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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方案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8-64961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2 03:25: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方案

生活必需品应急工作方案

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关系到居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为满足消费者基本生活需求,应对主要生活必需品供需、价格异常波动,保证生活必需品货源和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方案。

一、工作专班

分工负责、配合协调形成公司、区域、门店三级领导专班,一级抓一级,门店相应柜组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加大对生活必需品的货源组织、库存储备、监测上报、应急保证等,维护货源和价格稳定。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工作任务:工作专班指挥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着力保障生活必需品的货源、库存、质量、价格长期稳定供给;应对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保证7天供应货源供应;根据市场形势,判断生活必需品供求状态,研究、协调应急工作的有关事项和问题; 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根据实际和市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状况,我公司保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和储备工作,保证在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的有效地供给。主要分工如下: 安保部要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加大力度查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卖场抢购时人、财、物的安全。营运部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

采购部和农产品公司做好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商品的渠道建设、货源组织和适量储备;

农产品公司做好蔬菜的市场调控工作,保证超市货源充足、价格合理、质量新鲜安全;

各卖场在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确保门店生活必需品的库存,保持正常价格销售,不得随意变动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商品货源组织。组织好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矿泉水、方便面、饼干、罐头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合理的周转库存。增加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品种数量,加大对生活必需品的品牌引进、单品数补充,杜绝个别或少量供应商集中垄断性经营、以防止部分品牌或单品抢购脱销,为生活必需品在面临市场波动的紧急情况下保证有多个渠道供应。

(二)加大对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卖场7天正常供应。蔬菜尽量做到基地采购,农超对接能有良好的价格优势,更能防止品类断货、哄抬物价;肉类做到鲜肉、冷鲜肉品种齐全,货源充足;除此外大米、面粉、食用油、食盐、矿泉水、方便面、饼干、罐头等生活必需品按原库存量储备外,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各区域卖场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储备,增强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采购部对所有库存全面了解,做好卖场间日常的商品库存调剂。

除卖场增加库存储备外,要充分利用和调动供应商资源,要掌握各品类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资料,通过了解供应商对供应品种最高库存量、最低库存量,协议在紧急情况下,供应商必须能提供卖场正常日均销售量×3周的储备库存。采购部除签定经营等合同,生活必需品供应商要签定应急储备库存承诺书,并每月不低于2次的电话督促和仓库查看,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保证在价格不受变化的同时,应提供储备库存数量并及时供给。

(三)加大对蔬菜的监控,建立通畅的农超对接渠道,确保蔬菜质量和价格稳定。蔬菜采购至少要保证3-5个基地对接,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保证应季蔬菜的充足货源渠道和价格优势;门店要加强与市场沟通,建立通畅的信息化渠道,加强市场调查,能合理的定价和应对市场变化能反应快速、上报;进一步

加强蔬菜质量管理,确保市民购买的蔬菜安全、新鲜,每日做好农药残留监测,蔬菜新鲜度管理;规范蔬菜库存和订货管理,合理购臵蔬菜储藏设备设施。

(四)加强市场监测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凡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合理竞价。不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1、由公司营运部牵头,区域门店、农产品公司每周二上报价格变化分析,有紧急价格变化要随时上报并做好销售统计和分析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应急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市场波动。并上报市商务局。

2、监测范围和品种: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矿泉水、方便面、饼干、罐头等生活必需品。

3、市场变化上报标准

确定三级预警等级,其中三级预警为最低等级,一级等级为最高等级。三级预警:当生活必需品中的一个或多个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明显,价格幅度超过10%或单品数占品类20%的,应立即向营运部上报,由营运部向省市商务局上报,并及时了解其它区域情况。采购部、各区域卖场亲自走访供应商,关注供应商库存,后期根据销售情况及时跟供应商沟通,启用供应商储备库存。

二级预警:生活必需品中的一个或多个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幅度超过20%以上或单品数占品类30%的或某一品种出现排队购物现象,卖场商品库存不足,卖场及时向供应商启用储备库存,并做好资金筹措,组织货源的工作;做好限量销售工作保证消费者能购买到,防止其他经营户故意囤货抬高价格;并及时上报公司、省市商务局,工作专班应进入工作状态,了解全国其他地区新闻动态,与省市商务局积极做好沟通应对变化。

一级预警:当全市已经发生抢购现象,或粮食、盐、油等主要品种库存量低于公司销售一周的供应量,或全市周边地区相继出现供需紧张的情况,应立即会同各相关部门集中办公,形成快速反应合力,积极组织外采货源,组织一定批量的商品投放市场。包括向省市商务局申请省市储备物资指定销售点。

