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特别是《XX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援助范围扩大至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援助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大,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XXX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
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由司法所的人员兼任。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有些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准备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有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将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轻律师和实习律师办理,缺乏资深律师必要的指导,办案质量不高。
(四)是经济困难证明缺乏完善的制度。
1、虽然《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公民如何证明自己达到经济困难标准,现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实践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乡镇或者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较为困难,一
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况,也不愿出具。
2、对于申请人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是否属实,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财力几乎无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五)是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不完善。
1、在《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做出了救助应援助,援助应救助的规定,但相互之间的衔接缺乏具体的机制。
2、刑事法律援助与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但目前与公安、检察尚无有效配合机制。
二、主要对策和经验做法。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众,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帮助他们解决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让他们有幸福感,有尊严,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众宣传,还要向领导
干部宣传,让他们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事业,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提高办案质量方面。应建立资深律师优先办案制度,根据专业优势,建立资深律师名录,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分类,优先指派相关专业的资深律师承办。因县区律师人数较少,专业面较窄,对有些专业案件指派律师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标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时,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积极开辟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捐助却没有明确。可参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县(区)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依法募集社会的捐助。也可慈善基金中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通过慈善基金会接受社会捐助,并明确政法系统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四)建立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XX省法律援
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应在全省或全市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经济困难证明和核实制度。我们的做法是一般让村居、乡镇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参与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由司法所代为向申请人单位或村居核实。这样不但了解情况,也方便申请人。
探索建立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免审查经济困难制
度。应与民政部门联系,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将城镇低保、农村低保等群众纳入,凡是困难群众资料库中的,申请法律援助均免审查经济状况。这样方便群众,无需申请人再到村居,乡镇街道开证明。
(五)民事援助与法院司法救助的衔接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联合出台具体规定,就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转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样式和负责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司法救助转法律援助,我们的做法是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安排律师代理诉讼。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检法司配合机制,应由政法委牵头尽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们与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给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XXXX法律援助中心
20X年X月X日
第二篇: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txt两个男人追一个女人 用情浅的会先放弃。两个女人追一个男人 用情深的会先放弃。╰︶ ̄—你的话,我连标点符号都不信男女授受不亲,中国哪来13亿人口。
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在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工作全过程,真心实意地为弱势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在笔者就如何做好团场法律援助工作的谈几点意见。
一、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XX司法局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采取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经费投入、推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等我项措施,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目前,全X设有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师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师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分案及部分案件承办。下辖的22个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无专门编制和人员,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人员具体负责。一个法律援助站在基层单位建立多个法律援助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向低保人群、妇女、农民工发放了《法律援助服务卡》,解答法律咨询,这样不但宣传了法律援助,也将“可能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体置于法律援助保护网内。
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势
一是服务成本低,质量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都是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不收取任何费用,更容易实现无偿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社会更易于接受。现阶段我国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仍然是律师,由于律师基于职责所在有时难免要替被公众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社会公众基于自然感情在心目中对律师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唯利是图”,甚至可能产生抵触情绪而缺乏对律师的信任。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敢于伸张正义,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也更易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是援助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对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积极以非诉讼方式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按照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逐步形成了一套处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援助案件首先以非诉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解决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既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促进矛盾的化解。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只要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援助事业的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别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法律援助站也只能受理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农民工、老年人等,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不能予以满足。
二是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认识上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有可无,要么抱着能搞则搞,不能搞就拉倒,要么实行“会上重要,会后次要,碰到实际困难不要”的作风,导致人员不到位,职能没发挥的局面;还有一些人认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就是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机构,今后所有的法律援助案件都应该由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承担该项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的职能。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2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师法律援助中心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由于基层财政困难,领导一怕增加人员编制,二怕增加负担,很难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多数地方只给予少量的开办费,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别人甚至地方连开办费都做不到,存在“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批准后长期不挂牌开展工作的善,有名无实。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考虑不增加办案费用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过场,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有的援助机构由于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东拼西凑,工作效益可想而知。
