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援助热线:153 1343 3130010-5618 7288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三)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五)本中心受理申请人所涉案件的审理机关应当是: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一、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案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他市级相关机构管辖的非诉讼案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
律援助: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
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
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提示: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
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6、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7、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
请人说明: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
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
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
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
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
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
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
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篇:北京市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北京市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二)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三)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五)本中心受理申请人所涉案件的审理机关应当是: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一、二审和再审的案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转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案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他市级相关机构管辖的非诉讼案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提示: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6、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7、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篇:法律援助须知
瀼河乡法律援助须知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鲁山县瀼河乡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1、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到瀼河乡法律援助受理点咨询。经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及本案的有关证据资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若申请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财产所有情况,即房屋、生活资料、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所有权情况证明;经济收入情况,即个人工资和各种津贴收入、家庭其他成员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证明等;社会救济情况,即社会救济证书,低收入证书、失业证、残疾人证书等;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如合同、契约、协议等权利义务文件;与相关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关机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性、结论性文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将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核人员,并如实回答审核人员提问。
4、法律援助机构自收齐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对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本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主张申请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5、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及养老金的;
7、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因公受伤或者工伤请求赔偿的;
8、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9、法律援助中心确定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六、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刑事附带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第四篇: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申请
吉木萨尔县司法局
我叫甘小莉,女,汉族,18岁,家住三台老庄湾村。2010年8月25日15时21分,在X180吉木萨尔县辖区29公里加9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我奶奶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我的妈妈当场死亡,我的爷爷当场死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至使我失去3位亲人,打乱了我平静的生活,现在善后处理已经完成。已经支出一大笔钱,债台高筑,医院还在追债,到现在肇事方没有出一分钱,我本人是一名脑瘫残疾贰级,须专人陪护,我失去了妈妈,没有人监护我。我的家境也不好,父亲在外打工,还有一个弟弟在上学,已无力支付这高昂的费用,被逼无奈,现在家里已经无力聘请律师为我追讨各项医疗费用和我的一切费用,我恳请县司法局能给我法律援助。
申请人:甘小莉
2010年8月31日
第五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须知
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须知
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费用及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本中心将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依法查处。
(二)本中心将指派案件质量监督员对案件的办理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承办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办案工作记录,以便备查。
(三)接受指派的律师在接到指派电话后,应在两日内到本中心办理指派案件的有关手续。
(四)接受指派的律师办理指派手续后应及时向办案单位递交法律援助公函,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制作会见笔录(由被会见人签名);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并及时递交办案单位;准时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与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及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不得因办理的是援助案件而降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五)在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过程中,如遇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自行终止援助工作,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办理终止法律援助的结案手续。
(六)承办律师应当在领取援助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案件办理结果后30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准备好结案材料,到本处办理结案手续
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须知
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及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本处将提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查处。
(二)援助律师接到指派电话后,应在两日内到援助机构办理接受指派案件的有关手续;三日内及时与受援人联系,告知本人的通讯电话,并尽快安排与受援人见面。
(三)援助律师应当尽快与受援人签订授权委托书,通知受援人递交授权委托书,并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
(四)援助律师应及时调查取证,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办案质量,诉讼案件必须提交代理词,不得因办理的是援助案件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如因援助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在承办援助案件过程中,如出现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或应当中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援助律师应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并办理终止援助的结案手续。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允许,不得自行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六)承办律师应在援助事项办理完毕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后30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准备好结案材料,到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