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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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念障碍与技术性难题
系统法学是将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想、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统,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已经面临急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既不仅要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统技术学、应用学和科技成果来定量表述法律现象,构造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新图景。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统一合流的普遍性问题,这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某些由来已久的“鸿沟”。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研究对象的差别,自然科学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自然现象或较为简单的机能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科学则主要以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的巨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理论体系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理论在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别。
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存在上述观点所说的“鸿沟”。由于系统科学主要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法学又属于社会科学,上述观点无疑隐含着认为系统科学和法学也存在“鸿沟”的观点。这个隐含着的观点无疑构成将系统法学引进到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认识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加深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认识的问题。
提出量子论的普朗克(M.planck)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存在着由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个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系统”、“信息”、“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们不只是概括物质世界或思维中某一领域或某一比较狭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现象和一切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一般规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中心的系统科学,用整体论的、严谨精细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填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冲破因专业划分过细而形成的学科间的屏障。”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法学研究中,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化出一条界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系统科学与法学不是同一层次的知识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系统科学与法学存在研究对象的差别而构成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
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相比于系统科学,目前的各种法学理论在理论的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离的,有“鸿沟”的。在某种意义上,系统法学正是为了使传统的法学理论在这几方面有所改观而兴起的。如何使系统法学具有某种程度的可预言性、可重复性和清晰性,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技术性难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启示。经济学和社会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与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在直观的形式上和实质的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亲和性”,这使得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容易地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并建立相应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参考这种思路。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系统法学理论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一个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而其对系统科学有怎样的认识和理解,又决定着其如何将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决定着其怎样研究系统法学。系统科学,首先是我国系统科学界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系统科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框架,我国系统科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法学学者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对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法学研究,法学学者也不必对这些数学知识要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要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有正确的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进行富有成果的系统法学研究。至于什么属于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统科学学科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系统法学研究中,我们既应当尊重目前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共识”,也很有必要从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形成我们自己的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的理解与认识。任何学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识结构背景下产生一些法学理论观点的,这些观点是先于他们的完整的法学理论而在头脑中就形成了的。这些观点可能是研究者们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论或观点的激发而形成的灵感。这些观点一旦确定,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和指引,或者说受到相应的束缚和制约。在那一层次、那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比如,将法的现象视为阶级现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阶级分析法学。系统法学也同样对法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或定义,既法或法律是系统。系统是个抽象的概
第二篇: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中国系统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一、系统法学流派的兴起与现状
将系统科学引入法学领域的尝试,自系统科学问世之初就已经开始。一般认为,控制论创始人维纳所著《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一书,是系统科学与法学的最早结合。维纳运用控制论的一般原理对有关法律、正义、道德、社会控制等问题所作的“纯技术性解释”,为人们从全新的角度追踪、控测、确定和把握复杂纷纭的法的现象勾画出了另一番图景。
1979年11月10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发表了《大力发展系统工程、尽早建立系统科学体系》的文章,将法治系统工程列入了系统工程体系,从而为系统科学引入法学指出了方向。1981年11月,吴世宦发表了《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浅议》,率先倡导运用系统科学分析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随后,《潜科学》登载了李克强的《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法学杂志》发表了罗辉汉的《关于开展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刍议》、《略论法治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法学季刊》刊出了李昌麟、周亚伯的《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等,拉开了我国法学界引进系统科学及方法的帷幕。
1985年4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会议讨论的主题包括:
1、关于我国法学落后的原因和法制建设、法学研究的现代化、科学化问题。代表们认为,法学落后于现实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是受了苏联研究模式的影响,满足于线性的“分析-综合”式研究方法,忽视对法和法律现象作系统的、整体的和多层次的分析。必须引进现代科学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以实现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代化;
2、关于把现代科学方法和最新科技成果引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领域的问题。代表们提出,为了实现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的现代化,需要引进电子计算机等科技装备,建立法制信息库、资料检索中心等,需要引进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主要标志的现代科学方法;
3、关于法制系统科学和法学流派问题。代表们认为,法制系统科学作为法学的一门边缘学科已经形成,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方法、内容,不能纳入传统法学的分类体系。有些代表明确指出,自1979年以来,法学界已经崛起一个新的法学流派,即“系统法学派”。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某种意义上,1985年是我国“系统法学”诞生之年,“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是系统法学诞生的标志性事件。
此后不久,在一部分法律学者,尤其是中青年法律学者中间,形成了一种“言必称系统,动辄谈信息”的热潮,讨论法学系统方法和理论的文章日渐增多,人们热切期望法学与系统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的产生,从而给尚处于潜科学状态的研究方向分别命名为“法制系统科学”、“法治系统工程学”、“数量法学”等。曾经一度,系统法学的风行成了法学界瞩目的焦点。在技术层次上,从事系统法学研究的学者们确曾为系统科学与法学的结合作过力所能及的努力。
应当说,这场主要由中青年学者发起的系统法学运动,为传统法学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在传统法学理论与方法的更新方面独辟了一条新的道路。自从系统科学引入法学后,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比较明显的改观。至少,法学界认为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代表的新的科学,特别它们的一些思想、概念和方法,如整体性、目的性、定量化等,对法学研究来说,是有启发的,有助于法学研究者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然而,“系统热”象其他法学热潮一样,在一段时间的“喧嚣”之后逐步趋向沉寂,并受到所谓的法学“假系统”、“伪系统”的指责。这就迫使我们反思:在法学研究中到底能不能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应该在何种层次和水平上使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怎样寻找两者合流的技术性关节点?
