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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7-92962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17:46: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水电[202_]338号

颁布日期:20060824实施日期:20060824颁布单位:水利部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农村水电事业蓬勃发展,不仅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强大推动力,而且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农村水电在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无序开发和影响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对此,我部从202_年开始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拉网式的全面清查和整治。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地方在管理上仍存在职责不清、违反规划、越权审批、以批代审、违规建设、无证从业等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建立科学有序的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河流健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是河流水能开发利用的依据。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水法》要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切实加强规划工作。在流域综合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或修编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统筹考虑河流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用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等关系,科学有序开发水能资源,维护河流健康。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

二、严格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各种所有制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

对于政府投资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划分分级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阶段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严格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一些地方法规明确要求开发项目核准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技术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准前严格进行技术审查。农村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和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的,一律不得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符合防洪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意见、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是农村水电项目核准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办理的许可手续。

已经审查或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工程布置、建设规模、水电站大坝及溢洪设施、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

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经原审查审批部门复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为制止边设计、边施工,杜绝无序开发,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农村水电项目,不得申报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为促进农村水电建设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立和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处于非环境敏感区和单机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可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法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

项目法人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预审意见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5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预审手续。

四、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经审定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对已建、在建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已建成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对于202_年5月1日前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202_年5月1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以后,批准并开工建设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相关手续。经论证发现对水环境、上下游用水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由业主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

2、在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限期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经论证发现对生态环境、上下游用水产生重大影响的,由项目法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不利影响;经整改仍不能消除重大不利影响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3、拟建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一律按照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取水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

五、坚持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是江河开发治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

六、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施工,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中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措施。对非季节性河流因水电开发造成河段断流的,要按维护河流健康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包括合理的运行调度方案)予以解决。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下泄流量,保证下游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批复的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方案、防汛度汛预案等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七、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2_]308号),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蓄水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与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初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使用证,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后,电站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未取得验收使用证和取水许可证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制其蓄水或令其空库运行,并与电网企业协商,不允其上网。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八、预防为主,严格安全监管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加农村水电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防洪安全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监管。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上,提前提出年度度汛预案并报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汛情预警、信息传输和反馈、防汛措施计划、设备物资储备等应急机制。一旦出现险情,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九、加强建设市场监管

要依法贯彻和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勘察、设计、环评、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招标代理单位,都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禁止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

要依法规范农村水电设备市场准入。对有设备制假、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终止其在农村水电设备市场的任何供货行为,将其清出市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处罚。

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鼓励优先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质量标准的设备及产品,全面提高农村水电行业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法律规

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农村水电市场监管体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开发规划和管理的指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水电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机构,明确职能,充实骨干,提高管理水平,开创农村水电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篇: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业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就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共建成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约202_万处。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存在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如不尽快加以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兴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而且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受到严重影响。

近年来,各地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但是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

二、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全面完成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并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回收资金的使用审批,按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改制后的工程供水水价及排水收费标准须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

小农水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密切配合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农水改革,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农水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经费、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统一认识,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

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

第三篇: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意见

为保障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的意义

加大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质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市实施“福星工程”后,农村福利院基础设施基本配套,新型供养机制和集中供养格局基本形成。巩固福星工程成果,确保农村福利院正常运转,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因此,要切实加强和建设管理好农村福利院,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老有所乐,颐养天年。

二、加大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力度

㈠设立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市政府设立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对需要改造的农村福利院和需要维修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确保农村福利院运行安全,正常运转。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资金采取“向上争取一点、财政投入一点、慈善会募捐一点”的办法筹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解决好农村福利院危房改造问题。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管。各镇(办、区)也要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设立本级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基金,建立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长效投入机制。同时,将保证福利院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列支计划,原则上每所农村中心福利院每个的办公经费不低于5000元。

㈡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管理服务队伍。各镇(办、区)要督促所辖农村福利院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文明办院,重点要在建章立制和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建立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责等制度,各项制度必须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配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管理服务者队伍。福利院院长和工作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选聘的办法,择优录用,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各镇(办、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对福利院院长和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定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人员素质。农村福利院在各镇(办、区)的领导下,可由各镇(办、区)社会事务办代为管理,设立农村福利院院务管理委员会和院民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福利院的全面工作。

㈢合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落实工资待遇。我市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按1:15配备(含兼职人员)。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特别是福利院长责任重、工作量大,要保证其享有必要的政治经济待遇。各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人员采取以岗定资办法,工资待遇可分为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两个部分,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浮动工资按照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计发。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对福利院服务管理人员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由福利院组织供养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将测评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和各镇(办、区)政府,对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对工作有重大失误、考核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解聘。各镇(办、区)聘用的农村福利院工作人员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㈣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强农村福利院自我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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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经济是提高院民供养水平的一个有效补助途径,发展院办经济的前提是基地落实到位。各镇(办、区)必须落实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平0.5亩耕地或1亩山林水面,确保农村福利院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基地落实后,福利院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加工业,积极开辟生产门路,千方百计创收,以副补院,增强农村福利院自我造血功能,逐步改善办院条件和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三、整合各方力量,大力支持农村福利院发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大力扶持。各镇(办、区)要发挥农村福利院建设管理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要确保供养经费足额拔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对院民就医提供优惠和便利。电力、电信、广电部门要在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执行优惠价格或实行减免,工商、税务、城建、国土等部门对福利院的建设及对开办经济实体的农村福利院要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相关税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最大限度地让惠于农村福利院,扶持农村福利院发展。同时,通过招商引资等途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福利院,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进一步优化资源,加快农村福利院建设。

