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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执情况调研报告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7-56952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0 09:24: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院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执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圆满审理和执行了一批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2003至200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计划生育部门申请执行案件180件,执结(终结)170件,执结率达94.7,执行标的款额150.86万元,已执行135.76万

元。受理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3件,全部维持了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主要做法

通过三年实践和探索,全市法院在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判工作中,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增强执法水平,营造浓厚法治氛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两级法院内部在业务培训中将其列入重点进行辅导学习。另外,行政庭的法官们还适时深入各乡镇组织召开计划生育执法辅导培训会议,认真宣讲《行政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水平。汉滨、平利法院等区县法院的法官还现场解答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三年来,全市法院共举办有关计划生育执法方面的法律讲座15次,听讲干部群众5000余人,收到良好社会法律效果。

二是严把立案关,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两级法院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坚持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书。立案后深入细致审查:一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二查处理决定书是否送达生效;三查被执行人是否确未履行。对处理决定合法、已依法送达、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受理,抓紧执行;对处理决定合法、已依法送达,但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不齐备的,要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限期补办;对处理决定不合法的坚决予以退回。同时,对于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做到了快审查、快立案、快执行。如2004年3月,汉滨区法院在执行李某一案时,在对李某夫妇耐心说服教育无果情况下,迅速对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促使其交纳了部分抚养费,并出具剩余款缴款计划。

三是立足于宣传教育,使强制执行过程成为计划生育国策和法律的宣传过程。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大多是法律意识薄弱、传宗接代思想浓厚的“钉子户”、“观望户”。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两级法院采取集中被执行人开会宣讲法律与召开小型座谈会或走访谈心相结合的方法,宣讲我国人口发展的严峻形势,以及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规定,使被执行人意识到计划外生育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从而自觉交纳社会抚养费。如2005年初,平利法院对八仙镇鸦河村朱某夫妇违反政策生育二胎案件执行后,及时进行了法制宣传,促使该村其他违反计生法的村民也自觉履行了义务。汉滨、紫阳和旬阳法院,对在限期内没有交纳的被执行人,反复宣讲法律,动员交纳,不轻易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生活困难、暂时无力交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本人申请、法院审查,依法准予其暂缓交纳或分期交纳。2003年以来,全市法院办结的计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仅10案适用了强制执行措施,50案自动履行,8案经法院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是多方配合,密切协作,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紫阳和旬阳法院等县法院,每次集中执行都邀请党委、人大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大造声势,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县人大对法院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既大力支持、密切协助,又依法监督,配合法院工作,帮助法院解决困难。党委、政府更是把法院强制执行当作一件大事积极支持。正是由于有了党委的支持、人大的监督和基层干部、计划生育干部的配合,才使法院的涉诉计划生育执行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如2003年,汉滨法院在办理汉滨区计生局申请执行征收楚某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时,针对楚某夫妇均系再婚,双方再婚前的子女均不在身边,以及周边群众和当事人思想认识不够的情况,行政庭法官主动与计生等部门配合,多次到当事人居住地现场宣讲法律、耐心说服,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

五是通过依法维护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行使计划生育管理权,坚定了基层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紫阳、旬阳等县过去计划生育工作阻力大,谈起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基层干部总感到不好办,有的还对行政审判存在错误认识,认为行政审判束缚了计划生育干部的手脚,使他们两头为难。经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广大基层干部对行政审判有了正确认识,明确了行政审判所具有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增强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信心,县域计划生育工作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二、存在问题

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计划生育涉诉案件审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工作中仍然存

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少数基层法院及法官对新《计生法》和相关条例在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少数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素质亟待提升,同时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少数计生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案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当或没有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交代诉权,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障,而

且个别申请执行案件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部分被执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外出躲避执行且下落不明,或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只能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处理,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部分被执行人由于履行能力有限,但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首付执行款40后,对下余部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到位时间。

五是有些区县的计生部门对被征收户的基本事实方面查询不清,调查取证过于草率、简单,或是对于做出征收决定的相对人未能及时提出执行申请,使执行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从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导致无法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

六是中级法院与市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经常性沟通不够。计生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在基层,中院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须加强。