现在来看,当时的法学系统热或者系统法学热的兴起与沉寂都是很好理解的。当时我国的法学理论仍然是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理论,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流派还没有更多地进入中国,中国法学界有所介绍的西方法学思想和理论也常常被视为“腐朽的”、“反动的”或“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与政治距离比较远又具有思想解放和学术创新意义的系统法学观点自然会形成一种热点和焦点。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的核心任务是恢复法学学科建设和打破思维禁区,任何法学理论创新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应当说,系统法学的兴起的真正意义在于解放思想和对苏联法学传统进行批判,是对我国法学理论以及法学方法更新与创新的一种深沉的呼唤。那时的系统法学是一颗种子,还缺乏茁壮成长的各种环境因素。
研究系统法学,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学者熊继宁是重要的倡导者之一。他是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进行研究的。在他的为纪念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谈论会召开15周年而写的XX年发表的《系统法学在中国》一文中,[1]他阐述了对系统法学的一些认识,可以说构建了一个庞杂的系统法学理论框架。
熊继宁认为:以系统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方法和以计算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在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引进所形成的学术思潮,被誉为“系统法学派”。系统法学是一个方法学派。遵循其工作范式,在研究中将会出现以下特点:从单因素、单方向的思维过渡到系统、综合、整体的思维;从静态的分析过渡到动态研究;从单纯进行质的描述,过渡到辅之量的说明;从过去→现在,过渡到过去←→现在←→未来;从传统哲学结论的简单演绎,过渡到在系统哲学原理的指导下,使用现代科学方法解决问题;并力求规范研究、行为研究和价值研究三者的统一,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结合,决策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关照。在此,熊继宁肯定系统法学是可以进行价值研究的,这与下文将提到的有的学者对系统法学能否进行价值研究的怀疑有所不同。熊继宁认为:对系统法学的目标描述可从学科结构和实践效果两个层次进行。从学科结构目标来看,由于系统科学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的引进有三个层次,即系统学、系统技术学和系统工程,相应地,系统法学内部结构也有三个层次,既法系统学、法系统技术学和法制/法治系统工程。从实践效果目标来看,系统工程运用于法制建设,可以实现六大目标:法制信息库、计算机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专家系统、系统识别、立法系统工程、法制和法治系统的体系。系统工程方法和系统学(系统工程的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需要完成四大任务:法学研究与行为科学、系统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建立社会行为控制模型、建立法制-法治系统工程的专门研究机构、人才培养。上述学科结构的三个层次和实践效果的六大目标和四大任务,构成了系统法学的目标系统。
总体而然,熊继宁的研究成果并没有超出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的探讨,没有解决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在20年左右的时间里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还不能成为一种严格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熊继宁在《系统法学在中国》中充分体现了一个执著的学者对系统法学流派和系统法学理论的热切期望。他说:
20年过去了。当一批“初生牛犊”,已历经风雨、饱尝艰辛,且面临严峻挑战时,系统法学是否还是那样充满自信、雄心勃勃、矢志不移呢?
于洪军也是我国系统法学流派和系统法学理论的倡导者之一。在其《系统法学大纲》中说道:我是主要运用系统科学的方法,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社会作为各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在这种不断运转着的系统中观察和研究法现象的。这样观察研究的结果,便是新的法的概念的形成,同时又看到了法是根源于多数人意志的;看到了法的社会系统运行唯一依据的功能;看到了社会系统的依法运行方式及运行基本规律。这时再回过头来审视法学这门科学,便又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于是便形成了我的“系统法学”理论。诚然,这一理论尚需充实和完善,但我深信它对人类社会的法的解释是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它理所当然为我所钟爱,不过,我同样会为它可能遭到证伪而高兴的,因为这甚至也是一种科学上的成就。于洪军在他的这篇论文中的有关论述既没有运用系统科学的概念和术语来说明和解释有关的法的现象,也没有将他的有关论述归结为一些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原则,虽然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学概念,而且有关法学观点确实有独到之处,但是他的这篇论文还不能称为严格意义的系统法学的研究,而是一种具有相当的实证主义法学色彩的研究。[2]
二、关于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
虽然我国法学界很少有学者将系统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而致力于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但是,10多年来,在法学方法论范畴内,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一直受到了我国法学界的关注。不过很多关于系统科学方法的介绍和探讨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前后相继的状态,在后的介绍和探讨未必比在前的更为合理和全面。而且在总体上是在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范畴内来介绍和探讨系统
科学方法。这些研究成果的角度和着重点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都构成我们今天深化系统法学研究和构建系统法学论述体系的基础、出发点或参考资料。
XX年出版的卓泽渊主编的《法学导论》介绍了许多法学方法,包括哲学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经济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系统科学方法是其中之一。《法学导论》认为,以“系统”范式为核心和主轴的系统思维,可以引发法学理论的某种程度的变革:通过引入系统思维方式,从总体上改革由单线思维方式所决定的法学理论框架和法学理论模式。“系统”概念发展到今天,已不仅仅是看起来平淡、抽象而空洞的概念,而是充满了隐秘、内涵和爆炸的潜力,是一个新的科学范式,它区别于古典科学的分析性、机械性和单因果关系模式,而在世界观和思想方法方面进行重新定向,并孕育着难以估量的前景。[3]系统科学方法是包括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在内的现代科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综合性和最优化等特点。系统科学方法与传统的因素分析法和单线因果模式相比,具有根本不同的分析框架和思路。因素分析-线性组合的传统认识程序,不同于系统综合-系统分析-系统协调的现代认识程序。这是方法论和认识程序上的重大变化。根据系统科学方法的原则和程序,结合法学研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情况,系统科学方法的应用范围和思维优势,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4]
第一,把法、法制、法治看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机械整体;用法的多维联系模式,如功能联系、结构联系、层次联系、信息联系、反馈联系取代法的线性因果模式,或用多向的因果联系代替单向的因果联系;用动态的观念代替静态的观念,把法、法制、法治既理解为历史的运动过程,也理解为横向的递进、演化过程。例如,研究法治问题,依据系统哲学观和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建立多种模型理论:
1、“社会-法治”模型,分析法治与社会的整体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模式,解决法治的社会化和社会的法治化问题。
2、“法治价值-法治技术”模型,探索法治的结构、要素和横向的整合问题。
3、法治发展的动态模型,运用前两种模型理论,探讨法治的实现机制和过程等。
