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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观后感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7-55869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4 14:46: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庭审判观后感

周五,学校里举行了县法院再此准备开庭审理案件。

学校想借此机会来提高我们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以免误入歧途。

台上准备得非常严密,因为这就好比法庭之上,必须庄重严肃,不容半点儿嘻戏与喧闹。在进入会场后,大家成队伍排列而坐。不一会儿,审理开始

从台下的屋子中,几位司法警察带出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后来大家才得知这三个人分别叫:刘洪林,刘湘文,刘文斌。除了刘洪林24岁外,刘湘文刚满18岁,而刘文斌才刚17岁,还是个未成年人,此时竟然戴上手铐关闭与监狱之中,唉!

他们三人因涉嫌持刀抢劫,抢的一部手机,一部电动车和几百元钱,好在无人员伤亡,而他们的借口却是急于还钱。

听了之后,我才终于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他们三个人中,刘洪林24岁了,并且有了家室,理应懂法而明确知晓抢劫犯法,却还去抢劫显然是无视法律的存在其实,他们三人中最可悲的就是17岁的刘文斌,他母亲过世得早,家中只有父亲和姐姐,他原本可以安心读书,可因为不懂法,而误入歧途。台上他的父亲一脸悲伤,略显憔悴,日夜的辛苦工作,换来这么一个不孝之子,着实可悲。

从这个事件之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的威严与犯罪分子的无知,行成鲜明的对比。法律是公正的,是严明的,同时也是不可侵犯的。我们的任何社会行为都受着法律的约束,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世界会是怎样的一锅粥?抢劫、杀人、绑架、放火......不过是家常便饭而已

我们作为一代中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讲道德,守法律的好公民,将来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帮助的人。不说有帮助,至少不祸害社会,危及社会。学法、懂法、守法,不过是因该做的事罢了

第二篇:行政模拟法庭审判报告

行政模拟审判报告

专业:法学

班级:08级3班 姓名:鲁海岭

学号:31081201032

4实习时间:12月23号实习地点:河南理工大学指导老师:靳怀宇

行政模拟审判报告

2011年12月23号下午2点半我们政法学院法学08级3班进行了行政模拟审判。我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这次模拟审判使我学到了更多的知识。参加这次模拟审判使我学到了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老师靳怀宇也光临现场进行观看和指导!给我们以极大的鼓舞。

一、实习目的1、通过实习,熟悉行政案件审判的程序,了解行政案件中审判组的成员及其职责,熟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2、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3、我们专业组织这次模拟法庭的目的主要是让我们了解法院行政审判制度。通过了解并参与行政诉的审理过程,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等。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加深我们对理论知识的记忆,使我们的理论知识能更好的和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一开始就受到我们学生的重视和,知道老师们给参与此次模拟法庭的同学们也提供很多帮助以及指导。增强了我们们的自信心。

二、实习内容

模拟案件的案由:原告王洋、王青霞、王庆堂、王元通诉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要求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洋、王青霞、第三人郑翠娣、郑红娣及原告王洋、王青霞、王庆堂的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原告王元通和第三人王秀月委托代理人朱永华、被告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委托代理俞全虎、第三人郑阿忠委托代理人刘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原告的祖父王贤福通过典当取得了舟山市定海区原北门左城脚15号陈秋法的房屋五间,1964年该房屋被国家经租,1987年退还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房屋五间,面积139.64平方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确认该经租退还房屋的产权,但被告至今没有回复。因此,要求被告对国家退还的定海原泉大内弄84号五间经租房屋予以确权登记。

诉讼请求:请求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要求履行房屋产权登记法定职责,确认舟山市海原泉大内弄84号房屋产权。原告提出多达十五条证据。

开庭审理的过程:

1、书记员到庭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后,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待法官入庭,宣布庭前准备工作情况,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再宣布开庭,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介绍审判人员,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宣告庭审的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即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即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后,法庭就案件的事实问题,按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向当事人发问,针对当事人的答问程序,法庭依法征询里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经作必要说明后,直接进行归纳小结,即包括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没有争议的事实,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以及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本案当庭举证质证过程以一举一质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原告举证,共五组证据,原告每举出一组证据,被告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举出的证据,合议庭当庭认证并宣布认证结论,被告举证过程采取同样的方式进行。最后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3、法庭辩论阶段。包括对等辩论和相互辩论,前者是由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各自陈述意见。本案顺序:原告代理人发言;被告代理人发言;按上述次序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分别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4、当事人做完最后陈述,审判长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本案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判。