第四篇: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水电公司、各有关市、县水利局:

为了加快推进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完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供价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现将《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水电 电气化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计委。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施农村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为促进我省农村水电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完善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依据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2_]548号),结合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确保电气化建设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的山西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组,负责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水利厅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责处理电气化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请领导组决策。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权,确定山西省水利厅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山西省水电公司为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全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施工组织、资金管理和工程质量把关等项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成立电气化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县政府市、县长或分管市、县长担任,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水电农村电气化的规划、建设、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电气化建设项目,各有关县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

第三章 项目的选点和审批

第八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选择,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进步,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的原则。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勘测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省、市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工作深度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水利部《农村水电技术现代化指导意见》(水电[202_]170号)编制完成。其中,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运用高新技术和设备要达到30%。

第十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全新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初设,要经各有关县、市计委和水利局逐级审查,并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由省计委根据国家对我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对各县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可研和初设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各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的设计要达到施工设计的深度。施工设计由各县、市水利局逐级审查并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按照省计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对施工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抄送省、市、县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在完成设计批复和材料设备、施工建设招投标后,由省水利厅进行审查并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省级配套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2:1,市级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配套资金,其余由各县自筹或贷款解决。具体数额以设计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省、市配套资金及县级自筹资金,分别由省、市、县电气化建设领导组进行协调,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具体落实,其余资金由项目法人负责筹集。

第十六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资金筹集要按照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水规计[202_]548号)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各县要积极争取建成一处由民营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力发电企业。

第十八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省水利建设基金。

(三)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和用于水利的其他资金。

(四)各种扶贫资金。

(五)电力基金。

(六)已运行水电站的发展再生产资金。

(七)各种环保补偿费。

(八)各种民营资本。

(九)项目法人贷款。

(十)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根据投资来源,确定出资代表,组建股份制项目法人。对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的水电资金,由山西省水电公司作为出资代表;对于省电力发展基金,由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出资代表或确定还本付息方式;对于市、县配套及其它投资,分别确定各自的出资代表。各出资代表以其出资所占资本金的比例,持有相应的股份,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上各出资人实际到位的资金比例调整股份比例、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人选。凡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建设单位,省水利厅将不安排当年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资金管理,是在省、市、县电气化建设领导组的监督下,由相应的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按照《公司法》和水利部《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按投资来源和管理阶段,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用于我省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水电电气化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成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编制每季度的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及当的电气化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和下年的投资安排建议,并定期向县、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否则,下年的电气化资金不予下达。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每年都要组织对各电气化建设县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各建设项目的上综合考评情况及当年建设计划,下达当年的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对于综合考评情况好的县或工程,在中央和省级投资中予以重点支持;对于综合考评情况不好的县或工程,调减直至取消当年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的建设项目,市、县投资要与中央和省级投资按比例同步到位,对市、县资金不落实或到位差的,省水利厅将调减直至取消其基建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电气化建设领导组及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由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明确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总责。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的电气化建设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及施工单位均实行招标。省水利厅水电局负责招标方案的审批、招标过程的监督及招标成果的审查批复;项目法人负责制定招标方案,并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市、县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领导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并不定期组织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每个项目单位都要定期填报考核表,省水利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对性考核。考核情况作为下阶段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资料,由省水利厅在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个别丧失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条件的县(市),省水利厅要及时提出调整和替补方案,以保证电气化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责任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论调到哪里或哪个部门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及建后管护

第三十四条 电气化县建设竣工,市、县项目责任主体和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检,并向省水利厅和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电计电气化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法人对竣工的项目要尽快制订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由项目法人依照《公司法》全面负责竣工项目的建后管护。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通过电气化建设,各有关县要逐步把所有已、在建水电站以入股的方式组建成集团化经营、股份制运作的电源股份公司,为水电行业实现“厂网分开”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 继续坚持和执行国家针对第一、二、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制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各市、县要出台鼓励水电建设和发展的地方性优惠政策。第四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新规定和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_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整合基层技术力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有关规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一)本意见所称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下)负责实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中央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牧区水利、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项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

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广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应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负责本县各类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工程建成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对项目类型多、建设任务重的县,可分项目类别组建项目法人或由项目法人分项目类别组建若干个工程项目部,分别承担不同类别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对有能力独立实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设的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有条件的县可组建常设的项目法人,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承担本县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

(四)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2.拟任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工程建设管理经历等。

3.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4.主要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独立法人单位证明等。

二、健全项目法人机构

(六)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参加过相应培训。

2.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具有水利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比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财务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具有处理工程建设中财务审计问题的能力。

4.人员结构合理,应有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

(七)项目法人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

设置综合、计划财务、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并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开工申请报告报批手续。4.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资金申请,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严格按照概预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 6 —

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按照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管理信息。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1.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

(十)县级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四、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对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组织单位)负责。

(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相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十三)对项目法人的考核一般包括考核和项目考核,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考核一般包括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组织单位要根据考核对象的职责,细化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十四)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或结余资金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列支。

(十五)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考核组织单位可对不称职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和调整。

(十六)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试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十七)试行代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代建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十八)试行总承包制。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试行总承包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行项目总承包。

(十九)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县级水— 8 —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通过成立村民理事会或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等方式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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