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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全文5篇]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7-54089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3 21:39: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论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

作者:天长市于洼卫生院 丁寿生

关键词:封建统治;法治;民主;人权。

内容提要

传统文化的产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治文化也不能例外,特定的文化产生着相应的法治思想,封建统治思想在我国的形成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生产条件决定的,有着极其浓厚的基础,传统文化对于思想的形成作用是具大的,要实现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封建统治思想与法治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不彻底消灭封建统治思想,就不可能建立法治化社会,如果立法脱离了对民众思想的改造,就不可能取得满意的效果;没有民主政治的建立,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的实现;法治是民主政治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承载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立,是一个曲直的过程,对于人权的保障才刚刚开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才理性地回归到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中来;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一定会实现。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而所有伦理纲常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独裁统治,这一传统生生不息,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彻底改变。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因为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须经历的历史过程,自觉抵制封建统治思想应当成为当代青年,尤其是法律工作者应该具有的品质,那么,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那些呢?

我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历史,我国距法治化社会的实现还相当的距离,回顾百余年的沧桑历程是为了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文化精英们,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至今没有认识到或者是不愿意承认这样的现实;他们要么在潜意识里抵制西方法律文明,用许多封建的东西麻痹自己或变相灌输着别人的思想,要么照搬西方的法律文明,试图用拿来主义实现中国的法治化社会;一些文人们,不惜粉饰甚至篡改历史,美化时弊现实,以此争夺人们的“眼球”,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民族的希望寄托在为数不多的所谓英雄人物身上,恨不能让康熙、乾隆再世(影视表现尤为明显),似乎有了他们的英明“统治”,中华民族就有了振兴的希望;许多官员对于被别人称为“青天大老爷”、“父母官”感到颇为自得;官员们把法治理解成依法治理、以法而治,目的在于以“法律”统治国家,合乎统治需要的就合法,不合乎统治需要的自然也就非法了;许多专家习惯上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也就有说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也就顺理而成章地把法律作为了专政的工具,而专政是需要有特定对象的,如果没有了“敌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所以需要不断地树立“敌人”,甚至是假想的也在所不惜;殊不知,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尤其是近代的闭关锁国的国策没有给中华民族带来繁荣,反而使“天朝”受侮辱,民族被欺凌。只有在理性回归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才初步体会到成功的喜悦,因为唯有法治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只有法治才可以最为有效地让权力摆脱野蛮和任性,才能得到真正的“宪政”,国家的经济建设才能走向正轨,才能国富民强,才能实现“以人为本”;没有民主的法治不可能是真正的法治,在专制体制之下,法已经伦为权力的奴仆,法已经被权力拥有者任意改变着,这里的法律实质只能是统治者的手中工具,法律就像一个被强奸的少女,更为可悲的是:这个少女还必须承认强奸者行为的合法性,她必须向世人大喊“这是一种爱”,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民族的悲哀,改变这样的局面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前进过程,我们有必要大体上了解我国的古代“法制”,人类社会总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最终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当人类生产成果在满足个人需要后有了“剩余”之后,社会分工成为必然,为了追求所谓的“公平”必然需要“规则”,“管理者”的形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法制文明的起源也同时出现。

纵观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及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这实际上就是家国一体),也就是说以“大家长”的代表——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的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乃至于天罚神判的迷信思想,无一不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统治者自然把这些理论和观念当成“国家”的最高利益加以弘扬和扩大,凡是宣传这种思想的人就被“御封”,被“恩荣”、“赏赐”不懈运用“国库资金”为之“树碑立传”,对于那些所有“异类”思想者打入大牢,甚至灭门九族。把封建统治者的愿望上升到“国家意志”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惯用手法,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让被统治者们不得不承认统治者的合法性。以所谓“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孔子的君臣父子关系被认为是统治中不可缺少的“大伦”。孟子又继承了这一思想,把君臣父子关系依然看作是最根本的二伦,并进一步提出了“人伦”的概念。孟子认为“人伦”是人的本性,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的民主,首先需要让敢于要求民主的精英们能够得到民主;所有为封建统治歌功诵德的行为都应该被每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所抛弃,知识分子应当担当开启民智的历史使命,没有千万民众的积极参与,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可能从得以实现。

暴力有可能迅速实现“改朝换代”的目标,但是,对于封建统治者文化毒害的消灭,绝对是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的。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当我们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必然遇到公开的或者无形的、潜在的、顽固的抵抗(这种无形阻力更可能来源那些既得利益者,许多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们,往往回过头来反对继续深化改革,这与用民主的旗号打倒敌人后,自己又来实行封建统治有异曲同工之“妙”);当我们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总需要有艰难曲折的本土化过程;当理论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运用于实际生活,原有的习惯往往将其改头换面得千疮百孔……主要缘由是法文化传统在起作用。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至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借,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

中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必须经常不断地消除封建统治思想的余毒,必须正视现实生活中封建统治思想的存在,如果封建统治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化社会,惟有思想观念的改变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当今的法治教育模式必须加以彻底的改变,普法的重点应该是:教育人们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让每一个公民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使他们懂得什么是自己的义务?只有让民众在法治社会中得到更多的实惠,才有可能使他们尊重法律的尊严,而不是相反;如果每一个公民能够意识到法律是他们的保护神,那么,我们还担心法治社会不能实现吗?法治社会的实现不可能是“官员”推动的结果,惟有广大民众的参与才有可能实现法治化社会,开启“民智”关键在于“维权”而不在于“顺从”,“以德治国”不是没有必要,而是不应该把它与“以法治国”相提并论,在当前环境下,把两者置于同样位置的结果可能是弱化以法治国,实际上,中国几千年“以德治国”的历史,已经被实践证明不能适应今天的国际形势,民族的兴起离不开法治社会;法治离不开政治,但是把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既是政治的不幸,也是法治的悲哀;法治也不是政策,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宪法的保障,宪法的形成来源于全社会的共识,她应该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通过协商、妥协达成的对社会稳定与发展有利的一项根本制度,协商的结果是一种共识,并不能等同于思想一致,不应该是一种强权或者特定的政治观念强加的结果,不同政治观念的存在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所有政党或政府都应该在“宪政平台”之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

