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当前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四种不良倾向应引起重视
当前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四种不良倾向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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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是指设臵若干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指标,对法院的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以此来保障和促进法院内部管理机制有序运转和各项管理目标实现的一种管理行为。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探索和尝试,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在科学评价法院和法官工作,鼓励其争先创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当前基层司法实践中,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亟待引起重视。这四种不良倾向分别是:
一、数字至上。各地法院的绩效考核指标并不一致,但往往都以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发还改判率、执行结案率等作为主要的衡量标准。而上述指标不但不能等同于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有时反而会对法院的办案质量起到负面作用。比如,为了追求高结案率,大多数基层法院会在年底集中突击结案,一些基层法院甚至能够在年底绩效考核前的两个月内审结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30%——50%,“萝卜快了不洗泥”,大量集中突击结案很难同时兼顾案件质量。再如,执行机构为了追求高执结率,不得不通过大量发放债权凭证、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方式结案,从而影响了执行的实际到位率和执行的社会效果。
二、弄虚作假。上级法院依照各项考核指标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最终得分对各下级法院进行排名。排名的顺序决定着下级法院的荣誉,如先进集体等,同时也是法院“一把手”在上级法院领导眼中的能力和政绩的重要体现。为了在考核中取得好名次,一些基层法院不断给数据注水,通过造假案、假结案等方式,虚报结案率和其他考核数据。结果,所有的考核指标不但可以轻松完成,而且被远远地骑在胯下。最终在实践中形成的局面是:只有上面不敢要求的指标,没有下面不敢上报的数据。绩效考核排名最终沦为各基层法院领导之间的心理博弈游戏,最终的排名完全最决于领导们的野心、博弈水平和心理素质的高低。
三、为考核而考核。绩效考核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但在许多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后勤部门,出现了为考核而考核的不良倾向。主要表现有:一是一些部门平时无所事事,临到考核时才突击加班加点,临时编制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应付,考核过后又束之高阁;二是一些基层法院把考核工作重心放在了加分项上,在加分项上狠下工夫,突击编制各种材料,而忽视了审判、执行等中心工作;三是各级法院的宣传调研工作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求量不求质的问题,在绩效考核排名高压棒的指引下,大多数法院为了增加发稿量,纷纷通过给各级调研、宣传载体花钱买稿、送礼买稿、请客买稿等方式,发表大量的毫无意义的、滥竽充数的垃圾型调研、宣
传文章,以增加单项考核分值,这不但浪费了宝贵的法院经费,而且扰乱了新闻出版界的竞争秩序,败坏了学术风气,使得一大批质量低劣、没有任何受众的垃圾报纸和期刊有机会寄生在政法系统绩效考核这颗大树下“茁壮成长”。
四、考核公关。绩效考核由上级法院主持进行,一般由上级法院各职能部门考核下级法院的对口部门,然后再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得出总的考核结果。临到年底,一些基层法院为寻求好的名次,院领导、各部门纷纷出动,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加大公关力度,说情、请客送礼无所不用,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考核公关现象。
第二篇: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基层反映: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
题应引起重视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凤阳县纪委近期对该县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现状开展了调研,发现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级党委、纪委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模糊。纪检监察工作是执行党纪政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只是谋生的手段,没有油水,从没有想到这项工作的特殊性,更没有想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专业知识缺乏。一是缺乏岗前培训,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在岗时又很少安排时间培训,导致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普遍比较窄,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主观不注意学习,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强调工作忙,抽不出时间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注意自身学习,导致政治理论根底不深,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缺乏对新知识的掌握,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主观不愿意学习,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很抽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枯燥无味,从事此项工作对自己今后的晋升和提拔发展面很窄,不愿潜心钻研,也不想深入学习。
(三)存在畏难情绪。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工作中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查办案件时,怕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在监督上级时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同志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大局,总认为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产生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草草了之。
(四)缺乏创新精神。一是工作方式简单,在实际工作中不注意工作方法,或“简单粗暴”或“上纲上线”;二是工作方法陈旧,对新情况、新问题不善于研究,仅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有的由于业务不精,对遇到的新问题如何处理更是束手无策;三是工作不主动,有等、靠的思想。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部署工作时习惯于开会安排布置工作就算完事,不能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没有集中精力静下心来思考一些深层次存在的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认识偏差。一些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心态失衡。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清水衙门,环境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付出多,回报少,得不偿失。于是就放松了学习,工作上降低了标准,处事上放之任之。三是要求不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自律意识弱化,公仆意识淡化,随波逐流,不思进取。四是纪律松弛。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执行制度不严,对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问题发现不了,案件查办不了。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措施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纪检监察干部要端正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工作是执行党纪政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要始终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加大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加强自学,平时多注意积累;二是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培训班或直接参与办案,干中学、学中干;三是对刚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同志,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搞好岗前培训;四是要更新观念,开阔视野,适当组织一些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活动。
(三)实行轮岗,提高能力。有计划地推行纪检监察干部岗位轮换,使纪检监察干部适应和胜任不同的岗位的工作,逐步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其个人的潜能和特长。
(四)加强教育,培养品德。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品德教育。使他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为党、为民弘扬正气打击邪恶的雄心壮志,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艰苦奋斗的精神、勤奋敬业的品质,做到正确运用职权,自觉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己慎行,择善而交,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健全制度,实现治本。制度决定作风与廉政。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落实已定制度并不断完善,根据实际工作制定新制度;二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健全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
