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班组职业病防治管理
班组职业病防治管理
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件大事,对实现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可持续快速发展将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企业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情况而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薄弱环节。因此,企业实现职业病防治,在努力地做好本岗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同时要非常注重 班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因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关键在于班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搞好班组职业病防治
班组是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细胞,只有细胞充满活力,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才会有勃勃生 机。因此,企业在职业病防治管理过程中,要非常重视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各部门实行班组自查制度。在工作前,每人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班长在布置重点工作前首先提醒职业安全注意事项时,对生产岗位上所需要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排风扇等,提前进行认真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一时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部门,同时作为注意事项写入检查记录中,交接与下一班的班组。
抓好班组职业病防治管理
企业要求各部门每月或不定期地组织各班组员工开展不同形式的学习,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对各班组发生的和有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区域、重点岗位进行认真分析,讨论研究相应的职业防护措施,不断增强班组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更好有效控制和防范职业病的发生。在班组管理工作上,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厂规厂纪、安全操作规章和劳动纪律,严把关、常提醒、勤检查、盯得紧,对班组职业危害隐患不隐瞒、不搞虚假。
同时,班组员工必须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熟悉和掌握本班组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设备情况,以及每个岗位的特殊职业防护要求,积累职业病防治经验,增强辨识职业危害的能力,不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要求各班组员工应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果断处理职业危害及排除各种故障的过硬本领。
发挥班组成员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部门班组集体智慧和优势,做好不同员工、不同岗位的职业病防治教育和检查工作,积极查找和彻底消除各类职业危害的隐患,坚决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操作现象。
企业要经常开展以人为本的职业病活动。比如企业要求各部门的每个班组进行“全员职业危害隐患查找活动”,各班组成员对自己所在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以书面的形式写出来,将所汇总的职业危害隐患公布于各部门的宣传栏上,(让每一员工看到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即可以作为警示,又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所查找出来的所有职业危害隐患逐条进行限时整改。
综上所述,在进一步夯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基础上,不断强化班组职业病防治与劳动保护检查工作,使每个班组在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中作为一个个“结”,且班组内每一位员工就是这个“结”上的个个“点”,只要不发生断裂,就能确保企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健康发展。
摘自《中国电力安全管理网》 略有改动
第二篇: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室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力资源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室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总经办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公司相关考核规定部分进行考核。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职业病防治管理标准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目的
Q/DHG.AQ.09-2007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职责
3.1 责任部门:集团公司职防所、各二级公司(分厂)。配合部门:工会 3.2 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二级公司(分厂)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3.3 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职防所)负责对二级公司(分厂)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督管理与考核。
3.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工作程序
4.1 机构与管理
4.1.1 集团公司职防所在安全环保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1.2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应有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工作管理人员。4.2 前期预防。
4.2.1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2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2.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4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企业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2.5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4.2.6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2.7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4.3 生产现场管理。
4.3.1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3.2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4.3.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4.3.4 各二级公司(分厂)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的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4.3.5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3.6 各二级公司(分厂)应加强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检查及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除和停用。4.4 职工健康管理
4.4.1 各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4.4.2 企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3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各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4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相应的诊断、治疗等。
4.4.5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4.6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程序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4.7 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4.5 教育与培训
4.5.1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4.5.2 各二级公司(分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应有记录。
4.5.3 车间、班组在日常的安全活动中应安排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并做好记录。
4.5.4 生产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活动。
4.5.5 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防护要点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支持性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工作记录
《工业卫生档案》 《职工健康档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第四篇: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1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从事工程施工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电焊及隧道施工所造成的尘肺病、潜水工减压病、X射线探伤放射性疾病、中暑、一氧化碳中毒、电光性皮炎、矽肺、水泥尘肺、电焊工尘肺、噪声聋、手臂振动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2职业病的预防
2.1项目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2项目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3项目部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3项目部应对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志,公告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必要时设置报警装置。
2.4项目部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作业前应按相关要求组织施工作业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3.职业病的报告
3.1项目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和职工健康情况。
3.2确诊职业病病例的项目部应及时上报子(分)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管理部、后勤、医务部门、工会报告。4职业病的鉴定
4.1后勤、医务部门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和治疗,并建立职业病人员诊疗档案。
4.2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由医务、人力资源部门按国家规定及时安排治疗、疗养和调换工作岗位,并定期复查,在病期间提供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4.3工会参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监督和协调。5监督检查
5.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5.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职业病防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b)职工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c)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等。
5.3项目部每月应组织对作业环境的防尘、防毒、防噪音、防暑降温、防冻、通风、照明等措施的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5.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措施。a)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b)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
c)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公告栏和警示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规定;
d)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等。
第五篇: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目的
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 病的发生,特制订本措施。
2、本措施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二、要求
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不么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设备部、生产技术部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职责
1、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负责建立全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各生产部门配合完成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行政人事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智力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全管理部。
六、作业环境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代表点由安全管理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全管理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生产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安全管理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安全管理部将评价与检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各生产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 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各生产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1、各生产部门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9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核后下达体检计划,并依据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及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安全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各生产部门,并会同生产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八、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人事部在两个月内将其进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内将其调离。
2、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3、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用中支付。
4、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九、考核
1、对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全管理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考核等处罚。
①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 期不采取措施者;
② 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③ 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④ 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2、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措施
1、职业病防止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 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4、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 作业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5、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6、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8、有放射源或者生产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施,加强防范管理。
9、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应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测、评 价。
10、单位必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定期进 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1、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病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12、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伤,并定期复查。
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