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2)教学内容计划;
(3)本课若干要求。
一、课程基本情况说明
课程代码:LAWS120001.02。
学分数:3;周学时数:3。
课程内容简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是高等院校所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必修课程。法理学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课程目的:设置这一课程的目的首先在于,帮助所有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掌握法的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合格的公民和法律工作者。
教学方式: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教材:《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课外阅读书目:(1)《政府论(下篇)》(洛克)、《现代西方法理学》(沈宗灵)、《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洞穴奇案》(萨伯)。
(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
(3)《法治构图》(季卫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
推荐网站:同学们应当了解中国的立法进程和最近动态,“中国人大新闻网”可以提供一些帮助。也需要了解一下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可以去“中国法官网”和“正义网”看一看。“中国法学创新网”有较多的法学论文,比较好地反映法学界的动态,可以去看一看。另外,“北大法律信息网”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网站,也值得关注。
考试事宜: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考核成绩占30%,依据作业完成情况、读书报告撰写水平、出勤情况、(课堂及网络的)讨论参与情况来测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二、教学内容计划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第1周)
第一节 法和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的分类
第二章 法律要素(第2周)
第一节 法律规则
第二节 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三章法律渊源(第3-4周)
第一节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体系(第5周)
第一节 法律体系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三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五章 法律的作用与价值(第6周)
第一节 法律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的价值
第六章 立法原理和制度(第7周)
第一节立法和立法权
第二节 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
第三节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
第四节 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
第七章 司法原理和制度(第8周)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权
第二节司法独立
第三节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当今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八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9周)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含义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和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九章 法律关系(第10周)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演变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十章 权利、义务和权力(第11周)
第一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的分类
第三节 权利、义务与权力的关系
第四节 人权
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权利保障事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12周)
第一节 守法与违法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
第四节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13周)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法律程序的类别
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
第十三章 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第14周)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律发展的方式:继承和移植
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第15周)
第一节 法系概述
第二节 民法法系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第四节 中华法系
第十五章 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第16-17周)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法治的社会基础
第四节 中国法治化的道路
第十六章 法律与社会(第18周)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四节 法律与宗教
三、本课若干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课前
阅读下次课所涉及到的教材相关章节,阅读上传在elearning里的课件和阅读材料。
(二)课堂
认真听讲,积极回答提问,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三)课后
做作业,阅读推荐书籍和材料。
二、作业事宜
(一)作业题布置、作业提交和参考答案
作业题与教材章节后的题目并不完全相同。每一次的作业题及其提示都会上传在elearning的“作业”里,课堂上不再化时间布置和抄写作业题。
作业题包括阅读作业题和书面作业题。书面作业题做好后上传在elearning的“作业”里。书面作业提交有截止日期,请注意。截止日期之后,还可以提交,但是网页将显示“迟交”字样。迟交作业自然不能获得与正常提交的作业同样的评价。
书面作业题参考答案要点会在作业提交截止日期之后上传在elearning的“通知”里,请大家参考这些要点,自行核对和检查作业。一般情况下,老师在课堂上也不花时间讲解作业。如果存在比较普遍的问题,将会由助教开习题课。
(二)做作业的正确方式(主要针对读书报告之外的作业题)
1.查阅资料。做作业不是胡思乱想或游谈无根。你需要带着问题去查阅资料,例如老师的讲义和教材的相关章节、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及法律法规文本和案例等。
2.认真思考。做作业不是照搬照抄或拼拼凑凑。你需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归纳、整理。最重要的是,你需要进行独立的思考,力争提出自己的看法、理解和理由。
(三)好作业的标准
(1)紧密围绕题目展开论述,不枝不蔓;
(2)原理准确,思想深刻,立意高远;
(3)观点明确,有新意更好;
(4)论述有条理,逻辑严密,层次清楚;
(5)论据确实充分,论证有说服力;
(6)语言流畅、规范。
(7)若是材料分析题,需要结合材料进行分析,不能仅仅阐述相关原理。
(除读书报告外,其他作业题无字数要求)
三、讨论事宜
本课程会布置若干个讨论题,希望通过讨论使大家加深对法理学的认识和理解。参与讨论途径有两个:(1)一个是elearning的“讨论区”里,老师会把讨论题上传在那里;(2)另一是课堂上。
四、读书事宜
(1)从以下两本书中任选一本阅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萨伯:《洞穴奇案》。
(2)第一本著作有阅读思考题,这些思考题供大家在把握著作内容时参考。
(3)如果选择第一本,应撰写一篇2000字以上读书报告,在学期末最后一次课前交,上传在elearning网站的“作业”里。读书报告通常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对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的叙述;第二部分概括书中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是感想和评价。当然,这只是通常写法。你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写作。不拘一格。
如选择《洞穴奇案》,则撰写一篇2000字以上的、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假设你也是一个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学期末最后一次课前交,上传在elearning网站的“作业”里。
(4)这两本著作的电子版请见elearning的本课“资源”(也可以在新浪爱问·共享资料网站里下载),阅读思考题请见本要求最后所附。
附: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阅读思考题
阅读范围:全书
阅读思考题:
一、从思想与制度的层面分别分析古代中国法律传统中“礼”与“法”的关系。
二、试着归纳总结古代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三、试着探讨古代中国法律传统的社会基础,即这一传统是什么样的社会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
四、在古代中国法律传统中是否有可以为今天中国法治建设所汲取的有益因素?如有,是哪些因素?