如果说清末的“修宪”、“立法”掀开了中国近代法治的“盖头”,成为近代法治的启蒙,那么,是否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才有了对法治认识的理性回归?伟人邓小平痛定思痛,在不同场合、从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党、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思想,不断强调“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随后法治思想才得以逐步深入人心,我们终于迎来了十六大报告的特别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今天,我们才真正感觉到了“以人为本”政府的出现,我们有理由相信:真正法治化社会的实现已经来临。十六大确立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一定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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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家“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

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经商鞅变法二跃为战国七雄之首,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终于灭六国而实现了中国的统一大业,建立秦王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然而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浩荡帝国仅存15年就土崩瓦解。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秦朝的速亡?“法家亡秦论”“是一个非常主流的思想。刘邦的重臣、汉代思想家陆贾说:“秦二世尚刑而亡”。《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曰:“法家一断于法,赏罚分明,此其所长也。但法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恩薄厚。”这样一种思想,导致大众多对法家存在一种偏见和批评的态度,把法家与严刑酷法划上等号。而本文旨在用一种理性的眼光和标准探究和评判法家“依法治国”的思想,以求其当代价值。“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1]。这是与儒家的仁爱教化思想截然不同的观点,法家认为人性重利,在价值哲学领域毫不避讳自己的功利主义动机,而强调“依法治国的功效性,务实功利,崇尚实用,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法家推行“依法治国”背后所隐藏的价值追求和哲学基础。

正如高洪钧先生指出的:以现代民主的立场来观察,人们无疑会指责这些法治措施过于专制独裁。但是,如果考量历史的具体情境,我们就会发现这些措施有其必要乃至合理之处。对于当时的混乱局面来说,强化王权和加强中央集权是达到社会有序状态的有效措施之一。无数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任何古代社会,特别是在战乱时期,较为强大的王权、富有效能的政府集中管理和令行禁止的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都是颇有成效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各国的激烈竞争和斗争中,秦朝经过商鞅变法而建立大一统的社会,注重法制建设,形成了律、令、制、诏、程、式、课、法律答问、廷行式等多种法律渊源,而这些法律涉及政治、军事、司法、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家庭婚姻等各个方面,秦律中还有不少关于督促和惩治不依法办事的官吏的法律条文。开创了法制统一的大好局面。关键词:法家 依法治国

一、法家概说

1994年出版的《诸子百家大辞典》对于法家的界定是:战国时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的先驱可上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子产,实践创始于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申不害等。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治理论。在政治上,法家主张废分封、行郡县,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国家,加强君主集权,打击旧贵族势力,用厚赏重刑,使令行禁止;在经济、军事上,法家主张废除井田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实行富国强兵政策;在思想上,主张禁止儒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在历史观上,法家有着较为进步的历史观,认为人类社会是向前发展的,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总的趋势是“今胜于古”,任何措施都有它的时代性,统治者应根据当时社会的实践情况,不断地调整、改革一切制度、措施。法家人士大都厚今薄古,主张法后王,反对儒家的法先王。在认识论上,法家较为注重实际,主张以公用检验言行,反对虚妄、空洞之言[3]。

可以看出法家强调与时俱进、革故鼎新的社会历史论,在当时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交替的时代是多大的创举和进步。而法家“务实、注重实际”的观念对当今社会建设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法家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是法家产生的条件和基础。礼与法在春秋以前的夏、商、西周三代处于混一状态,在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分离。西周礼治体系的实施方式有二:一是以刑护礼;一是教化扬礼。而在西周的礼治体系中,“刑”是维护“礼”的手段之一,当时并没有独立、相对稳定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原则,“刑”是依附于“礼‘’而存在的。

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经济上,土地制度由井田制(公田制)向私田制转化,新兴地主阶级产生;政治上,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转变为自诸侯出,自大夫出,王霸迭兴,七雄并争。其它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面对这种情况,代表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立言著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和政治主张,批判其它学派的思想观点,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些众多的学术流派中,影响最大的是儒、法两家。儒家代表传统的旧贵族势力,主张“礼治”,是为“保守”;法家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力倡“法治”,是为“革新”。春秋战国之际,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论争,法家要革新,提倡法治,就必须抨击保守的礼治思潮,儒家要复古,实行礼治,就要进行积极的反击,批驳法治主张,我们将这样的争论成为礼法之争。法家的产生和发展正是在礼法论争的背景下进行的[4]。

三、法家“依法治国”的治之道

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当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此我们研究先秦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不能用当下的眼光、是就爱哦和”理论思维“去评判,而是要回到他们那个时代,去分析和发现他们思想的进步性,发掘他们理论思维的要素和精华,以便把这些精华部分转化为我们当代理论思维的形式和内容,从而在我们当代的社会实践中发扬光大。1.法家所说的“法”是公平正直的

“以法废私”是法家“以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法家把“法”说成是公平正直的,他们认为法是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的。法家认为法代表国家利益,是天下之公利的“代言人”,它高于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国家整体利益为”公“,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法”为“公法”。“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而且两者势不两立。法家认为各种人都有各种私,私是乱的根源,任法即实行“以法治国”乃能严私,不任法即不实行“以法治国”便不能去私。“私道行则法度侵,法度行则私道废”。

且法家受道家的影响,认为“法出于道”或“因道全法”。管子认为法出于“道”,但法不是自己从“道中”派生,而必须借助人的主观努力,人首先发现、认识客观存在的“道”,然后依“道:制定法。管子总结出恒常、公平、无私是天地及其他自然物质或现象表现出来的“道”的特点,因此要求人君治国要以“道”为准则。而在韩非看来,因“道”而生的法或“因道全法”则不一定是良法,取决于立法者对“道”的选择和运用。2.社会进化的历史论