第二、定量分析。现代系统科学的重要基础,就是现代科学技术所提供的一套数学理论和运算工具。这些数学理论和运算工具可以定量地处理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联系,精确地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使系统科学成为定量化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是实现法学定量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如通过灰色系统数学模型进行犯罪预测;根据法律的数目,法院人数、收案数、结案数的历年变动情况,计算出法院系统的承受能力,并做出今后变化的趋势预测,为司法改革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三、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即通过专门的工程技术建立法制运动的可操作机制,如法治系统工程、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犯罪预防系统工程和行为控制系统工程等。系统科学方法既是认识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也是调控法制(法治)实践的方法。理论认识和实践调控在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工程技术的内在逻辑机构中统一起来,为理论的实践化和实践的科学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第四、追求和实现最大优化。系统科学方法应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法制、法治的最优结构、最优运行、最优效果。系统科学方法不仅是抽象的思维方法,而且是为追求和实现最优化目标而建立起来的具体方法、技术和手段。
《法学导论》中对系统科学方法的上述认识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80年系统法学兴起时的水平,这种认识大致与熊继宁在《系统法学在中国》一文中的观点相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学导论》认为,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现代法学方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既有独特功能,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如法治的价值基础问题,法治与人性、法治与权利、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等等问题,就是系统科学方法所无法说明的。[5]
在XX年出版的田成有所著的《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田成有认为,目前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中常用的法学方法有功能主义、现象学、结构主义、系统论、冲突论、进化论、行为主义。系统论作为一种法学方法,主要是通过分析作为研究对象的系统的内在结构、机制及其与外部系统(环境)的关系,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进行宏观的、动态的观察和描述。由于系统论的方法借助于系统、分系统、输入、输出、反馈等一系列独特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可望排除法学研究中由于使用普通语言所造成的混乱和误解,使纷纭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得到清晰、全面、准确的概括和分析”。系统论方法在西方法学研究中虽然受到了比较普遍的重视,但是主要限于实证操作方面,尚难以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6]
比较而言,1992年出版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关于系统科学方法的探讨和见解确是更为深刻的,更有学术价值的。对于现实的还没有确立和完善起来的系统法学而言,这本著作中的有关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法学的探讨和见解是超前的。如果能够适当地解决和回答这本著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系统法学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确立和完善起来。我们有理由这样设想:如果系统法学能够真正发展成为一种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那么,《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对系统法学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里程碑性质的。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认为:法学吸收新科技成果,引进系统科学方法,不是任何法学家主观好恶的表现,而是文理渗透、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合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统一的大趋势在法学领域的反映。但是,如果法学研究者不能清醒地把握我国法学研究发展的脉络及现状,不能详尽地估计到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和水平等素质,不能处理好系统科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方法的关系,那么可以想象,引进系统科学的努力将成为不能实现的良好愿望而已。正像系统科学的整体特征一样,系统科学方法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讲也具有“横断联系”的特征。它在体系上不是拘泥于某一特定的方法形态,而是为各种科学方法提供相互交流的网络和渠道,系统科学方法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必然促进传统法学方法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被系统科学丰富和发展了的哲学方法用来指导我们的法学研究,肯定会扩大传统法学的研究视野,拓宽新的研究领域。系统科学方法可能会推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一个能包容自然科学和法学的更大的发展空间和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去。系统科学方法的引进,不可能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取代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很明显,系统科学方法要实现这种企图,至少面临两个严峻的事实:它必须逾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它必须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的滞阻力。看来,任何人都还不能武断地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能量做出乐观估计。[7]我认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似乎间接地表达了一个大胆的观点:如果系统科学方法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逾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鸿沟,并突破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的滞阻力,就可能实现一种企图,就是说可能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相当程度地取代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和传统的法学理论。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还认为,法学引进系统科学方法,不是简单照搬而是主动改造。在法学研究中,如果生搬硬套甚至错用系统科学、自然科学的术语和概念,就会降低了系统科学方法引进法学领域的水平和层次,就会不自觉地失去了一部分人对系统科学引进的关注和支持,就会使系统法学走上“玄学”的道路。所以,要根据法学的特点对系统科学理论和方法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为系统科学与法学的结合找到切实可行的基点或接口。这种基点和接口有这样几个方向:在法哲学研究方向,系统科学的一般原则、概念、原理等,具有重要的方法论价值;运用系统思想来探讨法的质的规定性问题,则可能开辟新的研究途径,开启新的研究思路,从而完善法哲学这种定性描述的假说体系。在实证法学(法的专门理论)方向,运用系统科学及其它自然科学成果,以几个简单的概念、原则出发,推演出各个层次的法律概念、定义、原则,在概念的演化过程中,就能够形成法学范畴、概念的逻辑体系。可以认为,具有这种逻辑体系的实证法学理论,在理论的清晰方面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为建立法学定量分析的公理体系铺平道路。在法社会学方向,法学家与自然科学家可以通力合作,直接引进系统科学及其它有关的自然科学,建立相应的法律系统工程,如综合治理工程,犯罪控制工程等,从而完成法社会学理论从概念推演的公理体系向定量分析的公理体系的转变。[8]
宁杰在其《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一文认为:系统论作为一种思想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建立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理学则是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基石。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间。系统法学与其他学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须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法学的发展。将系统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将它运用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从系统论的视点出发来观照法的基本范畴,提出一套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的分