附;爱上读书:怎样阅读经典学术名著?
一、为什么要读一些名著?
有的同学会想,读读教科书就足够了,何必去读其他学术性书籍。教科书旨在阐述一门学科的基本概念、知识和原理,固然应读好,但是教科书往往不能展示学科思想的生动争论和深邃境界。为了开阔视野和深化思想,应适当地阅读一些学术名著。
二、如何选择书目?
不要漫无目的或随意找一本书就读,应结合课程的学习,有计划地有选择地阅读。我们每学期都要选修一些课程。每一门课程代表了一个分支学科。在每一个学科的发展史上,都有一些奠基性的、影响巨大的论著。建议大家学习一门课程,选择阅读一两本与这门课程相关的名著。可以请该课程的授课老师推荐阅读书目
可以这样安排:在学期当中,阅读与所选课程相关的名著;在寒暑假,阅读一些综合性的或其他学科领域的名著。
三、如何保证读书时间?
在此方面,需要恰当地处理课程学习与读书的关系。当然,课程学习是第一位的,应认真听课并首先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作业。然而也要有效地利用课外时间。最好制作一个时间
安排和读书进度表:在一周内每天的什么时间段读哪一本书,每本书每天或每周的阅读量是多少,等等。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把选定的书籍坚持读完,不要半途而废。
四、怎样阅读经典名著?
(1)首先应对名著的作者、历史背景,特别是学术史背景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该著作的基本内容和观点有一个初步的、概括的认知。在此方面,阅读书的序言(包括译者序)、目录和后记、其他人对该书的评价是有帮助的。但是尽量不要形成先入之见。
(2)在作了上述基本了解之后,应按照读书计划,精细地阅读,努力理解和弄懂书的每一部分内容。不要走马观花、浮光掠影地阅读。静下心来,虚空自己的胸怀,沉入书中,深度涵泳。
(3)弄清作者的思路和推论过程,特别要注意作者的理论预设或者基本前提。为了追随作者的思路和推论过程,需要经常回顾前面已读过的内容,需要总结作者在某一部分的观点。
(4)一定要动笔。记下自己的总结,每一章乃至每一节都应总结概括其基本内容。画出重点句段,写出自己的困惑和心得。不动笔不总结的读书后果是:读完之后,合上书,不知道它说了什么。正确的方法是:每读完一章甚至一节,都试图把这一章或这一节的基本内容概括下来,并写下来;读完一本书后,把这一本书的基本内容概括下来,并写下来。
(5)联想其他书籍在类似问题上的观点,辨析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6)对于自己的困惑,可以存疑,也许看到后面就可以解决。不妨与其他同学进行讨论,或向老师请教。把自己的困惑、对困惑的思考、与其他同学或老师的交流心得写下来。
(7)还要追问:想一想作者为什么要这样说?为什么会有这种观点?联系书籍的时代背景和作者个人经历来思考。
(8)并且体察:如果是我,会这样写吗?我会持有这种观点吗?
(9)在弄懂了书的基本内容和观点之后,试着去评论:看一看作者的学说在思想史上的理论价值:与别种学说有什么不同,其思想渊源于何处,对后世学术发展又有何影响;再看一看他(她)的学说的实践价值:是否具有可行性,对于人类社会的相关制度变迁产生了积极还是消极的作用,是否可以运用于中国,等。
第二篇: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推荐书目
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推荐书目(法学院本科一年级)
说在前面的话:
一:必须有法律人的理想。但是不能让理想僭越法律。法律人的尊荣在于法律人的寂寞。二:别让自己太忙。
三:读书。
书目
罗念生:《罗念生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翟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
费孝通:《乡土中国》
郭建:《非常说法》,中华书局,2007年
《非常读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
杰弗里·图宾:《九人》,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
鲍勃·伍德沃德:《最高法院的兄弟们》,吴懿婷、洪俪倩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 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的历史》,杨雄译,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
《法律的界碑》,法律出版社,1999年
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
《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
梁治平:《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译,三联书店
伯林:《俄国思想家》,彭淮栋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
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兰博约:《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王志强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
第三篇:法学实习大纲范文
法学专业实习大纲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法学专业实务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实习大纲。
一、实习目的
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专业实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二、实习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律师业务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技巧和初步具备独立从事审判和律师工作的能力。
(二)了解司法审判、检察的一些工作方式、工作技巧,了解律师的工作技巧。
(三)学会获取证据及培养应用证据的能力。
(四)熟悉我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应用规则,尽可能地学习、熟悉相关的司法解释。
(五)了解行政机关的办事规程,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程序和技能。
(六)协助法律顾问解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具体法律问题。
(七)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累资料和实践素材。
三、学分:8学分
四、时间安排:10周
五、组织与实施
1.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并设实习办公室,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习工作。
2.专业实习分集中与分散两种形式。实习学生应服从学院实习领导小组的安排,确定专业实习形式。集中实习应在已建立的校、院两级实习基地进行。
3.原则上学生集中实习达15人以上的,学院将指派教师带队,但一名带队教师所带学生一般不应超过50人。
学院要加强对带队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承担校外实习带队工作。
六、实习内容
实习主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单位展开。实习学生应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办案工作,具体承办案件。由于各实习单位的性质不同,实习的内容亦有所不同。
(一)法院实习
参与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体包括:参与开庭审理、担任书记员出庭记录、制作法律文书、整理案卷材料等。
(二)检察院实习
1.参与公诉,包括公诉法律文书的制作,公诉案件证据材料的核实,出庭参与公诉,公诉材料的整理;
2.参与检察院管辖案件的侦查,包括对刑事侦查技术的了解,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的制作;
3.参与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包括:抗诉书的制作与送达,出庭参加抗诉,法律文书的整理等;
(三)律师事务所实习
1.参与刑事辩护:熟悉律师出庭辩护的工作内容,会见当事人,学习出庭辩护的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
2.参与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包括证据收集、代理词写作、代理技巧,掌握辩护词的写作等;
3.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4.协助申诉和行政复议。
(四)企事业单位实习:根据各单位的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
七、实习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自觉维护社会安定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严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三)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四)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应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
(五)分散实习学生,在实习开始后两周内须将实习地点告知 年级办公室,并保持与学校的联系畅通,提供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六)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断实习。因故必须请假时,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履行请假手续或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假满不及时归队者,均以旷课论处。
(七)实习学生因违反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实习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和单位鉴定(必须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可参加考核。
1.学生每天应撰写实习日志。
2.学生应定期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上交实习心得。3.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填写实习鉴定表,向实习带队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提交实习总结。
(二)专业实习考核成绩由学院实习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即根据实习单位具体意见、指导教师意见、学生实习材料来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1.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表现、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实习报告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
2.成绩评定标准
优秀: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缺勤和违纪;工作积极 主动、刻苦、勤奋,按照大纲很好地完成了实习内容;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实习报告全面系统。
良好:实习态度端正,组织纪律性强,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系统。
中等: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有一定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实习报告全面。
及格:实习态度基本端正,无违纪现象;基本完成了大纲要求的实习内容;完成了实习报告。
不及格:违纪或违法;或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十天;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或者未完成实习报告。
3.凡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及格后方能毕业。
法学专业实习指导书
第一章 法院实习
一、目的
1.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2.熟悉法院工作,为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3.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4.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法院
按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法院系统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处理特殊领域纠纷的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熟悉各种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具体规定。
1.普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有立案庭、民庭、刑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庭(执行局)。
2.军事法院: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军事法院分设三级:(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2)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3)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其管辖范围是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
