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工作的思考
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力量,文化力日益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是国家软实力的根本体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朝,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可见,文化是竞争力的越来越重要的支撑,文化建设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高潮。
从
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人类精神生产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中国古代,“文化”是文治、教化的总称。《易·贲卦》中说:“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这是中国历鸣上文化概念的最早起源。在西方,“文化”的本义是指人对自然界的有目的的影响以及人类自身的教育、训练和培养。那么什么是法律援助文化呢?法律援助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是人们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所创造的事与物,以及基于这些事与物而形成的习惯,其核心是这些事与物的汇集。简言之,法律援助文化就是关于法律援助的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在十几前形成了一个高潮,后又逐渐式微,目前又有升温趋势。而法律援助文化的研究尚游离于人们的视野之外。今年以来,我们在此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的尝试,不揣卑陋,在此求教于同道。
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文化具有四大功能:凝聚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法律援助文化有四个层次: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
一、物质文化是基础
法律援助物质文化是指以物质形态体现出来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文化,包括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外在容貌、内在布局、技术与装备特色及由此折射出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的特点、风格和作风等。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选址在如城镇福寿路南侧,处于城区交通要道边。临街是接待大厅,门面上方是中心匾牌,匾牌由三部分组成:最左侧是法律援助图标,中间主体部分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黑体中文字,中文下方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英文”,右下侧是“服务热线:87288148”,整体格调为红底白字。通过无障碍通道进入候谈和接待合二为
一、面积40余平方米的大厅,整个大厅通透明亮。西侧和南侧放有三张三人沙发,配有立式空调、饮水机和报架、宣传资料架,为候谈区。南面白墙上配有蓝色的“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黑体中文字,上方是法律援助图标,下方是“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英文”。靠墙居中安放有一张1.2m(宽)1m(高)4m(长)的接待台,台上配置2台电脑,可同时容纳3人接待。西侧墙上安有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公示栏和“如皋市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东侧墙上是一面1.2m2m的电子显示屏,用于需公示的各项内容。大厅东侧有一间面积20平方米左右的“受理室”,系通过接待符合援助条件的人员,即进入受理室,由中心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表格,由受援人在此填写。“受理室”配有电脑、桌、椅、资料橱和饮水机。由大厅往南即是两间咨询室即4名中心值班律师办公室,再往南是中心会议室,往南右侧是卫生间,左侧是调解室。从调解室往东即是微机房,微机房往南是中心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室和档案室。中心办公用房10间、面积240平方米左右,布局体现了“功能齐全、划分科学”,环境布置上凸显了温馨、和谐,具有文化品位。
二、制度文化是支撑
法律援助制度文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制定的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规章、规范以及渗透到工作人员思想所共同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等。“一个好的制度可以约束坏人;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制度文化建设是法律援助文化的骨架部分,起到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任何一个组织离开了制度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文化的“柔”必须要由制度化管理的“刚”来支撑。为此,我们从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出发,以“大家认可”为基点,组织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共同制定了《如皋市法律援助业务办理程序规则》、《如皋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如皋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发放办法》、《如皋市法律中心工作人员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编印了《如皋市法律援助工作手册》,人手一册,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手册》要求检查、考核,确保制度的“刚”性。
三、行为文化是关键
法律援助行为文化是指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工作、学习、娱乐中所产生的文化。行为文化是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结果,是精神文化在行为方式上的外在表现。我们如皋法律援助中心着力构建“严谨规范、文明友善、学习互助、乐观向上”的行为文化。
严谨规范。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规范、标准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工作中严谨务实,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把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细、做实。
文明友善。在言行举止、工作交往、人际交往中合乎道德、法律、纪律制度规范,坚持文明接待,平等待人、诚信待人、友善待人。
学习互助。构建学习型组织,营造终身学习、团队学习的氛围,做到业务精湛,工作高效,敬业奉献。
乐观向上。保持坚定的信念,健康的心态,阳光的心理,热情、主动、愉快地工作,坦然面对、积极应对各种困难、挑战和压力,始终保
持乐观自信,心胸开阔,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
四、精神文化是核心
法律援助精神文化即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运行哲学、战略、价值取向,以及由此体现的工作人员的共同追求、共同意志、共同情感等。我们积极引导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人员确立“心怀仁爱,以人为本,担当责任,守护公平”的理念,急困难群众所急,想困难群众所想,用“爱心”使困难群众“暖心”、用“耐心”与困难群众“交心”、用“真心”换来困难群众“开心”。
心怀仁爱。仁爱,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中华文化的精华,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理念。孔子认为,仁爱是做人的根本。“仁”即爱人,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善意,去对人好。法律援助是公平与善良的事业,须怀仁爱之心,方能从事此项公益事业。法律援助工作的“仁爱”既是感性的“爱”,更是理性的“爱”。首先是体现在“无差别性”,即不分亲疏、不分人我,无差别地关爱别人。即无论面对是什么类型的人,喜欢还是不喜欢,只要他们以来访者或求助者的身份出现,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爱。这种“博爱”,类似于墨家哲学“兼相爱”的思想。其次是体现在“无条件性”,即来访者或求助者表现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和情绪反应时,都要无选择接纳它们,而不是只接纳那些积极的情绪排斥另外一些消极的情绪。第三是体现在“无利己性”,即这种仁爱“不以满足自身心理需要为目的”,是职业使然,是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需要。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发展人作为发展的第一要义和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执政为民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最高价值主体,把为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把“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表述为政治学话语,就是要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述为社会学话语,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表述为法学话语,就是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体现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有两层涵义: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以受援人为中心,急受援人所急,想受援人所想,在受援人“最急”上抓落实、在受援人“最怨”上促整改、在受援人“最盼”上动脑筋,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努力实现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其次,以法律援助工作者为重,关心、爱护、培养他们,为他们工作、执业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场所和环境,并在全省第一家组建了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团,为他们的发展提高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担当责任。什么是责任?责任就是份内应做的事情。也就是承担应当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责任所系,人人有份;履责担责,人所必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这项神圣事业具体的实施者,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义不容辞地担起责任。责任是一种客观需要,也是一种主观追求;是自律,也是他律。无论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定责任,都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履行道德责任,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不履行法定责任,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度的惩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我们法律援助工作者理应有担当责任的勇气,更要有敢于负责的决心和能力。
