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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建水池管护制度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7-92920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11:58: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援建水池管护制度

重庆市委党校中青班学员援建水池

管 护 制 度

为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学员援建水池的效益,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管水用水制度,经本地受益群众会议商定,制度如下水池管护制度,同共遵守。

一、水池和管道的管理及维护:

1、水池管护:水池实行共同维护和分期定户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即水池大家受益,共同维护。同时,实行分户轮流、一户一月水池现场管护。

2、管道管护:从水池至各户的主管道纳入水池的管理范围统管,到户管道和水表各户自行管护。

二、用水管理及费用:

1、水表安装:实行出水口安总表,分户表统一收费、代表采购、统一安装、费用自付、分户结算。

2、用水计量:选举管水员,分户抄表收费,总表与分表误差不得超过5%;

3、用水收费、分段计价:丰水期每户每月3吨以内每吨1元,3.0至5.0吨每吨2元,5.1至8.9吨每吨3元,9.0至12.0吨每吨4元,12.1吨至15.0吨每吨5元。15.1吨以上每吨6元。枯水期加倍收费。

4、建立财会制度,水费专款专用:每月水费由管水员在月底抄表时收费,用户签字确认。少收水费者由管水员如数赔付;所收水费于次月5日前交出纳开据收费。会计(社长兼任)做帐。

5、帐务公开:每月初公布上月各户用水和费用情况。

三、维护费用:

1、分户管道和水表的维护费用由各户自行负责。

2、如遇分户管道破裂或水表损坏,造成流水损失的户,由管水员及时截断该户水源,并由该用户承担当月所有水费。

3、水池和主管道的维修费用在所收水费中列支,当月公布明细帐。

永乐镇丰收村4社援建水池受益户二0一一年五月(制)附受益户签字表

第二篇:森林资源管护制度

一、天保工程科长工作职责

1、在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实施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负责相关业务项目的质量管理并组织考核验收。

3、负责编制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等相关业务的实施方案和设计。

4、负责拟定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的营林和木材生产管理,并组织检查验收。

6、负责本单位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营林和木材生产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7、负责检查、考核本单位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方案和设计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管护所、站管护责任状(书)、责任卡、管护合同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8、根据《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组织负责管护所站的考核工作。

9、负责提出管护所、站建设计划,根据批复抓好各所、站建设的质量管理。

10、负责对管护所、站的人员配备、调整提出方案。

11、负责规范管理天保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木材生产等业务方面的档案,收集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12、负责本科室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3、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4、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护所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助本单位业务科室管理本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配合上级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考核验收。

3、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营林生产和木材生产,配合上级对辖区内的各项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

4、防止辖区内的林木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

5、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测报工作,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对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6、防止牲畜践踏辖区内的幼苗、幼树。

7、配合上级或独立完成对本辖区内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8、严格遵循《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并配合单位对本管护所站的考核工作。

9、对辖区内管护人员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10、负责本管护所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1、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2、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2、负责协助所长和本单位业务科室管理本辖区内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和生态建设工程,配合上级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管理、考核验收。

3、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营林生产和木材生产,配合上级对辖区内的各项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

4、防止辖区内的林木盗伐、滥伐和偷拉盗运、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

5、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测报工作,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对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6、防止牲畜践踏辖区内的幼苗、幼树。

7、配合上级或独立完成对本辖区内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建设工程、管护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8、严格遵循《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单位对管护站的考核工作。

9、做好本管护站点的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项工作。

10、积极参加上级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12、完成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管护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新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资源管护的相关业务,详细掌握管护区范围、界线及林班、小班界线;了解责任区内主要树种和重点保护植物分布情况;了解主要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全面履行管护工作职责。

3、积极协助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人员开展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管护站站长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记录本站管护人员出勤情况,组织管护人员学习、培训和劳动,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做好巡护记录。负责考评本站管护人员工作业绩,每月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管护员要严格遵循《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五好森林管护所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接受单位的考核工作。

6、技术人员负责本站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管护中的技术业务工作,并对管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7、管护员根据巡护制度提出的管护要求负责对责任区内的日常巡护工作,认真如实填写巡护日志。

五、监管员工作职责

1、监管员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监管合同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监管责任区的森林资源。

2、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管护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深入监管区,检查指导管护人员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检查巡护日志记录情况并签署意见。

4、保证监管区各类保护设施和标志完好。

5、监管所属管护站点的环境绿化和卫生清洁工作。

6、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管,及时纠正管护人员的违规行为,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7、对林区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发现森林火情,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原因,调查损失。发现有害生物,及时上报。

