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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策划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7-52316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4 08:39: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知识讲座策划

法律知识讲座策划

-----德育活动 为了加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使同学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院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活动目的:

为了配合我院社团文化月的活动,积极响应学院“成才报祖国,永远跟党走”的号召。保险管理系精心策划了这次以“大学生与法”为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特色活动。让同学们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活动主题:

大学生与法

三、活动内容:

1、讲述青年学生所赋予的法律责任与案例

2、通过一系列典型的案例教育大家,让广大学生充分了解法律,将法律知识牢记在心。

3、通过视频短片的播放,增加同学们的法律意识

4、师生互动,同学们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

5、小组讨论

四、主讲老师:

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五、参加人员:

XXX系全体成员

六、活动时间:

20XX年XX月28日下午3点

七、活动地点:

XX

八、经费预算:

授课费300元

场地租借费80元

矿泉水一箱35元

横幅一条100元

会场布置用品200元

总计715元

九、主办单位:

XX系学生会

十、活动目的及意义:

(1)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使法律与社会生活相融合,共建和谐的法制社会。

十一、活动效果:

通过这次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我们相信,21世纪的阳光少年一定能遵守学院、社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只有人人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才不会知法犯法,更不会愚昧无知的跟着他人犯法,才能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

十二、会场布置

1、将本次活动的宣传横幅悬挂于会场上方

2、将各班座次号贴于会场内

3、将宣传海报贴在滋兰堂外

4、将本次活动中需要用到的装饰用品以最佳的效果贴在会场内,要充分体现会场的美观效果。

十三、活动注意事项

1、保卫部负责本次活动的会场安保问题

2、宣传部负责出10张关于本次活动的宣传海报

3、外联部负责本次活动的会场审批

4、女工部负责给我院各领导发送请帖

5、网络部负责本次活动的PPT制作

6、记者站负责本次活动的报道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

第二篇:法律知识讲座

校园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问题和看法。虽然我所讲的有些内容,对大家来说可能不是很熟悉,但很有必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知法、懂法、守纪的好学生、好少年。并对以后如何走好人生路有所启廸,有所借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是我们在座每一位老师包括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要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患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今天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看法,并利用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给大家敲敲警钟。为此,我讲四个问题:

一、中小学生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中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四、中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 中小学生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邓小平爷爷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当前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同时知道怎样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有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大家遇到这事怎么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狗咬伤了你怎么处理?你如果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学好了法律,可以跟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和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制裁他,他就是过街老鼠,人人都可以喊打。因此,谁违反法律,就要理直气壮地与之作斗争。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总之,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知道自己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同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中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谢某,刘某就走上前要谢某给他钱,并威胁谢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能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谢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谢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谢某带他到谢某父亲那里骗走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谢某拿五十元,谢某不给,刘某便将谢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谢某手掌,用烟头烫谢某,并要求谢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谢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谢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原因看,一方面,犯罪人刘某贪图享乐,沉迷于游戏机,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谢某由于平时没有学好法律知识,不懂得怎样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正确处理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勒索。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学习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举过例子: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相信在座有些同学可能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也可能认识他,他会有时向你索要钱物,比如现金、香烟及其它物品等。不给就说要打你,甚至威胁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做这种事情难道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抓住你胆小怕事的心理,怕以后报复。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是学生,没有一个不怕老师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敲诈勒索的事情,为什么?是因为这些班干部、“三好学生”都有股正气,他们遇到这些事情一般都会主动、大胆地跟老师讲,敢于跟不良行为作斗争。哪么遇到这种事情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表明立场,“不行,我凭什么给你!我报告老师去”,要有正气压住邪气的信心和勇气才行。(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的,你越软弱他们就越欺负你,他们的阴谋就会得逞。也用不着和他们动手,如果动手,一是显得你不文明,有时有理会变成没理,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2).如被强行拦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你走,你就报警,他们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们敢打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问题: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中学生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酒吧、歌舞厅

娱乐场所、游戏机室等;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如香港电影《古惑仔》等。由于这种片子宣扬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发生在近期李厝村学生与五香溪村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就是因为李厝学生骑自行车后面挂一张光牒被五香学生耻笑引起。由于一些不良居心的村民从中挑拔,制造事端,煽动村民闹事,不听从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公然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搞到现场很混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不是外砂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及时制止处理,差得酿成两村械斗的大祸。人民警察在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闹事者当场进行了强制带离审查,并对两名主要肇事者进行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详细情况前面汕头《今日视线》也有报道。同学们,你们想一想,假如当初大家保持清醒头脑,利用法律知识,把发生的矛盾及时报告老师或派出所处理,就不会造成后来这种后果。肇事的学生们可能不知道这种事情的严重性,万一两村真的打了起来,造成流血或者死了人,你们或者家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你们的行为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在案,对你们今后的考学、当兵、入党、找工作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同学们要吃一堑,长一智,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啊,一旦犯错,就无法弥补,悔恨终生。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甚至有的几天几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抢劫犯罪之路。这方面有不少例子,教训十分深刻。