守护公平。法律援助制度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法律援助对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支柱作用。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通过自身的履职的责任担当,为弱势群体守护他们应得到的“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文化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施并见成效的,应始终贯穿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些方面如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等都应自上而下进行统一规范,以提升整体水平和形象。
一是要导入ci战略理念,努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形象。ci战略与企业文化建设密切相关。cis是corporateidentitysystem的缩写,意思是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俗称ci。ci由mi(理念识别)、bi(行为识别)、vi(视觉识别)组成。对内,可通过ci设计办公系统、生产系统、管理系统以及营销、包装、广告等宣传形象形成规范设计和统一管理,由此调动每个职员的积极性和归属感、认同感,使各职能部门能各行其职、有效合作。对外,通过一体化的符号形式来形成企业的独特形象,便于公众辨别、认同企业形象,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应借鉴银行系统的做法,导入ci战略,自上而下出台一整套建设标准,规范全国或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二是要引入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iso(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其制定的系列标准,总结了世界各国在质量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是一种结构完整、操作性强的体系标准。该标准不受具体行业和部门的限制,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在经济和政府的管理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援助机构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是一项更新管理理念、规范办事程序、进行动态监控、提高工作绩效的全新探索。
三是要积极融入地方文明创建序列,真正树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公正形象。文明创建各类先进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社会广泛认可,在同行业、单位、机关、窗口、村镇、社区中位居前列,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表彰的全市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政府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其形象不仅事关自身形象,而且代表政府的形象,因此更应加强自身形象建设,积极参与地方文明窗口创建工作,以此推动自身规范建设,确立高大形象。
第二篇: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据统计,至2003年底,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件,解答法律咨询600余万人次,有近97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前景十分美好。
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笔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一同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以笔者工作的永乐店镇为例,永乐店镇地处北京市最东南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截止到现在全镇常驻人口30000余人,拥有农村低保户781人,人均年纯收入不到7000元,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在2004年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在永乐店镇的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受到援助的低于18万件,受援率不足1/4.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笔者设想,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农村贫困地区以乡镇为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每月为公职律师发放工资,公职律师负责本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本乡镇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永乐店司法所·王晨
第三篇: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0-07-20 17:14:34出处:中国法律援助网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备受关注。今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着力探讨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主题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现实意义 存在问题 解决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备受关注。今年是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任务的第一年,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大事。“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该《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广东省是全国的劳务输入大省,农民工为广东的现代化建设流下了辛勤的汗水,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大力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应当成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着力探讨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就以上几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现实意义
(一)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中强调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多数人口的国家里,农民是否安居乐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广大农民日子过好了、素质提高了,广大农村形成安定祥和的局面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就会更加牢固。”现今中国农村有近80%的家庭有人在外务工,这意味着全国有七至八亿人口与农民工有直接关系。由此可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以其特殊功能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发挥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帮助农民工正确、畅顺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保证农民工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必将会极大地保护
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推动城乡共同繁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机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构筑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 二○○三年,广东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其中就包括“外来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十项民心工程,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多年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为外来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先进做法。据统计数字显示,我省现有外来工1700万人,其中农民工就占75%以上。因此,总结和借鉴外来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经验、做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妥善解决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构筑党和政府的“民心工程”。
(三)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在规范化建设及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再上新台阶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涉及到各有关部门的系统工程。而且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大都具有专业性强、涉及人数多、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这就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长效维权协作机制,并且要不断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提高办案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在规范化建设及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再上新台阶。
二、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案件的类型也从请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增加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主要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三点:一是农民工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不懂得寻求法律帮助,而是忍气吞声或是采取自杀、自残或聚众闹事等过激手段。而且平时不懂得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造成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二是维权程序繁琐,如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我国采取的是“一裁两审”的制度,一个案件从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到最终执行完毕,往往需要近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大多农民工不愿为了索要工资或者赔偿款而耽误过长的时间;三是维权成本高,有的案件维权实际效果不明显。作为大多农村家庭经济支柱的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寻求帮助的过程中,不但要往返各个部门之间,而且还面临着失去工作,无法维持家庭生活的沉重压力,往往判决后实际得到的权益无法弥补在维权过程中付出的成本,或是因判决无法执行而丧失权益。
