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与处理
法与情的冲突体现在3个方面:
1.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的常态化矛盾,法制建设滞后于社会现实;
2.从情理社会到法治社会,这是传统与未来的巨大鸿沟;
3.严格遵守法律还是顺应社会呼声,这涉及领导干部的角色和思维。
法不容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法治的最大悲哀并不在于恶法,而在于法的边缘化。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从一种相对模糊的道德观出发来对明确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否定性评价的话,我们获得的是个案正义得以平衡的可能,而颠覆的却将是整个法治的秩序。
法本有情
作为法律执行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善于倾听社会的主流呼声 如果法律丧失对社会生活的敏锐观察力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良好吸收力的话,法
律的生命必将渐渐枯萎。
中国法制建设的常态化隐患——物理事实与纸面权利的不相匹配
规则设计必须要注重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否则满纸的权利不过一纸空文
在法律的森严坐标中寻找良知的位置
从道德母体的隐性渗透到法律条文的直观存在法与情并非悖论,良法之治的逻辑起点在于遵守恶法
寻求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法律的弹性内寻求个案正义,在法律的修正中寻求整体正义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国司法理念的重大转折)
在法与情的冲突中实现正义
个案正义的失衡总是在所难免。法律的一次失当和沉默是一种无奈,是我们选择法
治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必要代价。领导干部应当力戒因为看到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规定,同时用心体察社会呼声,及
时推动法律修订。从而推动社会真正实现“法我所欲也,情亦我所欲也,二者得兼”的理想状态,走向良法之治的良性循环。
面对法与情的冲突,法律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博弈的均衡解。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不是法律的无能,而是法律人的无能,是法治社会的无能。中国社会长期处于法律的不适当与法律的不遵守之间的二元对立和恶性循环,从而令社会付出重大的代价。而丧失对法治的信心,更不能以法治的这种必要代价为借口攻击和否定法治。然而如果这种失当和沉默一再地重复发生,那就是一种悲哀,因为这说明我们总是不能及时从个案的代价中迅速汲取教训,进而及时修正法律,实现良法之治。
第二篇:情与法
情与法(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我是法学院14级2班的刘林群,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情与法》。
论及情与法,我们立刻就会想到生活中遇到的许多情与法不相容的事情,特别是学法学的我们,将来很多人都会走上法律的道路,我们会遇到比常人更多的情法不容的事情,对于这些事情,先人已多有争议,究竟是法让步于情还是情该让步于法呢?我们又该作何结论?
想要对情与法发表意见,则不可不先明白何谓情与法。情,有亲情、爱情、友情等不同的分类,也有私情与合理的情的分别。私情,只顾及个人私利,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合理的情,即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情。法,是人的产物,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既然如此,法律则反应着一国的人情和共同认知。法学领域有一古谚: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我们也有谚语称: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这些都表明法律不能简单的与情相隔离。
情法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法情互合,当情法互和的时候,我们毫无争议;另一种是情法不和,当情法不和的时候,我们又该如何抉择呢?民国时期的侠女施剑翘刺死孙传芳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
施连翘的养父,也就是她的叔叔,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对孙传芳进行截击。但由于种种原因兵败被俘。残暴的孙传芳置不杀俘虏这一公理而不顾,斩杀了施从滨并将其首悬挂于蚌埠车站,暴尸三天三夜,孙传芳的这一行为激起了施剑翘强烈的复仇意识。
施剑翘在1935年,孙传芳兵败后寓居于天津时。在居士林开枪打死了孙传芳,并向民众散发《告国人书》说明原因。施剑翘被抓后,被移送到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案件很快就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认为施剑翘在刺杀孙传芳后,要知客僧东海和尚去警察局报案,并主动拨打警察局的电话,构成了自首。控方则认为:“本案被告杀人于大庭广众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虽然直陈犯罪事实,但这只能说是自白,不能算自首。”接着,辩方又认为尽管法律禁止杀人,但是孙传芳残杀俘虏这一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这是导致施剑翘之杀人的直接原因。从人之常情上讲,应当从轻处罚。而孙传芳家属则认为施从滨军队纪律极坏,危害地方,孙传芳是为民除害,施剑翘预谋杀人,应从重处罚。最后,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施剑翘不服,遂向河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等法院认为从法律上讲,施剑翘杀人是不对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其事出有因,从情理上讲,应当给予一定的宽恕,因此二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七年。施剑翘服刑后,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国民党要员20余人又联名上书,请求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1936年10月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发布特赦令,对施剑翘实行特赦。
