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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的通知1范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7-46269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14:45: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的通知1范文

关于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的通知

各班级:

为贯彻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努力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要求,增强广大师生特别是同学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合格的中小学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定于11月16日下午第三节课在楼前广场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望各班级组织师生准时参加。要求:

1、认真听讲,认真记录。

2、散会后三至六年级要认真反思总结,并上交五份优秀心得体会。

禹村实验学校

2010.11.14

第二篇:葛公中学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

葛公中学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

2010年12月2日下午,葛公中学在校操场举行法制报告会,葛公镇派出所所长、葛公中学法制副校长崔学咏同志作了专题报告,葛公中学副校长胡风生、团委书记吴申利、各班主任及全体学生参加了会议。

崔所长以青少年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为例,结合发生在身边鲜活的实际案例,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崔所长指出,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倡导青少年遵纪守法是目前初中教育的重中之重。崔所长强调,是否有法制观念,关系到青少年一生的成长,青少年唯有提高法律意识,学法、懂法、不违法,才能让学校放心、让家长满意。报告会的最后,团委书记吴申利还对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叮嘱大家要注意交通安全,水、火、电、饮食安全等。

通过这次的法制教育报告会,同学们都学习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受到了启迪与教育,争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文明学生,创建和谐班级。学校也将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共创和谐、平安、文明的校园。

第三篇:法制教育报告会

法 制 教 育 主 题 班 会

八年级七班 2011年9月29日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

2011年9月20日,白云湖中学组织全校师生组织开展了一场听法制教育报告会的活动,通过这次班会之后,同学们受益匪浅,为此,我于当天下午组织了一场主题班会。

开头,班长发言: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所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而当代社会的我们必须要从小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接下来一起做了几个法律知识题。

内容:

(1)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青少年的法律。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我只知道这三部与未成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

例如宪法,刑法在个别条款中也有提到对未成年保护的条规

(2)了解我国现在青少年对法律意识薄弱的事例及有关案件。

答案: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3)想一想现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答案::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

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并且学校和社会也在继续加强对我们青少年法制意识的培养,我们现在应该好好学习,为自己未来的路打好坚实的基础。

八年级七班

第四篇:法制教育报告会材料

黄店二中法制教育报告会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黄店二中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逾来逾重要密切。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学校组织学生门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前年,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最近公安部门的统计表明:进入20世纪90年代,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每年均超过15万人。换言之,每万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就有21.5人滑向犯罪的深渊。这是一个触目惊心惊心的数字。我们区的社会治安总体是比较稳定的,衡量治安情况好坏的各项指数大多数都排在全是郊区前列。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区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的增幅也是很惊人。我们对进三年来全区青少年犯罪进行统计。2001年17起、2002年23起、2003年36起,呈逐渐上升趋势。从案件性质来看其涉及到13类犯罪,其中盗窃犯罪占得比例较大,从抓获的涉案人员来看,也呈上升之势,这些人员中最小的仅有11周岁。从身份上看,在校生占51.5%,我区在校学生犯罪情况由此可见一般。我刚才分析的只是构成犯罪的情况,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如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偷窃、强讨恶要、打架斗殴等,青少年包括在校生的这些行为所占比例更高。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在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和危害程度方面都有了很大变化,有以下主要特征:

1、犯罪成员低龄化。

2、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大,大要案多。青少年犯罪多为故意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所以青少年犯罪性质恶化,暴力犯严重,青少年暴力犯呈现出新的特点是冒险性、疯狂性和残忍性(普兰店打黑);

3、青少年犯罪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青少年犯罪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社会发展不平衡)。

4、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类型在增加,出现了许多新的犯罪类型,如抢劫出租车、利用及随机等高科技犯罪(辖区网吧互相攻击)、黑社会性质等对社会破坏力更大的犯罪类型开始出现;

5、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又一特点。在通过对犯罪案件的审查分析,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都是结伙作案,无论是盗窃摩托车(3分钟)、入室盗窃,他们不仅作案手段娴熟、多样化,而且形成了结伙作案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手段。

从有关部门对在押青少年犯罪调查时发现,青少年犯罪多呈现出几大特点: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犯罪之前的身份多为无业和学生;独生子女的犯罪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居住在城镇的青少年犯罪比例高与农村;本地犯罪占大多数;犯罪