三、应对措施

第一,强化司法服务保障意识,全面提升审执工作水平。两级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认识做好涉及计划生育案件审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升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法制舆论氛围。两级法院应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增强育龄妇女的法制意识,使其牢固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观念,并从思想深处根除一些封建落后的旧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大计生案件执行工作力度。两级法院应密切与计生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特别是市中院与市上计生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认识方面的问题,加大对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制裁力度,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邀请计生干部座谈、组织开展计生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计生干部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同时,坚持说服教育在先,强制执行在后原则,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计生工作提供良好司法保障。首先,计生工作者对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详实的证据,减少法院执行工作难度。同时,法院对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案件,必须坚持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加大依法征收工作力度,避免“久拖不执”或“执而不力”,为计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篇:关于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

近几年来我市涉土地的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土地出让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这些诉讼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法院审判处于两难境地。而涉土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同样也困扰着法院的行政审判和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面临着难以执行,甚至是无法执行的困境。现将上述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建议处理对策,予以报告:

一、两类案件的情况综述

自20**年以来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非诉执行案及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如下: 表格略

(一)根据数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土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经过批准异地新建房屋但旧房未拆24件,占7%。

2、未经批准原地拆旧翻建、改扩建84件,占24.3%。

3、符合规划,超面积建房的,少批多建,企业表现为少批多占63件,占18.2%。

4、非法买卖土地并建房的35件,占**.1%。

5、基层组织(村委会、社区)为了“达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标准化厂房、建办公用房55件,占15.9%。

6、企业以租代征占用土地扩建改建厂房占用土地83件,占24%。

7、在耕地上挖塘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1件。

(二)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安置小区占用土地,无用地批准文件。

2、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发证职责。

3、土地整理、征用而引发的拆迁纠纷。

4、出让土地不规范,存在程序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并违法拆迁。

二、两类案件的问题探究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1、应拆未拆。经过20**年“应拆未拆”集中行动后,建新房旧房未拆的现象得到了遏制,整个拆违行动牵涉了法院、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近段时间,此现象又有发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2、拆旧翻新,改扩建。由于全市冻结建房申请审批,部分村民或居民未经批准拆旧翻新或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住房,有些符合规划,有些不符合规划,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一般是没收或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没有安顿建房户的具体方案,不具备强拆或没收条件,致使法院无从入手。

3、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农户建房批准建筑面积是**0平方米,附属房15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上建房批准面积为130—140平方米,实际建房一般都超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为“拆除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没有指定拆除哪一部分,法院执行时无人下手,就像胖子减肥一样,怎么减,怎么拆?房屋是整体结构,无论怎么拆都会影响房屋的外观和安全及质量。

有些企业经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少批多占,个别名气比较大的企业直接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占用近百亩土地建设厂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是:符合规划的没收,不符合规划的就拆除。实际执行中根本是执行不了的,有些是交纳一定数量的罚款,等待上面的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有些是不交罚款,也不可能有指标,他们甚至认为政府默许,认可他们少批多占。

4、“达标”违建。当数量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村级组织为了达标建设村级行政办公房,为了增加村级组织收入建设标准化厂房、农家乐园,借口领导要求、上级文件要求,不经任何部门的批准搞建设,有些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局对他们作出处罚,没收或拆除新建的建筑物、罚款,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无法执行,连罚款也执行不了,因为许多基层组织是贫困村。

5、买卖土地并建房。较典型的港联村私卖土地建房共计33户,经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当时处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由于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最终由政法委牵头,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出面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户基本交纳了罚款,其他违建户的处罚没有执行到位。类似的情况较多,城区多个村以化解村级债务为由,乘重点工程建设拆迁之际私自出卖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另外零星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的情况亦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亦不能到位。

6、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少数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挖塘取土,破坏耕地,少数村级组织将耕地挖塘搞养殖,建农庄、搞休闲产业,破坏了耕地,国土部门作了处罚,但是难以执行,恢复土地原貌成为空谈。

(二)行政诉讼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1、我市安置小区的用地绝大多数未办理征用手续,无任何用地批准文件。因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诉群访。

2、不履行发证职责而引发的诉讼。国土资源局为给政府融资提供方便,将土地办证抵押给银行,由于贷款未还,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赎回,将同宗地进行出让,明显违法;受让人申请颁证,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予办理,而且不给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显然违法,类似情况不在少数。

3、因土地平整征用而引发诉讼。为向上争取用地指标,搞所谓的土地复耕,进行土地的整理、平整,强行拆迁,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诉讼后,法院很难处理,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土地复耕就得停止进行,已经搬迁的怎么办?不支持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