3.铁路运输法院:目前我国共有14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60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其管辖范围参见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和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4.海事法院:目前我国设立了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十家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理国内和涉外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其上诉审法院为所在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管辖范围参见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
5.森林法院:根据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设立,或者根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法院的决定》设立。其管辖范围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6.垦区人民法院(兵团法院):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其管辖范围参见2005年6月6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根据实习所在业务庭,熟悉相关程序法及实体法。
2.阅读审判业务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选》、《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判解研究》等,并贯穿实习过程始终。3.练习速录技能。
(三)注意事项
1.严格遵守实习法院的廉洁自律规定; 2.严格遵守实习法院的保密规定;
3.严格执行实习法院的行政公文格式及保管要求; 4.注意工作方式和态度; 5.注意实习法院的服饰要求;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法院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法官组织、开展审判活动;法庭记录;文书制作;立卷与归档等。
(一)庭前准备 适用普通程序: 1.民事一审程序
(1)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2)审核诉讼材料。(3)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4)开庭日期确定后,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5)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13-119条,第121-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40条,第57、58条;《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至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2.刑事一审程序
(1)协助审判员审查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开庭审理。(2)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告知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3)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庭前准备的情况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明是否附有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程序、权利及注意事项;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出庭;将开庭前的 准备工作和活动记录存卷。
(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阅卷。
(9)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150条、151条、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25-32条、第116-119条,121-12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8条、第35-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6-2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3.行政一审程序
(1)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注意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7条;《回避规定》第一至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 1.民事审判
(1)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2)将原告起诉的内容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告。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44、145条;《民诉意见》第172、173、1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12条] 2.刑事审判
(1)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检察院、被告、辩护人。
(2)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相关法规:《刑诉法解释》第223、22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至五条]
(二)开庭准备 1.民事一审程序
(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九、十条] 2.刑事一审程序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坐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相关法规:《刑事法解释》第124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9、10条] 3.行政一审程序 参见民事审判部分
(三)法庭记录 1.民事审判 适用普通程序:
(1)将庭审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2)当庭宣读法庭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补正,如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拒 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适用简易程序:
(1)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2)详细记载下列事项: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4条] 2.刑事审判
(1)将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2)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法庭笔录交由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在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规:《刑事诉讼法》第167条;《刑诉法解释》第171-173条] 3.行政审判 参见民事审判部分。
(四)文书制作 1.刑事审判文书的制作
(1)刑事审判文书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2)一审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内容。
事实部分:写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方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写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然后写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
理由部分:写明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行为人行为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
判决结果部分:应区分定罪判刑、定罪免刑及宣告无罪等三种情形,分别进行陈述。
(3)刑事裁定书主要包括一审驳回自诉裁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审发回重审裁定;授权核准死刑裁定;减刑、假释裁定;减、免罚金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裁定等。
(4)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相关规定:《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民事审判文书的制作
(1)民事审判文书主要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2)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事实部分: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理由部分: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判决结果部分: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加以表述。
(3)注意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协议确认。
(5)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8-140条、第153、154、156条;《民诉意见》第166条、第181-187条;《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3.行政审判文书的制作
(1)行政审判文书主要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
(2)一审行政判决书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事实部分:写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证据;写明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答辩的内容;写明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 写明辩论的请况;写明庭审认定的事实。
理由部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证;适用的法律根据。判决结果: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注意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
(4)行政赔偿调解书正文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协议内容;协议确认。
(5)各类审判文书具体格式参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相关法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61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第53条、第55-59条、第63条、第67-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3-35条;《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五)立卷与归档
1.立卷原则:一般根据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各类诉讼文书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现在一般使用A4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各类诉讼文书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2.材料收集原则:收案后由承办书记员即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 示的材料除外),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3.注意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要求。4.注意诉讼文书材料立卷编目方法要求。5.注意卷宗装订方法要求。
6.按期将诉讼卷宗归档,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材料、物证、要按规定处理。
7.注意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特别注意法院自行制定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规定,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规定》] 17
第二章 检察院实习
一、目的
1.熟悉并掌握检察工作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熟悉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初步具备独立从事检察工作的能力;
2.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在检察工作中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3.砥砺品质,陶冶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培养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增强未来参加工作的适应性;
