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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8-738874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03:17: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JiangXi Associa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缩写:JX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行业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和参谋,是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12号,邮编:33004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配合制订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调研工作;

㈡ 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㈢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㈣ 参与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选;

㈤ 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展示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㈥ 组织举办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培训,搭建人才凝聚平台;提高人员素养,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㈦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工作、评选;

㈧ 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㈨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组织评选“江西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㈩依靠政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十一)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工作,通过《网站》、《简讯》、《刊物》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二)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团体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

(二)承认并拥有《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入会;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行业有关事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江西省测绘行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江西省测绘行业协会章程(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测绘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Jiangxi Associ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缩写:JXASM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江西省境内的测绘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测绘管理,为测绘行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协商解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测绘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江西省测绘局办公楼一楼。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省府大院西一路2号)。邮编:330046 电话:(0791)626975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测绘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新技术(标准)推广、会展招商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评优评先、技能竞赛活动,受委托开展技能鉴定的培训、考核和测绘工程项目的质量认可工作,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开展全省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行规行约、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的测绘质量行为,参与测绘市场管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对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全省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参与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测绘立法和政策的建议;

(五)代表会员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或 者规程,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是从事测绘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测绘相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或者是热爱测绘事业且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应当提交单位的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的,除提交本人的入会申请书外,还应当有本协会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会费收支情况的质询权。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

协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丙级资质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丁级资质会员单位或者其他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按届一次缴纳)。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并且经劝告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或者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 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1名,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1名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监事3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协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的资助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协会违法收费或者 违法开支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销)会等,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协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地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当在活动前向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协会开展行业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等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派驻单位承担,并不得低于其在派驻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行业协会章程模版(DOC)

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填写说明,“()”内文字为可选项。

四、此示范文本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广东省”、“广东”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广东”等字样。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市/县)民政(厅/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市、�县)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市�区(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可根据协会实际适当删减):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市、区)从事���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臵,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适用于设监事会的行业协会,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本会设监事�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适用于只设监事的行业协会〗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产生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

(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

(八)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每届不得超过5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湖北省行业协会章程

湖北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本文本为我省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章程的范例。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设常务理事的可删去有关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主要以企业为会员的联合会、促进会、研究会应参照本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缩写:---------------。[名称中应表明其所属行业,冠以“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等字样。被依法注销、撤销的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商会)的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性质表述: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行业生产(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异地商会的性质表述:“本会是由----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须载明湖北省----市----区----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工作任务参照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条填写,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减。异地商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会员及政府的需求来确定业务范围。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的业务范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是本行业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异地商会] :是----省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如有其他条件,在此填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5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的协会,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原则上规模小、会员少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1-2名监事;规模大、会员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无此项]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天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3天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选择业务指导单位的,此句省略]、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液化气行业协会章程

淮南市液化气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液化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LIQUEFIED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L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市液化气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液化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市燃气监管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液化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液化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业液化气在经营管理、思想政策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的液化气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燃器具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代表行业参加液化气有关组织;发展与市外行业液化气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液化气研讨会,液化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坚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督和协调。调查有关部门对会员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九)制定行业的行规行为,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参与液化气价格听证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愿望的经营液化气企业、液化气器具销售企业(或个人);

(三)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四)各县区液化气管理机构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

(四)通过新闻媒体或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规定:

(一)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情节的,由秘书长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应于每年3月之前自觉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每,,元。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单位名称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第一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发起单位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燃气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理事会批准,聘为顾问、名誉理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液化气管理专业工作委员会、燃气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一、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理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其他事宜

(二)受会长委托办理协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议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合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借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理事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督查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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