前“涉黄”现象严重;对学校的信任度普遍不高(叛逆);家庭不和易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和父母交流少易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父母从来不肯赏识(赏识教育)孩子易导致孩子犯罪等。

还有不少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知法、不知何为违法,何为犯罪,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今天我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专生应该懂法、学法。同时也向同学们介绍一些法律知识。

首先我介绍一下什么是犯罪?简单的介绍是触犯犯罪刑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犯罪。刑法就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处罚的法律规定。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强制性最严厉的法律,他所规定的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权,其他法律是无法达到的。

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基本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然对社会、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性。现在,我结合几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件,为大家讲解一下常见的侵害校园案件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几个罪名:

在一天晚上,民警在街道巡逻时发现一个少年某某携带一些高档香烟,形迹十分可疑,经过公安机关工作后,查明某某、某某、某某某等几个人15、6岁辍学的少年在***镇、***镇、***镇等地多次盗窃,案值达数万元。盗窃来的钱财都被其挥霍一空。这些人属共同犯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从此案例中,向大家介绍几个关于犯罪的概念:

一.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二.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基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其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三.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的吉某某就属于主犯相对于从犯的处罚是较重的。

3.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和起次要或者铺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多为14至16岁,这个年纪应在学校读书,但他们要么辍学,要么正常逃课,整天无所事事,不是沉迷于网吧就是四处游荡,吃喝玩乐。偷来的钱在很短的时间内几乎挥霍一空。这件案件中的几名少年均有喝酒、赌博的恶习,他们四人辍学在家,整天无所事事,而在校的在学校表现也不好。他们产生了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思想。但是家庭经济状况不允许,个人又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于是便铤而走险,偷、劫、骗的恶习便沾染上身,越陷越深。这件案件中的几名少年均有喝酒、赌博的恶习,用偷来的钱喝酒、赌博、买手机、衣服,来满足他们的虚荣心。这几名少年在青少年犯罪中肯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个案例:某某、某某是两个辍学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两人单独或结伙多次到学校门口,拦住学生,向他们索要钱财。当学生表示无钱时,便对学生采取打耳光、脚踢、威胁等方式,要求学生支借或带钱来给他们,一次十元、二十元。在今年5月一次二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在等待法院判决。

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这类犯罪在校园犯罪中比较常风的,这里向同学们介绍一下: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这两名少年的行为与敲诈勒索有很多相似之处,为何定为寻衅滋事罪?这两人的行为虽有占有钱财的目的,但一次只是十元、二十元,数额较小,危害性并不大,甚至从敲诈勒索这个罪名来看,还不至构成犯罪.但他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其侵犯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上学的安全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性远大于其索要的钱财带来的危害性,故应以寻衅滋事罪惩处.这里要简单介绍一下他们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近年来,青少年实施抢劫犯罪的上升趋势.本案中两人行为现抢劫又某些相似之处,但又不同于抢劫,但他们自己也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与抢劫实质上只有一步之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顺便说一句啊同学们,抢劫是重罪啊,从立案标

准上就可以看出.交友要慎重.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尽管有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一种,我国刑法一直将其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L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从以上分析,本案两名被告,也使用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但由于不是当场使用,排除受害人抵抗而达到当场获取钱财的目的,故不构成抢劫罪.值得一提的是,抢劫罪的定罪实不以抢劫所得的数额来认定的,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无论抢劫多少钱财,甚至没有抢到钱,只有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如果两名被告人有当场殴打受害人并当场强行搜身这样的行为,即使一分钱也没有抢到,其行为也构成抢劫罪,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抢劫罪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转化成的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抢劫罪的条款。简单的例子,某人在盗窃犯罪是被事主发现,事主要上前抓捕这个人,这个人为了逃跑,拿出了一把刀相威胁,这个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进行处罚。在青少年的犯罪中还有两种经常出现的罪名: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几年校园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不但扰乱了校园的秩序,对被害人产生巨大的身体、心理和精神伤害,而且自己不但要坐牢,还要赔出巨大的钱财。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环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多次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后一句什么意思呢?因为刑法中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一种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惩处。如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其行为既构成聚众斗殴,又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由于聚众斗殴最高刑为十年,这样的后果仅处十年以下显然是过轻的,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而应以故意伤人进行惩处,以彰显刑法的罪刑相当的原则。又比如,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既触犯寻衅滋事又触犯故意伤害罪,应如何处罚呢?寻衅滋事罪最高刑罚是五年,故意伤害只是致人轻伤只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如果是致人重伤,最高可处十年的徒刑,甚至有的情况可以达到十年以上,故应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处罚。