5.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实习检察院 1.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检察院的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院的职权:(1)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4)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5)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6)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进行监督;(7)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8)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2.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普通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普通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组成。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3.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包括:(1)办公厅;(2)政治部;(3)侦查监督厅;(4)公诉厅;(5)反贪污贿赂总局;(6)渎职侵权检察厅;(7)监所检察厅;(8)民事行政检察厅;(9)控告检察厅;(10)刑事申诉检察厅;(11)铁路运输检察厅;(12)职务犯罪预防厅;(13)法律政策研究室;(14)纪检组、监察局;(15)外事局;(16)计划财务装备局;(17)机关党委;(18)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19)机关服务中心;(20)国家检察官学院;(21)检察日报社;(22)中国检察出版社;(23)检察理论研究所;(24)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多寡有所不同。大致包括如下机构(其中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检察院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实习的主要部门):(1)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举报中心):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受理人民群众不服检察院决定及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2)职务犯罪侦查局(有的地方分设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3)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5)监所检察部门: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监管干警的私放在押人员等渎职犯罪;(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7)检察技术部门:负责案件现场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8)纪检监察部门:承办群众对检察人员违法办案、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9)政治部(政治处、政工科):负责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等;(10)院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本院重要工作部署、决策的贯彻实施;(11)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12)行装部门:负责检察院的技术装备、通讯装备、服装统筹计划、后勤保障等工作;(13)警务部门:负责检察院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保卫工作,负责检察院办案中的司法警察勤务工作,负责对司法警察的管理;(14)机关党委:负责检察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准备
1.根据实习所在的业务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文书;
2.熟悉相关的程序法以及实体法。其中,到侦查监督部门实习的,应当熟悉《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逮捕的条件和程序 的规定;到公诉部门实习的,应当熟悉《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抗诉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准备
1.提高电脑操作特别是打字能力; 2.准备随身携带的实习笔记本; 3.熟悉不同人员的各种称谓;
4.准备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用品。
(四)注意事项
1.在实习过程中应当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
2.认真思考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的前提下,积极发言;
3.根据自己的主攻方向和学校的安排选定实习指导检察官,尊重指导检察官,虚心向指导检察官请教,不要与指导检察官发生正面冲突;
4.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保密规定; 5.注意实习检察院的服饰要求; 6.确保实习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实习基本内容
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到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实习。实习主要从事的工作包括:协助检察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协助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等。
(一)侦查监督部门实习基本内容
1.查明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2.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依照相关权限做出决定。对应当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或者备案的案件,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备案。
3.按照相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提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建议、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进行、复议、复核;对犯罪嫌疑人等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至7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至2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6至11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捕的案件可否进行侦查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 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清理和纠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
(二)公诉部门实习主要内容 1.审查起诉
(1)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装订成卷;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对审阅受理的案件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3)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 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提出处理意见,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对不起诉的,应当制作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涉案财物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复议和复核。对提起公诉的,依照有关规定制作起诉书。其中,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依法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出庭支持公诉
(1)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履行公诉职责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3.提出抗诉,在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出庭
(1)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及时从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依法履行继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3)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履行相关职责。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公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最主要的业务部门,涉及的面最广,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最高。实习生应当全面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尤其应当注意查阅最新的司法解释,以免出现因教材出版周期的原因没有论述相关司法解释、自己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接触相关司法解释而导致提出错误的适用法律的意见。)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实习
一、目的
(一)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让学生能够处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熟练掌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技巧;训练学生进行商务谈判、处理非讼业务、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等等业务的基本技能;
(二)熟悉律师事务所工作,为准备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执业做好准备;
(三)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收集第一手资料;
(四)砥砺品质,陶冶情操,提高组织、管理、交往、表达等多方面的能力;
(五)对学生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方位的检测,考查我校校内教学效果,为不断总结经验,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二、实习准备
(一)了解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1.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 依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准备工作要点
1.熟悉常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提高电脑操作特别是打字能力; 3.准备随身带的实习笔记本;
4.熟悉各种笔录的写作格式和对不同情况下当事人的称谓; 5.提高使用电脑或钢笔记录各种笔录的速记能力; 6.熟悉各种常用律师业务文书的写作格式。
(三)注意事项
1.大胆与人交流、不懂就问; 2.应认真思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该发言时积极发言,但要掌握发言的技巧和时机;
3.根据自己所学及主攻方向选定(或律师事务所指定)诉讼(刑事、民事或行政)指导律师或非诉讼指导律师;
4.尊重实习指导律师,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发表与指导律师完全相反的意见;
5.熟悉律师事务所推荐的该所承办的著名案例卷宗,了解业务流程及卷宗内必备的材料;
6.熟悉如何装订卷宗。
三、实习基本内容
(一)诉讼及仲裁业务实习要点 1.刑事诉讼
(1)认真研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
(2)从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认真研究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名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3)协助指导律师拟定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询问提纲;(4)认真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5)如需自己取证则应做好调查准备;(6)如需政法部门取证则应制作并递交申请;(7)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8)协助指导律师制定出无罪或有罪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 护思路;
(9)写出辩护词的初稿供主办律师参考或修改。2.民事诉讼
(1)确定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权属纠纷等);
(2)了解双方形成争议的原因及双方争执的焦点;(3)审查双方往来函件、补充协议及其他证据;(4)审查诉讼时效及管辖权;
(5)了解委托人的目的及要求是否合法;
(6)审查并确定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并确定诉讼参加人或诉讼代表;
(7)分析案件是否有和解或调解的可能;
(8)积极作好开庭准备(包括证据目录的编制、证据的交换向证人或对方提问的提纲等);