4、出让土地不规范,引发的诉讼。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局未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未按征收批文的时点向被征收人付清土地补偿费,同时,未进行招拍挂,程序上存在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而引发诉讼。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无发改委立项,无规划,无用地批文,即开始进行占地和拆迁,存在着先开工后审批,边建设边审批,“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拆迁行为违法,法院处在两难境地,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不确认违法显然不行,如果依法确认违法,建设项目将停工,后果和影响难以估量。

三、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绩观的驱使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政建设的大量投入,用地数量迅猛增加,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边建设边报批,建好后等批文补办手续,以所谓的抢抓机遇为借口实施违法占地行为,大环境下,上行下效,左右攀比,少数领导为了谋求在任时的政绩,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追求漂亮的GDP数据,要求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建、新建、改建厂房,做大做强;要求城区改造、建设上规模,上档次,提升城市形象,搞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造桥造路,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招商引资,搞商品房开发和建;要求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建设村级办公用房,要求村级组织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建设标准化厂房,建农家乐园,建水产养殖基地。以上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是违法占用。

(二)法制观念淡薄

通过对全部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法律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基层组织,无论是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应拆未拆,还是“达标”违建,还是建安置小区,所有的违法行为人都共同存在着法律意识缺乏,无所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随你怎么处置等。

(三)齐抓共管机制缺乏

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部门是国土部的,但是单凭其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力量是不够的,有些土地违法行为应消灭在萌芽状态,才不会给以后的查处、执行带来更大的麻烦,才不会产生资源的浪费,人力、物力的浪费,执法成本的增加。因此,调动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辖区人口,地理环境,经济状态熟悉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

(四)职能部门查处不力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力军,但是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完全行使职权,是否用足用好法律,值得思考,坚决堵住以罚款代拆除,以交纳罚款后补办手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视同仁,坚决制止并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五)土地违法行为效仿、跟风

由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处罚不到位,致使新的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跟风效仿,你建我也建,你超我也超,你占我也占的现象大量存在,法院执行陷入僵局,历史的“旧债”未清,“新债”又发生,未能执结的案件越来越多。影响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权威。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法制意识,杜绝土地违法行为

全市上下进行土地管理宣传教育活动,选择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说法,使大家树立“不可违,不敢违,不能违”的意识,从领导做起,从职能部门做起,严格遵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二)建立健全长效的齐抓共管机制

发动全民监督土地违法行为,在各村民小组,各村级组织,各镇区街道设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聘请监督员,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分解下去,层层落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查实有奖。国土、城管、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三)加大土地行为查处力度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决不姑息,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最短时间内遏制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鉴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授权国土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由政府协调交由规划部门查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以减少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减少资源的浪费。

(四)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最近省高院行政审判会议精神,当前行政审判要解决的三个突出问题,即(1)不立不裁(2)过度协调(3)行政机关败诉率太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审判工作将会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监督力度,该立案的就立案、该判决结案的判决结案,该判决败诉的就判决败诉。将会出现行政诉讼案件增加,判决结案数增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增加的局面,这对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挑战和考验。因此,加强法院和行政沟通联系尤为重要,行政机关要做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严格行使行政审批、许可、处罚、信息公开等程序,严格证据收集、事实的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法院亦要做到审判职能准确把握,继续开展送法上门、罚前指导工作,为行政机关做好服务,尽最大可能做好案件的协调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做好判后答疑释法工作,针对差错和败诉案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行水平的提高。

第三篇: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1

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6年04月06日19:28 东方法眼张照国516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内容提要: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职的监督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

引 言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被赋予通过行政审判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通过执行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笔者所在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始终将行政审判与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并重,现将该院2002年至2005年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做一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件受理情况

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593件,其中2002年受理195件,2003年受理198件,2004年受理200件,2005年受理228件。

二、案件呈现的规律及原因分析

(一)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固定

经统计,利津法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公路、税务、计生、工商行政征收及处罚案件占绝大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1、公路行政征收案件

公路局追缴养路费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三年来分别为,2002年公路局申请执行70件,2003年申请执行65件,2004年申请执行53件,2005年申请执行74件。

原因分析:导致拖欠养路费的主要原因是买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有的车辆几易车主,甚至登记车主到最后都不知晓现在的车辆使用人(实际车主),从而出现对养路费的缴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另外有些应该报废的车辆,成辆所有人怠于依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也是导致拖欠养路费的主要原因之一。