在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中,青少年显示出了一定的盲目性,不计后果。在近年的青少年故意伤害犯罪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小事引起的,有的甚至只是同学之间一句口角引发,却要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而聚众斗殴中,则有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为了什么事就稀里糊涂地沦为了阶下囚。在前两年****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中,共有八名被告,被处以二年至八年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共有四名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有学不上,跟社会上的人在一起玩,有一天,在一起玩的人喊他们去有事,给他们吃了一顿饭。饭后用车将他们带到出事地点,给他们了一些工具让他们跟着去打架,他们根本不认识被打的人,也不知道为了什么事,只是为不让人看不起,于是拿起工具打了几下。由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这四个人都被判处了低于持械聚众斗殴所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被处以二年有期徒刑。这四名少年还不知为了什么不得不在铁窗下失去两年的自由,有的甚至失去了一生的前途。

以上我所举的这些年轻人有谁想失去宝贵的自由呢?但他们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在监狱中消磨自己黄金般的青春?当前未成年人获取各类信息的途径广泛而多样,由于他们的道德观,人生观尚不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很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和诱惑,加之整个社会呈现多元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对追求冒险、刺激的未成年人有极强的吸引力,部分涉世不深和意志薄弱的青少年堕落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我们查获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90%以上人员经常出没于网吧、迪吧、歌厅等娱乐场所,他们在这些场所的消费需要经济支持,而他们又没有工作,没有经历来源的,父母给的钱是远不能满足他们需要的。于是,就采用非法手段如盗窃等获取钱财以满足他们挥霍的需要。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同伙复仇心理可以导致去杀害、伤害别人,不良习气如赌博、吸毒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同学们,邓小平同志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所以你们要学习掌握法律常识,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有很多在校学生犯罪就是由于不学法、不懂法造成的他们认为打场架、弄一部自行车骑骑不算什么,殊不知这已经向滑向了犯罪的边缘,有时违法和犯罪之间只有一步之遥。因为不懂法而犯罪是让人很心痛的,也是很可悲的。我们在查处未成年犯罪中,常有人向警察提出:“叔叔,我该讲的都讲了,还不让我回去家吗?”真让人可笑不得。因此,只有学法、知法,才能守法,也只有守法,才不会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你们现在不光要学习法律常识,更重要的是要遵守《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校规校纪,法律是社会应遵守的规范,而校规校纪则是学生在学校应遵守的规范,从点滴小事做起,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古人说的好:“毋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也是这个道理。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当然,这并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而是不要去网吧、游戏机房的娱乐场所,现在社会上有风气不好的网站、娱乐场所有许多不健康的东西,容易侵蚀人的心灵,也要远离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坏人,包括那些有学不上,有工不做的人。在这里送给大家15个字: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慎交友。从案例中分析中,我们发现多数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璓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在何处?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善慎独。在上面提到的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四个未成年人为何会被判刑,他们知道是打架后不但不停止,反而积极参与,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今天的几个案例中,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所以,我奉劝同学们租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袁某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通才学校的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我就讲到这,谢谢老师、同学们。