(9)草拟起诉状、答辩状、管辖权异议书、上诉状、申诉状、先予执行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常用民事诉讼文书。
3.行政诉讼
(1)审查行政机关做出的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2)是否属于行政诉讼;(3)审查诉讼时效及管辖权;(4)熟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5)草拟代理词或其他行政诉讼法律文书。4.仲裁案件
(1)注意区分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称谓及仲裁申请书的写作格式;(2)认真审查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3)熟悉仲裁案件的程序并掌握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异同点;(4)写好仲裁代理词纲要。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实习要点 1.代写法律文书
(1)诉讼文书。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类的自诉状、起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申请书等;
(2)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包括合同、委托书、声明、遗嘱等;(3)其他可以代写的文书。包括申请收养子女,取得社会救济金、抚恤金、减免税收,申办公证等文书。
2.提供法律咨询
(1)一般法律咨询(可口头或书面解答);
(2)重要法律事务咨询(通常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3)必须避免答非所问或出现错误结论。3.担任法律顾问
(1)认真了解聘请单位的业务范围、特点,熟悉与之相关的业务流程和知识;
(2)工作内容
①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②参与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及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书; ③参与谈判;
④代理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⑤进行法制宣传;(3)工作范围 ①参与企业经营决策;
②帮助聘请单位建立科学的合同及档案管理制度; ③协助聘请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④协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法律顾问机构,为企业培养法律人才;
⑤维护聘请单位合法权益,出具律师函或声明。(4)注意事项 ①加强联系和沟通;
②做好每一次的处理记录并建档。4.主持调解
(1)调解应坚持的原则 ①搞清事实,依法办事; ②双方自愿、平等协商; ③明确责任,互谅互让。(2)制作调解或和解协议;(3)督促双方履行义务。5.律师见证
(1)双方委托;
(2)依法审查双方的文书及身份证明;(3)审查双方协议(主体、内容、条款等);(4)制作律师见证书。6.参与谈判(1)处理好四种关系 ①律师与聘请单位的关系; ②律师与主谈人的关系;
③维护委托方合法利益及对方合法利益的关系; ④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与尊重国际惯例及外国法律的关系。(2)巧用谈判技巧 ①巧用倾听技巧; ②巧用发问技巧; ③巧用引诱技巧; ④巧用让步技巧。
7.参与公司或其他企业设立的法律事务(1)拟制公司章程;(2)筹建公司管理机构;
(3)拟写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4)拟写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5)办理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8.参与破产清算
33(1)熟悉职工安置相关法规及政策;(2)债权债务的清理;(3)破产财产的管理;(4)清算组的成立;(5)债权人会议的召开;(6)相关公告;(7)清偿的程序和方案;(8)税收的缴纳;
(9)工商及其他手续的注销。9.参与资信调查或投资调查分析(1)明确委托人需调查了解的事项;
(2)熟悉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3)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思路、步骤等);(4)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
(5)撰写《资信调查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
四、如何规避实习中的风险
1.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要注意不让其脱逃或有自残行为,否则将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罪”;
2.不能向司法机关作假证、伪证,或指使、诱使当事人作假证、伪证,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和追诉,否则将可能触犯“包庇罪”或“伪证罪”;
3.不能毁灭和伪造证据,不能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不能
威胁、引诱证人做伪证或改变自己的证言,否则将可能触犯“妨害证据罪”;
4.不能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息或信件,否则,将会受到行业协会的处理;
5.尽量不保存证据的原件,原件由当事人保管至开庭核对;6.注意举证期、答辩期、上诉期、执行申请期及诉讼时效,否则将可能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7.不能随意给当事人承诺案件代理或辩护结果,不得对案件结果进行主观分析或预测;否则可能被当事人纠缠或投诉;
8.要严守办理案件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9.不私自收取当事人钱财和礼物;
10.注意防止实习过程中受到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人身攻击; 11.不要进入治安复杂场所或其他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 1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西南政法大学和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纪律规定。
第四篇: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有效的 B.无效的 C.部分有效的 D.以上答案都不对
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党的政策 B.客观事实 C.宪法 D.领导人的讲话
3.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A.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B.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C.对立统一关系 D.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4.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A.根本法与普通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5.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A.国内法和国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6.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A.法律适用 B,法律制定 C,法律遵守 D.法律实施
7.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人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A.法律草案 B.议案 C.法律草稿 D.法律
8.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9.决定法的本质的是()。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 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10,法律关系是由()保证的社会关系。A.国家法律 B.国家权力 C.国家强制力 D.国家司法机关
11.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 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C.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枪
12.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A.法律事实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关系主体
13.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1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A.法律后果 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 D.法律制裁
l5.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A.民事制裁 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法律制裁
1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A.权力机关的干涉 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A.权利和义务 B.物和行为
C.法人和自然人 D.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A.不能成为 B.可以成为 C.部分可以成为 D.必然成为 19.法律的公布是指()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主席 C.国家司法机关 D.法律制定机关
20.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的社会规范。A.特殊效力 B,普遍约束力 C.一定强制力 D,特定效力
二、多项选择题
1.法的基本特征是:()。
A.法由国家机关公布 B.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 范D.法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 E.法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的规范作用有()。
A.指导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强制作用 E.预测作用
3.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A.法具有客观性 B.立法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 C.法应随经济条件而发展 D.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4.法治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
A.与人治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B.依法办事的原则 C.良好的法律秩序 D.代表某种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5.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是()。A.法治是指法律制度,而法制则不是
B.任何国家中都有法制,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 C.法治不必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D.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有法治必有法制
6.依法治国的主体是()。A.人民群众 B.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社会组织 D.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机构 7.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立法可以分为()。A.法的创制 B.法的认可 C.法的修改 D.法的废止
8.法律效力可以分为()。
A.对人的效力 B.对事的效力 C.空间效力 D.时间效力
9.我国现阶段立法指导思想为()。
A,党的政策方针 B.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C.党的基本路线 D.统治阶级的愿望 E.外国的法律思想
10.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为()。A.以宪法为依据 B.从实际出发
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D.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E,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1.我国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是()。A.责任法定原则 B.因果联系原则 C.责任相当原则 D.责任自负原则
12.根据法定解释的主体或性质的不同,法定解释包括()。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 D.宪法解释
13.认法程序分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查 C.法律草案的讨论 D.法律的通过 E.法律的公布
14.依责任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划分为()。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违宪责任
15,法的渊源主要有()。
A.宪法 B.部门法 C.地方性法规 D.国际条约 E.实体法
16.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A,法律规范的规定 B.权利主体的存在 C.法律事实的出现 D.合法行为的产生 17.法律效力是指()。A.对人的效力 B.对物的效力