8、监管员未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六、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管护人员巡山前要将巡山线路、时间告知其他工作人员或家庭其他成员。

2、巡山过程要充分准备必要的饮水、食品,严禁管护人员巡山时吸烟。

3、管护人员居住和巡山线路要严禁在陡坡、泥石流、滑坡、林木易风倒等隐患地段。

4、不在恶劣天气进行巡山,巡山过程中如遇恶劣天气,要避免在孤立木下避雨或打电话,避免在沟底和路面较滑的地方驾驭摩托车、骑马和行走。

5、驾驶的摩托车必须要有牌照、保险等,驾驶员必须要有驾驶执照。

6、驾驶摩托车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过程必须配戴安全头盔,严禁使用无照黑车。

7、严禁赤脚、穿拖鞋、酒后驾驶摩托车和骑马。

8、驾驶摩托车要严禁携带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人员。

9、管护人员住房的用电线路要严格按标准架设,杜绝安全隐患,工作、生活用电严禁超负荷。

10、管护人员的生活用火,必须要设在草垛的下风口,并保持30米以上的距离。

11、居住地点应有一定的防寒条件和设施,保证燃料充足,避免冻伤。春秋两季的雨天和冬季取暖要注意疏通烟道,避免煤烟中毒。

12、在巡山时发现偷盗木材、森林火灾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情况时,要在充分保障自身和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及时上报、积极制止,并组织人员积极扑救森林火灾。

13、管护人员超出自己的管护范围外出,要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

14、牢记本单位业务主管人员的电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就近求救,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1、负责本管护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按林场下达的监测面积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要充分发动群众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2、负责定期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及时向林场上报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数据,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监测对象:云杉雪枯病、云杉落针病、云杉根小蠹虫、泰加大树蜂、苹果小吉丁虫、杏皱小蠹虫和鼠害。

3、报告和联系:管护所(站)监测点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立即报告林场,林场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有害生物疫情必须2个工作日内上报局森防站。

4、考核与奖励:将监测工作纳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全过程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制度,林场森防站对管护所(站)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同时,森林监测面积及防治情况列入林场和各管护所(站)签订的责任状中。

对监测工作认真负责,年终能完成各项任务有突出贡献者应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与适当处罚。

八、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2、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

3、开展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管理工作。

4、开展辖区内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

5、开展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6、开展辖区内湿地资源保护工作。

7、参与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研与技术推广工作。

8、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的相关活动。

9、加强业务学习,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10完成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其它工作。

九、林区管理制度

1、凡进入林区人员应接受林区安全知识教育。

2、进入林区人员须持有“进入林区许可证”或有效证件。

3、进入林区人员不得破坏森林资源(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

4、遵守林区用火规定,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林业标志。

5、进入林区人员要接受管护人员的检查、管理。

6、如发现火情,进入林区人员要尽法律规定的义务,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7、进入林区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实行登记管理。

十、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森林防火按行政区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计划、财政、气象、交通、邮电、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2、森林防火以管护站为基本单位实行管护区域承包责任制。各管护责任区要加强巡护、设卡检查、控制火源、消除隐患。防火期要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吸烟和一切野外用火。

3、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防火意识,提高“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

4、加强对进入林区车辆及人员的管理,凡进入林区的非山区林业工作人员需经管护单位同意,并持有林场核发的“进入林区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林区。详细记录进出林区车辆及人员的单位、姓名、车号、时间等。

5、防火期内,各级护林防火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积极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影响面大、危害深远。遇有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护林点和管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往扑火现场,并随时上报火情和扑救情况。

7、建立防火奖惩制度,对护林防火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8、管护人员要认真做好地面巡护工作,遇有火情要立即报告,并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管护人员必须立即赶往扑火现场,并随时上报火情和扑救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森林火灾案件调查。

9、森林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十一、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1、由森林资源主管部门或管护实施单位划分责任片区,制定巡护路线。管护人员要严格按巡护路线进行巡护,并遵守有关巡护安全制度。

2、认真安排每个工作日的巡护路线,重点管护期每月巡护25天以上,一般管护期每月巡护15天以上。每月至少将责任区巡护二遍,不留巡护死角。

3、巡护过程中要做好巡护记录、详细记录当天的起止巡护路线、发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内容。

4、严格检查进入责任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对毁林开垦、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乱砍滥伐林木、啃食损毁幼苗幼树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做好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害生物发生蔓延情况。

十二、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管护所夏季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全所人员集体学习,冬季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全所人员集体学习。