3.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表现在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喜欢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谈恋爱。有的认为家庭生活

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耳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处事偏急、怪异。

7.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二男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境贫困,那有钱给他时,他竟然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伤。当公安民警问他为什么砍自己亲生母亲时,他竟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砍她了“。同学们,这是典型的法盲和无知啊!你说这种人,父母生他来有何用,辛辛苦苦养他、供他读书,他却用这种方式回报他的母亲,这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啊!等待他的将是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9.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今年3月份外砂侨中发生了一起学生叫来校外3名无业青少年持刀砍伤本村学生的伤害案件。除当事人家里要赔偿巨额的医药费外,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中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中学生,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首先我们学习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规定,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今后避免触犯法律,减少犯错误很有好处。下面,我择出一些主要相关的法律条款让大家学习学习并严格遵守好。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你满16周岁,如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你就要负刑事责任。比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虽然没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你父母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讲最后一个问题:中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上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一)、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中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中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少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中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中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牢房,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中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中学生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中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中学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中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记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

女孩方方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陈某看见方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陈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陈某就一直跟着方方,走了一段路后方方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方方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陈某见方方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方方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方方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方方开门后,陈某就冲上前将方方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方方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方方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陈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陈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谢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好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王某一并抓获,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

占用了大家这么长时间,还请见谅!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第三篇:法律知识讲座

举办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2010年7月23日,我局举办了远离职务犯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在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会上,特邀专家用自制PPT专题课件,突出“用法律的阳光扶正错误的脚步”教育主题,围绕职务犯罪概述、特点、类型、环保部门易发职务犯罪风险环节、职务犯罪的危害以及职务犯罪的预防等6个方面,结合问题讲案例,结合案例讲问题,形式多样新颖,内容详实丰富,通过大量典型的案例,深入浅出,生动直观地为大家作了一堂精彩而深刻的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与会同志受到了强烈震撼和深刻教育。

讲座会上,局长就全局贯彻落实好专题讲座精神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各部门班子成员要深刻领会专题知识讲座的精神实质,充分认清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从教育、制度、落实、监督和治理入手,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二是牢记使命,争做廉洁自律的好公仆。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吸取“小洞不补,大洞受苦”的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做到防微杜渐,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三是加强管理,健全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使预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积极采取聘请廉政监督员、重大事项公示、政风行风评议等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四是要求各科室要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党风廉政建设”等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将在此次讲座中激发出来的学习热情转化为工作动力,为全面完成分局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篇:法律知识讲座

法 律 知 识 讲 座

主讲:朱**

2007-10-17

当前,我国正逐步走向法治社会,各项法律法规正逐步建立健全,学法、知法、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做到而且必须做到的一件大事。刚才,我们从各位领导的讲话以及犯人们的忏悔中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守法与犯法其实只在一线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运用法律常识去指导自己言行往往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拯救自己;而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法盲则会不知所从、一味蛮干,不可避免地走向犯罪的深渊。

无知的人最可怕,无知才会妄为,无知才会导致悲剧,法制观念淡薄,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据统计,当前国内14—25岁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为24.38,而这一年龄段的青少年在在押犯中所占的比例却高达35.15,这一数字令人怵目惊心,惶恐难安。

目前,在我们同学们当中也有极个别同学不好好珍惜美好的青年时光,不珍惜难得的学习机会,不严格要求自己,存在着厌学、旷课、打架、衣着不整、吸烟、进网吧等不良行为,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对学生守则和规范不屑一顾,对老师的谆谆教导充耳不闻,自以为是、我行我素,做着危害自己一生同时也在危害别人的事。在此,我奉劝并告戒这些同学从现在开始立刻悬崖勒马,改过自新。

学校本着“对学生的终生幸福负责”的教育理念,有决心有信心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创设一个优质的人文环境,同时对同学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英国著名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我们青少年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想不走错路,必须铺设好自己的人生轨道,这就是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否则,便会因为不知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今法律在一个人的生活中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不懂法律知识的人叫做“法盲”,法盲在生活中容易吃亏,在工作中容易碰壁。一个人必须先懂得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才能将法律作为武器来保护自己。如今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很多:可以学习专业的法律书籍,可以阅读报刊上的评案说法,可以收看电视的法治节目,也可以直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只要你是个有心人,学习一点法律知识并不困难。你们都是高中的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书本上的知识,不可能在这个阶段学习所有的法律知识。但是作为青少年,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知道怎样去维护它,这些还是非常必要的。

另一方面,小学生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阅历相对简单,社会经验不够丰富,鉴别是非的能力也较弱,比较容易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伤害,尤其需要珍惜花样年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掌握自护知识,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功,有助于迈好人生的第一步,有助于增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犯罪分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具备防范犯罪的意识和能力。青少年只有学会了自护,才能在犯罪侵害发生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临危不惧,运用有效的防卫手段,敢于和善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坚决摈弃不良习惯,做遵规守法好学生一些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都是由“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在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啊!