C.对行为的效力 D.空间上的效力 E.时间上的效力
18.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
A.准确 B.从重 C.合法 D.从轻 E.及时
19,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具有如下特征:()。A.它是由特定主体依法定职权来进行的活动
B.它是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C.它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D.它一般都要做出适用法律的文书
20.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A.法的制定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适用
三、简答题
1.什么是法律?其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法律关系? 3.什么是法律体系?
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哪些区别? 5.什么是法律效力?
6.法律责任?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哪些? 7.什么是权利与义务?两者是什么关系? 8.法治与法制有哪些区别?
9.简述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立法体制及立法程序。10.简述法律实施的的内容。
11.简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的构成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2.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13.什么是法律解释?其有哪些类型? 14.什么是法律监督?其有哪些类型?
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A 4.B 5.B 6.A 7.A 8.C 9.B 10.C 11.C 12.B 13.C 14.C 15.D 16.C 17,D 18.B19.D 20.B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BCDE 3.ABC 4.ABCD 5.BD 6.ABD 7.ABCD
8.ABCD 9.BC 10.ABDE 11.ABCD 12.ABC 13.ACDE 14.ABCD
15.ACD 16.BC 17.ADE 18.ACE 19.ABCD 20.BCD
第五篇: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3
法学基础理论-标准测试题及答案3
一、单项选择题
l.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被逮捕的人犯 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称为()。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有行为能力人 D.法人
3.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n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4.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A.必须 B.可以 C.不能 D.可能
5.法律关系是由()保证的社会关系。A.围家洪缝 B.国家权力 c.国家强制力 D.国家司法机关 6.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 B.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 c.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D.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 7.权利主体之间的权穗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A.法律事实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关系主体
8.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实施韵强制措施。A.违宪行为 B.违法行为 C.违纪行为 D.违章行为
9.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10.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另一类是()。A.法律后果 B.法律责任 c.法律行为 D.法律制裁
11.刑事制裁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刑罚。A.国家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2.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A.行为 B.非物质财富
C.物质财富 D.以上答案都不对 13.法的共同本质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B.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表现 D.法是全体公民的意志的体现 14.提交会议讨论而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志称为()。A.法律草案 B.议案 c.法律草稿 D.法律 15.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是()。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议 C.法律草案的通过 D.法律的公布 16.决定法的本质的是()。
A.社会生产力水平B.社会经济基础 c.党的政策 D.全体社会的共同意志 17.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A.以事实为根据 B.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D.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18.一个法律行为()引起多种法律美系的产牛。A.不能 B.可以 C.必然 D.肯定
19.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的手段。A.强制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引导性调整 D.制约性调整 20.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A.有效的 B.无效的 c.部分有效的D.上答案都不对
2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强制性 22.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第一层次本质是()。A.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B.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 c.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D.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23.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A.统治阶级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24.法的国家强制性来自()。A.舆论力量 B.国家强制力 C.政党的力量 D.社会力量
25.《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规定属于()。
A.法律的技术性规定 B.法律概念 c.法律规范 D.法律原则
26.法的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这 表明法具有()。
A.规范性的属性 B.连续性的属性 c.一般性的属性 D.效率性的属性
27.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实拖主要是靠()。A.社会舆论 B.领导的威信 c.自觉遵守 D.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28.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A.权利和义务 B.物和行为
c.法人和自然人 D.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关系的主体。A.不能成为 B.可以成为 c.部分可以成为 D.必然成为
30.法律的公布是指()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予以正式公布。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主席 C.国家司法机关 D.法律制定机关
3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的社会规范。A.特殊效力 B.普遍约束力 c.一定强制力 D.特定效力 32.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3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A.民事制裁 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法律制裁
34.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之一是指()。A.公民在立法上平等 B.公民在执法上平等
c.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平等 D.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
35.根据法的域内效力原则,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A.制定规范的机关所辖领域 B.全国 c.我国领土部分 D.我国领土及其延伸部分
36.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 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
A.权力机关的干涉 B.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7.我国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包括有()。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c.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38.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是()A.中国共产党
B.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
c.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D.全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9.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A.国内法和国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40.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A.法律适用 B.法律制定 c.法律遵守 D.法律实施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具有如下特征:()。A.它是由特定主体依法定职权来进行的活动
B.它是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C.它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n它一般都要作出适用法律的文书
2-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A.法的制定 B.法的遵守 C.法的执行 D.法的适用
3.能够影响守法主体的范围的因素有()。A.法律的本质 B.政体的性质
C.社会力量对比关系 D.历史及文化传统 4.依法治国的对象是()。A.自然人和法人 B.社会组织
c.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
n国家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
5.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立法可以分为()。A.法的创制 B.法的认可 c.法的修改 D.法的废止
6.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A.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R邓小平理论
c.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D.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7.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其作用有()。A.引导作用 B.限制作用--c.促进作用 D.保障作用 E.监督作用
8.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A.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c.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D.法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9.法治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
A.与人治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B.依法办事的原则 c.良好的法律秩序 D.代表某种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10.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作用有()。
A.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 B.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 c.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E.解决经济话动中的各种纠纷 11.法律关系客体包括()。A.物 B.行为
