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商及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设立及注销代理要点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与工作要点
二、工商设立登记步骤
三、国地税注销步骤
四、工商注销步骤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与工作要点
1、有关情况
2、工作要点
①确定目标油站所在地主管工商、税务部门关于工商设立、注销、国地税注销的具体要求及审批期限。
②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需要由目标油站提供的资料,应列明资料清单后集中要求对方提供,应避免多次分散要求目标油站提供资料。
③于12月10日前完成新油站工商设立手续。
④12月10日后根据纳税审查进度办理国、地税注销登记及工商注销登记。
二、工商设立登记步骤
1、列出工商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④公司章程;
⑤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⑥分公司消防验收证明;
⑦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⑧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⑩其他资料。
提交租赁合同和消防证明应当注意:
产权证明和消防证明是否属于变更以后的;如属于租赁房产的,承租方是
否为新办单位。
2、了解目标油站主管工商行政部门设立登记需要的其他资料,并补充资料清单。
3、按照资料清单收集所需资料。
4、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商登记资料。
5、将工商授理回执交至油站有关人员,并注意做好签收手续。
6、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国地税注销办理步骤
1、列出税务注销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④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无购买发票的,可不提供);
⑤社保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⑥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⑦纳税审查报告。
2、了解目标油站主管税务机关注销登记需要的其他资料,并补充资料清单。
3、按照资料清单收集所需资料。
4、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注销登记资料。
5、将税务授理回执交至油站有关人员,并做好签收手续。
6、将有关资料归档。
7、办理中应注意项目的前后衔接。如广州市:
①要求先办完国税注销,再凭《国税注销通知书》开始办理地税注销;
②地税受理注销资料后,企业须凭社保局在地税受理回执上盖章的《受理回执单》方可取批复。(即:先办完社保登记注销方可完成地税注销,社保注销在每个月25日之前才开始按期限审批,实际办理可以提前)。
四、工商注销办理步骤
1、列出工商注销登记所需资料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③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④印章。
2、了解目标油站主管工商机关注销登记需要的其他资料,并补充资料清单。
3、按照资料清单收集所需资料。
4、向主管工商机关提交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5、将工商授理回执交至油站有关人员,并做好签收手续。
6、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篇: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开业税务登记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代码证是否已办理。
2、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其他表填制的内容有无漏项,是否已加盖纳税人公章。
3、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1)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作为领证凭据。
(2)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人员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用档案夹装订好,于次日传递到综合管理岗。
(3)对由税源管理岗审批转回的纳税人资料。
A、批准设立税务登记的,传递到综合服务岗录入人员进行系统的录入。
B、不符合规定未批准设立税务登记的,退还纳税人进行整改。
三、系统操作
1、批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录入人员分别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信息补录信息、税种登记信息,并在系统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发放。
2、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综合服务岗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时,操作人员应在系统内打印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工本费。
3、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凭纳税人交纳工本费的回执联在系统内进行上解销号,并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纳税人。回执联留存归档。
4、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填写《告知书》交纳税人,通知其申报的期限和应申报的税种,以及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和申请期限。
四、资料归档
每月最后一天将已办结的税务登记证的资料,按微机代码号顺序排好后转档案组归档。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人员应报所属科所长审批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节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1、按照国税发[2006]38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2、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不进行税种核定),其发票领购、资格认定、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等税务管理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同一行政区域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流转税是否汇总申报纳税由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4、综合服务岗人员应仔细审核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资料,要求报送的资料齐全。
5、综合服务岗人员应以分支机构的代码证号编制税务登记证号录入到系统内,并对
分支机构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系统内录入补录信息。
第三节变更登记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代码证是否已变更。
2、审核纳税人的变更登记表和其他表填制的内容有无漏项,是否已加盖纳税人公章。
3、审核纳税人变更内容相应报送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1)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作为领证凭据。
三、系统操作
(1)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人员在系统内的变更登记界面为纳税人做相应内容的变更。
(2)纳税人变更项目涉及税种变更,应在税种变更界面为纳税人做税种变更。
(3)对纳税人信息变更后,操作人员应在系统内打印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工本费。
(4)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凭纳税人交纳工本费的回执联在系统内作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缴销,然后进行上解销号,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连同一份《变更表》交纳税人。回执联留存归档。
(5)操作人员将一份《变更表》于次日传递到综合管理岗。
四、资料归档
每月最后一天将已办结的税务登记证的资料,按微机代码号顺序排好后转档案组归档。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人员应报所属科所长审批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节 注销登记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表及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各种表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有无漏项,重点审核纳税人的有无漏申报和发票结存(如无漏申报和发票结存,申报人员和验票人员应在注销表上签署意见)
3、对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和辅导期一般人)应审核是否已作注销抄报(负责抄税人员应在《防伪税控审批表》上签署已“注销抄报”意见)。
4、审核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和辅导期一般人)的金税卡和IC卡是否已交回。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1、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应在系统内首先对其证件在系统内进行缴销,并在《注销表》上签署意见后转所属科所长审批。
2、经科所长审批同意的,于次日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用档案夹装订好,传递到综合管理岗。
3、对经批准同意注销转回的,综合服务岗工作人员应于注销当月在系统内的“注销登记”界面中予以核准“注销”。
4、在系统内核准后,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留存归档。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人员应报所属科所长审
批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节 跨区迁出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同注销税务登记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同注销税务登记
注:
1、迁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收缴金税卡和IC卡(只在系统内作注销抄报和取消发行,然后退还给企业)
2、综合服务岗人员在2.0系统内只对迁出企业做证件的缴销,不做注销核准。
3、征收管理科对迁出企业在系统内作“迁出”后,综合服务岗人员应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到征收管理科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综合服务岗人员凭纳税人在迁入机关已盖“接受章”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通知我局的档案管理组将纳税人在我局的“长期资料”和“短期资料”移交给纳税人的迁入局。
第六节跨区迁入
1、对于迁入企业,综合服务岗人员凭纳税人提供的《迁移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征收管理科,办理接受。
2、对于征收管理科批准接受的跨区迁入企业,综合服务岗人员在2.0系统内做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维护(以我局区位码“120105”加纳税人9位代码证号)
3、综合服务岗人员应在2.0系统内的税种变更界面中将纳税人的“收款支库”调整为“河北区支库”
4、纳税人有其他项目变更的,综合服务岗人员为纳税人发放《变更表》在2.0系统内予以变更。
5、其他手续同变更税务登记。
第七节非正常户认定
1、对于税源管理部门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转回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人员凭《非正常户认定表》在2.0系统内对各类证件作流失处理,并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填登纳税人税务证件情况后并签字。
2、综合服务岗人员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到发票管理岗。发票管理岗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填写纳税人发票流失情况后,并在《非正常户认定表》签字。
3、发票管理岗人员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到申报岗,申报岗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填写纳税人未纳税款(欠税)情况,并在《非正常户认定表》签字。
4、申报岗人员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到所长、副所长岗,由所长、副所长岗签署审批意见。
5、所长、副所长岗签署审批意见后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回综合服务岗。综合服务岗人员在2.0系统内的非正常户认定界面对纳税人进行非正常户的认定。
第八节重新开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重新开业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二~四税务所税源管理岗”。