青少年充满朝气,思维活跃,喜欢接触新事物,但又思想单纯、幼稚,思想防线薄弱,容易染上不良习气。古人云:“立身成败,在于所染。染苍则苍,当黑则黑”。青少年就是这么一个易染的群体,青少年一旦染上恶劣习性,人生观和品德就会向坏的方面发展,到头来只有走向变质和堕落,成为社会的渣滓。因此,拒邪恶,永不沾,抵制各种不良习气,应该是我们青少年共同的严肃课题。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元圆”。英国著名文学莎士比亚说过:“纪律是达到一切雄图的阶梯”。我们要实现心中的理想,就应该时刻不忘记纪律这一“阶梯”,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将遵守纪律的道德观念落在行动上,从日常生活重的小事做起。希望全体同学以他们为诫,洁身自好,严格要求,追

求健康高尚的生活,正视自己的不足,勇于改正自己的缺点,为自己的一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开放,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挑战,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竞争。这种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在21世纪中华民族实现的伟大复兴中,青少年肩负重大历史使命,我们希望各位同学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中小学学生日常行为条例》,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自觉学法、懂法和守法,成为合格文明的公民。

第五篇: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讲座时间:2010年4月18日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讲座教师:于武

第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有八章,其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讲主要讲前四章。

第一章、总则

1、制定本法的原则,以“宪法”为母法,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出发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小抓起,主要是以 教育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级领导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行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预防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

(1)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认真制定规划。

(2)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工作。

(3)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4)认真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典型。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青春期教育。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1、对学生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各种教育使学生达到知礼、懂法、爱国及违法犯罪后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

违法和犯罪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学生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3、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不同形式。

4、把本地懂法、知法的社会人士请到学校进行法律知识讲解,使学生知法、懂法。

5、学校不但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也要学生的父母及监护人主要通过家长学习形势,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6、尽可能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有益的身心健康活动,使学生受到良好的熏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7、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8、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做为学生应该做好以下几点:(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进入的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学生不许吸烟、酗酒,任何竟、经营场所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

3、学生无故不来上学,提前离校要与家长联系,收留学生在他处过夜,必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方可。

4、教育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参与一些不正当团体组织的活动,发现这样的团体,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法律部门报案。

5、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学生有教唆、胁迫、引诱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教育学生机智勇敢,确保自身的安全。

6、不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一旦发现出走,立即寻求帮助解决。

8、离婚的男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找各种理由放弃其责任。

9、养父母也有教育、培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10、不能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正确引导,使其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

11、采取各种形式,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12、不适宜做教育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辞退。

13、教育未成年人不要到明令禁止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同时也教育相关业主,不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14、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5、派出所、城市居民委、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的暂住人口,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有不良行为的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16、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事实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8、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各相关部门各部门的管理力度。

19、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有禁止入内的标志,:如:歌舞厅、大型电子游戏厅,无法确定身份的要求出示身份证。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什么是不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下为严重行为:

(1)纠集他人结火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盗。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1)要及时制止。(2)通知父母或监护人。(3)报告司法部门。

3、就读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除义教法的要求 设置课程外,还要进行法制教育,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心理特点,进行矫治,同时,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

4、对不满14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且情节别 轻的要免于处罚,可予以训诫。

5、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6、未成年人在收容期间,有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职业技术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 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讲:第五——八章

第五章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1、作为人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要有 自尊、自律、自强,能辨别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未成年人被遗弃、虐待,有权向公安等请求保护。

3、未成年人如严重不良行为的要向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告知,再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要立即查处。

4、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举报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判决前不许取消学籍。

2、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进行审判,要进少年法庭。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种媒体不许公开姓名、住址、照片等。

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5、不管受到哪些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有权利训诫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父母或监护人。

2、公安机关有权告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许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3、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渲染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的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部门没收出版物非法所得,并除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传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6、各娱乐场所播放“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7、不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设禁入标志,有关部门有权让其停业或吊销执照等。

8、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讲座时间: 讲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讲座教师:于武 参加人员:

第一讲: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法的根据:为了预防火灾和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目的: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

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施行。

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任何单位、未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消防意识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惊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到以下几点: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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