c.自然人 D.精神财富
12.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A.准确 B.从重 C.合法 D.从轻 E.及时
13.法的基本特征是:()A.法由国家机关公布 B.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旌
c.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D.法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 E.法由经济基础决定 14.法的规范作用有()。r A.指导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强制作用 E.预测作用
15.法的非本质属性有()。A.国家强制性 B.规范性 C.阶级性 D.预测性
16.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A.不包括国内法在内 B.不包括国际法在内
c.不包括已失效的国内法在内 D.不包括已失效的国际法在内 17.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有()。A.法律的调整对象 B.法律的调整方法 c.法律的调整机制 D.法律的制定时间 18.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为()。
A.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B.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c.属于物质关系 D.以现行法存在为前提 E.由国家政治内容决定的19.法律的溯及力是指()。
A.新法制定颁布后对旧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B.法律之溯及既往的效力
c.新法生效后,原有法律是否有效的问题
D.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0.我国现阶段立法指导思想为()。
A.党的政策方针 B.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C.党的基本路线 D.统治阶级的愿望 E.外国的法律思想
21.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为()。A.以宪法为依据 B.从实际出发
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D.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E.保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2.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
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c.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D.自治条例可以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23.决定一个国家立法体制形成的因素是这个国家的()。A.国体 B.政体
c.文化传统 D.阶级力量对比
24.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可以分为()。A.一级立法体制 B.两级立法体制
c.三级立法体制 D.四级立法体制
25.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A.法律规范的规定 B.权利主体的存在 c.法律事实的出现 D.合法行为的产生 26.法律效力是指()。A.对人的效力 B.对物的效力 c.对行为的效力 D.空间上的效力 E.时间上的效力 27.权利能力()。
A.以权利主体的存在为前提 B.以行为能力为前提 c.以相应法律规定为前提 D.是权利主体构成的条件
28.按照法是否规定根本制度和是否具有最高效力,法可以分为()。A.根本法 B.普通法 C.公法 D.私法
29.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有()。A.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
B.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 C.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 D.法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 E.法对党的政策有指导规范作用
30.依责任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划分为()。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违宪责任
31.依制裁的性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A.民事制裁 B.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32.法的渊源主要有()。A.宪法 B.部门法 c.地方性法规 D.国际条约 E.实体法
33.法的制定是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一种专门活动。A.制定 B.审查 C.修改 D.编纂 E.废止
34.法律效力可以分为()。A.对人的效力 B.对事的效力 c.空间效力 D.时间效力
3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是()。A.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B.享有广泛的权利
c.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D.主体与客体是一体的 36.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情况。A.发生 B.终止 c.恢复 D.变更 E.消灭
37.立法的准备阶段包括()。A.立法的预测 B.立法的规划的制定
c.立法议案的形成和拟订 D.法律草案的拟订和论证 38.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是()。A.法治是指法律制度,而法制则不是
B.任何国家中都有法制,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 c.法治不必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D.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但有法治必有法制 39.依法治国的主体是()。A.人民
B.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社会组织
D.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机构 40.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为()。A.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基础 B.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c.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D.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 E.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
4l.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A.法具有客观性 B.立法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 c.法应随经济条件而发展 D.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的 42.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A.法律规范 B.法律原则 c.技术法规 D.习惯规范
43.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有()。A.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 B.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C.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D.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E.确认国家的政治制度
44.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A.政治决定法的产生
B.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C.政治体制决定法的体系 D.政治活动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E.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 ' 45.在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中,下位法制定的依据是:()。A.同级法律 B.党的政策 C.宪法 D.上位法
46.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A.成文法 B.不成文法 c.习惯 D.判例法
47.我国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是()。A.责任法定原则 B.因果联系原则 c.责任相当原则 D.责任自负原则
48.根据法定解释的主体或性质的不同,法定解释包括()。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宪法解释 49.立法程序分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 B.法律草案的审查 c.法律草案的讨论 D.法律的通过 E.法律的公布
50.法律责任的分类,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
三、判断题
1.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刨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2.每一个公民生来都具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法治与人治是指两种治理国家的制度和原则,前者强调法律的作用,后者强调人的作用。()4.静态意义上的法治,是指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5.所谓法的刨制,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6.法的“废除”,是指由于情势的变化等原因,其中不符合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利益,从而 对于原来法律规范作些改变,包括补充和删除某些法律规范。()7.法律的时问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有无溯及力。()8.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后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9.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 监督。()10.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11.中国公民一律适用中国法律。()12.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祛律保护。()13.狭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指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14.立法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不是任何的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15.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等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法。()16.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必然通过法表现出来。()17.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强制和惩罚来实现的。()18.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19.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立法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20.立法具有灵活性,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也有一定的灵活性。()21.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2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因为法律事实的产生以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为转移。()23.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志要受法制的制约。()24.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25.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6.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关系。()27.保证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法主要是强制方法。()28.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29.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30.在许多情况下,作为部门法没有相同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对应。()31.