对模拟审判中的总结:

1、第三人有意见不用站起来说,第三人不了解。

2、征询代理人意见应该逐一询问。

3、应该对庭审的焦点进行归纳。

4、原告行使证据权利应该打印证据清单和目录。

5、审判长敲锤时大家应该看并保持安静。

6、质证阶段自由辩论阶段应该围绕辩论焦点进行辩论。

7、可不必选择当庭宣判,选择择期宣判。参与人数众多老师很满意。

8、大家在审判过程中说话声音不够大,没话筒,大家听的不太清楚。

三、实习的心得体会

此次模拟审判我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在大部分时间,我只是听他们在说,我要说的内容很少。我同意原告的起诉内容,同意原告的主张。我所起的作用不大,我只是四个第三人中的一个,而且几个还有原告。虽然我起的作用不大,但我在模拟审判中对庭审过程有了更多了解。把课本中的理论知识从理论上升到了实践。作为第三人我第一次作为原告,进行了“民告官”。此次民告官还获得了胜利。作为第三人,我要做的主要是帮助原告进行诉讼。我认真的履行着我的第三人职责,积极地为原告辩护。第三人也是很有意思的。我感觉自己做得还行。

实习使我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单单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单单学习理论知识是纸上谈兵。这次认识实习给我们一次认识自己所学知识在实际当中运用的情况。进一步了解未来的工作方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找到差距所在,通过认识实习,发现理论知识应当联系实际,并将知识运用到实际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因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将其所学充分合理的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是不行的,同时没有良好的实际经验更是不行的。所以,只有把握好现在的学习时间,努力学习理论知识,不断锻炼自己各方面的实际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以后的工作;学习法律知识是一个需要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学习生涯。学习法律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个方面的能力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往往在实际工作当中,其他能力的要求也是很关键的,只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学习法律应当不断提高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适应法律的要求,不断提高,不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相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其中的含义,深刻地了解法律要求的内涵,不断提高自己个方面的能力,找到每一个案件背后的各项证据的实际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相关科目的了解,不断深入地来了解各项证据的要求,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要想做好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实际经验,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道德品德,良好的道德品德是法律工作者的必备的要求。只有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格作为保证,才能更好的应用法律,真正的做到为民服务,维护其合法的权利。我也发现很多不足之处,觉得自己的法律理论知识储备有限,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深刻,知识基本停留在表面,不能很好的应用到实际案件当中去,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加强对法条的理解和掌握,不断联系实际,加强学习与应用,更好的适应法律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三篇:法庭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模版)

乌鸦泡人民法庭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审判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

第一条 立案人只负责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第二条 立案人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收据。第三条 立案人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如下审查:

(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原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目录清单)。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四)案件是否归人民法庭主管是否有管辖权。

第四条 立案人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案的时间,以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对于不予以立案或者原告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

第六条 经立案人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九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登记立案的,由审查立案人员决定立案,其余案件由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已经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收费

第十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诉讼费专户交费,如不按期预交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原告要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庭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审核后,报庭长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二条 审判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应当收取勘验、公告、翻译等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收取反诉费用的,在核算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交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虽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结算按我院制定的《人民法庭工作规则》办理。

四、证据交换

第十四条 审判庭根据案情自行确定审理前的证据交换,决定举证期限。根据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的告知事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审判庭应向当事人发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或《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审判庭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准许的应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若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和裁定书,并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不符合保全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庭经审查应向当事人作出《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审判庭经审查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

审判庭收到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工作,证据交换应由书记员制作证据交换笔录,笔录由组织交换的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签名。

五、排期

第十五条 立案人收案后,应对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排期开庭。立案人排期后将案件移送各审判庭,由审判庭负责人决定适用审判程序和承办人员,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十六条 案件排期后,立案庭在移送案件时,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庭长。

第十七条 立案人对案件进行排期后,应按照案件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按庭审理案件送给庭长签收,由庭长将案件排到人,交具体承办人员。

六、送达

第十八条 送达采用司法特快专递邮件的送达方式和派员送达方式相结合,具体方式视案件情况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在三日内完成。

七、简易程序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工作可在遵循立审执监分立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简化,合理采用速裁机制,巡回审理中即收审的案件,须在结案后五日内补办案手续。

第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限制,对在本地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用书面、电话通知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