2、二人以上的管护站每月组织一次全站人员集体学习,每半月进行一次以上自学。

3、管护所夏季每两个月集中时间组织一次以上全所人员集中或分散的宣传活动,牧民上山和旅游旺季应加大宣传力度和次数。

4、管护站夏季牧民上山和旅游旺季每星期进行一次宣传活动。

5、学习内容以国家、自治区的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国家级公益林等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以及局、场制定的规章制度,本单位本辖区基本情况,林业知识等材料为主。

6、学习形式应采取多种多样,学习时间应根据管护工作的需要灵活调配。

7、管护所、站的学习材料、学习记录、学习考勤、学习心得、宣传活动的有关内容及形式等要保存归档。

8、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天保工程、森林防火等各类培训、学习。

十三、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为提高森林资源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合同提供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办法(试行)》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如下:

1、巡护——30分

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4-20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

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考核本项分值。

2、巡护日志——10分

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护日志。巡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缺一天扣0.4分。

3、管护任务——30分

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封育区和幼林地内无牲畜啃食践踏幼苗幼树者得5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6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扑救,没有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得6分,否则不得分。管护区发生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或无案件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4、案件报告——5分

发生林政案件及时汇报,不扣分。

5、出勤——15分

全年无缺勤15分。每旷工一天扣3分。

6、业务学习——10分

按时参加得5分,每缺一次扣1分。培训学习考试5分一依据考试成绩确定所得分值。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考核三种形式。采取走访调查、实地察看、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

2、按以上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定结果。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奖惩办法

全年月平均出勤22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优秀等级的,支付全部管护合同规定的劳务报酬,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合格等级的,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下,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劳务报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管护聘用合同:

1、全年无故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2、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

3、考核不合格的;

4、责任区发生森林火灾后,不及时上报,不组织扑救、有害生物未及时上报;

5、责任区发生毁林开垦、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乱砍滥伐林木、损毁幼苗幼树,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6、对于严重损毁基础设施行为,没有进行制止的。

7、管护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解除合同的事项。

十四、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管理,督促管护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工作日数不少于22天。

二、实行请假、销假制度

1、有事必须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分病假和事假。

3、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无请假审批单或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过假期而不销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5、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程序重新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考勤管理

1、考勤由各管护站站长记录。

2、考勤结果分迟到、早退、事假、病假和旷工五种。

3、管护站站长应每天检查管护人员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每月25日前将本月考勤报管护所——工程科——森林资源管护实施单位。

四、考勤统计及使用

1、集体活动迟到15分钟记迟到一次,60分钟记旷工一天。三次迟到做一天旷工处理。

2、集体活动早退15分钟记早退一次,60分钟记旷工一天。三次早退做一天旷工处理。

3、事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

4、病假一天扣除当日50%管护费用。

5、旷工一天扣发3天管护费用。

6、国家法定节日管护员可自行调休。

十五、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档案分为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两类。技术档案包括资源档案和管护经营档案等。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制度法规档案和权益档案等。

2、主要建档材料

(1)森林资源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图、文、表等成果(电子介质)资料、管护实施方案、森林资源调查和各种检查材料;资源监测数据采集资料;资源统计年报资料等。

(2)森林管护经营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经营阶段(管护、抚育、改造、营造、更新、利用等)全过程的技术资料;林政案件调查处理资料;施工作业验收资料;科学研究;森林巡护、上级检查考核、学习培训、宣传活动的文字、视频、图片等资料。

(3)财务档案:包括投入与收益资料。

(4)制度法规档案: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建设与管理法规、规章、办法、规定与制度等;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开工与竣工日期、工程质量验收等资料。

(5)权益档案:包括管护单位批准建立文件、机构设置与编制文件、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林地权属证明等。

3、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档案法》、《保密法》,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4、国家级公益林档案除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保存外,国家级公益林技术档案由管护实施单位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以备查用。巡护日志保存5年。

十六、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热爱本职 高度负责 艰苦奋斗 坚守岗位 谦虚谨慎 实事求是 严格管理 质量第一 客观公正 依法办事 科学管理 讲究实效 廉洁奉公 不谋私利团结协作 真诚服务

管护所站制度牌内容方案

管护所站制度牌内容包括15个部分:即

1、管护所长工作职责

2、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3、管护员工作职责

4、监管员工作职责

5、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7、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8、林区管理制度

9、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0、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11、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2、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4、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5、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管护所制度牌内容:

1、管护所长工作职责

2、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3、管护员工作职责

4、监管员工作职责

5、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6、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7、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8、林区管理制度

9、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0、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11、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2、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4、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5、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管护站制度牌内容:

第一方案:

1、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2、管护员工作职责

第二方案:

1、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2、管护员工作职责

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5、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6、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方案:

1、管护站长工作职责

2、管护员工作职责

3、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管护所(站)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职责

5、管护所(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工作职责

6、林区管理制度

7、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8、森林资源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9、管护所、站学习宣传制度

10、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1、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12、国家级公益林档案分类及管理制度

13、管护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篇:森林管护制度

森林管护制度

为切实保护好重庆黑山谷内的森林资源,加大对森林内林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维护景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景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广泛宣传林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专职护林员要有明显标志,经常性的巡山查看,并做好巡山记录;

3、发现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林区违章用火、火灾隐患、捕猎、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

4、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和病虫害及时上报;

5、禁止牲畜进入林区放养等活动,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随意践踏幼苗、景区内花草树木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禁止游客在景区内攀爬树木、采摘花果、枝叶,随意刻画等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7、景区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

8、发现森林病虫害,应积极请示森林病虫害专业防治部门制定防治方案,并积极组织防治。

9、禁止游客进入严禁进入的林区内游玩、野炊、嬉戏。

第四篇:项目管护制度

项目管护制度

为了确保我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克服“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养护”的问题,做到建管结合,落实管护主体和相关责任,建立管护制度。

一、管护人员的确定

在农村公益一事一议项目建成后,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管护人员或通过通过项目负责人重新提出的管护人员,必须是负责的村内群众且具有履行管护的能力。

二、管护责任的落实

对明确的管护人员,在项目建设完工后的三个月后,就必须规定的管护地点进行管护。如有群众三次反映无人员到位,村支两委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就必须调查处理,要求管护人员迅速落实,对拒绝落实的,应立即更换管护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不定期检查管护情况,每半年向村委会汇报管护的情况,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三、管护标准

工程项目竣工后,坚持“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

一是水利工程管护标准:水利设施定期检查,渠道、出水口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清淤、疏浚。

二是村内户外道路管护标准:路面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

三是其他一事一议项目的管护,必须经常检查,及时修补,保证长期完好地使用。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

(1)村内户外道路:村内户外道路及其他公益性设施可采用村民定期进行了维护、保养。

(2)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对项目设施有损坏的自然村、组要自觉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必须按照“村规民约”进行相应处罚。

(3)落实公益事业项目管护人员,并通过一事一议办法给予适当的管护费用。

五、工程管护措施及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项目建成涉及的自然村、组要首先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建设,每项工程都不能低于设计标准。

二是严格执行工程管护制度

所有的竣工项目,民主管理委员会及村支两委都要制定详细的管护制度,做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确保工程永久完好无损,正常使用。

六、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项目自然村、组要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等到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五篇: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XX乡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XX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 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经XX村民委员会组织用水户充分讨论决定对水池、水窖设施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和渠道等农灌工程设施组建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收费;统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下列XX人组成。推选田景全同志为管委会主任,吴德云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兼任会计,宗廷义同志为第二副主任兼任出纳,柳尧富同志为常务委员;成员为:XXXXXXXXXXXXXXX。工程管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行重新选举。

第四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主任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计划、重要事项及大额开支,并组织落实执行;

(四)、监督所属用水小组及聘请的管护人员对制度执行履职检查和考核;

(五)、定期组织用水户开展冬、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一副主任职责(兼会计):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示年终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四)、将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协助第二副主任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副主任职责(兼出纳):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费、损失赔偿和筹资等的征收,具体填写收款收据;

(二)、负责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三)、负责严格按报帐审批程序支出各类款项;

(四)、协助第一副主任对各用水小组和聘请管护人员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五)、协助第一副主任进行各工程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收支公告公示工作。

常务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委员职责:

管委会委员均为各工程受益区村民小组长

(一)、参加管委会办公会议,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维护本辖区内水利设施,组织本辖区用水户对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

(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管辖范围的用水调度、工程防汛渡汛;

(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水价,按时收缴本辖区内的水费并上交管委会; 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五)、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一章 工程管理养护

第五条 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 以及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

第六条 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

第八条 管委会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镇水管站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行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坝上下各30米以内,主干渠沟埂两边各5-10米以内,支渠及田间渠

道沟埂外延各0.5-1米以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点方圆30米以内;取水池、供水调节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小型蓄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水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小塘坝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和坝、泄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以内。