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施剑翘杀死孙传芳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严格按照实证法的规定来判决此案会遭遇到中国传统社会情理的抗拒,这也是该案在二审中遭改判的一个原因。其实,情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核心范畴,是制定法存在的基本依据。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制定法律需要“上稽天理、下揆人情”,实施法律需要“准情酌理”“处断平允”。
说到这,我们可能会有疑问:情与法为何会起冲突呢?第一,制定法没有充分地体现情理。第二,国家没有为情理提供正式的实现机制致使民众选择过当的私力救济而造成情与法的冲突。第三,司法机关机械地使用制定法使法律系统自身失去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功能。
总结此案例司法机关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具体实践经验和做法,对于提升司法质量,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中,无论是天津地方法院还是河北高等法院都没有让法律完全屈从于情理或让法院完全无视情理,而是在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将情理因素含摄进去。例如,在关于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并未逃离,反是散发传单,申明为父报仇之意,并遣现场人员替己报案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上,两法院都在综合考虑情理的基础上对《中华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自首的规定作了扩
大解释,即施剑翘书写罪状公之于众构成自我揭发“未发觉之罪”的行为。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官在调适情和理的冲突时首先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一种司法技术性活动,而不是采取一种完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的脱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利益衡量是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本质上讲,法律的核心在于对于利益进行分配和维护。而情与法的冲突在实质上可以转化为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司法者的任务不仅在于严格适用法律,还在于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关注个人、群体与全社会之间利益的整合。在该案中,社会转型,旧有的人伦关系遭到破坏,重塑“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价值秩序构成了一个大的司法环境。法院在这种司法环境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在一定限度内权衡保护孙传芳这种十恶不赦之徒的生命利益重要还是倡导“孝道”这种公共道德重要。法院在有前提的情况下选择了后者,即: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对这种私力复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承认“以一女子发于孝恩,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故从轻发落。在具体的权衡过程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大致遵循人身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物质利益高于精神利益,现时利益高于未来利益这一实质判断原则。
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来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时应当不能突破法律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构
成的一个基本要素,并且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效力。倘若情理在根本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官应当坚守法律原则,否则,法官的这种利益衡量很有可能就是一种妄法裁断。
综上所述,在遇到情法不和的时候,我们不能简单的说法律让位于情,也不能单纯的说法不容情,不能让法律完全屈从于情理或让法律完全无视情理,而是在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将情理因素含摄进去,合理利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衡量,才能不失法统,匡扶社会纲纪,也不失社会情理,失去法律对群众的保护目的。
成为中大法律人,我们便肩负着发展国法,保护生民的历史责任!我们会遇到很多情法冲突的事件,希望我们得每个人都能权衡利益,既不失法律威严,又保护生民权益,今日以此言与诸君共勉!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5
第三篇:情与法
情与法的讨论
侦监科徐兴杰
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对情与法的关系的正确的认识,有利于我们干警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更好地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与我们言行的关系,情与法与我们具体工作之间,与我们在办案中的相互关系。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少走弯路,不出差错,更好的为社会的进步,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就情而言,情在外延上是比较大的含义,而法又有独义个又之分,给我们这一题目让我们讨论,就是让我们通过讨论,怎样处理为情与法的正确关系。当我们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情与法相矛盾时,我们应该怎能么办?