黄店二中法制教育报告会材料

时间:2012年11月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主持人:吴志国

主讲人:胡向军

内容: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

第五篇:法制教育报告会

法制教育报告会记录

辛集镇齐庄小学 2017年9月 做一个知法的小学生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

我想利用这次法制教育讲座,讲一些与小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典型事例和生活学习应注意的问题,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受各种新鲜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今天就讲三个问题。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由于小学生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贪图享受,不思进取,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比吃比穿或到网吧、游戏厅玩游戏等都需要钱,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甚至不惜牺牲亲情为代价。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初中生杀母亲的案例。这是一个13岁少年捅死养母案件。2007年9月2日,初一学生吴浩在养母陪同下一起到学校去交学费,村里到学校有2公里多的机耕路,当天中午他一反常态地提出要走山路,说山路近些。于是,两人就出发了,走到山顶上,吴浩从书包里拿出尖刀,趁养母不注意,从背后将亮光闪闪的尖刀刺向养母身上,连续刺了十余刀。最后,连刀柄也断了,刀却掐在养母身上,当场将养母刺死,随后吴浩搜遍了养母的身体,从养母身上搜走了带去交学费的700多元钱,然后将养母的尸体拖进树林中,并用杂草掩盖。干好这一切后,吴浩才从容不迫赶往学校,第二天吴浩又到学校附近的游戏厅里,专心志致地玩耍起来,直至公安人员找到他时,他还沉迷于游戏之中,脸上毫无惧色,实在令办案民警费解。俗语说母爱无价,但在吴浩的眼里,母爱还不值区区700元钱。我想,吴浩的养母可能至死也想不到自己竟然会死在辛辛苦苦把他从四个月养大的儿子手里。杀害养母的吴浩面对看守所的高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对办案民警说:“她就象我的亲妈一样,我却做了这种丧尽天良的事,真后悔!”据吴浩交待,他当时杀死养母只是想把养母身上的钱拿走玩游戏。当天下午,吴浩把养母杀死后还打电话给他养父,骗他说养母到校后又一个人到亲戚家去了。一个13岁的少年如此残忍,而且杀人后还镇定的撒谎、玩游戏机。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办案民警的调查中可发现,其中确有许多值得深思的地方。吴浩自己说,他喜欢撒谎带来的快感。比如告诉一个人说有人某地等他,结果那人跑去却一个人也找不到。吴浩的几位同学说,吴浩很会说谎,平时常编一些借口借钱,同学们都不太相信他。吴浩平时很喜欢吃零食,学校附近一个食品小店是他经常光顾的地方。吴浩有时请同学吃饭,一次就是上百元。由于吴浩花钱大手大脚,家里给的钱远远满足不了他的开销。2006年,吴浩偷了家里几百钱,家人只是追问了一下,也不了了之。从此以后,吴浩胆子更大了。2007年5月,债务缠身的他偷走了亲戚家1850元钱,他到学校后,一天就花了1100元。吴浩不但偷钱,还会骗钱。有一次,他骗老师、家里的影碟机坏了,需要维修,于是老师借了他50元钱。还有一次,他到一亲戚家,说养母病了,他想买点药回去,亲戚给了他200元。家里没人时,吴浩还常常看一些枪杀、武打的碟片。一附近村民还两次看到吴浩在磨一把小刀。从吴浩上述平时的种种表现可以充分说明吴浩杀死养母绝非偶然的,这里面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由于吴浩的养父、养母、学校平时疏于对吴浩的教育、引导,放纵了吴浩的所作所为,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其中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由于吴浩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吴浩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其可以实施劳动教养,最终吴浩被送进了劳动教养所。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灵魂终生不得安宁。

2、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求知要求,在认识上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7年发生的案件,刘晓辉年仅17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络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该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巍巍,刘晓辉就走上前要方巍巍给他钱,并威胁方巍巍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巍巍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晓辉,以后刘晓辉陆续向方巍巍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晓辉逼方巍巍带他到方巍巍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晓辉逼方巍巍拿五十元,方巍巍不给,刘晓辉便将方巍巍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巍巍手掌,用烟头烫方巍巍手臂,并要求方巍巍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晓辉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巍巍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巍巍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晓辉抓获归案,刘晓辉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晓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同学们:立志是事业的大门,信心是事业的立足点。勤奋可以点燃天才的火花。天涯无处不芳草,不信东风唤不回。我们要学习毛泽东主席从小就有“自信人生二百年,会当水击三千里”的超学志向。在学习上要有古人的“头悬梁,锥刺股”“凿壁偷光”的精神。要学习奥运健儿、航天英雄的拼搏精神。马志远讲过:“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的大路可走,只有在那崎岖不平的道上,才能达到光辉的顶点。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遵纪守法,做一个勤奋好学的好学生。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法制报告会照片

关于召开法制教育报告会的通知1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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