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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办法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7-45993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03:19: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办法

附件一

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

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繁荣法学研究,推选依法治国”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法学研究理论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激励更多优秀的法学、法律人才脱颖而出,经重庆市法学会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市开展评选“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活动,每二年一次。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工作实践。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在学术上有创见,研究成果有创新,对繁荣法学研究,指导法治实践,促进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还必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十大中青年法学工作者必须于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期刊(CSSCI)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且作为主持

人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法学学术专著一部。

(2)十大中青年法律工作者必须于近两年内在市内外有影响的公开(或内部)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质量的法学学术论文,并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实践中正确地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创造性地解决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能从法学理论上做出概括和总结,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界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二、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候选人申报条件者,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并由市法学会各研究会、各会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法学会和参评对象所在单位推荐。

(二)提交所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1)《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候选人申报表》(一式五份);

(2)研究成果材料和相关的资料(原件)。

三、评选程序

(一)由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市法学会有关领导组成 “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人数13人左右(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占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二)市法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参评的人员资格、学术成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再提交评选委员会。

(三)评选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初评议的基础上,经过无记名投票产生出正式候选人。评选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或以到会委员的赞成票达三分之二以上者为通过。

(四)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评选委员会评选的候选人员,报市委政法委员会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表彰奖励

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其奖级为省部级。市法学会召开表彰大会,向荣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人员颁发证书。

五、其他

(一)凡获“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如经举报并查实有弄虚作假情形,由评选委员会做出决定撤销其“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称号,并收回己颁发的证书。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法学会解释。

第二篇:“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细则

“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细则

一、参评范围

州、县残联工作人员、乡镇社区专干通过组织推荐参加“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评选。

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10名。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受到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3、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4、具有较好群众基础,得到所在地区社会各界和多数残疾人认可。

四、推荐评选办法

(一)按分配的申报名额、评选范围条件,各县负责本县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州残联负责州属单位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二)推荐申报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网络公示投票、评委评审的办法进行;

(三)从全州推荐的候选人中,初评委评审出“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正式候选人15名,在庆祝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成立20周年专题网站上进行公示,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投票公开推选。最后,按终评委打分与网络投票得分累计得分评出“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

五、表彰奖励

评选出来的“十大优秀残疾人工作者”由中共文山州委、州人民政府在庆祝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成立20周年活动期间给予表彰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拟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熊荣元(中共文山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长)

副组长:李国沛(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颜远祥(文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廷友(中共文山州委组织常务副部长)

黄正雄(文山州人事局副局长)

张兴亮(中共文山州纪委第二纪工委书记)

扬 峰(文山州残联理事长)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残联,具体负责评选的相关工作。各县也要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县参评单位和个人的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七、评选要求

(一)州、县领导小组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推动我州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评选、推荐工作与宣传残疾人事业结合起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扩大社会影响,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自下而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被推荐对象逐项检查核实,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逐级推选、审核,做到群众公认,真正体现其先进性、模范性。

(三)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填写相应的推荐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各打印一式三份并报电子文档)和反映其先进事迹的高清晰数码照片1-3张(电子文件)。被推荐人选为领导干部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五)。

(四)事迹材料和推荐表上报截止时间:2009年8月10日。请各县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及时将材料和推荐申报表报送州评选办公室,先进事迹材料和照片可通过州残联办公自动化系统申报,推荐表必须上报纸质报表,逾期未报视为自动弃权。联系人:程丽,电话:2180448。

第三篇: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

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保障第一届南海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推进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成立组织委员会统筹实施评选工作。

第三条 组委会成员由主办单位(团区委)、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工商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经济促进局、区教育局、报社等单位的领导干部与中层骨干组成。

第四条 组委会设秘书处在团区委,负责参报人员调查筛选、召开评委会议、组织大众投票、举办杰青主题活动等具体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五条 本次评选活动设评选委员会,由评委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由专家评委与大众评委共同构成,设35名。

第七条 专家评委由组委会部分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各界别代表人士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四)对南海青年的成长环境与发展情况有良好的理解与认识。

(五)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中无人申报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第八条 大众评委共设5名,由组委会通过微博平台征集。组委会综合考虑界别代表性、评选工作的经验等因素后确定大众评委人员。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评委如出现不符合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评委在讨论投票环节应主动回避或由组委会责令回避。评委如出现不符合第七条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经组委会研究,可中止或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条 评委有查询评选活动、候选人具体情况,参与评委会议,向候选人提出询问,发表评委意见,独立投票等权利。

第十一条 评委应尽职守责、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进行独立评审工作,保守评选工作中有关秘密事项。

第十二条 大众评委与专家评委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人选推报

第十三条 报名参选人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至40岁(197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出生)的XX区户籍居民或在南海区稳定工作、学习、生活满2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三)遵纪守法,诚信知礼,作风正派,品格高尚。