(五)做好应对市场波动的物资采购准备。

一旦出现市场波动,公司各区域应及时向工作专班成员申报,由工作专班牵头指挥工作,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紧急采购公司将采取资金优先投放、车辆优先安排、费用优先审批、人力优先增加等特殊政策支持。公司营运部做好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采购部、农产品公司、各区域门店负责货源组织,以稳定市场秩序。

(六)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日报送制度向省市商务局上报,有紧急价格变化随时上报。每月做1次市场动态分析。

(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实行24小时开机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四、责任分明

在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应急供应的过程中,如出现事故的卖场及各个环节,有关监察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对应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1-12-12 【生效日期】2012-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设区的市较大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四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县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四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部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处置责任制,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

第九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

(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

(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投放及销售网络;

(五)相关保障工作,如新闻发布、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市场监管、人力、资金、交通运输及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措施等;

(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十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增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防范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设施、设备等物资储备制度。

第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完善全国生活必需品数据库,掌握生活必需品生产能力、价格、库存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紧急调运机制,确保运输畅通。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指导列入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准确、及时填报信息。

第十六条 商务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的生活必需品品种,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出预警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在2个小时之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之内,向商务部报告: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第十九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各地或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市场异常波动消除之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级别,提出是否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启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启动地方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针对下列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场供应:

(一)发生地震、泥石流、海啸等局部性地质类灾害,要重点做好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帐篷、净水器、卫生清洁用品等市场供应;

(二)发生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围气象灾害,要重点做好耐储存蔬菜、粮食、肉类、鸡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场供应;

(三)发生群体性疾病、动物疫情等易扩散公共卫生事件,要重点做好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粮食、食用油、食盐、畜禽产品、方便食品等市场供应;

(四)发生核泄漏等事故灾难,要重点做好粮食、食用油、食盐、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防辐射用品的市场供应。

第二十八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三)开展紧缺物资跨区域调运,进行异地生活必需品余缺调剂;

(四)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投放中央储备物资;

(五)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六)定量、限量销售,或实行统一发放、分配;

(七)依法征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经营;

(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

(三)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四)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五)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农产品出口。

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第三十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的需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对组织企业调运投放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进口商品企业的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商业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市场供应的,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建立临时性商业网点,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消除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执行依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通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本次突发事件对相关生活必需品中远期市场供应的影响做出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做好后续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公布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市场异常波动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市场异常波动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置。

对报告、举报市场异常波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奖励。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市场供应生活必需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并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根据市商务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食盐、食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林场(所)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林场(所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市里的部署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信、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成员有:经科贸委、计统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区委宣传部、交通局、农委、畜牧局、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等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科贸委。

2、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责任: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研究、落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3、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经科贸委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市场调控工作,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调入与进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计统局和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和食盐销售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预警,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市场价格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市里的要求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合理费用及时拔付。

农委和畜牧局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应急农产品、畜产品的供应,并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理食品污染及危害人体建康的事件和医疗救治,并负责对食品流通及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管理。

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和检测,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生活必需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生活必需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及棉花、毛、蚕丝、麻类纤维等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配合相关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预警信息监测

经科贸委(商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监测体系。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检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经科贸委(商务局)确定。物价部门要深入当地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超市和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现场检查生活必需品价格,供应变化情况。

2、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3、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定及预警发布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和程序

粮食、食用油、食盐的应急工作,由计统局、粮食局会同经科贸委(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2、信息共享和处理

区政府接到生活必需品供应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实、了解情况,并向市商务局通报。

启动1级响应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并抄报有关部门。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

启动Ⅰ级响应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汇总分析所有信息,向协调小组报告,并确定向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通报和公布。

3、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商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

5、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务部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6、动用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区的储备物资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7、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8、依法征用

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五、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协调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商务主管部门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商务局。

六、应急保障

1、物质保障

应建立与本地区市场相适应的地方储备制度,农业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2、资金保障

对于按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拔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由财政合理补助。

3、治安保障

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七、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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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围绕深化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方法

为了进一步确保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持稳定。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基本原则。

本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社会性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和《 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参照《 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并结合 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县城以上城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商务局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它异常事件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的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 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情况。

(一)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监测主体:由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对象:生产和经营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企业和商场、超市、蔬菜批发市场。

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供给、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并准确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报告制度

各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列入市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实行日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二级:一级(红色预警)为全市或海港区、两个县以上地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黄色预警)为一个县(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市商务局负责提出预警的启动、警级的转换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和 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属于一级的由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属于二级的由发生地县(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 小时内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二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区)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 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 小时内向各县(区)商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各县(区)商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三、组织机构、部门分工及指挥系统

(一)组织机构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组织机构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为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分工负责、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

1、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动和投放工作。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经济运行、公安、财政、铁路、交通、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粮食、畜牧、物价、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盐务、供销、统计、人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和石油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联系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2、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监测、收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完成其它临时交办任务。