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5]。”(《商君书.更法》)

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则功寡。(《商君书.算地》)

在商鞅看来,法和时代相宜才能实现治国的目的。

法家认为万事万物都在不断的变化中,社会当然也在不断地变化发展,这样的历史发展观贯穿于政治领域,就要求“法与时转,治与时宜“。在法家看来,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因为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变化,原有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等虽然可能有合乎治理规律而值得继承的地方,却也往往会出现不适应新情况的地方,如果墨守成规,就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取得治理的成功。因此,要使国家强盛,就得”变法“,审时度势,锐意改革。3.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追求名利,只要有名有利可图,人们就要去追逐,其核心是好利恶害,并认为人之喜好与厌恶是赏罚的根本,君主可以利用人们好利恶害之心对其加以控制。在他们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利益关系,因而承认人们追求财富的合理性。英明的君主就要善于利用人们的这种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其自觉地为国而耕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以今天的价值观来看,这种观念可能过于野蛮。韩非是荀子的学生,岁都承认人性自私好利,但在人性的改造方面,荀子主张道德教化加以改造,而韩非却不承认人性自律的可能,只相信外部的因素,即”他律“,通过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

市场机制这的许多企业的激励机制,确实也是利用了人好利的心理,法家是以国家主义为背景的政治家,对于一切社会问题的讨论,多含有政治的意味,为国家利益服务,在诸侯争霸的战乱时期利益可以激发斗志,但是在秦统一六国后,在相对缓和的社会环境中,百姓需要一种更加人性和平缓的政策来休养生息。而且以利为核心在统治集团内部运行,必然滋生腐败。承认人性自利是一方面,但治理国家的治民之道必须因时而宜。4.务实功利的价值论

务实功利、崇尚实用,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法家推行“以法治国”背后隐藏的价值追求和哲学基础。在春秋战国时期,面对诸侯征战的社会现实,要想不被其他诸侯国吞食并最终完成统一霸业,必须富国强兵。在务实功利的价值观的指导下,法家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安定和国家强盛。

何勤华先生指出,法家关于法治的理论,在当时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第一,法家提出“以法治国“,是要以公开、公正(当然这种公正也仅仅代表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客观的成文法制度来反对奴隶主贵族擅断的、任意的“人治”的方式;第二,法家在法治理论中,对法做出了具有一定科学成分的阐述。比如,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的、正直的,因而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第三,法家在强调法治时,已经提出了法治的法必须是顺应时势、顺应自然的法;第四,在法家的法治理论中,“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内容占有重要的位置;第五法家的法治理论,是中和当时各个诸侯国变法的实践结合在一起,法家的各位代表人物,不仅创设和鼓吹法治的理论,而且还亲自予以实践,因此他们的理论具有丰富的实践性及应用价值,而中国的统一、秦王朝的建立,在当时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事情[4]。

四、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强调用实际效用来衡量人们的言行而摈弃一切空谈。由于务实功利、注重现实,法家清楚地看到,强力主宰着整个社会,所以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并把是否有利于农战的功效作为法律赏罚的依据。在诸侯争霸的战国时代,每个诸侯国的当务之急是如何使自己的国家富裕强大,避免被吞并,法家争对春秋战国的时代特征提出了“以法治国”、富国强兵的治国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着眼现实,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促使他们更加注重现实,法家务实功利的价值观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实,当代的世界也是一种“新战国时代”,世界各国都力求富强,在当代世界“发展是硬道理”,“落后就要挨打”,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时有抬头,因此,法家务实功利的价值观,以及法家实行“以法治国”的目的是富国强兵这一重要思想,作为法律的价值追求和治国的基本观念,对于我们当下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们所处的时代与先秦法家所处的时代迥然有异,但当今国际关系较之战国时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则极为相似:国与国之间存在着实力竞争,各国都在为富强而奋斗,一国的国际地位最终仍取决于自身的实力。一个民族要想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国际事物的处理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首要的就是具有比别国更强的综合实力。中国更是这样,要想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占据主动地位,要想顺利完成国家的统一大业,加快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是最根本的途径。我们所面临的国际形势是: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占优势的压力,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经济实力是基础,军事实力是保障,名族凝聚力是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而知识和科技创新则是关键。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推动和保障国家经济、国防和民族凝聚力的不断增强,促进知识和科技的不断创新,促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6]。

五、综述

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在春秋战国的时代背景下,经商鞅变法走向统一的道路,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实现秦国的富国强兵,是不可磨灭的创举。但在秦统一六国之后,社会环境又发生了变化,统治者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治国之道进行调整,以适应相对缓和的社会环境,只是社会矛盾更加激烈,最终暴政之下秦速亡。目前,研究秦朝速亡原因的学者及相关成果都非常多,但基本上都沿用汉代思想家的基本路线:秦朝推崇并奉行法家的“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导致秦朝速亡的根本原因或重要原因。今人对于秦朝的专制统治和严刑酷法的认同是无可厚非的,但秦朝暴政是否就等于法家之过,亦或是“依法治国“治国?

但法家务实功利的价值观,与时俱进的社会进化历史论,注重实际,革故鼎新的政治思想仍有现实意义。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急需健全的法治体系,国家和公民都在呼吁“以法治国”;而另一方面,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物质建设和精神建设都是不可或缺的,“以法治国”和“仁爱教化”也是同时需要的,“外儒内法”也是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长期沿用的治国方针。就如“文治武功”一说,我们并不是要追究“文治”好,还是“武治”好,而是相互借鉴,寻求怎样才能国富民强。“人性恶”的争论也是,对于政治家来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来控制和利用人们的自利之心,而不在于否定人性自利的说法,因为我们每个人的潜意识里都存在自利倾向。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实践证明,在中国的传统文化熏陶了五千多年的中华民族来说,“德法并行“才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我们对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研究,不在于从众的去批判它,更理性的思路是去深度挖掘和研究“法治”对当今社会的现实意义,对于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对法家思想亦是。

参考文献:

[1]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3页.[2] 《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法史学精萃(2001—2003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273页.[3] 《诸子百家大辞典》,华龄出版社1994年版,第276-278页.[4] 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5] 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13页.[6] 时显群:《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137页.

