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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7-50126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2 15:08: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 设 部 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不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条件,但参加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采用建造师资格前置审查方式,以防止持虚假资格证书人员注册。注册过程中如发现个人填写注册信息有误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核。

三、考核认定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不低于考核认定时有关学历要求。其中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专业学历限制;考核认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时不受学历限制。

四、复转军 人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军 队 系统已注册一级建造师人员复员转业后办理变更注册的,参照跨省变更注册办理。

五、初始注册审批不合格人员,其网上注册信息可退回企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其不合格原因并进行备案。

六、公示期内未提交申诉材料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逾期申诉。

七、注册一级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注册一级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八、注册建造师跨省变更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调入省收回,调入省负责打印(粘贴)变更防伪贴及更换执业印章。

九、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均统一使用防伪贴,不得在注册证书上直接打印或涂改。

十、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打印错误等涉及注册证书更换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申请。

十一、执业印章检验码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办理增项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时需更换印章的,其执业印章校验码不变。

十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增项注册、跨省变更防伪贴打印、重新注册功能已经开通。其他功能以系统更新时间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十三、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并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备案。

十四、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延续注册等日常管理工作,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 房 和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二篇:全国一级建造师注册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由企业通过主管厅(局、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中央驻赣企业通过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要求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

3、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对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后,将初审汇总材料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通过聘用企业按上述申报程序报初审部门。

2、初审部门上报初始注册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的上报函;

(2)《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各一份;

(3)申请建筑、矿业、机电专业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注册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市政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4)材料报送按《设区市及省直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3、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等申请材料报送参照初始注册申请材料要求。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材料按《实施办法》要求办理,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首次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时间及要求

1、本次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实行集中分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31日,第二批受理时间为6月20日至25日,第三批受理时间为7月15日到20日。

2、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要认真组织所属企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按程序做好申报、初审等环节工作。

3、各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中国建造师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篇: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的相关问题介绍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的相关问题介绍

首先来了解一下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当聘用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撤回资质证书,与聘用单位解除了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到期没有进行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各种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况,都需要进行注销注册。当然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上原因,依法被撤销注册、吊销证书等问题,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那么要注销注册需要哪些材料呢?大家首先需要准备两份《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还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原件,最后就是要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证明的复印件,具体详情可以参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出的内容。以上提到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都需要加盖现聘用企业的公章,同时要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审查结束后会退回原件。

有关审核部门会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可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会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103网校

第四篇:一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初始注册方法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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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范本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填表 说 明(5-1)

一、本申请表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应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

三、企业应协助申请人办理注销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办理有关注销注册手续;

四、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求工整清晰;

五、封面中“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聘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六、申请注销注册者应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七、各类证书原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清晰、简要;

八、所提交的表格和附加材料统一使用A4纸。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5-2)

制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日期:×年×月×日

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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