(六)加强监督,自我约束。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有效监督,以促使他们转变作风,防止腐败。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学会自我加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打造过硬的作风,努力成为反腐倡廉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榜样。
第三篇: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各级法院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目前,罗山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下100件,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
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难以界定。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现象发生。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民能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是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以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有些审理庭的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动作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判。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特长与案件的需要结合起来,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
四是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陪审成为陪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法律和审判实务知识的缺乏,要对一些具体案件自主地作出正确判断有很大难度,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使陪审成为陪衬。
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范,甚至有的对参审案件及不负责任。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到庭也是敷衍了事,基层法院也很无奈,往往是不根据审判需要使用审判员,而是根据陪审员有无时间参审来定审判,造成一些案件的审理工作被动。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加强陪审员责任心。
六是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县(区)财政紧张,陪审员经费难以全额保障,基层法院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正确界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在实际动作过程中,应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当事人上访和当地较为典型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繁琐等疑难、复杂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法学理论的陪审员难以担当此任。同时应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
二是要量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基层法院可根据年收结案数量及案件类型情况,合理量化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总数,以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参加3次陪审为宜。并根据各业务庭情况,将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化到庭,纳入目标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不用或滥用陪审员现象发生。
三是要让陪审员都有机会参审。根据工作性质、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等因素,将人民陪审员分成若干小组,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在小组中抽取,这样既
可以体现公正、透明,又可以发挥陪审员特长,同时也可以提高陪审员均等参审的机率。
四是要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庭前指导、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全面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水平。
五是要成立陪审员管理机构,加大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陪审员个人档案,将陪审员培
训、参审、廉政等履行职责情况记入档案,在加强平时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年终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在陪审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违纪的,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进行处罚。
六是要加大陪审员经费保障力度。积极采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定额足额保障。
第四篇: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20xx年5月1日起,各级法院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目前,罗山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下100件,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加以规范和解决。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难以界定。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现象发生。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民能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是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以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有些审理庭的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动作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判。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特长与案件的需要结合起来,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
四是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陪审成为陪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法律和审判实务知识的缺乏,要对一些具体案件自主地作出正确判断有很大难度,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使陪审成为陪衬。
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范,甚至有的对参审案件及不负责任。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到庭也是敷衍了事,基层法院也很无奈,往往是不根据审判需要使用审判员,而是根据陪审员有无时间参审来定审判,造成一些案件的审理工作被动。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加强陪审员责任心。
六是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县(区)财政紧张,陪审员经费难以全额保障,基层法院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正确界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在实际动作过程中,应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当事人上访和当地较为典型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繁琐等疑难、复杂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法学理论的陪审员难以担当此任。同时应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
二是要量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基层法院可根据年收结案数量及案件类型情况,合理量化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总数,以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参加3次陪审为宜。并根据各业务庭情况,将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化到庭,纳入目标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不用或滥用陪审员现象发生。
三是要让陪审员都有机会参审。
第五篇:粮食生产问题应引起重视
粮食生产问题应引起重视
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目前粮食生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种田效益比较低。随着目前农村主要青壮年劳力纷纷外出务工,农村出现了年轻人不会种田,也不愿种田,农村留守老人和妇女耕田、播种、收割都主要靠请工。据不完全测算,种1亩水稻从种子、肥料、插秧、管理、收割,成本一般都在1000元以上,与收入基本持平,由此带来许多农民宁可买粮食也不愿自己种田现象。二是非农用地日益增多,耕地面积逐年递减。三是土地撂荒现象日益突出。四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相对滞后。政协委员建议:
1.建议改革现行的粮食直补政策,制定科学完善的计算方法,并不断提高用于直补的数额。
2.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机制:无论是公益性还是盈利性用途,均要按所征用土地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补偿。
3.增强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切实加强农技部门建设,使之成为向上连接各级科研机构,向下连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专业农户、示范农户、村级农业技术员(村干部)等的纽带。
4.进一步增强土地的抗灾能力和可持续生产能力。通过加大政府投入,调整投入重点等措施,提高土地生产能力。重点是加大退耕还田和生态保护力度,发展节水农业,加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鼓励施用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肥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