(四)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幸福XX的进程中有突出业绩、作出重大贡献、富有时代精神面貌的杰出青年人才。

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的人选推报有组织推荐、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参选人员必须接受组委会调查与公示。经发现不符合参选条件的,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第十六条 参选人员经组委会初步调查和第一次公示无发现问题的,可被确定参选资格有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七条 评选分为评委会议投票与公众投票两部分。

第十八条 评委会议分为第一次评委会议、第二次评委会议。两次评委会议分别采用不同的投票规则。

第十九条 第一次评委会议目的是评选出30名正式候选人(以下简称“30强”)进入第二次评委会议,第二次评委会议目的是评选最终的“十大杰出青年”(以下简称“十杰”)。第二十条 参加评委会议的评委超过应到会评委的五分之三,评委会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议的投票环节,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1-2名,负责对投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投票环节设计票人若干名,由组委会安排工作人员担任。计票人没有投票权,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开展计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票过程中,评委采用无记名投票,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各轮次的投票名单,统一按姓名笔划排序。

第二十五条 评委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空格内划赞成符号“○”;不赞成或弃权的不写任何符号。另选他人时,在“姓名”栏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符号”栏空格内划赞成符号“○”,不划赞成符号“○”的不算得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到会半数始得当选。如遇最后若干名候选人得票相等,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果获得到会正式评委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第二次投票仍不能取足缺额,则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评委投票后,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时,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时,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为第一次评委会议、第二次评委会议的通用规则。

第二节 第一次评委会议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次评委会议分两轮进行。第一轮的目的是按界别筛选出总体参选人员的半数人员晋级第二轮,第二轮的目的是按界别筛选产生出30强。

第三十条 评委会议前,组委会秘书处应根据全体报名参选人员的工作学习性质、界别人数等因素,划分为教育界别、卫生界别、文化体育界别、科技人员界别、政法军警界别、社会管理界别、企业家界别、企业管理人员界别等界别(界别分类暂定)。

第三十一条 投票前,组委会秘书处应对报名总体情况、人员分类情况等对评委会进行解读。各评委可以对参选人员具体情况进行查询了解、讨论研究。

第三十二条 第一轮筛选中,评委按界别投票,按投票得票高低筛选出各界别的半数人员进入第二轮。

第三十三条 第二轮投票前,组委会秘书处综合第二轮候选人的事迹材料、个人品质、对南海发展与青年引领的贡献等因素提出30名建议名单。

第三十四条 评委可参考组委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在独立、综合、客观、全面评核候选人情况后,然后进行第二轮投票,选出30强。

第三十五条 30强产生后,组委会秘书处将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

第三节 大众投票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次评委会议结果公示后,社会大众可以在指定时间通过发送指定手机指令投票或登录指定网站投票(具体投票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大众投票结果为手机投票结果与网站投票数据的算术之和。

第三十八条 大众投票结果将按照《评选办法》的公式,折算为相应的第二次评委会议评委票数。

第三十九条 严禁候选人通过技术手段等不正当方式刷票。一经发现,将取消候选资格。

第四节 第二次评委会议

第四十条 第二次评委会议分为候选人演讲答辩、互动问答、评委投票等环节。

第四十一条 评委投票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投票目的是选出15名人员(以下简称为“15强”)进入第二轮,第二轮目的是选出前10名为十大杰出青年。

第四十二条 非经组委会秘书处同意,30强人员应亲自参加第二次评委会议,按照事前

抽签顺序,依次进行不多于4分钟演讲答辩、2分钟评委或市民代表的提问。

第四十三条 评委将根据杰出青年候选人的现场演讲答辩、互动提问、事迹材料等因素进行第一轮投票。第一轮投票前15名可进入第二轮投票。

第四十四条 30强人员确有特殊情况并提前经组委会秘书处同意后,可请假缺席,通过视频音频、PPT等方式展示或安排1名亲友同事代为参加。

请假缺席的,评委会根据候选人的申报表、事迹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定。

视频音频、PPT等方式展示的,由30强提前提交相关材料给组委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展示。

亲友同事代为参加的,由其进行演讲答辩、互动问答。评委会根据亲友同事现场演讲答辩、互动提问、事迹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十五条 组委会秘书处将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拔若干名市民代表参与第二次评委会议。市民代表有权旁听会议、按规定发表提问,但没有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第二轮投票前,15名候选人依次进行1分钟的自我展示。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可召开闭门会议进行内部讨论,对候选人进行个别面谈询问等。

第四十七条 评委进行第二轮投票后。该轮评委投票结果与大众投票折合总和为最终总票数。总票数前10名的参评人员获得十大杰出青年提名资格,第11名—30名获得十大杰出青年(提名)提名资格。