五是宣传力度不够,队伍建设未加强,工作制度不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对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不足等,都严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面对现实,如何把法律援助工作抓紧抓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三、主要解决对策。
一是引起党委高度重视,提高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改进作风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众,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就是“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很重要的就是要关心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能不能富有成效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好不好的试金石。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从而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分离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财富—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进而调动社会弱势群体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使领导干部真正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可不搞的事业,而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部分,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是加强联系,构筑法律援助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才能发扬光大。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发动社会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不仅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在这些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且要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工作的压力,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面。同时,正确处理好法律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其它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多联系、沟通,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在农牧团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基层单位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把触角延伸到基层。针对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积极主动与财政、编制等政府部门和公检法沟通,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情况,依靠多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中心,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由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社会事业,但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开辟人力资源,同时也要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优秀法律有力包括社会罢休、法学院的有资格的优秀人才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是加快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科技本领和法制观念。发展是硬道理,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自己。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在团场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社会特殊群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在各种客观因素作用下,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如文化水平低、科技本领弱和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由于缺乏基层的法律常识,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违法犯罪),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快发展,特别是发展自己成为核心问题,也只有这样,让弱者不再是弱者,才是治本之策。
五是加强领导,狠抓建设,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求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思想观念和问题,争取党政领导理解、重视和支持。狠抓建设,包括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高素质的队伍来保障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决定、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的法律援助运作程序和制度,不断探索方便群众、简单易行的工作程序,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体系,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六是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破解难题,依法维权。一是统一部署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广度。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结合“3?15”、“12?4”等维权日、法律宣传日等活动开展大型法律援助宣传,在主要街道、社区悬挂过街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制作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公示栏。二是传统手段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加大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送法下团场、下机关、下连队、下社区及法律咨询等传统的宣传形式和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深度,努力破解困难群体“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要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方法和工作机制,使法律援助工作在发展蒙城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篇: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15.09.21
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
对策
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中国梦”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体现,这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农民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甚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被侵害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缺乏导致很多农民不知道向哪里求助。求助时又担心耗时费力,最终基本是“私了”或者不了了之。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并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
打官司成本太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名普通农民,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即使他们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而当前农村中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大概更能准确反映农民的这种心态吧!而寻求干部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农民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农民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得干部成为农民的依托,也易为农民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农民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中国农民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
(二)法律援助宣传不到位,群众知晓率低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宣传专注于向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宣传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这种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服务(在国外被称为“公共法律教育”)。这一法律援助宣传的核心内容和主要形式,被当成了法律援助办案业务的一项辅助性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
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能够享受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教育服务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三)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尚未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实现诉权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司法制度。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中大量的法律咨询、非诉等事项可以使更多的律师进入法律援助,可见法律援助制度是与律师制度平行的司法制度,两者同属社会保障体系中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据调研,就全国范围而言,××县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近几年进展不大,实践中对法律援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探讨、提升不够。