析框架;二是着眼于其技术应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运用系统方法,如法治系统工程、应用法学中的系统研究等。前者是运用系统思想建立一种法哲学,而后者则是用系统方法解决具体问题,二者同等重要。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系统论是有别于经济的、社会的或语义的分析方法的一种全新的分析范式,而每种分析范式都会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畴、语言和逻辑规则,因此准确定义系统论中法学的基本范畴,确立一种系统论的法律观,也就是上述第一种研究方向就成为全部系统论法学的基石。德国法学的系统理论所做的正是这种努力。但我国20年来的系统法学研究则几乎全部集中于后者,真正运用系统论于法理学研究的极少。在未确立起系统论范式下的法学基本范畴和分析框架的情况下,直接运用系统论于具体操作层面,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发点即在基本理论范畴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统论的模式,从而限制和影响了系统论原理的运用,这是当前我国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大的制约因素。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研究时至少应注意以下问题:应将系统论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社会学结合起来。系统论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思维分析框架,在应用到具体学科时,还必须与具体学科的知识结合起来,才能进行有效地分析。在进行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时,法学知识的运用自不待言,但尤应有意识地结合社会学来进行考察。无论是早期维纳的关于法律的观点,还是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关系都是理论基础之一,法是在与社会系统的互动关系中显现出其本质的,因此,系统论的法律观离不开社会学的考察。只有有意识地、自觉地运用社会学,当然同时也结合其他相关学科知识,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义的成果。[9]
可以看出,宁杰的上述观点,与《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的一些观点有相通之处,并且体现了我国法学界新近对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的进一步深入探索。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季涛在分析了我国“文革”后的法学方法更新与法学理论发展之间的关系后认为,仅仅引进西方的法学方法和法学理论,“总让人觉得少了些什么”,如果我们只能做到这一步的话,那无疑将被锁进别人的路径,失去“无限风光在险峰”的赶超机会。在现时代,无论谁创造了一种新颖的法学方法,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在哲学层次上还是在更为具体的层次上,也不管这种创造是否涉及价值观念,它都能为人类所共享。当然,重视这个大趋势,并不是说可以忽视另一个小趋势,即在发挥我国民族性思维习惯的基础上强调法学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尤其在哲学层面上,中国哲学博大精深,其中许多思想精华是令西方人叹为观止的,比如:西方流行的系统论、混沌理论、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便深受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启发,这也说明中国的思维习惯也许存有一定特殊优势。再比如:中国人生哲学中讲究的“圆通”,与西方实用主义哲学多少有些异曲同工之妙。因此,我们理应正视自己民族思维的优势,在法学方法论上力求创新。可惜,在这一点上下功夫的学者太少了,似乎只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江山作了一点这样的工作。他的《法的自然精神导论》可以说对中西哲学的优缺点进行了独到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想。要使中国法学全面走向成熟,并能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就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最终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10]我不认为西方的“系统论”、“混沌理论”和“整体性科学”等学科与中国的古代哲学有任何实质性的联系,没有事实证明前者受到过后者的启发。这些学科作为法学方法在我国法学中的运用,显然不是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也不能视为对西方法学方法的引进。虽然季涛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出系统科学方法和系统法学。但是,季涛明确提出了可以考虑运用“系统论”、“混沌理论”和“整体性科学”这些显然属于系统科学的理论来进行法学方法创新,这是一个非凡的见解。在这里,季涛从一个特殊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法学,这个角度与《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所说的可以运用系统科学进行法哲学方向的研究是一致的,这意味着系统法学可以成为一种法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
三、系统科学方法的实际运用
1985年以来,虽然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按照自己以及法学界对系统法学的基本勾画建立起来比较成熟的系统法学理论,但是,很多法学学者在法学研究中实际上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对一些法的现象进行分析和描述。这种运用构成了一些学者有关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或一个方面,深化了对一些法的现象、问题或命题的认识。这种运用,也构成了系统法学我国法学中的一种重要的存在或表现形态和方式。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系统法学决非有观点所说的那样,“成为了昨日黄花,到现在仅仅作为众多的法学方法之一保存了下来,并且未能青春常驻”。[11]相反,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很多角落都散落着系统法学的鲜花,生机勃发,欣欣向荣。把这些鲜花按照一定科学和美学原则汇集在一起,就是一道壮美的风景。
葛洪义认为:“研究法的现象,不仅要从法的现象内部的各要素去认识它,更要从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去认识它,要从结构的整体去认识。”“以结构的观点分析法的现象虽属鲜见,但对法的现象的全方位考察却由来已久。”“法的现象是一个整体的结构性的范畴,法的现象是有意义的,其意义来自于它的结构。这种结构关系决定了一定社会的法治模式。法的现象与意义的联结考察,还使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系列推论:(1)特定社会法的现象的特殊性取决于其内部的组合形式;(2)法的现象的不同组合性是决定了法在不同的社会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不同的作用;(3)法的现象是一个自律体系,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足以引起法的现象的结构性变化,决定了法的意义的变化;(4)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应是一种法的现象领域的全方位的综合变革,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的现象的结构性调整。”[12]在这里,葛洪义的上述关于研究法的现象的观点体现着鲜明的系统思想。
季卫东认为:“鉴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改革的需要,在法制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着力于把程序与反思理性结合起来。严格的程序比较容易理解,而反思程序则较难把握。所谓反思程序,主要指法制各个子系统内部反思过程的程序化整合、以及国家和法对于社会环境的反馈结构调整的程序前提这一问题。”[13]卓泽渊在其《中国法治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中认为:“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的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机制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发展过程应该是其内在各要素的整合发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不是简单的机械模仿就可以建立的”。[14]可以看出,这两个例证体现了一种比较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方法的思维方式。
我国法学界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方法进行法学思考和研究的情况有许许多多,以上仅是有限的几个例证。但是,直接宣称自己的观点或理论是基于系统科学方法的还是很少见的。以下是这方面的两个例证。