(4)“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根据审批意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税种登记。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第一税务所或综合服务岗”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第九节验换证登记
(1)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验换证公告期限要求,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①纳税人应当出示的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②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出示及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需重新发证的,进行旧证件收回、新证件发放处理。
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粘贴验证贴花标识。
(4)“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验换证的,按照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5)“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第三篇:税务登记流程
企、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企、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原税务登记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税务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窗口”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填写《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取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通知其补正。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原税务登记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税务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窗口”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填写《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取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通知其补正。
企、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
5、《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核准
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制作《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传递给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审阅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表中所列事项是否已完成、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停机手续;有分支机构的,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签署核准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3、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传递单》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4、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1、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2、主管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核准
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制作《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传递给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审阅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表中所列事项是否已完成、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停机手续;有分支机构的,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签署核准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3、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传递单》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4、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遗失补办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3、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4、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停复业流程
停业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报征收窗口”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到“申报征收窗口”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纳税人办妥上述事项后,将各环节已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给“综合服务窗口”: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3)主管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应通知其补正。
(三)核准
1、“综合服务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后,在纳税人填报的《停业登记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停业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对核准停业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归档。管理部门对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切实加强对停业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对虚假停业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复业登记流程
1、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凭《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等。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原《停业登记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综合服务窗口”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管理部门。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4、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请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停、复业报告书》和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第四篇:税务登记流程
上海公司在办理完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后,需在1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所需材料、费用、流程、时间等信息介绍如下:
一、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只需出示给税务局看下,复印件需3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只需出示给税务局看下,复印件需3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填写税务注册登记相关表格。
5、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6、注册地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各三份(需加盖出租方公章,租赁协议需贴印花税)。
7、会计人员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照片一张。
8、其它所需材料。
二、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所需费用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20元人民币。
三、上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时间
税务注册登记材料齐全并审查通过后,办理税务登记证需10-15个工作日。
四、上海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税务注册登记材料提交税务局,区税务局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市税务局审批,市税务局审批通过过,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将税务登记证下发至区税务局,最后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上海税务注册登记好后的证照清单
上海市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
上海税务登记证已不区分国税和地税(国税和地税统一,只是针对公司统一,在财政上还是区分国税和地税,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的麻烦),在办理税务注册登记时,现在只颁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办理完毕后,公司注册基本上完成,接来可以开设公司基本帐户、税种核定及购买发票,正式开展公司业务。
上海公司在购买发票后,每个月需纳税申报,可以有自己公司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帐公司办理纳税申报事宜。上海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等,税务登记证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五篇: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部分 资料提供要求
一、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部分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
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不需重新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一)变更纳税人名称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五)变更注册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4.新章程(复印件)
(六)变更投资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4.新章程(复印件)
(七)变更注册类型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新章程(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八)变更工商注册号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九)变更经营期限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十)增加分支机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3.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4.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注:增加境外(包括港澳台)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分行、代表处等)的,提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境外分支机构商业或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十一)其他变更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二、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需提交的资料: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三、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提交的资料: 1.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2.纳税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