(四)法律援助部门建设不够完善,司法公正有待提高。不少农民反映他们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遇到的并不是周到的服务、耐心的解答,这更增加了农民有事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活动的作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多数村民都对司法失去信心,明显
地反映出民众对不公正司法行为的强烈不满。
(五)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援覆盖面窄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由社会义务转变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有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但是,《法律援助条例》对受援人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仅限于“吃低保”的家庭成员,也就是本市每月每人经济所得近300元,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而且,他们申请受援范围划定在6种事项:一是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法律援助的对象应该是打不起官司的人,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穷人”,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大量打不起官司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外,违背了法律援助的精神。
(六)律师办案的性质及律师办案的补贴标准问题 调研过程中,实践部门反映,现行《 律师法 》与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存在矛盾。前者规定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后者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条例第3条)。认为法律援助应由政府购买服务而不能转嫁于律师。律师办案补贴标准过低,致使与其他同行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沦为经济上的弱者。法律援助咨询工作补贴过低或没有补贴。咨询
是诉讼的前提,大量的受援人通过咨询服务即可摆脱困境,咨询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如何折算其工作量,进而确保法律援助质量是实践中亟待予以落实的问题。
(七)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问题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和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及诉讼指导等方式。(司法救助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救助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一般只对原告实施。)
实践中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援助中主要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司法救助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两种标准的不统一使得实践中双重审查难以避免。虽然在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但实践中在具体落实上仍有距离。
据调查,某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曾为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但该区人民法院却迟迟不予立案,原因就在于这两个部门对“经济困难”的标准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的复印费近千元,以致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难以承担。
针对基层法律援助现存的种种问题,结合自己的观点和
所查资料,我们总结出解决以上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县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进一步提高为农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要改变法律在农村的现存状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已得出农村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必须改变普法现状。
首先从对农村整体把握的角度从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上入手,初步确立法律在农村中的构架。打开有利的普法局面,为深入普法打好基础。
其次,结合各地农村的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或津津乐道的方式普法,简化法条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并有效利用当地的一些有影响力、群众都有所闻的案例,通过个案解说,使法律公正正义深入人心。再次,村委会是基层政府与农民联系的重要渠道,有效利用村委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来普法亦是一条可行之道。
最后,重点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深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农民素质提高了,对政策方针法律有一定理解后,普法也就不再是一种难事了。
(二)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实践中,法律援助在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往往被忽略。理论层面,学者给予的研究和关注几近空白。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门头沟司法局试点,推行诉前调解机制,经过4个月的试行,成功调解求助案件10多起,到法院立案起诉的法律援助案件比以前减少50%,成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范例。法律援助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功不可没,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进使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司法保障制度更加真实和完善。建议进一步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北京市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使更多民众感受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惠顾,使更多的人能分享到改革的成果。(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网)
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宣传服务工作,需要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着手,有序规划,逐步推进。要改变过去单一的法律援助宣传方式,找准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服务困难群众的切入点,将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教育作为法律援助宣传工服务的主要形式,切
实履行好政府责任、保障好困难群众获得多方面法律教育服务的权利。要坚持通俗、准确、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编发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资料,帮助困难群众有效获得法律知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要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的作用,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法制讲座、法制竞赛、文艺演出等,深入乡村和社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宣传服务。要积极探索通过大学生志愿者、法律诊所、网站、电话咨询、面对面咨询等多种形式,灵活有效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教育工作,在人民群众中尤其是基层困难群众中宣传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使法律援助宣传真正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业务形式。只有加大宣传才能使法律援助真正为社会所知晓。
(三)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兑现政府责任 1993年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从律师的义务提升到政府的责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议市司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互动,改变目前法律援助经费各区县不平衡的现状,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使不论哪个地区的法援工作者都敢于理直气壮的宣传法律
援助,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民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怀。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要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工作。
(四)加大基层法律援助部门和人员建设
在构建和谐社会,关注以人为本,寻求公平正义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凸现。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的职能作用,必须靠政府挂帅、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府责任,有利于协调依托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援助站点关系,强化各站点的责任。只有在政府的统领之下,才能引起各相关单位的重视,才能有效地联动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理顺管理体制有利于法律援助机构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区县政府或者政法委应增设一级法律援助主管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并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明确为正科级(或副科级)单位,赋予其与管理对应的职权。同时,将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确定为行政单位。
3、进一步选拔专业人才
明确专人专编,选拔专业人才有利明确责任,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延续性和可持续发展。基层司法所应增设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岗位,安排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受援对象、参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调解。
