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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五篇范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7-42481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2 08:50: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建设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建设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建设越来越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检察机关也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强调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基层检察院是整个检察机关的基础,也是全部检察机关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归结起来就是要通过依法履行这些职责,维护稳定,促进廉政,保障人权,实现公正,服务大局。这些职能作用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所以,只要抓住了基层,就抓住了检察工作的根本;也只有抓好了基层,才能推动检察工作的全局。基层检察院建设搞得好,整个检察工作就主动,就能够取得好成绩;基层检察院建设搞得不好,整个检察工作就会陷入被动。

那么,现阶段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呢?笔者认为只有密切联系检察机关实际,深入扎实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从而进一步促进基层院建设,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新概括和新发展,是我们党提出的一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和集中体现,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它的本质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推向前进,非常重要。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队伍建设是做好一切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要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载体,以政治建检为根本,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在政治思想方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重点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定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自觉坚持“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方针,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理念。开展向模范检察官学习活动,弘扬对工作极端负责、对人民极端热忱的精神,为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思想基础。

只有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思想觉悟,树立先进的、正确的执法指导思想和法治理念,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重大问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就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必须靠业务工作、靠执法办案去完成。业务工作、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中心,其他各项工作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和保障业务工作的开展,以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结合反渎职侵权工作,基层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犯罪案件。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反映强烈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纠正和查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权,查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开展工作,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加快法治国家进程作出自己的贡献。当前,要认真学习领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和促

进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是“标”,法治理念就是“本”,因此在检察实践中,必须切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自身实际,力求取得实效。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指针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说到底就是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这种权力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有一个贯彻始终的思想来指导,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是中国国情与马列主义法治思想的有机结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是经受了历史和现实考验的开放与发展的思想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只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执法,才能保障法治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才能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当前,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检察队伍的规范化执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一些环节执法不够规范、不够文明,甚至不够公正、不够廉洁;一些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努力促进司法公正,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把检察机关打造成国家法律的模范执行者和有力监督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者。

几十年的风雨兼程,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终于踏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当前正处于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和机遇期,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新形势,要适应新形势,必须认清形势,提高适应力。法治社会进程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必须要“打铁还须自身硬”,努力搞好规范化建设,迎接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必须会带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凸现的人民内部矛盾、经济和社会管理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高发的刑事犯罪、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亟待提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为社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正确、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

(二)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的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利益法则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检察干警在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分不清私利和大义的界限,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立检为私,执法为已”的错误思想对检察事业有着极大的危险性和颠覆性。同时,几千年封建特权思想的残余,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使得当前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一些干警创新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一言堂、等级观念、权重于法、人情重于原则等等,都给我们提出了新的信号和考验。加之,在学习借鉴外国法治思想的过程中,一些人缺乏政治鉴别力,有全部“拿来”、“崇洋媚外”的错误倾向,否定我国法治思想和成果,造成思想认识上的错误和混乱。

这些问题使得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步履维艰。因此,非常有必要正本清源,首先要解决好认识观念上的问题,从端正广大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广泛的教育整改,让大家明白“权为民所用——因为权是民所给”、“利为民所谋——因为是为民掌权”、“情为民所系——因为人民的信任与期待”,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以此来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一)用理念查找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光喊口号,搞形式,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实事求是地联系自身检察工作查找问题,每个检察干警要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用法治理念来指导检查。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执法思想上找差距,从实际工作中寻不足