第三篇: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摘要:邓小平创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他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总结出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指明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指明了重要的方法,要求我们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中的两条主线就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为经济建设服务,它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的贡献。本文就对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进行一番研究。

关键字:依法治国;思想;研究;

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邓小平高度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 ,并提出了适合中国社会主初级阶段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方式方法,同时,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还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方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理论基础就是邓小平的民主与法治思想,因此,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从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三个方面,来研究邓小平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一、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逐步形成的。当时,我们国家的经济衰败,社会状况混乱不堪,邓小平领导的中央领导集体通过对毛泽东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提出了“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要观点。他们把制度建设作为我们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不断的实践中,邓小平逐渐意识到,加强和巩固制度建设的可靠保障是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与法制密是不可分的,只有二者结合到一起,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早期,邓小平说:“如果说我们国家是一个缺乏民主的国家,我们国家处于半封建状态,则这就说:共产党没有意识到民主的重要性,没有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并且没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锻炼。这样就说明,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带有国民党的不良传统。对于那些具有以党治国观念的人,就是具有国民党不良传统的代表人物。”可见,邓小平很早就反对“以党治国”的思想。后来,在经历了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认识后,邓小平终于在“文革”后将民主思想提到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来。后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邓小平主张提出,实现现代化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强调民主”。

在民主问题提出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要如何保障民主问题顺利实施。1978年12月。在他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建设,是保障人民民主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同时,还要确保这种制度和法律,不能够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能够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他还说:“在人治的条件下,我们不需要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律,我们可以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同时,领导人说的话既是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不用随之改变。”这些话明确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

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强调了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作用。1980年12月,他在中央工作会议报告《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指出:“我们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我们要将其作为我们党中央重要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后也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从这些可以看出,邓小平要在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决心

之大。

接着,邓小平为法制建设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其中主要表现在对人才的培养方面。1985年6月,他在同彭真谈话时指出:“我们国家要扩大和发展法律院校,在很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部分人都懂得法律,我们国家要对公民普及法律教育,甚至是大学毕业之后也要注重学习法律知识。要想完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必须要有大批的法律院校,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次,同时要将教育、科学、政法等等发面抓紧发展。我们要选拔出支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具有志业知识能力的人做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军人物,同时与司法部门相关的一些干部,如警察、法官、检察官等等方面的人才,都要积极有效的培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由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邓小平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决策”。1992年12月,江泽民指出要以法律手段来保障市场经济建设。1995年,江泽民指出,我们党一方面要宪法、法律的制订,另一方面还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依照法律处理事务。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发表了讲话,并第一次提出来“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在1992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国家领导集体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

此后,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被提出。此时,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被制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在1998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被载入宪法,于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思想全面确立,我国的治国方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二、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内容包括立法、执法、法治观念的培育等各个方面。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步,首先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让我们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用法律来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顺利发展和实施。执法,是为了使各种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文化事务的形式和途径,以及国家的各种工作,都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之所以要培养法治观念,是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受领导人的影响,更不会受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影响,即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中国共产党是重要的领导力量。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必须要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培养人们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就是法学界的“水治”,民民主和人民主权是它的实施基础,它与“人治”是相反的,它具有其独特的治国目标和价值目标,其所表达的观念是法律至上。“法治”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诸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这些过程,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因此,我们需要一批具有很强法治观念的人,从而确保“依法治国”得以顺利实现。我们要扩大法律教育的对象,要让每一位中国公民都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中国人,要自觉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做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事情,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

三、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它强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要完备;它强调政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它强调要培养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法制观念,要加强对每一位中国人的法制教育;它还清楚了指明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重要关系;这些都为我国现如今的依法治国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它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指导思想。通过江泽民、胡锦涛两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一

脉相传和继续探索和发展,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发展建设更加的顺利。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指导地位,开始了全面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他们更加重视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工作。他们清楚的认识到,要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首先必须要建设和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体系。胡锦涛为首的领导集体还确立了“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他们下定决心要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设定为,建立惠及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法治。这样就使得我国的法治工作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从这个方面看,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为我国建立科学的法治体系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的涵义被明确提出,同时国家领导人还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我们要将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正确应用到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去。邓小平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一方面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需要;一方面,它还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它对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国家要把邓小平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继续继承和发展,为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指明方向。

总而言之,邓小平是从历史实践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了民主法制的思想,为我过依法治国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使我国的治国方略向着更加正确的方向转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进行,我国三代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他们在依法治国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同时又在不断的对其进行探索和发展。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使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顺利的完成,同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因此,邓小平依法治国的思想将会继续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顺利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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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

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

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新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和发展,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了科学的总结,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的高度,作为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邓小平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为依据,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要求,深刻地揭示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密不可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依法治国之路。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是党的治国方略成熟与发展的重要标志。

实现法治国家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必然选择。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系列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有关依法治国理论,指明了在现阶段进行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有民主与人权原则;平等原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原则;权力监督原则;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原则。邓小平法治的思想为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共十五大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将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实现法治的目标,明确规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本质问题是国家制度问题,现代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制定宪法、法律和法规,选举和决定国家公职人员,并通过他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现代民主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公民的民主权利、国家的民主体制、政治运作的民主程序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工作方法。十一届三中全以后,我们开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邓小平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6页)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化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全部内容都要运作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使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讲:“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盛衰成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8页)另外还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