程竹汝从政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司法看做是政治系统中的一个特定的结构,这个结构自然存在着自身内部的诸种关系,以及与系统其他部分之间的结构性关系。”[15] “本文在对所研究问题的宏观把握上,一是将政治发展看做是由各个履行着特定功能的变量(要素)互动的历史过程;而是将司法看做是存在于政治系统中的一个完整的结构,它与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完全处于一种结构性关系之中;三是将司法定义为由价值、制度、机构、角色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本文中“司法结构”一词就是在上述系统论的意义上使用的。”[16]
1987年,我国刑法学学者何秉松为了克服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缺陷,开始运用现代科学系统观来研究犯罪构成概念,我们可以推断这应当与那时的“系统热”和系统法学的兴起有关。1993年,何秉松将重新构筑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称为“犯罪构成系统论”。[17]他认为:“既然事物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犯罪构成这一事物也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事实上,犯罪构成就是由主体-中介-个体三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因此,就必须如实地把它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并且用系统的观点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全部理论观点,都是这种观察和研究的结果。犯罪构成系统论与我国传统的法罪构成理论以及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上的。”[18]
另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国际法研究的一种新动向是运用系统方法研究国际法。有志于开创这片新天地的是两位不算年轻但非常活跃的国际法学者——法国的基斯教授和美国的谢尔顿教授。这两位教授认为,面对当今世界的巨大变化,产生于17世纪的传统国际法理论已显得相当落伍,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尽管近年来国际法理论界对这些挑战作出了一定反应,但这些反应只是零打碎敲,其结果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能令人满意。为找寻解决诸多问题的办法,有必要建立一个符合当前国际现实的新的国际法理论框架;而将系统分析的方法适用于国际法也许会有所帮助,因为这个方法着眼于具有能动性的相互关系,而当今国际社会的特点则体现为相互依赖性,即所谓“全球化”。[19]
系统科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同样受到我国的经济学的高度重视。将系统科学引入经济学研究,同样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研究方向,并且可以形成一种系统经济学理论或学说。我国有学者已经作了这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经济学学者刘永佶将贝塔朗菲提出的一般系统论以及其后的发展称为“现代系统论”。刘永佶从“现代系统论”的角度,从政治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对系统科学方法进行了深刻的阐释。我国法学界应当从中借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对于现代系统论的性质,刘永佶认为:首先,现代系统论属于一般方法论范畴,它不具体研究任何专门的自然或社会现象,而是以如何探讨现象间的一般关系为目的;第二,现代系统论具有横向性,它所研究的系统结构的规定性、类型、机理和运动规律贯穿在自然界和社会各领
域的系统之中,其概念、理论、方法,都是从各个领域和学科(主要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成果中概括出来的;第三,现代系统论具有综合性,它综合了各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从方法论的角度把各门学科整合、融汇、沟通起来;第四,现代系统论具有功能行为性质,它不仅要研究“是什么”,还探讨“做什么”,而且以后者为主,探求在人的参与下如何变革对象系统的结构,形成有利于人发挥其系统功能的条件、程度和界限,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人为科学”的性质。刘永佶认为,现代系统论表明:原来人们认为互不相关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是有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点的,首先在于各自对象的结构与功能,以及存在的系统性上。虽然各种系统的结构有所差异,但都需要对之进行结构和功能的系统研究,而且研究的方法又有共同性。刘永佶从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对系统科学方法的阐释启发我们,正是由于系统科学的一般方法论特点,它对法学研究是有指导意义的。系统科学方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虽然只有20多年的历史,而且至今对于很多法学研究者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但它丰富的内容和新颖的思路,却对法学研究有着强烈的吸引力。从方法论的角度,吸收并运用系统科学方法,使之在我国法学的发展中起到充分的作用,是一项非场重要的任务。[20]
系统科学方法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实际运用,对于我们今天构建系统法学论述体系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这种意义是多方面的。第一,表明系统科学方法确实得到了我国法学界长期的不间断的重视;第二、表明系统法学以某种局部的、零散、隐现的、潜在的方式一直存在和成长着,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系统法学是一种精神上的支持;第三、那些直接声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的法学研究,对于我们今天研究系统法学是一种巨大的精神上的鼓舞;第四、由于我国法学界在种种自觉或不自觉的程度上实际地运用了系统科学方法,这使得某种系统法学理论可以被我国法学界正确对待,而不至于因为陌生而受到漠视或不当非议。第五、已有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观点,对于在构建系统法学理论过程中有关概念、范畴、命题和论题的确定,具有很大的启发性。系统法学不可能不去研究上述有关学者从系统科学角度提出的法治、司法等重大问题。这也使某种系统法学理论与我国的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吻合和关联关系。第六、有学者运用系统科学方法探讨新的刑法理论,这对如何构建系统法学理论是很有参考意义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系统法学可以成为一种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作者email:lijingju@
参考文献
[1] 原文参见《政法论坛》,XX年第6 期第21-33页。转引自《法理学、法史学》,XX年第4 期第2-14页。
[2](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
[3] 参见:《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XX 年1月第3版,第 309页。
[4] 参见:《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XX 年1月第3版,第331-332页。
[5] 参见《法学导论》,卓泽渊主编,法律出版社,XX 年1月第3版,314页。
[6] 参见:《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田成有 著。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6 月第1版。第 23-24页。
[7] 参见:《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第43-45页。
[8] 参见:《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第43-44页。
[9] 参见:法律图书馆网,p>
第三篇:教育法学研究
研究生作业封面
(中学教师硕士研究生班)
专
业:思想政治教育 课程名称:教育法学研究 课程类型:专题
开课时间(学期):2009年—2010年第二学期 主讲教师姓名:
田鹏慧 研究生学号:
09 研究生姓名:
时萍 完成时间:
2010.11 成绩:
评阅教师签名:
我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2009级
时萍
现今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提倡赏识教育,让不少教师和教育管理者不敢再谈“惩”字,甚至认为“惩”是教育所不容许的事,教育就只能是表扬、赏识。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实践证明,没有‘惩罚’,教育是不完整的。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教育中的“惩戒”,恰当运用好惩戒教育,则不但不会损伤学生身心健康,而且能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惩戒,其本意据《辞源》解释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育。从其本意来看,惩治只是手段,警戒才是目的,惩戒是为了教育其不再犯和不违犯。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其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违犯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样做和不能怎么做的进行必要的规定,其指导性非常明确并告知违犯了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在事先就有规劝、提醒、告诫、警示的意思。
