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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植树造林加快绿化山西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18-566235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15:16: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力植树造林加快绿化山西

大力植树造林加快绿化山西

2012年03月12日郭迎光

春回大地,万物复苏。我们迎来了全国第34个植树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快建设绿化山西,对于建设生态文明、优化发展环境、带动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工作,把林业改革发展摆上重要战略位置,大力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全省生态面貌有了明显改观。据2010年全国第八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全省森林面积达到423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8.03%。但全省生态环境仍然脆弱,加快造林步伐刻不容缓。省十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绿化山西的战略目标,明确全省每年要完成营造林400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的任务。目标令人振奋,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建设绿化山西,必须牢固树立敬天为民的理念。山西十年九旱,自然条件差,造林难度大。要对大自然心存敬畏,尊重科学,尊重自然规律,坚持乔灌草相结合,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特别是在一些造林很难成活和保存的地区,要大力种灌种草,加快生态恢复的步伐。要把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为造林绿化注入持久动力。要充分认识生态林是山西林业的基础,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经济林既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要坚持一手抓生态林、一手抓经济林,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快推进林业生态建设,鼓励发展速生丰产林、干果经济林和灌木林等林业产业,努力实现增加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和农民收入的“三增”目标。

建设绿化山西,必须加大重点区域的攻坚力度。我省生态环境整体脆弱,要加快太行山土石山区和吕梁山黄土高原区的生态恢复,通过高标准营造乔木林,大力度发展灌木林,努力增加植被范围,快速改善生态面貌。特别是吕梁山区,中央已列为连片特困地区予以重点扶持,我们要抓住这一机遇,乘势而上,制定实施吕梁山生态建设攻坚规划,力争经过5—10年的不懈努力,让吕梁山区尽快披上绿装。

建设绿化山西,必须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要用好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的政策机遇,积极探索林业转型跨越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新办法。要进一步总结推广“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挖一吨煤栽一棵树”等好的做法,逐步建立资源型企业反哺林业生态建设等机制,把我省的煤炭资源优势变为造林绿化的优势,让更多的资源型企业参与到造林绿化中来。要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时跟进配套政策,加快建立市县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设绿化山西,必须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造林。植树造林,人人有责。各地要大力弘扬“右玉精神”,持之以恒推进造林绿化,通过开展创建林业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生态村、生态大户、生态学校、生态单位、生态社区等活动,掀起更大规模的全民绿化热潮。要创新义务植树的组织形式,满足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和不同社会群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需求。要规划不同层次、不同数量、不同规模的义务

植树基地,通过认建认养、共建共捐等多种形式,搭建全民植树的平台,满足人们参与生态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愿望。要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倡导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积极参与碳汇造林,让植绿、爱绿、护绿、兴绿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阳春三月,正是植树造林的大好季节。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铭志于树,寄情于林,从单位做起、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我做起,主动植树增绿,用我们的汗水,浇灌出片片新绿,为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化山西、推动转型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县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方案

县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方案范文

为全面改善人居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实施林业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实现和谐、幸福和三年大变样目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今年造林绿化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三干会精神,按照“以绿增彩、以绿增收”的思路,围绕三年大变样目标,认真落实“一二三、十百千”林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抓好窗口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提升绿化品位和档次,增加我县森林资源,为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任务

年要突出抓好六大绿化工程,完成植树29万株,新增造林面积8200亩,森林覆盖率净增2%,达到9%,县城和村庄绿化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县城绿化

按照“森林进城、见缝插绿、因地制宜、打造精品、形成景观”的要求,新植乔木XX株、花灌木XX0株,一是扩大公共绿地面积,完善公园、广场绿化建设,提高园林景点绿化档次和文化品位,提高花灌木的观赏性,搞好新建道路的绿化;二是对原有街道绿化进行补植补造,完善和提高街道绿化水平;三是深入开展机关、单位、小区、企业庭院的绿化美化活动,向林荫型、精品化方向发展,实现绿化、美化、彩化、香化,努力创建花园式庭院。

