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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须知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7-42480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2 08:4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申请资格须知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知

一、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一种对个人是否适合担任某种教师工作在基本素质、能力水平上的认定,是中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前提条件,并不是认定了教师资格就一定要被聘任做教师工作。教师资格制度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泰州教育人才网相关内容。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人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年满50周岁的普通话不作要求)。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请认真阅读,今后不再通知,如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责任自负)

1.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报名时间:2011年12月初,报名地点: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泰州市南山寺路76号),咨询电话:0523—86998260(泰州市海陵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2.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时间:2012年2月25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请参加考试的申请人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3月21日前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3.网上申报。时间:2012年3月22日—4月1日。申报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 或http://)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报名。咨询电话:0523—86998278(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人事科)。

网报注意事项:

(1)所选认定机构正确,否则视为无效报名。(持有海陵区户籍的往届毕业生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南京理工大学泰州学院、江苏畜牧兽医学院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校2012届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拟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选择“海陵区教

育局”为认定机构。)

(2)确保信息填写准确和网上报名成功,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

(3)因教师资格认定多个环节可能需要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填报信息时,“联系电话”栏一定要填写准确,并确保在认定周期结束前(2012年6月20日前),通过该号码能随时联系到本人。

(4)牢记本人的帐号、密码和网络报名号。

4.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4月2日—8日。申报人员凭网络报名号,到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泰州市南山寺路76号)现场确认。

申请人现场确认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封面;

(2)网上报名的报名号;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16K双面打印);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学历均应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时间较早如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泰州师专等市区5所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籍证明和成绩册原件。(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7)思想品德鉴定材料1份;(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三年内有效)原件、复印件;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教育类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9)非师范教育专业或师范教育类更换学科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10)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用);(11)粘贴相片页(《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照片申请人自己粘贴,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另提供一张照片用于制作准测证);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5.体检。时间:2012年4月中旬。海陵区教育局组织所有申请人集中体检。

6.公布说课范围及说课指定教材。2012年4月15日,泰州教育网上最新动态栏公布说课范围及说课指定教材,请需要进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注意查看。

7.能力测试。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包括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生、函授类毕业生等),以及专业不对口的师范毕业申请人,应当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测试时间:2012年5月12-13日(幼儿园、小学、初中为5月12日,高(职)中为5月13日)。高(职)中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安排请于2012年5月10-11日登录泰州教育网-人事师资-教师资格栏目查询。

能力测试通知领取时间:2012年5月10—11日,能力测试通知领取地点:海陵区教育局人事科。

8.公布结果及证书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结论于2012年5月23日前公布,教师资格证书于2012年6月10日前发放,请按时到海陵区教育局人事科领取资格证书。

请各位申请人在此期间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因无法联系而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申请人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照,淡蓝色、红色或白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请确保加贴在申请表上,及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与此电子照片同一底版,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

第二篇: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须知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须知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关系合同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关系合同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关系合同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标有单位名称的评标专家库查询结果)。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

(一)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三)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

(一)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

(一)和

(三)第3、4、5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三)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办公场所证明:人均不少于10平米);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7、企业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专职人员还应提供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9、技术经济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延续记录)、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10、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延续记录)、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11、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及继续教育证明)经历证明;

12、评标专家资格证、聘书(提供注册在本单位的材料);

13、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材料(申请表二中所列资格有效期内代理业绩),每项业绩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表(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表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

1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的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

案(所属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诚信记录”栏签署意见)。

注:(1)专职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

(2)社保证明: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及缴费凭证(名单按规定式样填报,须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印章,甲、乙级提供近三年凭证);

(3)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材料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五、六、七项的人员必须与企业信用档案〈网上〉填报一致)及电子文档或光盘一份(甲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光盘一式二份,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表及光盘各一式二份);

2、附件资料一套(甲级二套)。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

3、附件资料应按“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签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标明页码和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清晰、可辨;

4、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

5、专职人员的资料,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排列顺序应与上述相同;

6、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合同签订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按顺序合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申请乙级、暂定级的所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申请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其中,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二)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认定的,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建设部审批;属于省建设厅审核认定的,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并公布;

(三)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原资格证书办理领证手续。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第三篇:申请须知

申 请 须 知

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20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于申请人条件

1.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部分类型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条件还有特殊要求。