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在邓小平的倡导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到党和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日程上来。邓小平还明确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从此,在中国历史上结束了由人治而导向的个人迷信和大规模群众性政治运动的不稳定状态,并开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党的领导是我国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关键问题是如何改进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和法的关系上,曾经存在着“以党治国”的观念,这是忽视民主的表现之一。为此,早在四十年代邓小平就提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不是党权高于一切。”到了八十年代,他更明确地说:“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另一方面,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做到“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他强调,要理顺党组织、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地方与基层之间的关系,理顺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理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的法治思想高瞻远瞩的战略性。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人权,而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在于领导人同,通过国家机关制定适应和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的法律、法规,又领导人民监督、保证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各政党和人民群众依据已制定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从事各项活动。党的政策和主张要来自由人民群众并要通过国家机关进一步集思广义,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检验而转化为人民的共同意志并上升法律、法规,通过组织国家机关实施法律,并通过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也就是通过法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使民方制度化、法律化,以实现共产党的领导的核心作用

总之,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的民主法制的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奠定了治国方略根本性转变的基石,对我们今天在新的世纪、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五篇: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学说批判吸收借鉴了先秦法家思想的精华和儒墨道思想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性的以“以法治国”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极大改善,由传统的“青铜时代”进入到“铁器时代”,西周时期的分封制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礼乐制度开始瓦解。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主张,法家思想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发展壮大起来的。法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由管仲、子产提出,到战国时期经过李俚、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的发展,在秦朝时候达到鼎盛时期。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融合了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思想。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韩非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来源、思想内容、历史影响以及对当代社会的价值进行论述。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思想、依法治国、意义

引言:2015年3月,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新的突破,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已经得到了强而有力的整合,在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现状我们也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传统的人治思想依然比较突出,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在19世纪70年代仍然发生了文革就是最好的例证。再加上法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很多的问题和不足。那么在面对种种法治层面问题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很多人会说要创新,但我们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去汲取有利于当今法制建设的一些优秀成果。因此,先秦法家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具有极其丰富的借鉴意义,我们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地对先秦法治思想的传承,从中找出对当今中国有借鉴意义的理论,研究先秦法家思想具有重大意义。

绪论

1、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背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极快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果。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守法、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主义法治面临着挑战。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大。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就顺其自然地成为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关注的焦点,人民的视线开始再次关注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治学说。因此通过对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理论和特色的分析,我们不能“一刀切”,要用理性的态度借鉴和吸收其优秀的成果,这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伦理学、法学等概念逐渐在中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由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一些知识分子对我国先秦法家思想产生量浓厚的兴趣。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极大成者,古今许多学者多多少少对韩非子及其思想进行了研究和评述,据《史记》记载,李斯和秦二世都曾对《韩非子》进行引证,由此可见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近代以来,以梁启超、严复、章太炎等大家们对韩非子法家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杨鸿烈显示所著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把法律思想作为一个整体去看待法家思想的发展历程。这样对于后世就能清晰地看到法家思想在构建法治中国中的重要意义。对于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研究,相对于国内而言,日本及欧美学者也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以前,许多国外学者认为严格意义上说古代中国并不存在法治,因为古代中国倡导“君之立法”,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西方则倡导自然法,“天赋人权”,以契约的形式来建立法治。随着西方学者对中国先秦法家思想的研读,他们认识到中国古代法治虽为“君主所为”,然一旦公布,人们就必须遵守。美国学者了解到,虽然法家思想强调如何用法律控制普通大众,但又坚持“法不阿贵”不被认为法律是公平的。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产生的背景以及与其他先秦学派的关系 1.时代背景

1.)政治上,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前233)战国时期韩国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理论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西周末年,周王室衰微,奴隶主贵族开始走向没落,而奴隶社会的分封制以及开始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各诸侯之间相互战争不断,形成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的局面,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出现了“礼崩乐坏”的情形。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侵犯和拓展疆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实行变法以寻求强国之道,法家思想顺应了地主阶级的要求,各诸侯国实行变法图强,法家思想开始逐渐登上历史的舞台,并逐步形成了以法治国的君主专制制度。

2.)经济上,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打破了传统的青铜时代进入铁器时代,农业上开始广泛使用铁器,牛耕也得到极大的发展,从而使得这一时期的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了私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田被开垦出来,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逐渐形成了“井田制”。同时,个体经济也得到发展,“工商食官”的局面被打破,商人和手工业者开始出现。

3.)文化上,这一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各种思想流派相互争论、辩诘,同时促进了思想文化的解放和发展。大兴私学,打破了传统的“学在官府”的局面,促进了更多的普通大众也有学习文化的机会。各家流派纷纷著书立说,以寻求诸侯国采纳自己学派的治国主张以便传播自己的学术思想。同时,学术文化也传入民间,许多的著作也在民间广为流传,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发展。2.韩非思想与其他各学派的关系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法家思想理论的核心人物。他的最大就在于他将先秦法家思想变得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使法家思想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的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学派。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精髓的基础上,同时,也批判吸收借鉴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1).儒家思想对韩非子思想的影响

众所周知,韩非子与李斯师承荀子,而荀子则作为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韩非子则与其思想有相似之处。在政治上,韩非子主张“法治”而批判儒学“仁”的思想,他认为:儒家的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只有用法治才能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不行,礼不兴,则刑罚不重”(论语.子路),从孔子的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刑罚不重”的根源就是“名不正”。因此,做任何事都要求我们正名,这与韩非子法治思想中的“循名责实”有异曲同工之妙。韩非子否定孟子的“性善论”,并在荀子“性恶论”的基础上升华,提出了“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韩非子.难二】),他认为人人都有计算之心,因此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日常的行为。在治国方面,儒家思想强调“人治”“以德服人”,而韩非子则注重“法治”“以力服人”。总而言之,韩非子从部分否定儒家思想到全面否定再到吸收融合,从而使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更加具有时代的光辉。2).道家思想与韩非思想