我们是共产党员,受党的培养教育多年,我们的基本素质是过硬的,在情与法问题上对我们而言都是一样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亲情关系,每个人都是在法律的保护下生存,并且法律有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说我们每个人在情与法的问题上也都处于同等位置,那么怎样处理情与法的关系,那就要看我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要看我们的思想意识,在情与法的关系上谁亲谁远,那么有头脑的人都会认为当然在任何时候法律要大于亲情。古时就有就有案例,宋包工大义灭亲的先例,亲手杀了亲侄子,那么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又是一个法制社会,法与情、法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不可侵犯的,情在有的时候和地方是可以侵犯的,情在有的时候和地方可以讲的但是远不通用经同法律相提并论。
就自己来讲,要通过这次大讨论提高自己拒腐防复能
力,时刻用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已在工作中能够正确处理为情与法的关系,为振兴双城经济、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古人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指情感,即人们对客观事物所引起的肯定与否定的心理反应。人在社会交往中,因情感而形成情分和面子,而这种情分和面子又往往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检察官作为人,即食人间烟火又有七情六欲,避免不了人际交往和结交朋友;检察官作为执法者,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必须做到严格执法,不循私情。因此说,检察官在人际交往中,不仅仅存在“法”与“情”的统一的一面,而且也存在着“法”与“情”相匹悖的一面。如何摆正“法”与“情”的关系,在人情与国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做到不以情代法,秉公执法,是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何正确处理好情与法,是检验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的一个体现。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渗透在人们的心灵深处,也是人的本能所在,情感的种类繁多,上下级情、手足情、战友情、同事情等等,这些情都可能使有些执法者冲昏头脑,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我们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检察纪律,秉公执法,不循私情,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检察人员的情怀宽广而博大,同样也有丰富的情感。但这种情感的体现应当符合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和要求。我国的国情,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人员秉公办案是体现和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情感,也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检察人员的情感,表现在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憎恨一切反动势力和邪恶的不良行为。密山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魏艳玲,她之所以能够在平凡的检察事业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就是因为她心中装着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办案过程中,她顶住了人情、私情、金钱及五光十色糖衣炮弹的诱惑,公正执法,秉公办案,她从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过一次私利,曾先后拒礼拒贿数万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但不可否认,也有少数意志不坚强的人碍于私情,碍于情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有的人还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把“情”放在了“法”的上边,辜负了人民的信任及党和国家的重托。
在守法、执法中,摆好情与法的位置,严格执法,不徇私情,是检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也有待于加强,社会上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执
法机关有着很深的渗透力。“说情风”就是其中一种。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常常遇到方方面面的朋友为犯罪嫌疑人说情,要求高抬贵手,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过好人情关,排除“情”干扰,做到秉公执法。
公正执法,秉公执法,不是说检察干警没有人情,不讲人情。由于我们是人民检察机关,我们的权利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种权力,是保护人民、打击惩罚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制尊严为己任的。在执法中,我们做到的无私无畏,秉公执法,不怕得罪人,不怕撕破脸皮,不怕打击报复,这些都体现了检察干警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具有的“真情”,这些真情给予了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的责任和胸前的检徽。