惩罚,从词意上理解,惩罚是严厉的处罚。一是惩罚所表示的惩戒力度是很严厉的;二是只强调了惩治本身,它并不以“警戒其不违犯”为出发点和必然目的。在一定情况下,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教育作用,但这种教育是不具惩戒的积极作用的,而是一种消极的教训。
体罚,他本身就是用罚站、罚跪、撞击等手段折磨和损害人的身体、心理来实施的惩办行为。体罚不具有教育意义,是一种触犯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当今学校教育所反对、所制止的行为。综上所述,惩戒教育为当前教育不可缺少的教育行为,是维护学生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之所必需。
所以,教育中“惩戒”是不必回避,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以,在“非惩不可的时候”实施有效的惩处,就是惩戒教育。
二、惩戒教育的内容
惩戒教育的内容涉及面很广,从从教育的角度和过错误行为的性质来看,惩戒教育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涉及违犯法纪的,各类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以法制教育的形式实施,对违犯了法纪的人,则按现行法纪依法实施处罚。二是涉及违背道德规范的,思想道德教育一直位居学校教育内容之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包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将以道德舆论谴责为主要方式实施惩戒。三是不符合一般生活、学习习惯的,这是小学德育最重要的内容,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着重以强制训练其养成良好习惯实施惩戒。
三、惩戒教育的实施
“惩戒教育”同“赏识教育”一样,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策略,就像“赏识”并不必然就是好的教育方式一样,惩戒也并非必然就是不好的教育。和“赏识”乃至所有教育方式一样,“惩戒”也在于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实施的度,研究惩戒教育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特有的教育作用——通过惩治达到警戒的目的。
1、把握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
(1)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教育应促进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所以惩戒教育应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但有人会说,处罚了人难道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吗?又怎能谈得上促进其身心健康呢?初一想,觉得提出这种疑问有道理,如若细想一下,想长远一些,就会明白:温室里培育的花草娇嫩艳丽,毕竟禁不起大自然的风雨,我们一味以“赏识”、奖励来教育学生,至多来一点不关痛痒的批评,不让他们承担因为自己错误而理应承受的责罚,他们不也像那些温室里花草一样么,哪里能适应能者上庸者下的激烈社会竞争呢?所以,我觉得教育者应理智的思考这一问题,用恰当的责罚不仅能帮助其本人改正错误,教育其他人,还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28条第2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8条第5款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根据其规定,个人认为惩戒实质上是对儿童的一种保护教育,因此,实施惩戒教育要合法,这些法就是要防止因教育中越位处罚,而造成对受教育者的意外伤害。
(3)遵循教育基本原则。首先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虽然对错误行为进行处罚,有惩的的意思,但仍要坚持正面教育,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处罚是为了让学生认识错误及其危害性,并努力改正。可见,处罚是为了教育学生以此为戒,引导其向好的方面发展,除了让做得不好的努力做得好起来以外,还要让做得好的坚持做得更好,所以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其次是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有强弱的差别,违反纪律有惯犯和过失犯(偶犯)之分,心理发展水平有高有低(有早有迟)等等,形成了个体差异,应该根据差异,选择最恰当的方式进行惩戒,才能收到最佳教育效果。
2、讲究惩戒教育的有效性
(1)掌握详细情况。准确了解事实经过,实事求的是划分责任,这是实施惩戒教育的重要前提。也许表扬错了,不会有太大影响,一般学生不会过余计较,但如果处罚错了,影响就大了,学生也绝不会无动于衷。尤其是面临突发事件,可供了解情况、判定错误的时间少,如果单凭所看到的或听到的,而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随意实施处罚,稍有不当,不仅事情处理不好,还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就“好心办坏事。要坚持“热问题冷处理”的原则。
(2)选择适当时机。也就是选择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等。比如,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情绪正激动的时候就不是恰当的时机,当教师心平气和时,学生也意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这时进行教育,实施处罚,不仅处罚方式及轻重比较合情理,而且学生了比较容易接受,惩戒的效果就好,相反则不然。一般来说,一是事发当时应当即制止错误行为,而不易当场进行处罚;二是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一无所知时,不适于马上处罚;三是一般不当众处罚。(3)反馈惩戒信息。对处罚后的情况要进行反馈,了解受处罚人的态度及表现,对改正不力的要进一步督促和教育;对于改正得好且有好的突出表现,可视情况取消处分和进行奖励。
3、实施惩戒教育的一般方式
因为惩戒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所以,在此我们所探讨的惩戒教育方式都应以前面所提到的一些基本原则为前提的。
(1)公众处罚。是一种较普遍的处罚方式,因为惩戒的内容大多是公共规则中已经涉及到的,也就是大家都知道违犯了会受到什么处罚。所以对这样的一类错误行为,除较私隐的以外,大家都知道了,在处罚时以公众处罚为宜。比如,乱丢垃圾被发现,除了清理自己丢下的垃圾外,还要打扫规定范围的清洁卫生,并监督管理一段时间。对这类事件的处罚,大家都见得到,有时为了警示大家,还会特意在一定场合公告出来,扩大影响。再如对经常上网吧、游戏厅的,通常在对个人进行教育处罚之外,还要在班内甚至是校内把处罚决议公示出来。既是为了显示公共规则威严得到了保障,也是为了警诫他人。公众处罚突出了集体自律,有利提高制度约束力,能够较好的营造正确的集体舆论。
(2)个别处罚。对于一些比较私隐的的问题,或者心理品质特殊的人,又必要处罚的,适宜采用个别处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学生自尊,这种方式对特殊问题和特殊学生教育很有必要。
(3)自选处罚。基本上是在学生对错误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也知道应该受到何种处罚,给予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罚方式选择的自由,是处罚的一种策略,有利于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像魏书生老师、李镇西老师在民主管理中都特别注重运用这种自选处罚的方式。
(4)舆论处罚。就是对发生比较普遍的事,或者是发生了尚未具体确定责任人,但又必须惩治的事等,对此可通过大家的讨论进行舆论处罚。在小学生中,随意拿别人物品的事常有,说他是偷窃吧,太重;但若不加教育纠正,必然会发展成偷窃。教育中有老师就采取了虚拟情景进行舆论处罚。教师利用一次班会,让同学列举了自己丢失的东西,然后老师把一个被假设的“小偷”——一把凳子,请到了讲台上,让大家痛诉其行为。这种“斥桑以育槐”的教育策略其结果可想而知。
总之,通过对教育惩戒内涵及方法的探讨,我们要坦然面对惩戒教育,回归教育的本来面目——有奖有惩,并做到赏罚分明,奖惩有术,促进学生心智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浅谈医院财务系统收支平衡问题研究
浅谈医院财务系统收支平衡问题研究
【文章摘要】
目前,在我国医院财务管理系统中,普遍存在医院日常工作使用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技术不吻合,财务账目不对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务管理的混乱,正是由于这个管理盲区,导致医院财务管理出现账实不符,财务信息不真等情况,与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要求以及现实状况形成严重不匹配的现状,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制约医院财务管理的公开、透明、科学化的发展。当然,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因为目前医院所使用的日常业务的收支信息软件系统的不平衡与财务管理所使用的软件系统结算不一致所导致的,于是在财务管理上出现的漏洞很大,造成管理上的困难,本文就医院财务系统管理工作在收支平衡方面进行探讨,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统一财务管理软件的开发和目标的统一性。
【关键词】
系统;医院财务系统;收支平衡;医院日常业务