老子作为道家学派的创始人,首次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法律思想,他主张“道”是世界的本原,世间的万事万物皆因道而产生、发展和消亡。人们应该遵循“道”,即事物发展的规律,不可违背“天道”。老子曾在【老子.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以看出,“道”作为一种准则,任何人都不能违背。韩非子批判地汲取了老子的思想,他认为“道”和“法”是相通的,“道”即是“法”,天地万物遵循去固有的“道”,治国也要有相应的“法”,“社稷之纲”“君臣之道”等思想都包含着法的因素在里面,韩非子在【韩非子.解老】【韩非子.喻老】等文章中对老子的思想进行继承和评述。

3).墨家思想与韩非思想

从韩非子思想的形成来看,墨家思想对韩非子的影响也颇为深远。墨家代表小私有者的利益,他们主张“功利主义”思想,认为当时的诸侯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应该保护他们的财产私有,这与法家代表土地私有者利益相同。韩非“人性好利论”除了继承荀子的“性恶论”就是继承墨家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利益,社会才得以发展。墨家所提倡的“兼相爱,反相利”作为衡量善恶的标准,与韩非所提倡的法治不同。墨家“法”是广义的,所建立的是“兼爱”思想,而韩非则强调“法”是总则、规范、衡量一切的尺度。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批判继承了先秦法家思想和儒家、墨家、道家的思想,从而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系统化的法治体系。他从“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来看待法的重要性与可变性,从“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来论述实行法的强制性,从人的“好利毖害”人性论来批判人都有的“计算之心”。韩非子这些理论基础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化的中国、全面准确地理解韩非法治思想理论基础、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1.“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关于人性问题的争论在中国先秦时期就一直是人民争论的焦点,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而荀子提出了“性恶论”,告子则主张“性无善无不善”,韩非子师承荀子,但其著作没有明确提出“性恶论”,而是用理性的思维批判吸收荀子的“性恶论”观点和墨家“功利主义”思想来重新看待人性问题。我们都知道,早在商鞅时期,法家思想就体现了人是自私自利的观点,“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可以看出人追求利益是本性。管子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加具体的描述“失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管子认为,对于我们普通大众来说,看见对我们有利的东西就会去争取,而对于我们有害的东西,我们就会本能地躲避它。荀子“性恶善伪”的观点,“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韩非认为正是因为人性“趋利避害”才使得法得以产生。“法通平人情”“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韩非认为虽然鳝鱼看起来像蛇,蚕看起来像蠋,人们看到蛇就会害怕,看到蠋就会害怕,打渔者手里可以拿着鳝鱼,妇女拾蚕,这是因为利益所在,“皆在、诸”,因此韩非在前人的基础上,看出人们看到利益就会忘记恐惧。韩非的人性“好利害恶”论是在人们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首先人们会本能满足吃穿,用行,然后再去追求名利、财富等,所以,可以看出,韩非的人性论是人的本能,即本能地“趋利避害”。虽然韩非与荀子都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韩非认为人的本性在后天是不可改变的,否定了荀子“化性起伪”的思想,把人性恶推到了又一个高度,皆挟自为之心,认为利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不应该用道德观念去衡量一个人。“人为婴儿者,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消之”,韩非认为父母子女直接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尚存在计算之心,何况君臣之间,韩非把人性的劣性批判的很透彻。通过对人性的认识,韩非认为只有用法来规范人们的言行,用苛刑防止人们犯罪,因此,“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成为韩非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

2、“法与时转则治”的进化观。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先秦诸子百家面对动荡的社会环境和尖锐的社会矛盾。韩非对法律进化观的思想是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概括,从根本上肯定历史是前进的,否定了儒家思想历史退化的观点。韩非子认为历史是从低级向高级进化的,他把中国历史划分为3个阶段,即上古、中古和当今,且认为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时代特征。“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对于当时诸侯战争不休的局面,儒家提倡复兴“礼法”则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韩非认为“道”是法的本原道外显“常”,而“常”又是对立统一的。因此,改变战乱不休的混战局势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是法,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治”与“乱”的影响,“唯治为法”,只有“法”才能得出“治”的结果,所以,要明法和用法。“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就必须采用不同的治国方法。“今有构木钻火遂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因此,韩非子得出结论:法律要适应时代变化的要求,“法与时转而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则乱”。在当时诸侯间混战局面,韩非提出“依法治国”的主张,统治者凭借法治能够在诸侯争霸中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同时,也为法家思想为诸侯国所采纳法治提供理论依据。

3、“人民众而财富寡”的人口论。韩非不仅提出了历史进化论的观点,还进一步回答了历史变化的原因以及实行以法治国的根本原因,从而进一步说明韩非实行“以法治国”的时代理念的历史必然性。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已经不再遵循原始的群居状态、彼此之间和平相处,没有争夺危机。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口的快速增长,生产资料的匮乏,“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分配的不公平,人们之间开始对物质生活资料开始进行争夺和占有。众所周知,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是群居式生活、共同狩猎、共同生存,那个时期的物质资源相对于人来说较多(原始社会时期人口较少),供过于求,大家都能和平相处。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人口众多,物质资料有限,为了生存,人们之间开始进行掠夺、侵略、战争。韩非子用“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来论证“人们众而财富寡”的观点。在这一动荡的时代,只有实行“以法治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才能解决人口多而物质少的问题。儒家思想主张恢复周朝“礼乐制度”,主张用“仁”来治理天下,不符合当时诸侯争霸的需要。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对于当今复杂的社会关系,必须明确用法来规范和约束。“法者,事最适者也”。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的含义