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关键是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去依法行使检察权。在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时候,唯一的标准和尺度是法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有上级的压力,亲朋好友的压力,但要敢于顶住权势及情感上的压力,依法正确履行好检察权,这才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时,我们还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既不能滥用权力,耍特权,也不能放弃应行使的权力。
能否做到廉洁奉公,还取决于检察人员能否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不掺杂个人的私欲,不追求个人的私利,清廉地,正直地,忠实地执行法律。如果把追求个人利益作为执法目的,那就会与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相悖,就会出现以钱、情卖法的现象。如果在执法中夹杂了私欲、私利,法律的公正性便难以体现,更谈不上为人民谋取利益了。
人们的行为都是有一定目的,这种目的都会掺杂着情与法的利益。检察人员执法同样是有目的,这种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任何一名检察人员都是人民的忠实卫士,也是人民的公仆,在工作中,不应该有任何私利,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不贪于财,不苟于利”,就会一身正气,铁面无私,执法公正。我们检察战线上涌现出了张会杰、常贵文、魏艳玲等模范典型人物,他们用无私的忠诚铸起一座丰碑,永远的屹立在人民群众的心里。作为一名检察干警要做到正确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还要做到在执法中坚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以案谋私,重要的是要养成俭朴的习惯,吃苦耐劳的精神。生活上的俭朴、不追求奢侈、享受,平时要注重学习,要养成艰苦奋斗的好思想,好作风,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长城,就不会见钱动心,见情忘了原则,就会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间,办案中就会不畏艰苦,就不会因一己私利而枉法。
第四篇:冲突处理与矛盾解决 教案
课题:冲突处理与矛盾解决 课时:1课时 课型: 分组讨论 授课老师:冯进云
一、教学目标
1、使学生掌握处理好自己矛盾和冲突的方法;
2、能妥善处理矛盾和冲突;
3、能有效的防范冲突的发生;
4、培养学生在和同学相处过程中的修养和品质。
二、教学重难点
1、了解化解矛盾冲突的方法;
2、妥善处理好矛盾冲突。
三、教学过程
将学生分为四个小组,每个组选出一个发言者,一个纪律委员。并从中选取几位同学做表演准备。
1、由老师主持,问:同学们生活中都遇到过矛盾和冲突吗?你们都是如何解决的?(每组讨论5分钟,给出建议,由发言者发表本组观点)(共10分钟)
2、老师对每组的观点给予表扬和指导,并给出几个不同的场景,由选出的几个同学来表演。观看的同学必须要把场景中冲突发生的原因和应该如何处理写出来,并分享给大家。(20)
3、老师总结:
冲突往往会造成不和、动荡、混乱、矛盾和误会,破坏班级的和谐和稳定。基于这种认识,大家都将防止和化解冲突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能妥善处理冲突是我们获得成功的技能之一。每种人际关系都会遇到一些摩擦和矛盾。某些人遇到的比别人更多一些。有些是开玩笑式的,有些是令人讨厌的。但是也有一些是永无休止似乎不能解开的矛盾类型。一旦发生矛盾冲突,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步骤来解决:
(1).调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绪,使自己冷静下来。(2).用暗示、转移注意法。
(3).在冷静下来后,思考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4).化解冲动后注意提醒自己。
总之,化解矛盾冲突要明确矛盾冲突发生的原因;沟通协调一定要及时;善于询问与倾听,努力地理解别人。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人的天性。即使没有外界的干扰,我们自己内心也会出现冲突。既然我们不得不和冲突一起生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冲突,才能使冲突更加平和并向着正面的方向发展呢?所以我们知道,要有效处理冲突,必须做到主观态度上坦诚、相互包容,客观上依据一定的步骤来进行。一句话,就是要做到透明。
4、此外,在平时的学习中,我们还要采取有效防范矛盾冲突的预防策略,如:
(1).加强自我学习,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2).学会“合作”。(3).正确认识职业紧张。
(4).加强自身的个性修养,减轻心理紧张感。(5).积极主动,拓展能力。
(6).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积极转换角色。
(7).加强人际沟通,在群体生活中体验自我价值和生活乐趣。
(8).进行心理咨询。
(9).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是尤为重要的工作。结束语:
希望同学们在日常学习交往中,能控制好自己的言行举止,文明交往,和谐相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班级体。
第五篇:“情与法”主题作文
【材料展示】意大利某城市有个名叫海因茨的人,他的妻子得了癌症,危在旦夕。该市有个药剂师,研制了一种治癌特效药,配制这种药的成本只有200美元,但他要价极高,每剂要价 2000 美元。为了买到这剂药,海因茨变卖家产,并且到处借钱,但最终只凑得1000美元。海因茨恳求药剂师说:他的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拒绝了他,并且还说:“我研制的这种药,正是为了赚钱”。海因茨没别的办法,于是在一个晚上潜入药剂师的仓库把药偷走了,结果被警察发现,抓进警察局。
情与法的碰撞
亲情,法律,这两个看似毫无交集的名词却因妻子的病危在海因茨心中发生了激烈的碰撞:一边是铁面无私的法律,一边是奄奄一息的妻子;一边是冰冷的规则,一边是鲜活的生命——孰轻孰重,一眼便知。
海因茨的悲剧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剧,我们很难想象,在海因茨被捕入狱后,他虚弱病重的妻子该如何生存下去?一扇铁窗,关上的不仅仅是外面的世界,可能还是一位年轻女子生命的最后希望乃至生命。当我们的法律造就这样的悲剧时,我们是否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反省一下我们的社会?反省一下造成这种悲剧的一切?