第三篇: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解读

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解读

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解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中央概括为五个方面内容。即以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从这五个方面内容看,它全面地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要求。它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对法治功能的高度概括。它既有对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也有对我国法治实践成果的肯定以及国外先进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和借鉴。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互关系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五个方面从内涵上互有含盖,从外延上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了法治的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为国家的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法的阶级性,是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它不是一个新话题,但不论承认与否,它都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伴生物。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从来不存在超越现实的,超越政治制度的法治状态。强调法治的阶级性,并不是否定法治的普遍价值观,而恰恰它揭示了法律价值观的本质。合乎逻辑地解释了不同制度下,对诸如公平正义,真实与客观以及人权等一些法律名词和价值理念会有认知上的差异和不同解读的原因。法治的阶级性说明,做为政权的产物和政治的附属物,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以政权更叠为前提的,法治是不能直接移植的。我觉得,搞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强调了法治的民族性。(传统性)我们所力于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它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土壤之上的,具有显而易见的民族性特征的法治。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有它浓郁的民族性的痕迹,都是其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这也就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在当今不同的或相同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各国又能形成特色各异,特点鲜明的法治形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之所以能够被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客观基础。综观世界各国家、民族,虽然有文明程度的差异,有发展水平的高低,但民族文化没有优劣之别。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之根,发展之源,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进步的动力。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强调了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过程性。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都是在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也都不可能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更找不到书本。都只能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不断探索。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一方面承认法治建设具有阶段性。这个阶段性就是国家社会进步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性。它具有不可省略性和不可跨越性。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也体现着初级阶段的各种时代特征。另一方面,从过程性角度,它又提出了如何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即:承继、借鉴、创新。三者是互为作用,缺一不可的。强调继承,就是要扬长避短,不断发掘和宏扬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赋予其时代要求的新内涵,并逐步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固疾,以及官本位形成的“刑不上大夫”,人治形成的法律的专制性、实用性和漠视人权等陈腐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消极作用;吸收借鉴,这在现代社会是无法回避的,(过去是民族间借鉴,现在是国家间借鉴)但必须明确,借鉴是相互的,有选择的;借鉴是自觉的,不是强迫的。在学习交流中,我们一方面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西化、分化我们的图谋,防止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另一方面,也不必杯弓蛇影,谈外色变,要看到,相互借鉴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人类发展进步,相互间的依存正在不断加深,趋同性因素也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要增加自信,自觉融入,大胆地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文明的合理因素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为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服务。如何成功地处理好继承、借鉴的关系,我认为,不但有个合理选择,有效消化的问题,也还有个应当性与可能性的关系问题。如何正确把握,客观地说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正因其艰难,才需要我们一代代人去作出努力。我们即要有紧迫感也要防止盲目性。现在有些学者和专家,主张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搞三权分立,认为这样一来,中国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法治就实现了。这到是简单方便,也省事,但做不到。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一定是想偷懒。人家的东西终究是人家的,变不成自己的。照搬照抄,拿来主义,其实是过时的思维方式,早在旧中国曾一度十分盛行,但最终被证明不仅是徒劳的,也是有害的。搞全盘西化的人,实质上还是想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政治体制,试想,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世人睹目的社会制度,你能否定掉吗?我们且不说照搬照抄的制度性障碍,即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照搬照抄也鲜见成功的例子。桔生于淮南而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古人尚知其理,况今人乎?可是我们有些学者就是不认这个理。知识学了不少,但仅止于知其然,而不问所

以然,只学不问,算做什么学问呢?其实各国法治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同时也都有其自身需要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各自也都面临着发展带来的改革任务。我前面讲到的趋同,是不断进步中的趋同,不断完善自我中的趋同。是在相互借鉴中求同存异上的趋同。绝不是搞成一个版本。客观地说,想照搬照抄目前还找不到一个样板国家。照搬照抄不是创新,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是自我毁灭。我们所强调和坚持的改革创新,既不是对自己历史的翻新,也不是追求概念的新奇。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解决好我国法治进程中,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和问题。这个创新,是着眼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只能是在坚持我国宪法原则基础上的创新,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上的创新。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感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再认识,再探索;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贡献;是正确把握我国司法改革走向的行动指南;是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价值标准。对于不断提高广大检察干部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学习领会,加深消化理解。

第四篇: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论文)(范文模版)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摘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关键词: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国家长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

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

行为。

(一)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政法人员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而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是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二是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二)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工作的责任。政法机关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因此,每个政法人员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执法者的信任。

政法机关和政法人员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一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三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力,以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定稿)

十七大报告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是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两个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法治文化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将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同时也给新时期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新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这是两个水乳交融、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着重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法治精神”则着重强调的是树立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真正地深植于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内化为个人的心理意识和言论行为,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从而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

