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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7-96237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6 11:13: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3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鄂尔多斯水保局、各甲、乙级水土保持方案资质证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和规范化管理的深入,我们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过程中发现,一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存在着不规范、编制方案报告书质量不高、编制时间过长等问题,严重地滞后了开发建设项目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给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带来严重的影响。为了全面贯彻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切实保障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要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熟悉和掌握文件、规定、规范的内容要求,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使技术人员在互相交流和研讨的基础上,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制定,要有针对性,体现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宗旨,防治目标的确定应根据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防治措施实施后能够达到的指标,实事求是的确定,不得随意编造。

(三)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设计,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工程措施应明确防御标准,方案编制中应注重应用、研究新技术、新方法,严禁复制和翻版同类型方案报告。

(四)方案的保证措施,应明确下阶段水保方案的设计、施工组织单位、招投标、监理、监测、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五)方案结论意见中,应按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论述,并阐明开发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有什么影响,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进行分析论证。

(六)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应保证时间要求。各资质持证单位,在接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后,对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在两年以内的,应在两个月内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三个月内提交方案报告书;开发建设项目施工期在三年以上的,应在三个月内提交方案在纲,五个月内提交方案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报相应级水行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

(七)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及时代建设单位办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并将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 15 日内送达有关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单位,送达回执报方案批准单位。盟市级水行政(水土保持)主管单位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落实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备案制度。

(八)各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状况,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各甲、乙级水保方案持证单位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上述各项内容的落实情况,将作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定依据,望各单位及技术负责人,认真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验关,不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不出门,进一步提高编制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1、建设单位申报文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XXX文件

XX函[20 ] 号

关于对《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申请 四川省水利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 委托 编制了《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现上报贵厅,请求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批。

附件:

《XX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二0 年 月 日(章)

第三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4.11.2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

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 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 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 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 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或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

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单位或者生产者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常见问题(小文档网推荐)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常见问题

一、编制总则

1、设计深度、方案设计水平年及方案服务期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在建、完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阶段深度。特别注意,动土时,按初步设计来完成。

(2)所谓设计水平年,即方案规划的内容实施完毕的年份,届时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均应布设到位,能稳定存续、发挥或初步发挥水土保持功能,达到方案确定的防治目标,满足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要求,主体工程完工的当年或完工后第一年。

(3)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期至多为10年。对煤矿等生产建设类项目,方案服务期指首采区的开采期间,对燃煤电厂指初期灰坝的使用期间,至多不超过10年

常见问题:已建、在建项目也按可行性研究阶段深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多数建设生产类项目未列方案服务期或服务期机械定为十年。

2、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并附地理位置图)、地理坐标,建设目的与性质、工程任务和建设内容、等级与规模、总投资及土建投资、建设工期等,并附工程特性表。若与其它项目有依托关系,还应做出说明。对矿山类项目,除了介绍境界范围、资源与可采储量、开采年限、开采方式及接替计划外,还应介绍首采区的情况。应突出项目的特点、优势。

常见问题:点型工程:平面布置未分主要功能块介绍,各块之间的位置、面积介绍不准,或仅介绍了平面布置情况,未介绍竖向布置情况,即各块的设计标高,未说明是否分台阶布设,未说明厂区与周边地块的地形衔接,也未说明其设计高程与附近河流设计洪水位的关系。生产工艺介绍过简或过繁,原材料、动力的数量、来源以及运输方式,产品的形式、产量及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数量及去向。缺乏水资源论证中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水量、水源、取输水方式、排水处理等内容。

3、土石方平衡

常见问题:土石方的计量方式不统一,有的用自然方,有的用实方等,难以核实土石方的平衡;对线型工程不是按自然节点分段平衡,而是进行全线总的平衡,失去了土石方平衡的意义;表土剥离、建筑垃圾和钻渣泥浆等未计入土石方平衡;砂料、石料、碎石、混凝土等计入了土石方平衡。

4、生产工艺

常见问题:繁简不当,水土保持关注的扰动面积、土石方转移的部分介绍不足。

5、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

常见问题:未说明资本金的构成及来源;主体工程安排的总工期中未包括施工准备期;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前期和后续项目的关系交待的不清;主体工程进度横道图有的未列,有的过于笼统(未按分区或分段说明)或不当。

二、项目区概况

1、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简要介绍项目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重点介绍同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包括防治措施类型、设计标准、实施效果、防治经验及教训,并附相应照片。改扩建工程还应详细介绍上一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常见问题:

只介绍当地水土流失的类别,不介绍当地水土流失的强度;对周边水保情况无介绍;对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介绍过于笼统;未说明项目区土壤侵蚀模数背景值及其取

值依据;同类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经验(工程措施的布设及标准,当地适宜的林草品种,临时防护措施布设等)介绍的不完全;改扩建工程对前期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经验教训未总结或总结不够。