(二)村庄绿化

以环村镇绿化为重点,在抓好街道、庭院绿化的同时,见缝插绿,加强村庄四旁及闲散地绿化建设,主街道实现乔灌结合,并新建成10个生态示范村。各村要利用闲散地、废弃地、坑洼地、边角地建设片林或园林景观,提高村镇绿化率。沿主街道的庭院,要进行绿化美化。乡镇大院、村两委办公场所、学校、企业、公共场所要率先建成花园式庭院,力争实现“村在林中,林在村中,房在树中,人在绿中”的建设目标。植乔木40000株,花灌木12万株。

(三)农田林网建设工程

新增标准化农田林网控制面积17000亩,折合造林面积1700亩,植树85000株。

(四)速生丰产林工程

利用沙荒地和适宜的一般农田发展速生丰产林3000亩,植树180000株。

(五)道路绿化工程

完成赵辛线县城至十里铺段绿色通道建设任务,总长3200米,两侧各营造20米宽绿化带,造林面积200亩,植树10000株。各乡镇要完成一条绿化样板路建设任务,两侧各建成宽10米绿化带,植树在3行以上,全县总计完成道路绿化长度10000米以上,植树15000株以上,折合造林面积300亩。

(六)果品基地建设工程

新增果树面积3000亩,重点是发挥我县葡萄产业优势,在提质增效的同时,努力增加产业规模,完成新增名特优新葡萄种植面积XX亩,同时在有果树种植传统的区域适度发展薄皮核桃、桃、梨、苹果等1000亩。

三、各乡(镇)及有关单位的责任划分

今年植树绿化工作要按照“谁的地段,谁负责”的原则,任务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负责。

(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乡镇、各单位的植树绿化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汇报会,督导植树工作进度。

(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县植树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三)县林业局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的规划设计、苗木调配、技术指导、组织协调、信息反馈和督促检查及组织验收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植树绿化建设有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县城管局负责城区街道、地段、景点、单位绿化建设,并督导居民小区绿化和城区内单位、企业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六)各乡镇负责组织督导本辖区内的村庄绿化、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速生丰产林、葡萄基地等植树绿化任务的实施,要因地制宜选定适合本乡镇的绿化重点,确保本辖区的森林覆盖率净增量不低于2%;制定落实管护责任制,建立完善林木管护队伍。

(七)县委宣传部、广播局负责全县植树绿化的宣传报道。

四、设计标准和时间安排

(一)造林设计标准

1、城镇绿化和村庄绿化按照街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栽植密度;环城绿化根据地块一般涉及的道路绿化采用一路两沟4行树,株行距3×2米。

2、道路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采用一路两沟4行树,株行距4×2米。绿色通道建设每侧宽20米,株行距4×3米。

3、速生丰产林株行距4×3米。

4、葡萄基地建设要根据不同品种的生物学特性确定适合的栽植密度,以“巨峰”为例,一般每亩180--220株为宜。

5、补植工程按照原设计密度,补种规格相近的同品种苗木。

6、树种以速生杨为主(街道绿化可因地制宜),胸径要求在2厘米以上,窗口地带和绿色通道工程要采用3厘米以上大规格苗木。

(二)时间安排

今春造林绿化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发动准备阶段。月11日以前,落实好造林地块、路段,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各乡镇要在月11日前把造林地段详细清单报县林业局。

2、整地挖坑阶段。月12日—月15日,完成土地平整,按照设计标准划线、定穴、挖坑,同时安排好漫灌或沟灌水源。

3、栽植阶段。月16日—月20日,按要求高标准完成栽植任务,并及时普浇一遍透水。

4、扫尾、验收阶段。月20日—月30日,完成春季造林扫尾工作。县绿委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整个春季的造林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保障造林绿化工作顺利推进,年县委县政府继续把绿化工作列入对各乡镇的年终考核目标,同时继续实行县级领导包单位、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庄、路段责任制,捆绑考核,一包到底。各乡镇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亲自指挥,认真负责,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绿化任务目标。