中国由于人治传统和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和风俗是与现代法治不一致的,“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对于法律问题,一些领导还习惯于采取“批示”或“打招呼”的方式,而不是依靠正常的法律程序去解决,不能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终手段的作用。对自己“重权力、轻制约”、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这种以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在人们思想意识上占据一定的位置,公民意识的不到位,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诉讼意识的普遍缺失,都反映了整个社会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还未把法治精神真正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因此,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不是几个五年普法或者颁布几部法律就能实现,而是要靠数代人长期不懈的努力。笔者认为要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领导首先要真正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常言道:领导是关键。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也是如此,领导在法治建设中起着决定作用。只有领导真正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会真正重视法治建设,切实加强法治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实效。领导的法治理念不能仅喊在口头,写在纸上,一到处理具体事情和问题,就把法治放在一边。否则,法治建设很难真正落实,法治建设也仅是一句口号而已。在目前的法治建设中,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某些形式主义的因素,甚至出现“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的不良现象。在法治建设中要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关键是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法治理念。

那么领导该从哪些方面来树立法治意识呢?本人以为要树立以下三个意识:

一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的意识。法治理念,核心是依法治国。这里的“国”并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而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所以,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领导要树立法治理念,也就是要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接受法律的监督的理念。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是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内在要素。2004 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使我们的宪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蕴,更具有亲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入了鲜活的精神要素。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同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许多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受到冲击,并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上访群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领导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必须以

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必须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自身保护能力差,容易受到侵犯,必须通过制度来予以保护。

三是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意识,增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近年来所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尤其是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可以说或多或少地与我们政府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是有关系的,因此,领导要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学会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控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事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引导、教育功能。带头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把工作做好。

二、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推进依法治理

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实践的过程,无论是法律权威的树立、法律情感的培养还是法律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于法治实践。事实证明,如果一边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要求学法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一边却在不断发生执法、司法人员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必将会大大削弱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助长蔑视法律情结的形成。当前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执法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公民无法通过诉讼等正常途径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公民选择了通过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来制造事端,扩大影响,以引起相关领导或部门的重视,从而得以解决。相反,如果执法、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地执行法律,切实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公民就会切身体验到法治的价值,从而激发公民对法治产生现实的渴望和需求,促使公民参与意识与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为此,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通过教育,使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真正做到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做到服务大局、服务全局,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完善立法程序,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来提高立法质量。同时,随着形势发展,要及时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将法律法规中个别条款已经不适用或者与上位法冲突,法律法规本身仍需执行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对与上位法完全冲突或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废止,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方法律体系,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政府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中,要明确政府职能、管理规则,保证行政管理权力运作是透明、高效、便民的。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管理好社会事务。坚决杜绝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赢得官司,让打赢官司且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从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总之,要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教育和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示范公权力的依法运行,创造法治氛围,营造法治环境。

三、要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

公民是法治建设最广泛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积极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体系,其形成必须依赖于系统的理论灌输。普法教育作为理论灌输的重要途径,对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偏重法律条文的灌输,二是单纯的法制宣传。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数量也越来越多,总量非常之大,就算是专业的法

律人员,也很难将所有的法律法规悉数记住,更别说是老百姓。因此,普“法”普的不仅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而要更重视普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其价值在于倡导法治精神,以确认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确认社会运行主要靠法律制度来规范与调节、培植法律信仰为核心,因此,要把法治精神作为现代民族精神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形成“法律至上”的态度和意识,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以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引导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相对如何引导公民用法来说难度要大得多,而市政法委自2006年起组织全市政法机关开展的“证据维权”宣传教育活动,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方法和途径。通过对社会公众宣传证据意识,宣传有关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形式、证据运用、证据证明等证据制度的有关法律知识,宣传程序公正与法律真实的重要意义,使当事人明白如何正确看待证据并运用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和改进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普法教育要根据当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等深刻变化的新情况,积极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积极探索和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构建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法律传播体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普法教育方面的辐射作用,加大覆盖面和渗透力。二是要从培育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为目标,促进公民意识的普遍树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形成,从而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良好的土壤。在教育中要更多地强调“权利”、“民主”等观念,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对秩序、安全、平等、正义、幸福等法治精神价值的需要,使普法教育贴近公民的生活,融入公民的内在性需要。使普通公民真正感到法律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帮助与指南,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法治精神。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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