作为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代表人物法家,其核心是“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我问可以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中“法”进行解说,古体的法写作“灋”,意味着公平如水,度量的意思。关于法的起源,管子曾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曾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韩非子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由此可见,韩非所倡导的“法”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平等的、立公费私的。第一:公平性。在我们当今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追求法律的公平性,“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则人力尽而功名立”我们如果不用“法术”而凭借主观意志去治理国家,就算是尧也不能治理好;没有规矩思路而胡乱猜测,就算是奚仲也不能做好一个轮子;放弃尺寸然后去比较长短,就是王尔也不可能做到半数符合标准。假如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循法术,笨拙的匠人掌握规矩尺寸,就会万无一失了。君主去掉闲人,巧匠去掉尺寸,什么也做不好,奉行中主,拙匠都万无一失,大家一起竭尽全力做事,功名也会建立起来。第二:公开性。韩非子在【韩非子.难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韩非子主张法律必须公开,并通过成文的法律公之于众,并且通过赏罚制度使人们心中有法可依。第三:平等性。儒家思想强调的是“刑不上大夫”,而韩非子则强调“法无阿贵”“刑无等级”,他的思想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封建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立公废私性。韩非子在【韩非子.八经】“审公私之分,审利害之地,奸乃无所乘”,强调公和私是对立的,主张立公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而反对普通民众追求私利。

2.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就是为了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的治国之术,如何运用法律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更有效,是先秦法家思想一直探求的核心。韩非子作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理论已达到完善地步,同时也被当时的秦国所采用。正是因为秦国采取了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才使得秦国在诸侯征战中逐渐强大起来,并最终统一六国,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韩非子完美融合了“法”“术”“势”三种理论思想,他坚持把“法”作为三种理论思想运行的根本,“势”和“术”相配合,才能有利于建立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1)以法治国

韩非子认为世人都有“趋利避害”的计算之心,人们不会自觉的去耕种和参军,必须通过法治的强制力去约束、强迫他们从事,而法治就是“以法治国”“以法为本”。管子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可见,法是治国的根本所在。商鞅则把法看作是国家强大的根源,社会依法治国,人们就会服法,从而国家就会强大。与先秦法家思想一样,韩非子也认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必须明法,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地执行。只有坚持“以法为本”,国家才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向前发展,国家才会变得富强。韩非子还认为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否认法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立法,才能在混战的局势中强大起来。当然,立法必须要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用法律来推进社会关系的和谐。韩非子把法律作为评判人们行为是否合法和评论人们功过是非的标准。总体上说,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必须公之于众。韩非子认为制定法律必须做到万事皆有法并且以成文的形式公之于众,即“编著于图籍,布之于百姓”做到法在人们心中。同时在制定法律时遵循“顺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遵事理,量可能,务明易”六大原则,使法律本身必须符合自身运行的“道”,顺应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民意,才能为普通民众所遵守。“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明法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打破官吏凭主观意志随意断案的行为,还可以有效预防人们犯罪。官吏要“任法”,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去私存公,打破传统官吏的个人专横;同时,民众也要“从法”,把法放在心中,不违法。其次,法律必须是统一和稳定的。便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韩非子主张法必须是稳定和统一的,法令不能“一区一法”“朝令夕改”;同时,韩非子认为立法只有皇帝一人有权力“圣君立法”“法为君操”从而来保障法律的统一性。“法莫如一而固”强调法律具有稳定性,即使是君主也不能随意更改法律。如果一个国家总是变更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会陷入混乱的局面。因为人们没有稳定的法遵守,社会成员具有盲动性,法律也就达不到预期治国的目的。韩非子认为几种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如果法律之间相互有冲突,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再次,法律必须树立权威。作为普通民众行为的准则标准的法律,具有强大的强制力,原因就在于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且法律高于一切。“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从商鞅“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中可以看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甚至于君主也要遵守。“法不阿贵”正是体现这一思想。法律面前的平等,保障法律的绝对权威。

最后,做到公正执法。韩非子认为奖励和惩罚是保障法律实施的两个方面,正是因为人人都有计算之心,必须用“奖”“惩”二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商鞅主张赏刑制度,并且认为罚大于刑,用刑罚来预防人们犯罪,同时用奖赏作为辅助。“刑生于力,力生于强,强生于威,威生于德”可见商鞅的重刑思想,已达到无刑社会。韩非子则继承了商君的重刑思想确立“厚赏重罚”制度,奖励和惩罚都必须严格执行,达到防止人们犯罪的目的。韩非子从人性的“趋利避害”劣性进行出发,对于犯罪者的行为进行惩罚,坚持“以刑去刑”的思想,反对儒家思想中“重刑伤民”的观点。韩非子用重刑来阻止人们犯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但韩非子并没有深入犯罪者的动机,只是单纯的用严刑来恫吓人们的行为,没有树立法律的权威。(2)“法”“术”“势”相结合

韩非子进行法治变革的目的是富国强兵,同时实行法治也可以使君主的权力变得至高无上,君主凭借“势”来治理国家。“抱法处势则治”从而否定儒家有关“德治”主张。慎到曾对“势”做了形象的描述:腾蛇游雾,飞龙乘天,如果他们失去了凭借,龙和蛇也就没什么不同。韩非子认为“势”必须为君主一人所有,“势为君主所擅”君主运用手中的权势控制臣民,从而有效地治理国家。一个君主,如果失去他所凭借的权势,他的政令就不会得到贯彻实施,根本谈不上以法治国。因此,韩非子认为“势”就像老虎的爪子,君主拥有权势,臣民才会对其顺从。当然,如果只强调“势”而忽略“法”国家也不会长久,把“势”和“法”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富国强兵。君主为了保障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防止臣子篡权,必须采用“术”来加强权势。君主要善于运用“术”,通过运用“无为术”“自神术”“赏罚术”“听言术”“用人术”等来监督或任免臣子,使君主保持神秘色彩以控制下臣。韩非子还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从人性计算之心出发,他认为君主和臣子之间也存在斗争和妥协的关系,君主若想在这场隐性博弈中获胜,就必须善于用“术”。下臣作为君主和普通民众之间衔接的中介,君主通过“听”“看”“想”对臣子进行监督和管理。只有将“法”“术”“势”有效结合起来,才能使国家治理的更有效。