4、进一步创新联动机制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着力与公安局、检察院、交警部门、法院以及基层法庭建立联系制度。在公安、检察阶段提前介入维护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害人及时代理附带民事和解;为交通事故被害人代理调解、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弱势群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等。实践证明,创新部门联动机制,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无形网络,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5、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多数法律援助中心存在队伍不专业、缺乏事业心等方面的问题,是法律援助网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公民社会”的转型阶段,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有利于弥补现有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偏底、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不高和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足。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搭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主动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平台,做
好召集志愿者的组织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募集资金,补充财政资金的困难和不足,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和志原者队伍的人力资源,相互协作,取长补短,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
(五)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法援受援面 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导致社会侵权事件得不到及时制止,还会引发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有鉴于此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适应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和破格的方式,为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帮助。例如,尽管房屋纠纷不属于援助范围,一旦孤寡老人被人侵占房产,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中心就应该派出律师为其维权。还有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须审查经济状况一律受理;老年人、残疾人、军属,以及无收入的服刑人员,叶最好不受“低保”限制,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六)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第24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办案
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领取办案补贴,以吸引、挽留基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律专业人员。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标准,还可借鉴国外做法,包括律师法律咨询、非诉调解、代理诉讼等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同行业的社会市场标准。
(七)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两者的制度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自1999年起,就开始着手解决两项制度的衔接问题,相关文件规定先后颁布,但由于两者处于并行状态,衔接配合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两者功能的发挥。
首先要统一两者的“经济困难”标准,实现法律援助受援者享受免费法律服务和诉讼费缓、减、免司法保障全过程的对接。其次两者应加强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真正做到不再出现“双重审查”。再次继续保障和加大政府对各级法院的经费支持力度。最后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相关的地方立法。
参考文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国法律援助网、《法律援助案例选编》
第四篇: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对策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与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法律援助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新的模式,不断加大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努力适应农民工法律援助需要,为构建和XX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农村农民工的法律现状仍不容乐观。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仍是制约农民工依法维权的“瓶劲”。
一、农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就湖北省XX县而言,农民工生活和工作较为分散且流动性大等特点,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各自区域特点,虽然着力从健全农民工维权网络入手,采取多种形式构建农民工专项法律援助通道,也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专项维权通道为补充,内外相结合农民工维权工作网络。但是加强全县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建设,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和接待能力还须进一步加强。二是流动人口管理不是很规范,如外来民工聚集地较为分散,从而给当地法律援助机关就近就地开展维权工作也带来了很多不便。各乡镇虽然相继开设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真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力不从心。三是在建筑、制造、加工企业较为集中地区和外来务工农民较多的企业农民工大部分都不懂法律知识,他们根本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农民工受伤后在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并不是一凡风顺,有劳动争议的农民工办理劳动争议申诉,仍是一件难事。更不用说协助民工解决工伤问题了。五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法援案件援助对象虽然受益,但办案人经费无着落。等等以上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在该县顺利开展的主要因素。
二、应完善工作措施扎实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对策
农民工维权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比较难做的工作之一,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着力从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入手,认真总结和研究农民工维权主要根结,通过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来解决农民工维权工作遇到的困难。制定和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措施,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不断放宽农民工受援条件。要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将经济困难条件放宽到低保线以下,并将索要工伤待遇和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列入了援助范围。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体系衔接,再次放宽农民工的受援条件,对涉及追讨工资和工伤赔偿等申请,免于经济状况的审查,优先快速办理,让更多的农民工体会到法律援助的温暖。
二是要增加人员投入,保证援助需求及时得到满足。针对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时间集中、民工集中、工地分散等问题,在每年清欠工作集中的时间段,要加强律师值班力量并向其他清欠部门派驻律师参与接待,保证求援民工随时给予援助,在一些重点地区,还应设有周六接待制度,方便民工咨询和投诉。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群体性事件,还应设有应急机制,必要时启动民工维权律师团,及时调处和解决重大事项和群体性事件。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灵活处理农民工突出的困难。对于因长期工资被拖欠或突发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采取先行办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辖限制,以首问负责形式让律师直接介入实施法律援助,帮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难后,再补办相应的法律援助手续。
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建筑领域转分包工的现象和民工头申请法律援助多等特点还应建立起以“协议受理民工口头申请制度”为代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五项制度”,有效解决了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农民工与“包工头”因不规范用工所产生的连环拖欠问题。
五是要延伸服务到执行,突出法律援助实际作用。为了不让农民工拿到的都是冷冰冰一纸判决书,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外来务工农民因长期拖欠工资或因突发事故身体造成严重残疾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推行农民工案件协助执行制度,在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协助受援农民工申请执行,通过积极协调执行机构,帮助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六是加大调解办案力度,提高农民工案件办理成效。通过加强对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解决与审判机关在案件调解工作上衔接,鼓励运用非诉讼途径解决农民工诉讼难和胜诉难问题,满足民工们希望尽快出成效的愿望。
七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全面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要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在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中,重点加强了对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大型法制宣传活动,要整合社会法律资源,依托社会力量,通过组织社会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进工厂、进工地、进工棚“的“三进活动”,宣传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同时也提高了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农民工中知晓率。
三、新形势下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吃透法律援助的各项政策。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组织一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必的培训,让他们更好的服务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也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并发放到基层司法所,确保基层司法所有促够的法律援助办公经费,同时还应对基层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交通工具,使其更好的服务弱势群体。