第六章 公示与命名表彰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次评委会议后。组委会秘书处应及时通过微博、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不少于3天公示。公示阶段,发现公示人员不符合评选资格或有行为违反评选办法与评选细则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将取消其资格。属于十大杰出青年提名人选的,由十大杰出青年(提名)人选按照第二轮评选中得票高低,予以递补;属于十大杰出青年(提名)提名人员的,取消其参评资格,不予递补。

第四十九条 公示结束无发现问题的,组委会将报请给相关部门命名为“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第一届XX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并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如“XX区十大杰出青年”、“XX区十大杰出青年(提名)”获得者在日后严重

触犯法律或各种纪律,组委会有权取消其称号。

第五十一条 如在评选活动中遇到问题,由组委会秘书处(团区委)负责解释。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评选办法

寿光市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

评选办法

为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激励和引导广大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优秀工作者”评选活动。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任务目标,鼓励干事创业,创先争优,充分调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和对象

各镇、街道,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包括纳入市委市政府统一考核的单位)在编在职一般干部。

三、评选数量

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评选数量为50名。

四、评选条件

1、党性观念强。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事坚持原则,讲政治,顾 大局,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道德品质好。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 值观,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人堂堂正正,做事认认真真。

3、清正廉洁。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不以权谋私,能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无违纪违规问题。

4、政绩突出。思想解放,敢于创新,刻苦钻研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办事效率高,忠于职守,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5、作风优良。作风扎实,立足本职岗位,深入一线,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工作讲求实效,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

6、宗旨观念强。密切联系联众,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自己的言行和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

7、在招商引资、全市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在市委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考核中推荐为优秀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同等情况可优先推荐。

五、评选的方法步骤

由镇街和市直各口推荐候选人,再通过全市联评的方式确定最终人选。具体方法和步骤是:

1、推荐候选人。每个镇、街道一般推荐候选人3名;市直每个口推荐候选人5名(其中宣传口为8人),各口候选人由口内部门、单位通过联评的方式产生。

2、确定初步人选。将镇街和各口推荐的候选人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制成联评票,由市级班子领导和各镇街、市直部门(单位)分别投票联评,分别按60%和40%的权重,计算出每名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全市综合平衡后确定初步人选50名。

3、公示和征求意见。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亲闻媒体,对初选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市信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的意见,对存在一票否决情况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4、确定最终人选。公示和征求意见结束后,提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最终人选。

六、表彰方式

对评选的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发放荣誉证书,并由市政府给予嘉奖。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其他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七、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评选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步骤进行。评选过程要坚持客观公正,广泛发扬民 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推荐人选要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真正把各部门、各单位的优秀代表推荐出来,通过评选活动,切实评出干劲,评出士气。市直各口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口内候选人的联评推荐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评选活动顺利推进。

附: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011年1月16日

第五篇:重庆市市政金杯奖评选办法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优秀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意识,树立行业先进,鼓励创优积极性,全面提高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结合重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是重庆市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获奖工程应是安全可靠、设计合理、技术领先、管理先进、工程质量为市内一流水平的市政工程。优秀奖是建设规模、影响力仅次于金杯奖的奖项。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隧道、地上地下公共交通设施、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管网、垃圾处理、堤岸工程、广场、停车楼场、环卫、园林绿化、给排水管线、供水、污水处理等土建及安装工程,以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

具体要求:

陷。

第八条 施工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施工技术规范以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未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先进、科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施工承包(或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申报表彰的主要监理单位市管工程最多不超过3家;其它工程表彰监理单位最多不超过2家。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金杯奖、优秀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创优计划一式两份;

三、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监理评价报告一式两份;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该工程需进行功能性实验报告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六、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一式两份;

七、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质量的DVD片(时间约10分钟,单体工程不少于5分钟;要求图象清晰,构思完整,可

正式申报;

其它工程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预审同意后,向市评选办报送申报资料。

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应在函件中说明推荐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三、金杯奖、优秀奖评选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认真完成报审及初评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已被评为重庆“巴渝杯”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经核查申报资料,检查外观质量符合要求后,可直接推荐参加评审。

四、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由重庆市市政工程金杯奖、优秀奖评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抽查和必要的现场复查。

五、金杯奖、优秀奖评委在评选办公室初审及复查结果的基础上,按评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入复查、评定阶段,以无记名评分的方式,评选出金杯奖、优秀奖获奖项目。

六、金杯奖、优秀奖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关于项目申报理由、概况、施工及质量,特别是结构安全可靠性方面的情况汇报。复查工作应在奖、优秀奖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必要时以若干小组形式开展复查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金杯奖、优秀奖评选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人员必须严格纪律;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者将取消评委资格,并通报全行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金杯奖、优秀奖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建设、施工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向监理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并在市内公开的宣传媒体上予以宣传。

第二十条

获得金杯奖、优秀奖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施工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按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提倡对荣获金杯奖、优秀奖的工程予以激励,建设单位可在制定施工招标文

重庆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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