第二十一条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审判员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归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时应尽量当庭审判,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第二十二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或审判员认为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由审判庭和立案庭协商排期开庭。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或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格式法律文书。在巡回审理中所收取的诉讼费,可先由巡回审理的法官代收,开具编号的诉讼费收据,在巡回审理结束后二日内转交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

八、庭审与宣判

第二十四条 各审判庭应当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开庭日期的,应于开庭前七日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经批准决定延期审理的,再次开庭的排期由审判庭负责,在确定再次开庭排期前应与立案庭联系,以免案件排期相互冲突。

第二十五条 各类案件交审判庭后,由各审判庭的庭长对案件的分配、审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保管,由记录该案的书记员负责装订。

第二十六条 在案件审判阶段,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和案件承办人应对全案负责,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打印校对稿应由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签名,否则不得交由打字员印刷,没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签名就印刷的,打字员一并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宣判,改期宣判的应由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进行,宣判应当由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

九、结算与交付

第二十八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十日内,审判庭庭长及承办人督促记录该案的书记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诉讼费结算,并将有关票据归卷。书记员装订案件卷宗前,审判员应将审判流程管理表相应内容填写完毕。

第二十九条 民商事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庭依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刑事裁判中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的民事赔偿等需要执行的,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内,由刑事审判庭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由书记员办理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手续,经刑事庭庭长审核后在执行通知书底稿上签名方可交付执行。

第三十条 书记员须在案件审结15日内将案卷装订好,在案件生效十五日内由审判庭庭长将案件移送到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十、案件质量评查、归档

第三十一条 审判监督庭在接到各审判庭和执行局移送的案件后,应严格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四率一限”考核指标及验收办法》(试行)执行的要求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检查案件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卷案材料是否齐全,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退回审判庭或执行局督促其纠正;审判庭和执行局应在收到退回的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纠正问题,并再次将案件交审监庭评查。检查合格的案件,由审监庭加盖案件质量评查“合格”印章,交档案室归档。审监庭的案件质量评查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审监庭将“合格”案卷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应向审监庭出具案件卷宗归档收据,审监庭应将收据复印后把原件送立案庭,立案庭依据收据销案。审监庭每半年将评查情况,在院内予以通报。

第四篇:中心法庭2010年审判工作总结

中心法庭2010年审判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收获的2010年即将过去,充满希望的2011年接踵而来。在2010年中,中心法庭在县法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活动和“三个至上”为契机,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践行“司法为民”思想,圆满地完成了以审判

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现将今年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2010年审判案件情况

2010年以来,中心法庭新收案件165件,其中,民商事案件件145,刑事自诉案件20件,共办理案件160件。

2010年审结案件160件,结案率为96.9%,其中,审结民事案件140件,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0件。

审结案件中,判决结案54件,占已结案件的33.7%;调解(含撤诉)结案106件,占已结案件的66.2%,调解且执行结案36件,占已结案件的22.5%。

二、政治思想教育情况

以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和“三个至上”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庭室同志分组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业、煤矿一线开展调解工作,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干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干警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队伍建设情况

2010年法庭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逐步建设形成系统、科学的培训规范,与法院的制度相配套。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加强了法律专业培训,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关心下,二名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三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庭不断注重廉政建设,按照《法官法》严格要求干警,从发生过吃拿卡要行为,保持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审判和调解工作是法庭各项工作的中心。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紧紧围绕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一是在审判中注重普法教育工作。在庭审中,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群众达到600人次,尤其在这些活动中,许多群众看到公告后自发参加旁听,审判现场常常出现爆满的场面。活动后,干警对庭审进行集体讨论,查找各个庭审的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符合法庭特点的审理案件规范。通过这些活动,法庭的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将它作为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方式,并有力地宣传了法律,让人民群众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推行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出一审案件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影响着整体案件质量的优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分析制度,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此确定审判工作的薄弱环节,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改进依据,达到提高审判人员司法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的目的,并将讨论的结果形成调研文章,依据讨论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培训内容,保证审判素质稳步提高。三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分析,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大胆提出自己的认识,撰写论据充分的调研文章,以调研工作提高法官认识问题的深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审判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四是在领导的关心下,调整审判人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调解组审判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创造了法庭调

解结案的历史新高。

四、存在的不足和2010年的工作安排

(一)存在的不足

2010年的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同志之间的协作、团结不够,全局观念不够;

2、案件流程中某些环节衔接还存在不顺畅的地方,影响了审判效率;

3、案件细节处理不足、不

精,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认识不到位;

4、审判效率提高幅度不大,调解力度还需要加大;