在社会法中,法不容情,似乎是一个不容改变的亘古的命题。法律,本就是一套维护社会、保证多数人利益的运行机制,容不得一丝的纵容默许,海因茨固然情有可原,可终是犯下大错,有所处罚似乎无可厚非,警察局的本质就是暴力机关,具有惩处一切犯罪行为的职能,这种处罚在那本冰冷的律条中写得清清楚楚不容辩驳。然而,我们毕竟都是有血有肉的鲜活个体,毕竟,人性不能只靠无情的规则强加束缚,我们的生活不能只靠冰冷的法律条款来运行,否则,只会让人情在挤压下变得扭曲,只会让我们的社会成了雨果笔下那个让冉•阿让因为了挨饿的孩子去偷面包,而被饱食终日的法官判处19年的苦役的悲惨世界!
当法律存在弊端与缺陷时,就需要靠心来维护。在如今自救能力不足,他救条件又不现实的情况下,很难说不会再出现一个为救妻而偷药的海因茨,不会再出现一个因沉重医药费而私刻公章的廖丹。而这些情况,是社会机制存在缺陷而运转不灵造成的必然后果,那些生命的弱者,他们因生活所迫而无可奈何的孤注一投,不是仅靠严苛的法律就能解决的。诗人辛波斯卡曾经说过:“人的本性是出生的附属品,也是易丢失的贵重品。”很显然,我们目前的法律只能保证你物质所谓的贵重品,而对善良这个如今已经稀有的贵重物品,却无计可施。由此可见,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这道主菜旁边,似乎必须有“情”这道副菜来调和。
是时候来面对这种威胁社会情非得已的“不法”了,法律的执行确实不能掺杂一丝个人的感情,但法律的缺陷却需要情来维护。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海因茨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少一些让人叹息的悲剧。
纵有情被天下,更待法网众生
若以爱为名,我固愿让情被天下,让原本冷漠的药剂师,能动情于海因茨对罹患癌症的妻子的不离不弃,舍弃利润,挽救生命。可事实是,并非是医者都有仁心,在药剂师的心中,“赚钱”两字便高于了一切。
若以义为念,我更想有法网众生,让被迫偷药的海因茨,能坚守住爱情的冲击下心中那道法律的底线,另寻他途,渡过难关。而结果是,固然是善心亦入歧途,因海因茨的执念,法律在此便失去了意义。
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希冀着故事能有一个美好的结局。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痛恨药剂师的冷漠就无端要他锒铛入狱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同情海因茨的善良就刻意替他隐瞒罪行,甚至用道德与真情为他辩白。诚然,每一条生命都值得尊重,每一次冷漠都令人心痛,每一份真情都让人动容,有时情与法却不能两全。但一个恶人的冷漠,不会让生命的延续从此失却希望的光芒,我们依然可以看到,纽约市长拉古迪亚在旁听一起老妇人为喂养孙子偷面包的庭审时“为冷漠付费”的善良。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情与法的平衡?法律又何曾铁面无私到不给人留下活路?