2.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经与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该类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及现工作单位情况,并提供依托单位同意本人申请项目的证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接收申请截止日期前尚未获得学位)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各类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单位申请部分类型项目,同时应当单独提供导师同意其申请项目并由导师签字的函件,说明申请项目与其学位论文的关系,承担项目后的工作时间和条件保证等,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及部分联合基金项目(特殊说明的除外);其中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不得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正在博士后工作站内从事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申请的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不得申请其他类型项目。

二、关于申请书撰写要求

(一)申请人在撰写申请书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条例》、本《指南》、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受理申请的通知、通告等文件。现行项目管理办法与《条例》和本《指南》有冲突的,以《条例》和本《指南》为准。

(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按照撰写提纲撰写,并注意在申请书中不得

出现任何违反法律及有关保密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根据所申请的项目类型,准确选择“资助类别”、“亚类说明”、“附注说明”等内容。要求“选择”的内容,只能在下拉菜单中选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键入相应文字;有些项目“附注说明”需要严格按本《指南》相关要求填写。

(四)根据所申请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按照本《指南》所附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准确选择申请代码,特别注意:

1.选择申请代码时,尽量选择到最后一级(6位或4位数字,重点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2.申请人选择的申请代码1是自然科学基金委确定受理部门和遴选评审专家的依据,申请代码2作为补充。部分类型项目申请代码1或申请代码2需要选择指定的申请代码。

3.申请代码首位为字母“L”、“J”的,属于专用申请代码,仅在申请特殊类型项目时可以选择。如申请代码首位为“L”的,仅用于申请NSFC-广东联合基金和NSFC-云南联合基金项目;首位为“J”的,仅用于申请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青少年科技活动、局(室)委托任务等类型项目。如果在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类型项目申请时选择了以上的申请代码将不予接收。

4.申请人如对申请代码有疑问,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五)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应当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主要参与者中如有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员),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填写合作单位信息并在签字盖章页上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一致。已经在自然科学基金委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单位注册公章;没有注册的合作研究单位,须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1个申请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主要参与者中的境外人员被视为以个人身份参与项目申请,如本人未能在纸质申请书上签字,则应通过信件、传真等本人签字的纸质文件,说明本人同意参与该项目申请且履行相关职责,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书的个人简历部分注明:

1.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2.与正在承担的各类基金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七)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本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八)除特殊说明的以外,申请书中的起始年月一律填写2012年1月;终止年月按照各类型项目资助期限的要求一律填写201*年12月。

(九)下载使用新版申请书时,请务必将以前版本的申请书模版文件全部删除。

三、关于部分类型项目资助政策的重大调整

随着国家对基础研究投入的不断增加,2011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部分类型项目的资助强度和资助期限等进行了调整:

1.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6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2.重点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4年延长为5年。

3.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25万元/项,资助期限仍为3年。其中女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推迟至未满40周岁[1971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男性申请人的年龄限制维持未满35周岁[197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不变。

4.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5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5.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资助强度分别参照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资助期限由各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确定,详见本《指南》重大研究计划部分说明。

6.科学仪器基础研究研究专款项目: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4年。

7.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将达到约300万元/项,资助期限由3年延长为5年。

请申请人注意,上述类型项目平均资助强度为全委平均值,各科学部相关类型项目资助强度可能有所不同,请认真阅读本《指南》各科学部相关类型项目说明。

四、关于各类型项目介绍及申请的特殊要求

详见本《指南》各类型项目说明。

五、关于依托单位的职责

1.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且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

3.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承担《条例》中有关依托单位的相关责任,对该申请人的资格和信誉负责,同时要求提供依托单位同意该申请人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的证明,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随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

六、关于限项申请规定(附后)

七、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

按《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条例》和本《指南》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

3.申请项目数量不符合限项申请规定的。

第四篇:申请须知

申请须知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三层301(邮编:100007)

现场办理地址:雍和大厦西楼一层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10—68003934

查询电话:010—68003220

邮寄材料查询电话:010—68003516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V1.0或1.0这两种模式。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

7、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8、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填写要求,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

9、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10、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11、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12、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使用原件或副本,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13、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14、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补正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5、办理软件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申请费和查询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请务必将费用汇入以下专用帐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银行行号711201)

帐户名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帐户:7112010***4

注释1:费用的交纳人应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如因交费人与申请人或代理人名称不一致导致登记申请延误的,责任自负。

注释2:交费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缴费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交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16、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17、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著作权人名称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变更或补充登记等申请,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下载查询申请表。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通过独立开发软件,对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通过合同约定、受让、继承、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著作权登记。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注:源程序和文档应在页眉上标注相应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明的复印件。