四.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影响

韩非子在其法治思想中确立了君权至上、重刑主义等色彩,他批判吸收了道家“无为”和儒家“为政以德”思想,他注重对现实实践中的问题对策的研究。韩非子的法律思想对于古代法律文化的确立和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为秦朝统一六国建立历史上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国家提供了理论作用。由于韩非子主张重刑思想,随着秦朝灭亡后儒家思想兴起,法家思想开始走向衰落,大批学者对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持批判和贬斥的态度。直到近代以来,社会重视法制建设,人们才慢慢的将视野由西方法治观转移到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尤其是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思想。

1.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韩非子法治理论的最大功绩就在于为封建君主制度建立了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秦始皇十分推崇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任用李斯为宰相,运用其思想进行变法改革,使秦朝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实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则亲亲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则不可不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恩’”可见,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在君臣关系治理上的重要作用。为了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君主可以采用重刑之术,严格控制赏罚大权,让臣民惧怕君主的权威,从而保证君主独揽大权,实行独裁统治。“圣君立法”君主完全将法律私有化,变成统治臣民的工具,君主集立法,司法,军政等大权于一身,建立一套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从而使君主用于至高无上的权力。中央以皇帝中心,地方官员由皇帝任命,这样从上到下的集权制度就变得坚不可摧,特别是“阳儒阴法”相结合以后。韩非子要建立的是一个“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救”的君主专制社会,君主一人独掌国家大权。从秦朝以后,历代君主都采用不同的法势来加强中央集权,君主的主观意志成为了法律的源泉,生杀予夺全部都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

2.去私存公的治吏思想。韩非子说“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在明法以后,如何能确保法律公正公平的施行,就必须要求各级官吏严格执行,公正司法。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用“术势”来奖惩官吏。“明主治吏不治民”他认为官吏作为连接君主和民众的纽带,必须按照法令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按法令程序执法,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贪赃,不枉法,去私存公。在封建时代,君主和臣子永远是对抗的,历朝历代的多少君臣之间的地位发生变化,改朝换代也屡见不鲜。如何防止“权大压主”的僭越政治行为成为历代君主追求的政治追求,以法治国、治吏恰能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君臣之间是一种对抗关系,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共同治理民众,君主通过官吏对民众进行统治,而官吏是否有效执法则关系到君主的利益。

3.重刑主义导致忌讼思想产生。韩非子实现重刑主义的目的是通过残酷的刑罚来预防人们犯罪,这种重刑主义思想使人们对法律不寒而栗、谈法色变的本能反应,人们认为只要和法律沾上就是很可耻的事情。正是由于这种心态,时至今日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法治意识也普遍提高,但当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大多数人选择和解和私了,而不是走法律渠道。韩非子主张君主治理民众最有效的手段是重刑,这样才能做到“令行则止”韩非子坚持“轻罪重罚”“同里相坐”“杀无赦”等重刑治民。因此,民众耻于谈法,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因惧怕重刑而逃避诉讼的消极抵抗法律的心态。

五.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的借鉴意义

韩非子的“以法治国”理论是我国先秦法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过实践沉淀下来的宝贵历史财富。虽然其法治思想的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但我们也要正确认识韩非法治思想与当带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用理性的思维方式批判继承韩非的思想,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1.树立法律权威。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只要法律公布,人们就必须遵守。韩非子从当时的社会现实出发,认为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办法,当然,法是由君主颁布,官吏执行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制定和执行。韩非子主张“垂法而治,一任于法”的观点来树立法律的权威。从立法上说法律必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并且要注重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合理性。“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为了使人们尊重法律的权威,坚持“厚赏重罚”制度。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现在社会仍然存在明知违法,却依然铤而走险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树立法律权威,首先要明法,将法律的内容公之于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可以使人们心中有法,做到真正的有令则止,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型政府和国家,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做到真实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运行体系。官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废公立私”,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2.坚持依法治国。韩非子坚持用法治来治理国家,打破了传统的“人治”观念。以法治国具有强大的创造力。秦国统一六国、建立封建王朝就是最好的例证。我们现在所倡导的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国”,以前皇帝独揽立法大权,君主有绝对的权威,现在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以前的法坚持的是义务本位,而现在则强调义务和权利相统一。但两者之间也有相同之处,都是通过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加大执法力度。韩非子认为实行重刑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其终极目标是“以刑去刑”。韩非子的重刑思想仍是从人性的计算之心出发,用严苛的刑罚使人们望而生畏,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减少犯罪。他的厚赏重刑思想是不可取的,但重罪轻刑却也是错误的。现在的社会,许多人明明知道贩卖毒品、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有毒食品等违法现象不枚盛举,他们追求个人私利,不惜违法法律法规,东窗事发后,犯罪者却可以拿金钱来挑战法律权威。正是因为犯罪可以重罪轻罚,他们犯罪活动才会更加猖獗。实行重刑主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从而保护社会生产生活的顺利运行,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结语:韩非子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历史价值,不管是对传统社会的发展还是当今社会的建设,两千多年来史学界对他的法治思想古往今来评价颇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视野转移到韩非子身上,我们只有吸取他的优秀思想,并立足于当代的社会实践,才能制定出更加利于社会持续发展的法制体系。本文从韩非子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出发,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来阐述韩非子法治思想形成的社会土壤。通过对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的分析,我们明白了“趋利避害“的人性论、”“法与时转则治”的进步历史观、“人民众而财富寡”的人口论是韩非子基于对现实的思考提出治理国家需要实行法治。韩非的法治思想内容及其深远影响对当今社会仍具有重要意义。树立法律权威,重刑思想,实行依法治国等都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以上就是我论文的全部内容,可能有些思想不被人们所接受,但纯属我的个人之言,仍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不足的地方请程老师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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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封建统治思想对依法治国的阻碍[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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