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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搞定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强烈推荐)_9_5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7-44911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5 08:36: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半天搞定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强烈推荐)_9_5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1.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政治性。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彻底的人民性。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3.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基本国情出发;在内容构成上,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4.充分的开放性。古今中外、与时俱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3.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

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2)列宁的法治思想。列宁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3)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毛泽东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①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③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以法治国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的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的成分。

3.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资本主义法治思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1.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2.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悲剧,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反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②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⑥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四个阶段:

(1)第一次创新:将乌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宪法。

(2)第二次创新: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3)第三次创新: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入宪。

(4)第四次创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个方面:法制建设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思想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2)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1.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2.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主要内容有:①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②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④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

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4.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二、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2.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②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③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④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三、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2.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3.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①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②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③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3.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4.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四、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

2.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

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

2.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3.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

五、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2.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3.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制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是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①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②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③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④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⑤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完善立法

(一)坚持科学立法

(二)坚持民主立法

(三)坚持法制统一

(四)坚持体系完备

二、坚持依法行政

(一)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

(二)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三)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四)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五)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严格公正司法

(一)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三)努力树立司法权威

(四)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

四、其他基本要求

(一)加强制约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自觉诚信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三)繁荣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坚持依法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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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转贴)大学生应树立怎样的法治理念?如何加强法律修养

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探索

韩世强 陈秀君

(浙江 宁波 浙江纺织服装学院职业法制教育研究中心 315211)

摘要: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然而,实践中源源不断的各类大学生犯罪现象,频频向我们告示: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课并未让学生们真正懂法,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走到了非改不可的尽头。鉴于此,本文拟将从教育学和法社会学视角对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合理性改革予以多维度探索。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养 法制教育 改革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

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4]

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5]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问题的近忧和远虑,笔者将进一步谈谈几点近期形成的关于“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积淀。

第一、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

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第二、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

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适当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无不可。比如:运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成为课程的主体,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老师不断提出问题,引出各种可能性,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其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这样学生掌握的知识就会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又比如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样化安排,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例进行课堂分析和讨论,让更多的同学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其优点是能让更多的同学参与案件的分析,容易从群策群力的多种方案中,鉴别、筛选、产生最佳方案,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而且使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老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大案提供者,而是平等的案件参与者和学生的帮助人;再如打破课上与课下的界限,书本与现实的分割,开辟第二课堂教学,经常性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面对面的亲临感受和事实分析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以此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形成待人的态度和处理有关问题的方法„„,等等。

另外,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也不是凭给某年级的某部分人上某门课程能做到的,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不能断线,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当然,这要遵循一般的学校教育规律,不可能大学几年都开法律课,而要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专业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事实上,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学生“内在性”地消化与专业知识密切关联的、在学生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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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试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测试题

部门: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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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

2、服务大局必须做到、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3、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保证。

4、严格依法办事就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5、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

二、简答(每题5分,共50分)

1、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哪六项原则?

2、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3、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4、为什么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5、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6、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7、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8、服务大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9、对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求以人为本,落实执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有哪几个方面?

10、服务大局工作中应处理好哪三个关系?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试述如何做到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与政法工作实际相结合?

2、简述为什么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

填空

1、依法治国

2、胸怀大局

3、党的领导

4、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5、服务大局

简答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

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2、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

3、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

受监督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服务大局是解决政法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客观需要

5、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

保证;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既领导人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6、一是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四是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队伍建设进步加强

总之,要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真正使广

大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7、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8、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保障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9、勤政守法、甘当公仆、文明执法、清正廉洁

10、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关系。

二是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论述

1、一是紧密联系思想实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二是紧密联系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进一步促进公正执法 三是紧密联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际,推进政法工作的改革创新

四是紧密联系执法活动的实际,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推进政法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既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更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努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全面抓好各项工作。

2、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

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总之,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有丝毫动摇。否则,就不是一个合格和政法干警,也不可能完成好肩负的职责任务。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体会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体会

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道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2007-12-18 19:15:3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2)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

“执法为民”无小事 一叶一枝总关情

各位好!我来自××市公证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执法为民”无小事 一叶一枝总关情》。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中,就

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原创:作为我们司法部门,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就是准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密切,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我们在工作中适用法律必然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也事关执法形象。“执法为民”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提高执法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遗憾的是,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某严重失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重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损害公

证工作公信力的彩票欺诈事件。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相关教训,在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道德修养。

如何在公证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在受理业务和审查出证的过程中,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地出证,以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诉讼,“为民服务无小事”,这个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求我们认真、细心。现今中国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当事人,包括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记得有一次,一位中年妇女带着女儿前来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遇车祸死亡,在合肥遗留有房产一套,这对母女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我处接待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耐心地向她们解释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除她们母女外,若被继

承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她们到死者生前单位出具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天,这对母女带着亲属关系证明来了,但证明上对死者父母的死亡时间却含糊其词,公证员为慎重起见,数次到死者生前单位了解情况,并和死者父母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终于查实原来死者的母亲尚健在,但远在浙江乡下务农,根本不知道对儿子的房产享有继承权,原创:经过公证员的多方协调努力,死者的母亲最终获得了房产折价款四万多元。我们为这一结果感到由衷的欣慰,因为,我们深深地知道:法律应当公正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试想,如果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者马虎应付,那位远在农村的不幸母亲的权利谁来保护?如果公证员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下去?所以我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应当是我们法律服务人员“执法为民”的前提和

本质。其次,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当尽量给当事人提供方便,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人民群众服务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作为一个刚刚从事公证行业的新人,这一点我在处里的老同志身上学到很多,在受理群众来电咨询和接待时,我处无论是主任还是普通公证人员,都能热情、耐心而又详尽地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把每一次解答咨询都看作是对法律的宣传过程;在办证过程中,对于一些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我们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尽量有利于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多次利用周末和中午休息时间开展上门服务;我处每一位公证员每年都自觉办理一定量的法律援助业务,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还一贯注重办证效率,使当事人的需

要能够及时满足,当事人的困难能够及时解决。当一份份精心装订好的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的时候,当当事人的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的时候,我们真切地感受到,这,就是我们公证人的价值!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所做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路漫漫其修远兮”,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许许多多个日子我们还将这样走下去。

我的演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我心中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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