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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7-33669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1:27: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防范能力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及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和阅卷工作,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纺织、商贸、轻工、建筑施工等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报名。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第十条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的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报名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市州、县(市、区)的报名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省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考试或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第十三条 加强考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受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岗位上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报初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兼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

第十九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注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后,可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岗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条 在全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审核等收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176.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及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第五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和阅卷工作,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纺织、商贸、轻工、建筑施工等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报名。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第十条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的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报名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市州、县(市、区)的报名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省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考试或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加强考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第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受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岗位上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报初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安全工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兼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注册。

第十九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注册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将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和持证人注册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五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经注册后,可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岗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助理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第三十条 在全省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审核等收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018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第四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发布日期: 2010-5-24阅读次数176

21一、许可依据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关于印发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 的通知》(建市监函 [2006]28 号)

二、申请条件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学历或学位证、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4、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6、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二)变更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名称更名的,只需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原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7、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复

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证书复印件5、1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6、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核查情况登记表(表格可从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

[ http://zczx.fjjs.gov.cn/]下载专区中下载)。

(四)注销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1)注销注册申请表(表格由“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证明注销原因的有效文件。

四、办理流程、申请人应 登陆 “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 网站(网址: http://zczx.fjjs.gov.cn), 点击“网上申报注册”,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电子文档;、聘用单位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办理期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受理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初始、延续、变更和注销注册材料。

七、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联系电话:0591-87546767

第五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 《建筑法》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收费单位的函》(京发改[2007]1226号)。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复印件,包括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跨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需提交一式三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7)跨省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同时交本人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子项五: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停执业的人员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子项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3)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原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破损补办的,须交回已破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的有关规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建设部。

对初审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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