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月13日晚,天空下着滂沱大雨。这样的天气,往往也是有些企业偷排污染物的“好时机”。
当晚,临安市环保局的环境监察人员冒着大雨,展开了仔细的巡查。
晚上9点10分,当巡查到位于於潜镇昔口村的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时,进入厂区,监察人员发现了问题。表面看起来,该公司生产正常,但是污水处理设施却没有运行。这是怎么回事?
监察人员发现一名企业操作员正用水泵和软管,将一股黄色浑浊的水排入污水池边上的雨水井里。走近后他们发现,雨水井的内井壁上,有一个圆形的口子,黄色的污水就从这个直径约半米的水泥涵管中流出去了,浑浊的污水还泛起一股异味。经过现场查看,监察人员确定,这是污水的偷排口,通过雨水管排放至厂外水渠,最终汇入约
2.5公里外的太阳溪(太阳溪是临安天目溪的一条支流)。
经现场检查,初步判定该污水池废水为含铬废水,监察人员在雨水窨井处和企业厂界外西南面500米左右的水渠内分别进行采样送检。
根据调查,前几天钝化车间产生的含铬废水收集池满溢,污水操作工将该废水抽到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含铬废水处理池内。12日晚,污水操作工按照常规的含铬废水处置流程,加盐酸、加焦亚硫酸钠以及片碱,进行自然沉淀,但由于处理不得当,废水始终无法达到排放标准。13日傍晚,污水操作工擅自决定趁下大雨将处理未达标的含铬废水通过水泵和软管抽到污水池边上的雨水井排放。经测算,当晚排入太阳溪的含铬废水约有23吨。
据介绍,该公司主要从事高档铝合金型材的生产和销售。生产废水主要来自氧化工艺和铬酸钝化工艺,建有配套的污水治理设施,该公司偷排的废水经过厂外水渠排入太阳溪,直接威胁到附近民众的饮用水安全。
临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天晚上,雨水井污水所含有的总铬和六价铬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63倍和127倍;西南面水渠内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412倍和352倍,临安市环保局以涉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决定对杭州亚中铝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保局认为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并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篇: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重大环境污染罪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篇:污染环境罪法律问题研究
环境污染罪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增添强有力的法治支持。关键词: 环境刑事立法;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司法困境;出路
一、两高最新解释出台的背景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加强了环境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已经制订了30 余部与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突出,未能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环境刑事法治同样如此,作为最严厉、最有效惩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刑法,未能及时有效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且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认真研究分析污染环境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研究课题。
1997年刑法典第 338 条首次明确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 年 5 月 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订,并将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期间,其他一些与环境有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也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极低,未能有效发挥预防和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生态安全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于 2013 年 6 月 1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2013年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以期实现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职能,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2013年解释》回应和明确了其中的部分争议,但在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上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找出进一步完善的办法。(一)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包括: 1.污染环境罪的客体。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客体一直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是环境权,有的认为是环境法益,有的认为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由于在刑法典中,污染环境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又放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因此通说的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客体是环境行政管理秩序,《2013年解释》并没有修改上述相关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趋势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客体明确为环境权,将环境类犯罪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剥离出来单独成章,更能全面和突出对环境的保护。
2.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第二,实施了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此处,《刑法修正案 八》将《1997年刑法》原有污染物作用领域即“土地、水体、大气”的限定取消,拓展到所有的环境要素,更有利于对所有环境要素的周延保护;第三,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污染物是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此处也是《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后的内容,用“有害物质”代替了《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废物”,这一修正填补了原条文用语上的漏洞,因“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容易鉴定、认定,不易产生争议,在《2013年解释》中未对此做专门解释,而“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则十分宽泛,难以具体界定)因此,《2013年解释》第10条列明了“有毒物质”的范围,这一解释拓展了污染物的外延,是污染环境罪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技术进步&第四,必须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不再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作为构成要件,突出了刑法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但是,由于当时并未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造成司法认定过程的困难&同时,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即该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在《2013年解释》出台前,主流观点认为,该罪是结果犯,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2013年解释》第 1 条规定了十四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中,只要违法者实施了其中第一种至第五种之一的行为,不管有否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可构成该罪&这一重大变化修正了以往认为的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的认识,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可以是行为犯的立法态度。同时,与以往定罪标准相比,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入罪门槛大大降低,有助于加大对惩治污染环境惩处的力度,有助于对潜在的犯罪者产生警示作用,从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
3.污染环境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即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企事业单位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很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强,《2013年解释》对单位环境犯罪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政策,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刑罚方式,是立法者重典治污的又一重要举措。
4.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一般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不包括故意,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严重污染环境,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013年解释》出台后,过失说已经难以成立。比如,《2013年解释》规定只要有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直接构成犯罪。实践中,对绝大多数违法者而言,私设暗管行为,间接故意的情形比较普遍,即违法者明知自己的排污行为会发生污染环境的后果,而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规避监管,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外,《2013年解释》第 5 条规定违法者的行为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从一重罪处断,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重要的区分之一就是后者是故意犯罪,如果违法者的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也就间接证明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也可以是故意。所以,《2013年解释》的出台,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已经是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
综上,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2013年解释》降低和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明确了故意和过失共存的主观罪过形式,增加了行为犯的犯罪形态,减少了司法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体现了立法者重刑治污的目的。