我们总是习惯于用所谓的道德的崇高和情谊的深重来衡量法律的公正,以为道德所赞赏的,感情所趋向的,便也应是法律网开一面的。于是我们把那些“身负血海深仇,手刃杀父仇人”的无理举动叫做“侠义”,为那些“丈夫刻伪章救妻”、“官员挪公款救猫”的非法行为“正名”为“真爱”。可我们忘了,忘了社会制定法律的初衷正是以一纸契约守护不为人之贵贱变更的公正,让“惩恶扬善”的人心所向成为现实。唯有法律,能以凌驾于道德与感情之上的姿态,冷静地推知事件的前因后果,公正地决断人间的是非善恶。1 我们正是仰仗法律镇守山河,保民安康,护国无恙。而可笑的是,我们现在却是一面渴望着法律来伸张正义,一面又抨击着法律的不近人情。
事实竟是这样:在道德独大的体系下,我们的爱也鲜明,恨也鲜明,往往置中肯的劝慰于不顾,灭真实的公正于无形。人心易变,由爱入恨可能就只在一瞬间,到那时,我们评判的标准都已更易,是对是错,又该是怎样可笑的结果?我们向往的光明,不就在我们过分的呵护下被隔绝了真实的空气,被一点点消耗,直至一片黑暗吗?我们希望“好人有好报”的善良本意毋庸置疑,只是在“人间自有真情在”的时候,要想驶生命之舟,入社会之海,还要请法律稳坐船头,才无私心误事之虞。
顾四方,纵有情被天下,以心论,更待法网众生。【延伸阅读】
他们选择“情”,却违反法律
事件一
男子帮血癌病友代购药品被抓
【事件】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他发现印度仿制瑞士的“格列卫”抗癌药,可增加中国慢性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希望,且能使患者每月省2万多元药费,遂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为帮助千余名白血病病友向印度制药公司汇款购买廉价药,白血病患者陆勇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外国公司。2014年7月,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起诉,案由是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随后,300多名病友写下联名信,称陆勇未从中牟利,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抓理由】因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
事件二
男童脑损伤,父母含泪祈求安乐死被拒
【事件】安徽霍邱一岁四个月大的男孩在父亲上班的快递公司内被传送带卡住,导致严重脑损伤。在当地医院抢救后,1月4日,孩子被转到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经过医护人员的积极救治,孩子已经可以脱离呼吸机自主呼吸,并于1月13日出院。
在其出院诊断上记者看到,“缺氧性脑损害、重度脑损害、心肺复苏后、左肱骨骨折、多脏器功能损害。”“入院后给予醒脑静和脑苷肌肽营养神经,家长要求不行治疗及检查。现患儿家长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患儿昏迷状态、鼻饲牛奶,面色口唇正常,痰较多。”“两侧大小脑半球脑萎缩、双侧基底节区片状异常信号……”。
患者家属称,现在孩子除眼睛能动,全身无法活动,无法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孩子的妈妈每隔3个小时就要用针管将牛奶注入孩子的胃管中,看着孩子这样受罪,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因此曾经向医院和民政部门提出给孩子实施“安乐死”。
【拒绝理由】对于家属提出“安乐死”要求,医生肯定予以拒绝,因为这是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
思考:当“情”与“法”相冲突,我们该如何选择?
思考一:“情”与“法”,该如何平衡统一?
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都应看到,法律的背后还有一个大写的“人”字。失去了人文关怀精神,法律也将瞬间失去存在意义。
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依法行事,但法治精神未必就是刻板僵化的代名词,它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往往兼顾灵活性,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所以,执法者、司法者不但要具备精准理解法律专业能力,还要具备人性化的人文情怀。
思考二:“情”与“法”冲突,折射出哪些问题?
社会学家称,我国一些“求死”事件背后反映出社会救济、保障还没有系统化和成熟化这一现实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有限,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吃药贵、买药难的现实困难,长期困扰着白血病、肾病等疾病患者,即便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打折”仍价格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