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组办公,下设市场监测信息综合组、市场供应组、支持保障组和市场监管组,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履行相应职责。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

市场监测信息综合组:负责监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文字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相关事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外舆论宣传,稳定人心工作;负责信息传递及文件管理工作。

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

支持保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储备和销售所需的资金、能源和交通运输工具。

市场监管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须品的生产、运输和供应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石油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方式组织宣传报道;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综合运输协调;经济运行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的协调供应;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供应过程中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处理食物中毒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查处流通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严厉查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粮食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食安办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督导、检查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盐业公司负责食盐的货源供应工作,及时协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根据市场应急需要,及时将合格的食盐运送到批发单位;供销部门负责食盐的分装加工和销售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方面的统计数据;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配合生产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保障应急流动资金需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应急供应所需进口物资依法优先办理通关和检验检疫手续,保障渠道畅通。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1、一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预警后,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并及时联系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市场监测信息综合组负责联系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宣传、发展改革、经济运行和统计等部门及领导成员;市场监管组负责联系卫生、工商、质监、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部门及领导成员;市场供应组负责联系农业、粮食、畜牧、盐务和供销等部门及领导成员;支持保障组负责联系财政、铁路、交通、人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力和石油等部门及领导成员;安全保卫组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及领导成员。

2、二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

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预警后,被启动二级预警的县(区)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四、应急控制措施

在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

(一)及时协调市内各新闻媒体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的原则,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二)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品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三)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区)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区)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市级物资储备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物资储备。

(五)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剂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六)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销售制度。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必要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1、定点生产

(1)面粉、大米、食油。由市粮食部门负责。确定市内重点面粉、大米、食油加工企业分别作为生产供货单位。

(2)猪肉。由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各生猪活体储备场和冻储企业作为货源基地,市级定点屠宰厂作为肉类加工供货单位。

(3)鸡蛋和奶制品。由市畜牧局负责。负责协调市内重点养殖企业和乳业公司作为货源基地,并组织供应。

(4)蔬菜。由市农业局(市蔬菜管理中心)负责。市内各蔬菜生产基地和大型蔬菜批发企业作为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5)食盐。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及时督导食盐经营单位,积极组织货源,保障供应。

2、定点储备

(1)面粉、大米、食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确定重点加工企业、市级储备粮储存单位分别作为面粉、大米、食油定点储备单位。

(2)猪肉。由市商务局负责。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储企业作为全市统一储备单位。

(3)鸡蛋、奶制品。由市畜牧局负责协调确定重点养殖企业作为蛋类制品货源供应基地,市商务局会同市畜牧局研究确定重点禽蛋批发市场和冷藏企业作为全市定点储备单位。

(4)蔬菜。由市农业局(市蔬菜管理中心)负责。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且 蔬菜基地较多,面积较大,又较为分散,故暂不做储备。应急时由市农业局(市蔬菜管理中心)安排调入。

(5)食盐。由市供销社负责。市和各县(区)的盐业专营公司作为食盐储备单位。

3、定点销售单位

(1)面粉、大米、食油。各军粮供应站和大型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鸡蛋、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全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首先将就近各县(区)的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对确定区域保障供应,不足部分由重点蔬菜配送中心供应,必要时从省内的定点蔬菜批发市场进行调配。

(二)公安、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运行、电力、石油等部门及企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电、成品油等能源供应,要优先安排,满足需求,不得停供、限供。

(四)公路、铁路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与督促,协调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定点单位搞好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了解掌握其资金需求情况,搞好内部协调和工作衔接,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审批速度,保障定点单位应急流动资金需要。

(六)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六、其它事项

(一)从事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无条件地服从大局,服从各级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应急供应任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级负责市场异常波动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依法依纪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同级政府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围绕深化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方法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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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二○○三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2003-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二○○三年第7号)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10月21日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二级:一级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

第四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成立由部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部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商务部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保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防市场异常波动相关科学研究,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第八条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商务部制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

(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如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组织紧急调运等手段;

(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

(五)相关保障工作,如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稳定人心;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措施等;

(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防范市场异常波动的发生。

第十三条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完成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四条 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列入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不同业态流通企业,应当与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商务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按商务部要求进行监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别,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发布市场异常波动警报。一级波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二级波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

(一)发生洪水、干旱、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接到报告的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全国或相关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后,启动发生地省会城市以上应急预案,做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发布红色预警警报后,启动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省级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商务部报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启动当地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商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省会城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三十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应当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合作,积极组织货源,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不得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与周边地区建立商品调剂的互助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如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向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宣传消费相关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场异常波动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市场异常波动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商务部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市场异常波动报告、举报电话。

对举报市场异常波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省会城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四十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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