(二)、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2013年解释》第 1条第 5款的适用。《2013年解释》第 1条第 5款规定“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实践中,企业连续两年或多年连续多次违法违规而被查处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些违规企业里,很多企业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必须审慎把握“两年以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等内涵,避免执法过程中产生争议。首先,从执法人性化角度考虑,环境监管部门可以给企业发提示函,提醒两年内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有构成犯罪的风险,促使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其次,明确以下几点:(1)“两年”起止时间的计算。两年的起算时间应该从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截止时间应该是本项所指的违法行为实施开始之日&即第三次实施前列行为时,往以前推算两年,看是否存在两次相关的行政处罚,如果存在即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2)“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认定。此处的“行政处罚“仅指涉及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政处罚。由于有排放、倾倒、处置等三种污染行为,有包括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种类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其中任何一个排列组合的行为只要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就构成“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一次;另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包括两次在内&而且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内容不需要相同,即处罚事由可以不同、处罚依据可以不同、处罚种类可以不同。即使行为人仅仅受到两次较轻的行政处罚,再犯同样的行为就该入罪&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加大对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的打击力度,重典治污,遏制生态进一步恶化。
2.共同犯罪的适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承认过失犯的共同犯罪,并明确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司法实践中,不乏二人以上犯污染环境罪的情形,《2013年解释》首次对其中一种污染环境罪的共犯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今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该解释第 7条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该条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共同犯罪针对的”行为人“仅指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二是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须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当然,这里的”明知“应遵循客观标准来判断。由此看出,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过失情形下不应按共同犯罪论处;三是存在事实上的提供或委托行为,即行为人提供或者委托无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四是受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
1.《2013年解释》关于刑罚的新规定。(1)明确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修订后刑法第 338条的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未做明确规定。《2013年解释》第4 条列举了十三种”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使其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和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加大惩处力度。(2)规定了酌情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2013年解释》第 4条规定了四种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5条规定了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情形,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大的,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阻挠执法的等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对于有关人员在环境犯罪的行为发生后,由于良心发现等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切实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酌情从宽处罚。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尽量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后果。(3)明确了单位犯罪的量刑办法。《2013年解释》第6条明确单位实施相关环境污染犯罪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一规定有利于转变为单位谋利益造成污染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念,有利于遏制单位环境犯罪高发的态势。
2.污染环境罪刑罚体系的缺陷与完善。虽然《2013年解释》就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体系有所创新,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体系仍存在缺陷,仍需在将来刑法典修订时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刑罚力度不够、刑罚手段单
一、罚金刑为能发挥应有作用、管制刑的缺失。
参考文献: [1]孙佑海,中国环境法治十一五回顾评价与十二五展望,中国环境法治[N],法律出版社,2012 年卷(上).[2]廖斌,论环境问题与刑事法律保护,河北法学[S]2006(1)
[3]《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稿。[4]张式军,曹伟,环境资源保护法人犯罪浅析[S],河北法学,2004(7).[5]环境污染犯罪若干重要问题辨析——从环保部门的角度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N],中国环境报,2013-3-15.[6]如何理解多次处罚升格刑罚[N],中国环境报,2013-7-26.[7]吴献萍,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8]赵秉志,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第四篇: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地理学科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初步了解环境污染的概念、分类、危害、污染源、全球化、防治对策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有关世界典型“公害事件”和我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上海苏州河污染治理等实例,用视频、文字、图片资料,让学生对环境污染和防治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本课教学,能对“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性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激发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保意识。
环节二:环境污染的“肇事者”
1.生思考:当前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
2.师介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
环节三:环境污染的全球化
1.生读课本图,说出污染物是怎样进行转移的。
2.生讨论:在南极与珠穆朗玛峰的冰雪中检测到污染物的存在,请分析原因?
环节四:环境污染的防治
1.生讨论:同学们身边有哪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呢?flash动画播放。
2.班级调查:(1)乱扔垃圾情况调查
(2)一次性筷子使用情况调查
(3)废电池处理情况调查
3.以小组为单位,设计环保广告语。
4.以班级为单位,拟定一份环保倡议书。
四、教学说明
本课教学中针对教材内容,就环境污染与防治,与学生生活实际结合,使学生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于保护环境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认知”的层面上,更要重视学生保护环境“观念”的形成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行为和习惯的养成。
第五篇:噪声防治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一、建设项目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相关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施工应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五、依法征收排污费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
噪声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关于做好2007年中、高考期间噪声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辽环发〔2007〕22号)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市区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为确保中高考期间给考营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和考试环境,经我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强化管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夜间22:00时至早06:00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且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中、高考期间,各考点周边100米范围内,白天禁止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在整治工作期间,市、区环保部门将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向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并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夜间施工检查。对违法进行施工的建筑企业,我局将从重处罚,依法征收排污费,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以上要求,望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二:葫环〔200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