以上问题的出现,既有农民工文化水平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在法律制度、工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建设和社会宣传力度等方面的原因:
(一)现存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缺陷
农民工的涉法纠纷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方面,如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工伤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方面。而根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实行一裁二审,这就使农民工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就算仲裁胜诉也无法立刻实现实体权利。而且诉讼的审理期限长,一个案件从到申请劳动仲裁之日起到终审判决执行完毕止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劳动法》在仲裁时效方面的规定过于短暂,该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许多农民工涉法纠纷特别是追索加班工资报酬等纠纷大都因为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未健全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目前,大多法律援助机构都与劳动行政部门、法院等在减、缓、免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律师阅卷等方面达成具体共识,与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建立一定的工作联系。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仍缺乏协作机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的现象,不利于快速处理农民工的问题,还导致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三)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仍有待改善和提高。
个别法律援助机构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财政资金的限制,无法从人力、物力上保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力开展。有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结合新出台的政策制订有关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操作规程,也没有设立专人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同时,也有些办案人员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专业水平不高,仅限于帮助农民工走完法定程序了事,并没有在援助过程中切实考虑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和面临的现实状况。
(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且缺乏制度化
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对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现在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存在宣传重点不突出,宣传形式单一等问题,而且缺乏制度化、经常化,往往只是在一些零散举行的的公共法律法规的大型咨询活动中穿插进行,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咨询活动、宣传材料少,深入农民工集中的社区、企业甚至劳务市场的宣传活动少。总的来说,法律援助的社会宣传工作没有经常面向农民工,没有真正贴近农民工。
三、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农民权益保护法》,建议在该法中设立专章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各地好的做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统一到该法中去,用最高层次的法律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议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由“一裁两审”改变为“或裁或审”,并且通过立法适当延长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可考虑比照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立法规定把农民工因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旅差费、交通费、证人出庭费用等列入赔偿范围。
3、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尽快出台关于跨区域协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扩大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把农民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纳入受案范围,最大限度涵盖农民工工作和生活容易受到合法权益侵犯的领域。
(二)健全协作机制,促进农民工快速实现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工会、妇联、信访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由专人负责通过电话、函件等就农民工涉法纠纷的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立案、办理、执行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沟通、协调、落实及跟踪。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接待农民工的岗位,指派专业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农民工的接待、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案件的指派、及质量跟踪、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等工作。
(三)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自身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结合各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操作规程,落实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经济困难标准、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先受理后补充证明材料等措施;制定与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业务运作规程,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援助。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办案人员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灵活运用调解、申请先予执行等做法,既快又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注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跟踪和经验总结,规范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召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让经常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探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让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农民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专门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宣传计划,把宣传重点放在近年来国家及本地区出台的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农民工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先进典范等。以农民工涉法纠纷类型划分不同主题,制作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定期进行宣传。此外,还可以与农民工较多的企业联合举办法律讲座或知识竞赛、在农民工较多的社区、企业甚至劳务市场举行咨询活动等等,主动把维权知识送到农民工的身边。
第四篇:浅析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援助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不断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前景十分美好。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学习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也曾经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我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与大家共同探讨与交流。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我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以我工作的解放乡为例,全乡常住人口19400余人,大多数农民的日子不算太富裕。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我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6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34%的人是由于家里困难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在农村例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 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我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我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 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晓“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 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会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晓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会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享受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诚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 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依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应该全力承办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本乡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依靠法律援助。