(三)、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知晓率,让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学法、懂法、用法、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篇: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延庆县司法局 袁艳华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县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县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与现状
(一)我县农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我县共有15个乡镇,370多个行政村。据延庆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截止2012年,我县常住人口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0.5%;常住外来人口3.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7%。2013年农村人均收入15504元,较北京市农村人均收入低15.4%。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县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县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案卷归档等。下辖18个镇(街)依托司法所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配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376个行政村均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配备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除此之外,还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在延庆看守所筹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定期坐班,为符合条件的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近三年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1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15件,人身损害赔偿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70件,工伤9件,追索劳动报酬316件,追索赡养费18件,受援人中农民工432人,涉案金额达191.9万元。
2012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337件,人身损害赔偿14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3件,工伤8件,追索劳动报酬196件,追索赡养费5件,受援人中农民工264人,涉案金额达390.2万元。
2013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6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34件,人身损害赔偿33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6件,工伤11件,追索劳动报酬455件追索赡养费17件,受援人中农民工552人,涉案金额达767.7万元。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县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从案件比重来看,2012年我县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4.3%,2013年为83.4%,2014年为69.9%,由此可见,我县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为涉农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县是北京远郊区县,农村人口比重大,约占全县总人口的50.5%,而农村人口中经济困难人口多,因而涉农法律援助案件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增多,涉及农民工的案子较多。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县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967件,占受援总数的54.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214件,占受援总数的12.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58件,占受援总数的3.3%;工伤待遇争议28件,占受援总数的1.6%。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在我县农民工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案由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比如,2013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7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116人,其中一起多达64人。这些农民工群体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食宿费用高,维权更心切,为此,我中心专门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案件办理程序,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指派,为5人以上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集受理、审批、指派、办理、执行为一体的全程法律援助。让农民工兄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当前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外来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呈现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县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县法援中心仅有在编工作人员2名,单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从案件的具体承办来看,由于我县律师资源少,我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只有刑事案件均指派给律师承办,当出现同案犯较多的共同犯罪时,还会出现难以指派律师的情况。随着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二)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纠纷,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之外,因为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宅基地使用、征地拆迁、村民待遇等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这些纠纷不但关乎农民切身利益,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不把这些事项涉及的权利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农民将会处于无助的境地。
(三)与城市相比,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复杂,农民维权成本高
一是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相对复杂。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法律意识、举证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另外,侵害农民权益的主体还可能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而且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农民与行政权力相抗衡,更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二是由于维权成本高,农民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的主要是律师费部分,但农民自己还要交纳诉讼费。虽然《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但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很少做出减免决定。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农民还要交纳资料查询费、鉴定费等为数不小的费用,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农民交不起相关费用,案件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因此,很多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调解和行政手段来解决。
四、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新机制,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县共有社会律师10名,法援中心公职律师1名,难以满足刑事援助案件指派的需要,更不要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我县也已经建立“点援制”,但囿于律师资源的短缺,难以真正实现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因此,需要创新机制,解决我县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紧张的问题。借鉴国内同行的有效做法,结合今年市县两局推行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尝试实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由于县域内律师资源有限,而全北京市律师资源充足,县法援中心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招标,通过洽谈、议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合同制实行案件指派到所,由所选派律师承办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管理。律所承担选派律师、指导办案、反馈信息等责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承办进度、当事人满意度等监督考核。案件承办从分散到集中,有助于提高律所办案积极性和责任感,律所要获得并保有承包合同,除了要满足相应资质外,对办理每个案件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监督。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支持,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实现职能分区,设立专门的咨询接待室,改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实施专业律师坐班制,提升法律咨询接待水平。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增多的趋势,将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最迫切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将经济困难农民土地承包、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和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针对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四)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节约农民维权成本
由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维权。针对这一情况,应继续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凡是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调解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同时,要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解决功能,争取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