③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 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 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原著作权人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的,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注销登记证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其他证明;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本表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著作权,以及通过转让、继承或承受取得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登记申请时填写。

1、软件基本信息:

软件名称

a.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的命名规范;

b.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Windows、WPS等;c.分类号:在表中提供的原国家标准GB/T13702和国家标准GB/4754-2002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选择填写;

d.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软件作品说明

选择申请软件是原创软件还是修改软件。申请软件属于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形成的修改软件的,请填写修改软件作品说明,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对翻译或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说明字数限于100字之内。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注明原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选择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

发表状态:选择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a.软件已发表的,请选择已发表选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b.软件未发表的,请选择未发表选项。

开发方式: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况,选择填写表中提供的方式之一:

a.单独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

b.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合作开发协议;

c.委托开发: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依据委托协议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委托协议;

d.下达任务开发: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任务书。、、著作权人

1)姓名或名称:选择填写著作权人的类别、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所属省份城市和园区;

2)类别:其中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a.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b.著作权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名称、类别、国籍、省份、城市和园区;

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需提交的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提交的文件为事业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文件为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以及法人不主张著作权的证明。

3)证件类型

4)证件号码

5)国籍 省份/城市 园区

3、权利说明

权利取得方式:选择著作权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软件著作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下列方式之一中选择填写:

a.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著作权转让合同;

b.继承,指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

c.承受:是指享有原著作权的企业被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其他企业享有著作权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企业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合同、债权人会议决定和清算组织公告等);

该申请软件已作过著作权登记的,填写原登记号;原登记事项作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

权利范围:选择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包括下述情况之一:

a.全部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所有权利,且没有任何限制;

b.部分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

4、软件鉴别材料

提供以下选择

一般交存:

源程序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前、后30页可以是自然排序,也可以

是自行定义;

提交一种文档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一种以上的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缴纳80元的费用;

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

例外交存的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a.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

b.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

c.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注:源程序和文档应在页眉上标注相应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也30行。

5、软件功能和技术特点

只供软件首次登记填写

a.硬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和专用设备;

b.软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c.编程工具及版本号:指编写登记软件的编程工具,如:VC 6.0,VB 6.0 ;

d.源程序量(条数):指登记软件的源程序的总行数或者总条数;

e.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简短明确阐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说明字数限于500字之内。

6、申请人信息

a.申请方式:选择著作权人或代理人;

b.申请人详细信息:

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护照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

7、代理人信息

a.授权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在此栏填写委托代理范围和权限,以及代理授权期限;

b.代理人详细信息:

应填写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中名称或姓名应当与授权委托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一致。

8、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所保证条文;

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公章,签章影印无效。

第五篇:申请须知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9大病救助工程申请须知 1.919大病救助工程相关申请材料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制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所有。

2.919大病救助工程相关申请材料由项目方或受助方负责填报。

3.对919大病救助工程相关申请材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处于募款期的,将取消其募款资格;对于已拨款救助的,将追索其全部资助;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得所有赔付将用于救助其他求助患者)。

4.提交919大病救助工程相关申请材料不代表已通过审核获得资助筹款资格,申请材料的审核认领工作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9大病救助工程项目组负责。

5.919大病救助工程对提交的筹款项目的最终筹款额不做任何承诺。

6.筹款项目开始募集资金后,发起方和受助方必须配合筹款宣传。

7.所有919大病救助工程的项目筹款,将严格根据项目性质进行与之对应的拨款流程处理。

8.919大病救助工程旨在为筹款项目搭建公募平台,不对受助方进行直接资助、提供治疗方案和治疗机构的选择。

9.筹款项目执行过程中,919大病救助工程项目组会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公示患者的姓名、照片、家庭情况等信息,以供社会监督,提交919大病救助工程相关申请材料即表示申请人同意对上述信息进行公示。

10.申请人作为筹款项目的发起方,有责任和义务监督资助款全部用于患者的康复治疗,不得发生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针对资助款的私自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如若发生,919大病救助工程项目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如受助方在善款期间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死亡,善款应用于与该受助方同类型疾病的其他受助方或用于大病救助服务的其他受助人。

12.得到资助款的受助方有责任和义务向919大病救助工程项目组提供必需的反馈材料(善款汇入医院账户需提交等额的患者治疗发票原件)。

13.919大病救助工程不向发起方及受助方收取任何申请费用。未尽事宜由919大病救助工程项目组负责解释。

我确认已经阅读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全部条款及相关申报规定。

患者/直系亲属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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