(二)搞好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县林业局及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好“ ”植树节活动,按照“轰轰烈烈造势、扎扎实实种树”这一主题,制定方案,落实人员,确定场地,做到标准高、声势大、效果好。县直各单位要按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三)搞好规划。县林业局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各单位和乡镇,逐村、逐路、逐地块进行实地勘察,搞好详细规划。

(四)落实苗木。县林业局要按照所需苗木品种、标准和数量,选好苗源,落实起苗地块,做好起苗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统一组织调运验收。

(五)严格栽植技术,确保植树质量。植树工作季节性强,技术标准要求较高,县林业局及各乡镇要根据不同树种的物候期,选择适当的植树日期。具体造林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大坑(深宽各60厘米)、大苗(杨树胸径要达到2厘米以上、大水(及时浇透水)”。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及有条件的地块要坚持先开沟(沟宽60厘米、深20厘米)、沟内挖坑、再植树。苗木要根系完整,并截干修枝。同时要严把栽植质量,做到“五不栽”:道路和造林地块未整治好不栽;坑不达标不栽;小苗弱苗不栽;未落实好管护责任的不栽(即不栽无主树);沟坑苗不经技术人员验收不栽。

(六)加强林木管护。为巩固绿化成果,县林业局、各乡镇及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林木管护,健全管护组织,强化管护制度,做到常抓不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打击毁林案件。

(七)完善和创新机制,进一步落实林权。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走民营林业发展道路,是推进林业健康发展、增加林业产业活力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要切实把林地林木权属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全民爱树护树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八)加强督促检查。植树期间,县委、县政府两办及两督查室要带领县电视台对各乡镇和各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对先进和落后两方面典型的公开报导。植树过后,两办要会同县林业局对各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施工质量较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年终还要按2%对各乡镇森林覆盖率净增量进行考核,记入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

第三篇: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7年1月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树(林)木、绿(林)地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林)地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以及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沿线以及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绿(林)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以及用于绿化、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绿(林)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制定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镇、乡)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一)市和区(县)、街道(镇、乡)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监督、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二)市绿化管理局是本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化地区、独立工业区、开发区、公园和专用绿地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局领导(以下市绿化管理局和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绿化管理部门)。绿化管理部门所属的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农林局是本市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市绿化管理局管理以外地区的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林局领导(以下市农林局和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同时表述时简称林业管理部门)。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树(林)木、绿(林)地的义务,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养护任务。

第六条 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鼓励培育、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和先进技术设备,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植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应当编制绿(林)地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林)地系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绿(林)地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的报批规定报批,并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对已建成的绿(林)地,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楔形绿地、外环线绿带,以及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堤、河道(湖泊)、海塘沿线的绿(林)地划定规划绿线。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规划绿线。不得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同意,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时,绿化配套方案应当由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审定。

设计道路、公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预留行道树、护路林的种植位置。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护路林。立交桥、高架道路下腹地,道路中间隔离带适宜绿化的,应当绿化。

农村河、沟、渠、路两侧,应当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市区河道两侧应当绿化,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农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镇(乡)、村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农场的防护林,应当根据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由各农场负责营造和养护。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沿线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和养护;部队驻地所在地的林场、农场、海塘和乡、村土地范围内的原有林木,由部队负责养护。

公共绿地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按照规划负责建设,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的公共绿地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居住区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经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房屋产权权属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养护。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在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三)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三十米,改建、扩建铁路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公路主干道两侧绿(林)地宽度各不得少于二十米;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除上述新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建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成片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在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按照浦西地区内环线外的标准执行。

(九)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应当营造防护林地。

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应当经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

建设项目原占用土地范围内配套绿(林)地面积已经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减少绿(林)地面积。