第十条 工程管护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一是监督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物;三是管护范围内无林木刺棵、杂草和农作物。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计划,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时每年组织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

第十二条 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三管、四护”。“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

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乡水管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二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 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口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300—500元开口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口接管。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口安装管道的,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三章 水费征收及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昭计价[202_]571号《关于XX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永计价[202_]29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5元/年,水田每亩10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12元/年。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实行一户一表及户均制。安装了水表的人饮工程水费实行“保底”收费与正常用水量加超量加价相结合的原则收取,即:每户每月用水保底量为2m3。根据新民村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和人口情况,经用水户代表讨论决定,人饮工程收

费标准为:0.8——1元/ m3,超标准用水水价为:2.5元/ m3;未安装水表的人饮工程按照每户每年50元或者每人每年15元计收。水费主要构成为维修养护费和工程大修积累基金(占水费收入水平的35%)、管护人员报酬(占水费收入的45%)、办公费和管委会组成人员误工补助(占水费收入的20%)。

第十九条 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费实行一次性征收,在当年的三月底前征收。人饮管网供水工程的水费按季度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季度末。水费征收逐户造册建立台帐,并向用水户出具水费收据。

第二十条 水费管理

(一)水费和相关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会统一征收,存入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可跨年结转继续使用。同时接受乡政府及农经站审查和用水户监督,水费收支情况按向用水户公布。

(二)水费取之于用水户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会设专人分工程立册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管委会管理工程以外的其他开支。

(三)辖区内各件工程水费收支分别建立台帐,若某件工程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而本工程维修基金不够修复支出时,可在其他工程维修基金中借支,由该工程所收水费逐年偿还。

第二十一条 水费使用

(一)原则:水费使用必须坚持有效合规使用、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努力降低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二)使用范围:

1、工程管护承包费;

2、工程的岁修、维修、治理、养护、改善及防汛等项目所需经费;

3、管委会管理人员的补助、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等;

4、组织管理的宣传、会务人员培训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数额在3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委员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报销的支出凭据,须有管委会主任的审批和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应注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方可报销,出纳必须严格把关,会计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对手续不全的可不予报销;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财务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用水户集中张榜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四章 工程维修改造与投劳集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会拟定出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户投工投劳或集资的,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组织用水户进行分摊筹集。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水户都有参加工程防洪渡汛和应急抢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属特困户的水费及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投劳集资的减免,由管委会提出方案,经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辖的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做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第三十条 人为损坏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在2天内修复;取水口或分水码口遭到破坏,当事人应在1天内修复。对拒绝修复者除收取修复工

程所需全部费用外,另处以200—500元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或使用水量追缴水费或补偿受害者相应损失,对拒绝不交者可以用物资折抵。

第三十二条 渠道上挖缺口放水、堵码口抢水或任意在管道上破口接水者,按偷水论处,每次处以200—500元工程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和用水量追补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不得拖欠水费。对拖欠者从次月起按日交纳1%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费前可对其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通过的兴建、更新改造或修复损毁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用水户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绝交款的,管委会可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停止供水;对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费的1-3倍的损失赔偿。

(一)拒绝交纳水费的;

(二)对兴建、更新改造或维护工程的投劳集资分摊费用拖欠两个月以上或拒绝交纳的;

(三)私自拆卸、改装工程分水码口等设施的;

(四)拒绝接受工程管委会或管护承包人对分户设施检查的;

(五)私自拆除量水装置和限制供水装置设施或用水户龙头、水表损坏不及时申报进行修复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500元的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安全的;

(二)在库塘、水池、水窖、管网、渠道建筑物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三)在库塘、水池、管道、水窖、渠道等建筑物钻孔、打洞造成渠道等水工建筑物损坏、管道变形影响正常能水和用水秩序的;

(四)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

(五)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利用渠道作运输工具放竹放木的。

第三十七条 非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必须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满足其他用水户正常用水条件下方能使用。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处予50—100元损失赔偿费,并强行停止用水。

第三十八条 上列各类损失赔偿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情节和损失情况具体决定,并组织收取。其收入用于对工程管理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占40%)和补充管委会办公经费及相关人员补助(占60%)。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九条 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奖为主、以罚为辅、施奖公正、处罚合理”。

第四十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与物质奖励。

(一)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二)预交水费或按时交清水费者,视其情况予以优先供水。

(三)对发现工程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发现人为破坏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会报告避免重大损失者,给予100-200元的现金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新民村水利工程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_年10月1日起执行。

XX

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援建水池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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