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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2_]89号)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17-92962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9 17:44: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2_]89号)

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_]8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局、公司《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2_]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三、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四、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第二篇:水利部 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_]89号 030305

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

水保[202_]8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六部、局、公司《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2_]141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三、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四、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报告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第三篇:《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水保[202_]97号)[范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_]97号)

各流域机构: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的发生和发展,减轻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措施。各流域机构要将搞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作为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流域机构水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管理职责,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代部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切实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重视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各流域机构要参加有关评审会议。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搞好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和水土流失监测,加强水土保持施工管理,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同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建立部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督察制度。对流域内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重点督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后续工程设计、水土保持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进度、水土保持工程投资落实等情况。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灾害的事件要严肃查处。

2.建立汛前水土保持工程检查制度。汛期是水土流失灾害多发和易发期,特别是开发建设项目产生的大量弃土弃渣极易在汛期被洪水冲入江河湖库,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各流域机构要按照水土流失特点,在每年汛前对重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完成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重大泥沙灾害、滑坡和泥石流灾害的工程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加快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确保水土保持工程正常发挥作用,确保弃土弃渣得到有效防护,消除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3.建立流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公告制度。每半年公告一次部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对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成效好的项目提出表扬。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除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公告其建设项目法人、主要投资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4.建立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开发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及其基本情况;水土保持工程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重点设计变更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造成的主要水土流失事故及其原因;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等。

各流域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上报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2_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202_年07月12日(中央法规)

第四篇:《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水保1998【423】号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专项审批。

四、在建电力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电力建设项目应首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经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

六、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经修订后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

七、在电力建设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水土资源的措施,防止造成人为的水土流失,对因开发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已建电力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应依法组织治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电力建设,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防止乱收费。

九、电力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电力建设项目应每年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末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的目标,水利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把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坚决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该通知列出了13项“一票否决”条件,凡触及这13条“红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将不予通过审查或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坚决叫“停”。通知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十一五”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没有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应文件依据,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可能严重影响水质或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情况,以及同一投资主体的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等情况时,其新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批。对没有主体工程比选方案或比选方案中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有关水土保持量化指标,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或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将不予通过。

水利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从严把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坚决控制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该通知列出了13项“一票否决”条件,凡触及这13条“红线”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将不予通过审查或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要坚决叫“停”。

通知要求,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达到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方案,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的;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对原自然地貌的扰动率超过70%,或对林草植被的破坏率超过70%的;工程的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技术评审应不予通过。

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

1、《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2_]4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开发建设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项目;

3、违反《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在25度以上陡坡地实施的农林开发项目;

4、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内取土、挖砂、取石的开发建设项目;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水工程;

6、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但未能提供相应文件依据的开发建设项目;

7、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及生产运行的工程中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期验收的;

9、处于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内可能严重影响水质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水功能二级区的饮用水源区水质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10、在华北、西北等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建设项目。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2_]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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