5、调研、宣传工作开展的不充分,亟需加强;

6、法庭的硬件设施配套不足,也在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急需解决。

(二)2010年的工作安排

1、认真贯彻落实法院党组的各项决议,做好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

2、落实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和执行工作管理,打造审判精品、调解佳作;

3、加强同志之间的团结协作,深化顾全大局、统筹兼顾的团队精神;

4、按照党组及领导的要求开展好案件速裁巡回审判工作;

5、加强调解工作,稳步提高案件调解率;

6、加大调研、宣传工作力度,积极撰写信息,为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2010年充满希望和挑战,中心法庭将在法院党组及领导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继往开来、开拓进取,一心为民、公正司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谢谢大家!

第五篇:法庭观后感

旁听法院庭审有感

早晨起了个大早,在东门集合,坐上地铁去法院旁听,进法院门口过了安检,其实安检还是比较严格的,像矿泉水,酸奶之类带瓶子的,相机啊,录音笔这些都是不可以带进去的,到了的时候还没到开庭时间,于是大家在法庭审判室门口的走道上开心的聊天,一边插科打诨的开着有关审判的各种玩笑,法院的公告上写的是十点开庭,结果大家站了接近一个小时也没等到开庭,接近十一点,终于开庭了,大家有些不满的情绪,但是还是在法庭助理的引导下安静的按照顺序走进了法庭,关掉手机等待开庭。

其实还是挺速度的,审判员依次入座,公诉人,被告人一方坐下,然后法警带上来犯罪嫌疑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一切照常,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一个审判长,两名陪审员,全部是女的,我不禁想到,现在的社会果然是女的很重要啊。

然后大家偷偷在坐席上各种八卦,审判长真年轻,长的好看,法警哥哥很帅之类的,之后大家认真的等待审判进行。

不愧是审判长,干净利落,问清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告知了权利。然后公诉人开始宣读公诉书,我们听的这个案子大致是这样一个案子,被告是一个初犯,自己的钱不够买彩票。借别人的钱去买彩票,借了11万却给对方下了28万的欠条,说自己一旦中奖就会照着28万去还给他。

案件事实很清楚,后来被告把借来的钱花光了也没有中奖,对方催债,被告当然还不起,于是对方就控告其诈骗,但事实是,后来,被告还清了所借的11万,对方承认被告确实只借他了11万,并陪同被告去了派出所自首。

整个过程中被告非常诚恳的在认罪,并保证不再犯,是一时财迷心窍触犯了法律,希望法院宽大处理。被告方的律师并没有提出多么诡异的辩驳理论,说的中规中矩,就是围绕着自首,初犯,认罪态度,主动归还欠款,为被告争取利益,其实说的挺简洁的,也挺全面吧算是,但是我觉得那个律师有点口齿不清,我觉得即便是我上去,可能也会说的比她好些。看来律师的工作还是要精湛些才能被人尊敬。

律师最后希望法院能够考虑法律的惩罚和教育两个功能,防止交叉感染,考虑以上各个理由,做出缓刑判决。

还是说一下,案件事实很清楚的,很清晰的脉络,我觉得休庭,合议庭讨论之后应该立刻就可以做出判决,但是法院却宣布下次开庭宣布结果,我莫名其妙,想了半天不知道为什么不当庭判决,这么简单的案子,原告被告方都无疑义,为什么法庭却要等到下次审结。后来出来的时候和同学说起来这个问题。同学说,当庭审判不就不能收钱了啊 ?我忽然一下子明白了,但是我并不知道是不是同学所说的会变成事实,基层法院会有这么腐败吗?或者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呢?

我只希望法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仔细斟酌量刑幅度。而不是为了那些昧良心的钱财。这次观摩庭审,其实收获很大,明白了现实中的案子其实千奇百怪,每个案件都有他自己的特点,不是像书上那样的千篇一律,要灵活的处理。不要看低律师,律师只要做足了工作,对其当事人的作用是很大的。法官并没那么神圣,法官是要有人情和理性的。不懂人情的法官不是一个好法官。

以后择业,进法院,是一条路途,做律师,是一条路途,自在你的选择。

选择了哪一个,做好了都有出路,怕的就是学艺不精,一瓶子不满,半瓶子晃荡。学习,是第一要务,打基础的时候就要努力打基础,不要觉得没用,读书是果然很有用的,视野开阔,自由应对,宠辱不惊,这应当是我们法律人的境界。

法庭审判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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