第五篇:关于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5月 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生效施行。法律援助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福音,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越来越多的人们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增添了人性化的关怀与温暖,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人权的良好形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呈现出良性的发展态势,前景十分美好。
笔者通过学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平时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产生了在农村进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下笔者将结合农村的现实状况对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问题、对策进行论述。
一、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心应该放在农村,援助对象的重点要针对农民,原因有以下三点:
1、农村的贫困人口多。
我国13亿人口,9亿在农村,通过查看数据可以得知,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是比较低的,经济的落后使得教育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导致农民整体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精神道德素质不高。大多数农民都过着穷苦日子。有很大一部分前来咨询的农民都不愿意诉讼解决,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其中因为怕伤和气的占30%,认为打官司很没面子的占6%,而有64%的人是由于家里穷不愿意再额外拿出一笔钱去打官司。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诉讼成本的提高,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2、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多。
由于历史习惯、观念意识、经济发展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发生在农村或农民身上的案件有许多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比如,在农村,每个家庭普遍都有两个孩子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五、六个,孩子多导致家庭贫困,孩子长大成家后,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或因为贫困、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笔者承办的一个索要赡养费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是因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不尽赡养义务,其中大儿子同意赡养,但前提是二儿子也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否则他也不赡养老人;二儿子则因为贫穷拒绝赡养老人。最终老人一气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在农村像这种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为数不少。另外,现在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条件恶劣及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民工是无助的,这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无疑是雪中送炭。
3、在农村加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产生法律宣传的效应,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接受法制宣传的机会要比城市低得多,相当多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对诉讼敬而远之。而农村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村与村之间联系很多,李家出了什么事,过几天全村甚至外村都会听说。因此笔者认为切实地为农民办几件实事比单纯进行法制宣传的效果要好,因为当事人回去会向其他人讲述自己的事情,其他人在听的过程中不仅了解到一些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还对此深信不疑,他们再去向另外一些人讲述,这样在无形中就提高了农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广大农民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扩大影响,消除一些农民认为法律遥不可及的偏见,改变农民对法律、诉讼的一些认识,提高农民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民整体素质,减少因农民不懂法而吃亏上当的情况的发生。
二、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不够。
笔者认为如今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在城市宣传的较为广泛,法律援助中心也多设在城市里,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因为农村生
活比较贫困,真的广泛宣传恐怕会有相当多的农民找上门来寻求法律援助,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应接不暇。但这样就与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宣传的少,广大农民就不了解法律援助,不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对于整体素质不高的农民,一旦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他们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又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那么只有凭感情用事,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亟待完善。
当前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一般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在农村,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可乘之机,难以确保全部法律援助资源都切实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加大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成本,降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效率。因此,如何进行严格且有效的审查是法律援助审批程序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援助除了免交律师费、代理费外,还应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这就涉及到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而对于法院来说,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仅限于或说多限于刑事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对于民商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要想减、缓、免交诉讼费,一般不太可能,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很小。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笔者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也遇到过同样的一个问题,索性赡养案件诉讼费只有50元,笔者先行垫付了,那诉讼费要是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呢?因此,法律服务费的减免和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减、免费的律师服务后,往往由于得不到法院缓收和减免诉讼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3、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
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据笔者调查显示,《法治进行时》、《法制播报》、《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
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三、解决对策。
1、加强宣传,让农民“知”法律援助。
随着时代的进步,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仅仅依靠在农民赶集时向他们发放宣传资料已经远远不能达到宣传的效果了。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2、协调配合,让农民“用”法律援助。
仅仅“知”法律援助是不够的,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让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首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主动向当事人提出并积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其次,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审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应该得到援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援助。最后,法律援助机构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杜绝因无法交纳诉讼费而致使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发生,使农民能够顺利地“用”法律援助。
3、提高质量,让农民“信”法律援助。
市场经济体制下,产品质量尤为重要,法律援助工作也不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民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度,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做好案件的审阅、调查和准备工作,不能因为农民懂得少、是弱势群体就敷衍了事,要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只有获得了信任,才能让更多的人去了解它、关注它,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才能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4、加大投入,让农民“靠”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在农村以乡镇为单位设臵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法律事务并承办本乡镇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就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使更多的农民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真正做到让农民“靠”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