公民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权利能力。()32.国家机关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是由该机关的职能、职权决定的。()33.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国际和国内法律关系中都可充当主体。()34.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35.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都是确定的。()36.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有法可依。()37.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8.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并不都是法的渊源。()39.立法技术主要是指立法表达技术。()40.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对象是人民群众及社会生活。()42.民主政治的最基本内涵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是有限的。()43.民主政治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44.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进步性是建立在它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基础之上。()45.法律与党的政策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规范性,后者不具有规范性。()46.党的某些政策可以起到法律的作用,是因为该项政策具有了国家意志的属性。()47.法学上所说的“精神财富”,并非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48.事件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49.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中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50.只有法才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其他社会规范不规定。()
四、简答题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法的规范作用有哪几点? 3.法有哪些社会作用? 4.当代中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5.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怎样? 6.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7 7.如何理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如何理解法与政治的相互关系? 9.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0.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述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2.试述法与党的政策之间的关系。
3.试论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A 5.C 6.C 7.B 8.A 9.C 10.C 11.D 12.A 13.A 14.A 15.C 16.B 17.C 18.B 19.B 20.B 21.B 22.C 23.C 24.B 25.C 26.C 27.D 28.D 29.B 30.D 31.B 32.D 33.D 34.C 35.A 36.C 37.C 38.C 39.B 4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ABCD 4.CD 5.ABCD 6.ABCD 7.ACD 8.ABCD 9.ABCD 10.ABDE 11.ABD 12.ACE 13.BCD 14.BCDE 15.ABD 16.BCD 17.AB 18.ABD 19.BD 20.BC 2l.ABDE 22.AD 23.ABC 24.AB 25.BC 26.ADE 27.AD 28.AB 29.ABC 30.ABCD 31.ABCD 32.ACD 33.ACE 34.ABCD 35.ABC 36.ADE 37.ABCD 38.BD 39.ABD 40.BCDE 41.ABC 42.AC 43.BCD 44.BD 45.CD 46.AB 47.ABCD 48.ABC 49.ACDE 50.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l.√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四、简答题
1.【答案要点】法的基本特征包括: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②法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的社会 规范。④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2.【答案要点l法具有下列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 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3.【答案要点】法的社会作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①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 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 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a.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b.维护 生产和交换的秩序;C.组织社会化大生产;d.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 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利益;e.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4.【答案要点】当代中国立法应该遵循下列原则:①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②立法必 须从实际出发;③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④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⑤以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⑦保持法律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5.【答案要点】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两个方面:①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②法与社会 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6.【答案要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实事求是,有错必 纠。
7.【答案要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之 一。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思:①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 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 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8.【答案要点】法与政治的关系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
(1)法受政治制约,这体现在:①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②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I③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这表现在:①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 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②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③调整公 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9.【答囊要点】法律关系有下列基本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②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 会关系;④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10.【答案要点】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主体、法律 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五、论述题
1.【答案要点】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 的宏观调控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①引导作用;②促进作用③ 保障作用④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起到的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为:①确认经济活动主体 的法律地位;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③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④维护正常的 经济秩序。
2.【答案耍点】在我国现阶段,必须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 的关系。
从总体上讲。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政策理所当然地在国家生活中居重要地 位,对国家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形 式,又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因此,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互为根据的。它们共同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具体来说,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①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 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②党的政策对杜会主义法的适用给予指导,即指导执 法与司法。在执法与司法中,要把严格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指导有机结合起来,而不能 使其对立。
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t①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使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 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②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 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为法律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 果更为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3.【答案要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 产生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 定为法律,建立起革命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②社 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 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 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 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挥民主,才能调动起广 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立法、执法、守法的活动,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决定于民主的发展强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 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①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 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②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 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③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 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④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 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