退手续。

4.工会工委将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保管部门应配合组织开展盘点工作,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

5.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保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工会主席或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向市直机关工会工委递交报告,经工会财务人员、经审委员会核准,工会工委主任(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对设有工会独立账户的自治区垂管、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其购入固定资产须经同级党组织及上级工会组织研究同意并作出书面批示后,方可直接购买并列入本单位工会账户固定资产项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违规操作基层工会经费的处罚办法

(一)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1.下列情形均属于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1)未按规定的经费计提标准、范围和期限上解工会经费的。(2)擅自改变和降低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弄虚作假,减少上解经费并自行使用的。

(3)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2.对各级工会组织和有关负责人(包括主管领导和经办人,下同)截留、挪用上解工会经费的行为,除责成其认真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全部补交上解经费外,应根据事实和情节以及检查的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1)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壹万元以内的,对单位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对有关责任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予警告的处分。

(2)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对单位给予书面警告,取消当年财务竞赛奖励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负责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3)截留、挪用应上解工会经费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对单位在适当范围内给予适当批评,取消当年的经费回拨补助,在两年内取消财务竞赛奖励和其他评先奖励资格,对有关负责人建议任免机关给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以处罚:金额数值较小,情节轻微的;自己主动检查,认错态度较好的;能及时补缴上解经费的;经办人员抵制无效强迫执行的。

(二)拖缴、少缴、欠缴工会经费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上级 工会应当及时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经费的,将停止其所有工会经费核销工作,并暂停划拨会员活动经费,直至缴清全部欠款为止。

(三)违规开支基层工会经费的处罚

对违反上述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核销相关规定的基层工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将停止其所有工会经费核销工作,暂停划拨会员活动经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书面告知其同级党组织,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对坚持原则,向上级工会如实反映和揭发违规使用基层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纵容的加重处罚。

八、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列入工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工会经费的管理。

2.基层工会委员换届时,应向会员大会或职代会报告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工会主席任职届满、工作调动、职务变更、离退休等原因,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应配合同级和上级经审委员会对其任期内各工会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市直机关经审委员会每年将对基层工会经费计提、划拨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计,各基层工会应妥善保存工会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工会工委管辖的所有机关直 属基层工会,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市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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