2、税务行政征收或处罚案件

2002年税务局申请执行52件,2003年26件,2004年13件,2005年29件。

原因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纳税意识也随之有了极大提高,但是受经济利益的诱惑,仍有些纳税主体想尽千方百计逃税或漏税,并以此作为荣耀。除纳税人的主观意识原因外,我国存在的一定范围的“三角债”,使得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经营者的收益还未实现出现了矛盾,从而导致税款的拖欠。

3、工商行政处罚案件

2002年工商局申请执行15件,2003年工商局申请执行35件,2004年工商局申请执行76件,2005年工商局申请执行57件。

原因分析:此类案件被申请人大多为个体经营者,且因无证经营、借证经营、商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情形较多。

4、计生行政征收案件

计生案件2002年受理6件,2003年8件,2004年17件,2005年21件。

原因分析:造成该类案件上升的原因主要是原来的计生工作党委政府大多采用行政手段,但随着政府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此类案件,行政手段越来越受到质疑,从而促使行政机关选择申请法院执行。

(二)受案范围呈扩大趋势

在利津法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中,除以上四类案件外,盐务局、药监局、技术监督局、安监局、河务局等其他行政机关申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

三、呈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设立审查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未经开庭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均难以把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同于申请执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为经过严谨的庭审程序,裁决的内容准确性、稳定性相对较高,因此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需再做审查。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待于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性,人民法院类似启动了一次诉讼程序,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实际上相当于确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实际强制执行阶段。一般来说,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此时相对人已丧失司法救济权,但丧失了司法救济权并不意味着丧失了申辩的权利。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启动听证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个专门的申辩机会,也使行政机关有了一个再次对所作处罚决定进行“质检”的机会。依照传统的职权主义执行模式,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进行书面审查,不公开审查过程,被执行人难免产生“官官相护”的偏见,造成多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给执行工作增添了相当的阻力。设立审查听证制度,让被执行人也参与到审查过程之中,在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双方均能清楚地认识到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和不利于自己的一面。因此,笔者认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设立审查听证制度已成为必要。

(二)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问题

由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特殊性,而相关法律又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及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各地法院做法不是一样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直接在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中注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期限等事项,不再送达执行通知书;第二种情况,直接在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中注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期限等事项,同时或者以后再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是不在执行通知书中注明应执行的事项;第三种情况,送达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或者在送达了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再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在执行通知书中注明需要执行的标的。各地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做法不一,笔者认为,这是由于各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程序的定位不同所造成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先审查案件,举行听证后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或者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对于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书送达后再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通知书中载明执行标的。这种做法不但符合现行立、审、执分离的模式,而且在程序上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

(三)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制作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对需要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等强制措施时,裁判文书的适用,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采用民事裁定形式,有的是采用行政裁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如

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未作具体规定,仅在第97条中规定了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并且在《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中也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定义为民事执行案件。有的法官提出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参照是指可依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方法等,而并非规定按民事程序制作法律文书,所以不能教条地理解参照民事诉讼法就以此照搬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名称的观点。笔者认同这种观点,这也是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款的时候,可以在裁定书中注明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

(四)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的标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为主。由于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不允许行政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必须是全额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行政机关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超过了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或者牵扯别的因素,不能全额执行总标的,导致大量案件被积压,长期不能执结。另外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加处罚款是否需要行政机关重新下决定还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在申请执行书上注明就可以,也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对于以上问题,应由上级法院专门制定相关规定,以统一各地法院的做法,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及司法权威。

结语

“司法为民”是法院永恒的宗旨,作为每一名行政审判工作者,不仅要通过行政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研究非诉执行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这样,“司法为民”宗旨才会全面地得到体现和完善。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照国责任编辑:李富金

第四篇: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teniu.cc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06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城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海原县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城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

(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

(一)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5.1%

630.254.5%

城区法院

540.4%

245

21.2%

**县法院

2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村委会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28.7%

355.4330.7%

事业单位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5.1%

406.84

35.2%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

(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

(三)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合计

136件

100%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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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1-10-20 16:44:57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七)其他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三、受案范围

(一)发生在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三)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四、受理条件

(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

编辑:李燕

文章出处:湖南省高院纪检组

法院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执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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