三、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1、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评价

常见问题:对主体工程的推荐方案的水土流失影响评价不具体,只有定性的描述,无定量的比较。对主体工程方案比选不完全,有的只进行厂址的比选,对灰场、取土场、弃渣场、施工组织、土石方调运、临时设施等均不进行分析评价。对灰场的比选不是针对推荐厂址方案,而是对不同厂址方案相应灰场的比选。还需综合考虑周边的排水、距离、面积、防治能力等。

2、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界定及评价

(1)明确界定原则,注意事项:表土剥离及其临时防护,应界定为水土保持工程。

四、水土流失预测

1、常见问题:

(1)对类比工程的类比条件不按实际情况填写,为说明类比合理,将主要影响因子写成完全相同。

(2)有的将“植被”作为了主要影响因子,而不是将“林草覆盖率”作为主要影响因子。

(3)有的类比是与已批准的方案进行类比。

(4)对类比工程不说明资料取得的条件、时间,也不说明修正的原因、修正系数、甚至不进行修正,还有直接引用已批准方案取用值。

(5)预测结果的分析不完整:未完全说明扰动地表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总的弃渣量、建设期的水土流失总量和新增量。未按照各分区的预测结果说明主要流失区域、防治措施布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

(6)水土流失危害预测未结合本工程的特点,没有针对性,危害说的过于严重。

(7)对建设生产类项目的运行期预测与建设期预测内容和方法相同,或不预测。

五、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

1、防治目标

常见问题:

(1)线性工程通过不同的防治标准区时,未根据不同防治标准区分段确定防治目标,并按扰动地表面积加权计算综合防治目标。

(2)对防治目标不进行降水、土壤侵蚀强度和地形修正,直接套用标准。

(3)无施工期防治目标。

(4)对建设生产类项目未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服务期末的防治目标。

(5)方案服务期末的防治目标未给出定值,而是按标准给出的范围。

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常见问题:

(1)防治措施体系框图未按一级分区分别绘制防治措施体系框图。

(2)防治措施体系框图虽按一级分区分别绘制,但不同地貌、不同侵蚀类型区的措施完全相同。

(3)对措施还区分主体已有和方案新增。

(4)所布设措施与工程量汇总表和分部工程投资估算表的措施项目不一致,措施过

于笼统,如对植物措施只列“绿化”,未说明其具体内容。

(5)布设措施时未考虑当地建筑材料的情况,如无石料生产的地区,布设了大量的浆砌石工程。

(6)对截排水设施未考虑消能防冲设施末端与原有沟道的顺接。

(7)临时工程中设计了永久或半永久设施,如临时沉沙池设计成浆砌片石结构等。

(8)只对临时工程防治区考虑了临时防护措施,对其它各分区未考虑临时防护措施。

3、分区防治措施设计

常见问题:

(1)未分区对各类措施进行典型设计,很多措施无设计(特别是对主体已有的水土

保持措施,认为是主体设计做的可不附);注意只要有一种措施就要有相应的典型设计,但不一定都需进行计算,有的只要有典型设计图即可,对主体已有措施只要将主体设计的内容(计算内容和图纸)移过来即可。

(2)断面设计只有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无计算参数取值的说明,未考虑安全超高、施工要求等各方面的要求。

(3)管线或排水沟设计开挖断面过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4)图中尺寸标注不完全,无剖断线;材料符号不对,缺剖面线等,将典型设计图

画成了示意图。

六、水土保持监测

需明确监测点位的面积、方法、内容和设备。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常见问题:

(1)在估算总表中未计列到各防治分区,而是按三大措施总的计列,或只计列到一级分区,有的按工程性质(拦挡、排水、防洪等)计列。

(2)对纳入本方案的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投资在估算中单独进行了列表。

(3)在分部工程估算表中未按防治分区计列到工程项目。

(4)在分部工程估算表中未计列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

(5)分计划与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双线横道图不一致,丢了设计水平年的投资。

(6)运行期费用未单独计列。

(7)需增加土石方协议书,明确联系方式。

八、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

常见问题:

(1)保障措施写的不全。

(2)未根据项目的规模,对监理和监测单位提出资质等级的要求。

(3)对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资金管理、评估验收等内容交待不清。

第五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末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的目标,水利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把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坚决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该通知列出了13项“一票否决”条件,凡触及这13条“红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将不予通过审查或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坚决叫“停”。通知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十一五”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没有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应文件依据,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可能严重影响水质或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情况,以及同一投资主体的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等情况时,其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对没有主体工程比选方案或比选方案中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有关水土保持量化指标,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或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将不予通过。

水利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把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坚决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该通知列出了13项“一票否决”条件,凡触及这13条“红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将不予通过审查或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坚决叫“停”。

通知要求,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

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_]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3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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