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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9年第98号--针对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7-41960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9 15:34: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4 2009年第98号--针对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

2009年第9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公告。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外供货商应通过我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在提交电子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115号、2004年第48号、2004年第75号、2004年第99号、2004年第119号、2005年第17号、2005年第103号、2005年第131号、2007年第87号等9个公告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在签订

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二章受理、评审和批准

第六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须通过互联网登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申请书。在电子申请成功后30日内,将全套书面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申请相关的装运前检验、了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状态。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视为放弃申请,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评审组对国外供货商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评审记录》(见附件5)的要求逐项审核。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对评审合格的国外供货商,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三章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

第十三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相应书面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三)组织机构或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情况的说明及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第十四条国外供货商新增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国外供货商,应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电子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原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按照已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提交各年度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通关单复印件(各年度、各种类至少1份)。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外供货商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检查被预警国外供货商质量管理体系整改情况;

(二)对国外供货商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

记录》(见附件8)进行不定期的后续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撤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一)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二)将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三)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

(四)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五)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触发B类预警情形之一的;

(六)不配合退运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八)不接受监督管理或后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已取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二)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三)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第二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该国外供货商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该国外供货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进口废物原料。

全数检验指对以集装箱、汽车或列车装运的废物原料每箱、车、车皮均实施掏箱或落地检验,散运的废物原料每舱均实施落地检验。

第二十八条变更和延续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程序比照第二章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九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常见问题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常见问题(2009-03-20 14:06:07)

1.国内收货人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收货人将全套书面登记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或直接将材料送至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接待处进行申报。

国家质检总局不受理传真或者 E-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材料”。地址中未标注“检验监管司”、“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材料”等字样,造成邮件递送延误、未能及时受理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2.关于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途径?

答: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主页(http://)中的“办事大厅”下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查询相关信息,也可拨打电话(010-82260372)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或到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接待处进行咨询。

3.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及文件审核是否收取费用?

答 : 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登记申请及文件审核不收取费用。

4.国家质检总局对收货人进行现场评审时,是否收取费用?

答 :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货人进行现场评审时,不收取费用。

5.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所指对象是何种企业,是否均需提交登记申请,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何种资格方能提交登记申请?

答: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简称收货人。收货人必须具有进出口资质,可以是贸易公司,也可以是进口废物原料的加工、利用企业。收货人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所列条件。从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收货人均需登记。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6.国家质检总局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代理?

答 :国家质检总局未指定任何机构作为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工作的代理。

7.国内收货人现场评审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

答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国内收货人现场评审工作。

8、需要登记申请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

答:需要登记申请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详见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 2005年第5号。

9、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规定,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九项材料,详见质检总局网站主页

(http://)中 “办事大厅”下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中“办事指南”之《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需提交文件清单》。

10、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企业递交材料的受理、审核、补正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答:对于邮寄的材料,自国家质检总局收发室签收次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日期以国家质检总局寄出邮件邮戳为准;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日期自申请人签收邮寄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以申请人寄出邮件邮戳日期为准(如使用特快专递,须附特快专递签收联)。对于在国家质检总局一楼政务大厅当面递交的材料,自递交之日起计算,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在受理登记后的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经评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须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日期规定同上。

11、已获得《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的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内容需要更改的,应如何办理?

答:具体办理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 2007年52号公告第12条的规定执行。

12、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应如何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

答:(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共3页,内容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填写须知》填写并打印完成,应提供正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指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湾、港澳侨投资企业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进料加工企业可只提供海关备案的加工手册。进出口资质文件中的企业英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中一致。

(5)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指企业所有部门设置及其岗位职责,应具体说明负责质量控制、培训等部门的设置及岗位职责。

(6)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指企业为保证货物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而制定的工作程序、制度,包括供货商或被代理企业的选择、货物采购及合同签订、人员培训、不合格货物的处置等。

已获得ISO9001或ISO14001体系认证的申请企业只需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7)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的种类、数量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等状况的详细情况,有经营过进口废物原料的申请人提供至少一份检验检疫部门对废物原料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明等的复印件,入境货物通关单等的“收货人”栏的内容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申请人有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应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检验证书复印件或相关处理情况的说明。没有经营过进口废物原料的申请企业需提供没有经营的声明。从未自营进口,仅是委托其他贸易公司进口过的企业,应做为新企业申请,申请表上的“近两年进口情况栏”填写“未进口”,并在提供第七项材料时请说明委托进口的情况。

(8)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指与申请企业进行废物原料贸易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有该境外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的手写签名并加盖企业印章。

(9)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指申请企业为进口代理商的要求提供其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书(有具体的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正本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还应提供环保部门已备案登记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复印件。如果该企业是集贸易、加工一体,且非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则无需提供本项材料。除以上材料外,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

第三篇: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依据 许可条件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化妆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机关

国家认监委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附件:

1、提交材料目录

(一)本国(地区)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四)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2、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程序流程图

第四篇:原产地证申报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

注册登记证书

(副证)

注册登记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原产地证申报单位注册登记条件,准予注册登记。

发证机构:

发证日期:年

月日

注:此栏须加盖直属检验检疫局原产地业务专用章

第五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

(1)

□延续换证(2)

□注册登记变更

(3)

□重新申请(4)

申请编号(5)

企业名称(6)

企业所在地(7)

联系人(8)

联系电话(9)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八年

企业名称(中文)

(10)

企业名称(英文)

(11)

企业地址

工商注册地址:

加工利用地址:(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

法定代表人

(14)

联系电话

(15)

联系传真

(15)

EMAIL

(16)

邮政编码

(17)

从事进出口

贸易日期

(18)

首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日期

(19)

前次注册登记证书编号

(20)

注册登记变更内容

□收货人名称

新收货人名称:(21)

□地址

新地址:

□法定代表人

新法定代表人: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主要进口口岸

(22)

主要国外供货商

(23)

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

(24)

主要部门情况

名称

人数

负责人

电话

(25)

主要检验和生产设备

放射性检测设备、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主要用途

数量

购置年份

运行现状

(26)

质量管理认证情况

认证种类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颁发日期

(27)

原料的固体废物情况

近两年进口可用作

年份

种类

进口量,吨

检验检疫合格率,%

(28)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保证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愿意支付对本企业评审、验证、检查、监督管理等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实申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来源;愿意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的费用。

随附资料包括:(29)

法定代表人签名:(30)

(企业公章)

****年**月**日

4 2009年第98号--针对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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