由于财务信息和财务管理的特殊要求,造成医院收支问题研究出现一定的难度,很少有人涉及,只是草草一笔带过,为了研究这一问题的现状,本研究特别得到某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技术层面和要求方面得到院领导的肯定,但是要深入研究将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况且对技术要求也非常高,鉴于这个情况,目前国内还没有机构对这个现象进行研究,都是各自开发各自的领域,这个项目开始完全是新的,是一个空白。为了实现我们的研究,我们将对HIS接口二次开发,实现两个不同系统软件的充分对接问题,对需求突出、信息共享方面实现无缝对接,加上某医院本身具备财务管理、信息技术和科研素质等方面的强大优势。作为试点,我们将对医院的具体财务信息保密。现实问题解决有待极力解决技术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经过多年的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基本上都出现类似的情况,就是在全国医院财务管理中,几乎都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医院日常业务的收支信息平衡系统与财务管理信息结算系统不对称,会计凭证报表不一致,信息失真的情况。虽然具体数据不变公开,但是问题尤为突出,我们试图通过某医院的财务状况做分析,我们研究的是这家医院所使用的系统,分别是东软的HIS系统和用友U8软件,分别对医院的收入、支出信息进行平衡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两个不同的软件系统严重不对接,甚至好多数据无法共享利用,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数据重复,数据分析走偏,双重变准和双重数据处理造成医院财务管理盲区,进而导致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等财务问题。在财务统计人力上消耗非常大,数据人工处理随意性增大,失真严重,再加上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张,需要提升财务管理的精细度,需要将HIS系统收支信息首先平衡明细化,能否达到医院财务三级学科明细管理的要求,就要看对接系统的切入程度,难免会有技术本身的不成熟和数据统计的难度。由于数据来源和数据接口不统一,信息量特别庞大,靠人工录入来完成这么大的数据,难度之大和数据分析准确度很难把握,我们只需将HIS系统所产成的财务凭证数据以接口的形式直接传递至U8软件中,以减少手工重复劳作,实现管理科学化的要求,达到数据的统一,减少中间因为对接问题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
在研究初期,对这个信息的不对称和财务问题进行院方行政主管领导和财务主管的深入沟通和目标分析,他们对这个问题也比较着急,院方高度重视,也极力配合,争取率先在国内提出试点工作,尽快完成开发工作,实现两个系统的不协调现状,实现两个不同软件系统的有效对接。在系统研究过程中,数据的导入工作进展顺利,因为是成熟的软件加上前期对
软件的研究和分析,把医院的收入信息经过简单处理成功导入,成功完成第一步,开创了医院财务管理的新思路,填补了财务管理上的一个大漏洞,解决了医院财务管理中存在数据差异的难题。由于这个大胆而且容易实现的问题,给医院大大减轻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本研究为了实现医院领导提出的全成本单科室核算管理要求,实现信息实时出炉,实时汇总功能,完成医院收入及时掌控,及时完成日常业务的各项药品、医疗、人员经费及各项管理费用等成本的支出信息,并且由此产生的药品库存成本管理、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分配分摊等业务均需要通过软件系统来完成。新软件系统技术内容和技术路线
根据现实要求,我们要研发出一套新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这个系统首先具有其他系统的功能,就是数据处理、数据收集、信息交接等。其次是要具有双边对接技术,负责将两个系统进行整合,进行数据处理,凭证生成,为财务管理者提供有效数据分析。再次就是数据的完整储存功能,能够起到综合分析的效果,与另外两个分析结果进行需求整合,生成有效的管理财务数据。这个系统的工作原理就是将HIS系统的数据信息采集经过处理后,通过接口文件内容进行分析判断,然后生成用户指定内容的凭证信息与U8软件进行结合,同时形成数据共享应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系统在调试阶段为避免中间环节脱节,需要对接口数据进行有效几节,实现两系统的完美结合,努力做到财务支出平衡,实现账目管理精细化要求。
1.核算单位标准需统一,将全院所有医院科室名称、业务部门支出项目来源单位统一最小化,按照院区进行明细划分,实现来路分明;文件格式和编码规则统一,实现分类查询、分类对照等规则;口径统一,明确接口约束格式,统一编制并设置到核算需要的明细。
2.强化新软件的编辑功,由于数据的完整性和区别性,在提供生成凭证是,需要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编辑,自动生成所需要的凭证。并在生成凭证操作之前通过错误检验程序对将要生成的凭证信息进行检验,进行系统对接校对和生成。
3.便捷式安装,不但在凭证生成上可以自动完成,这个工具软件可以在任意已经安装U8软件的计算机上执行。本系统研究步骤
我们将这个系统称为医院财务收入、支出自动凭证生成系统,这个系统不但可以校验HIS数据的正确性,还可以与U8软件实现对接;除了可以实现接口导入功能以外,对来自HIS数据进行分析和筛选,生成能够自动编辑功能,并能够在下一个系统中得意使用,真正实现电子化、一体化办公;能够有效根治财务手工账目的混乱问题,因为软件应用所造成的数据失真问题,改善医院分工管理催生的财务账目“一人一本账”问题,将医院收入支出数据全部纳入HIS数据库;真实反映医院收支、成本控制问题,防止医院资产流失。
3.1项目准备阶段
(1)在医院领导的配合下进行需求分析,为调研制定方向;对医院财务功能现状进行分析,对接有关技术问题,对需求进行调研,逐一将其转换成计算机语言,设计程序出入口,尽快完成需求分析;
(2)软件概要设计:针对上一步骤的调研结构,进行软件系统的框架设计,根据医院需求分析完成系统框架的架构;
3.2项目实施阶段
(1)页面设计,需要设计凭证生成工具主操作界面,设计生成凭证前内容检错程序模块,来进行下一个程序的对接。
(2)参照信息设计,需要设计基础信息参照程序模块和自动导入设置程序模块,来实现完全对接功能。
(3)程序设计,需要设计医院业务类型设置程序模块,突破对接难度。
(4)转接设计,需要设计分录生成条件设计程序模块和转换接口文件为U8凭证数据程序模块。
(5)编辑设计,需要设计凭证内容编辑程序模块,避免造成功能失却。
3.3系统测试和后期服务阶段
设计能够支持并实现系统初始化建账功能,能够指导和接口软件应用实施过程,不造成数据的流失或者模块的冲突。经过数据的对接系统,数据导入已完成,且经过了测试,程序运行无误。
3.4系统讨论阶段
(1)技术手段和财务真实性衔接,在医院日常业务工作中,以时间点来存储数据的HIS系统,以及以日期来存储数据的用友U8软件,很难实现对接,所以,就要通过本软件让HIS系统以日期为核算单位进行收集数据和生成数据格式,并生成凭证数据与当日财务所需数据保持一致。
(2)识别系统,这个主要是让接口文件进行有效识别,在不同的业务类型的信息中相互交换,自动业务区生成不同内容的凭证数据。来满足本系统所需要的数据,完成对接程序。思路创新
通过时常调研我们不难发现,这个软件的重要性,所以这个软件的开发本身就是一个思想的创新,就是通过对HIS接口二次开发,将HIS系统所产生的财务凭证数据以接口的形式直接传递至U8软件中,就这个中间环节的系统实现,减少了手工重复劳作的现状,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财务管理上的障碍。
同时,本软件对不同软件设计的功能进行分析,优化了中间环节的技术难题,首先提高了数据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减少数据的采集流程。其次是通过软件的对接可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在一个部门一个帐本,医院还要进行财务核算,减少不少中间的误差,避免了医院的不必要经济损失,从而达到医院财务精细管理的要求。再次就是解决了一个难题,就是院财务管理中审核后数据与实时发生数据存在差异的难题。
总之,通过试验,两个系统成功对接,本软件运行正常,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研究的空白,填补了财务管理上的一个漏洞,最大可能的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由于本项目解决的是一个普遍问题,带有一定的广泛采纳和集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对全国各大医院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对整个医院财务管理来说,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良好转变,预测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将十分巨大。
参考文献:“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technology and C51 program design” Tang Ying, 2012, publishing house of electronics industry;“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a case of driver and Proteus simulation” Li Lin power,based on the 2011, science press;“design” MCS-51 Series MCU application system He Limin, 1995,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based” Li Guangdi: Beihang University press, 1992;“single chip ydxswj.com/haoxiangboyulecheng microcomputer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Ding Yuanjie, 1994, mechanical industry press.
第五篇:我院法学本科就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院法学本科就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05年约为560所,4年所增数量几乎与过去20多年积累的数量持平;截至2008年底,该数值更是达到了634所,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法学本科专业是我校2006年的新增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全面发展、系统掌握和熟练运用法学理论知识与技能的高级实用型法律专业人才。在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招生量在“大步向前”的同时,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却是“步履蹒跚”,这就把大量“法学遗民”堵在了就业的高速路上
那么究竟我院法学本科的毕业生现在面临怎样的就业状况呢?为此,我们小组以“我院法学本科学生就业现状”为背景进行了一次有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方面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不容乐观。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影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呢?
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法学学生就业观念比较狭隘,将就业的目光放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大城市,根据《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调查报告》的统计可以看出,在就业工作地点的选择上, 57%的学生选择了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一线城市,27.5%的学生选择二、三线城市,而只有2.5%的学生愿意在乡镇或农村就业,学生选择就业地区的集中性造成了原本能就业而主动失业的情况。
从就业单位性质上来看,党政机关依然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首选,其次是企事业单位,选择到部队、海关、武警边防等单位的也在/
5逐年增加。但据不完全统计,时下毕业生青睐的就业行业,如政府机构、党政机关,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正在大大减少人员需求。目前正在推进的地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幅度达47%,国务院最近一次机构改革人员精简近50%。而且,大学毕业生进入这些机关都要经过重重考察、考试,参加公务员考试是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进政法部门就业的唯一渠道。由于职位的有限,常常出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报考者竞争一个岗位,而且社会对法律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治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必然导致大多数毕业生遭到淘汰。
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而本科的法学教育属于通识教育,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14门核心课程成是法学专业学生大学4年的主要‘干粮’,每种干粮都吃一口,却没有吃透任何一种。当别人问起味道时,就只能说大概感觉了,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过分注重理论教学,而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重视不够,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与国家司法考试脱节,学生大学学了四年法律,却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加上又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
法学专业一直是近年来高校招生的热门专业,随着高校扩招后的法学毕业生走向社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却连续几年较低,就业难问题凸显。如何解决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问题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导致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法学教育本身的不足、法学毕业生就业观念和高校就业指导的滞后,就业制度的不健全等因素都是不容忽视的,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提高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毕业生的竞争力。法学在学科划分是属于文科专业,由于法学应用性强的特点,一个合格的法学学生应具备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等。这些能力具备与否直接关系到学生将来的就业竞争力。法律专业学生要有更多的自主学习空间,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努力提高自己的学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专业本科学生通过考研进一步深造,成为法制精英人才是形势所趋
(二)、加强法学教学的软硬件建设,培养应用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由三个要素构成:①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②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③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这种能力的培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①课程实习。在开设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课程期间,安排学生深入到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律师事务所,进行科学而严格的职业训练,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
(三)、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实习,进行社会实践。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直接切入现实生活,了解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法律运作的真实状况,初步检验学生所学的知识,并使学生真正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专业学习中存在的不足 ,促使其关注社会现实,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培养学生从法律的角度观察社会、观察现实、思考问题的能力,培养服务社会的观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此外,社会实践还能增加学生的工作经验。有无工作经验,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一条标准。没有工作经验,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将面临被拒绝的窘境。培养复合型人才。法学不是一门可以自给自足的社会科学,恰恰相反,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法学教育不能人为地自行设置一个框架或划定一个领地,固步自封,应当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等课程设在本科初期供受教育者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他们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基于法学毕业生在公检法部门就业困难的现实和社会其他行业对既懂法律知识又了解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高校应结合实际开设与法律相关专业课程的选修、辅修,如文秘、行政管理、会计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从而延伸法学毕业生的就业路径。
(四)、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法学毕业生应改变只有进入公检法机关才是“专业对口”的狭窄的就业观念。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对学生的就业辅导。盲目的就业心理是求职困难的原因之一。毕业生对自己喜欢什么、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应当有明确的目标,盲目从众的心态,只会使毕业生找不到就业出路。对此,高校就业指导应从学生入学的第一天开始,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指导大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使大学生更加清楚地认识自我、了解社会、了解职业生活,自觉、主动地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与创业观念,学会依据社会发展、职业需求和个人特点设定就业期望值,从而把高校毕业生这一潜在的人力资源尽速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