第十二条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主干道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其他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的胸径不得小于六厘米。行道树应当选择具有一定高度、抗污染、耐水湿、耐修剪、抗风能力强、与道路景观相协调的树种。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在现有绿化或者规划绿化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其地面应当留有符合相应绿化要求的表土层。

第十三条 凡年满十一岁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的个人,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单位和各镇(乡)、村应当因地制宜,按每人每年植树三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养护和其他绿化任务的要求,制订义务植树计划,并向区(县)绿化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人数、绿化面积、植树数量和成活率。

在本单位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当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未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未承担门前绿化责任的,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绿化任务。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安排。不能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不承担门前绿化责任和社会绿化任务的单位,应当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区(县)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地区的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各单位义务植树数量、绿化面积、养护质量、树木成活情况、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保证公共绿地建设的经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量和绿化养护定额,从城市维护事业费中核拨养护经费。养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市、区(县)每年应当安排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本市提倡多渠道筹集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形式,兴建、养护公共绿地以及种植、养护行道树。

本市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绿化和承担门前绿化责任所需的费用,以及向本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本单位负责;承担社会绿化任务所需的苗木费,由树(林)木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植树造林绿化应当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木和藤木植物,种植的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各单位新建二千平方米以上绿(林)地以及建设项目配套种植行道树、护路林的,其建设设计图应当报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建设、施工单位应

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改变。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检疫合格的苗木。

下列绿化、林业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办理质量核验申报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后,应当及时告知绿化、林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

建设工程竣工后,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绿化建设保证金及利息应当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绿化管理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可以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植树造林绿化的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或者造林绿化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下列公共绿地、防护林地的养护,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

投标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况外,迁移树(林)木或者变更绿(林)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以及城镇居民在住宅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零星树(林)木;

(二)苗木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性移栽、出圃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 迁移下列树(林)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审批:

(一)公共绿地内的树木或者行道树;

(二)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林)木;

(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林)木。

迁移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树(林)木的,报区(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迁移农场、水务系统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以外的树(林)木的,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道路,需要迁移行道树、护路林的,除紧急工程外,应当安排在树(林)木移植季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对林木实行年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所有的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性采伐。

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折损树(林)木花草;

(二)在树旁和绿(林)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三)在绿(林)地内乱设广告;

(四)引起树(林)木损坏的焚烧行为;

(五)其它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禁止擅自砍伐各种树(林)木,因建设确需砍伐树(林)木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审批,并作相应的补偿。

因改建或者扩建铁路、公路确需砍伐护路林的,分别由市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并作相应的补偿。

在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可以应急处置海塘、江堤、河堤的防护林,但事后应当向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备案,并及时补种。

第二十五条 禁止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林)木生长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悬挂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电信、水务、市政等部门新建各种管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新种树(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零点九五米;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一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九米;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绿(林)地和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互相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工程建设应当避让胸径四十五厘米以上的特大树(林)木,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移栽。移栽树(林)木应当经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树(林)木生长的高度应当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适当的安全净距由市绿化管理局、市农林局与架空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因树(林)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树(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架空线养护单位发现有树(林)木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情况时,可以向树(林)木养护单位提出修剪树(林)木的具体要求。经树(林)木养护单位同意,架空线养护单位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修剪树(林)木。

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架空线养护单位在向树(林)木养护单位报告的同时可以先行修剪树(林)木。

第二十八条 城乡各种绿(林)地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借用、占用,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已建成的绿(林)地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并补偿有关费用。占用林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本地段内的绿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林)地,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临时使用公共绿地,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二)临时使用农村各种防护林地,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

(三)临时使用其他的绿(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批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绿(林)地的,应当在一年内归还。使用单位应当给予绿(林)地的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并负责绿(林)地的恢复建设,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由绿(林)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申请延期审批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的绿(林)地上的树(林)木需要保留、迁移或者砍伐的,应当在审批使用绿(林)地时一并审批。

第三十条 农村建立或者撤销林场、苗圃、园艺场,改变其经营性质或者调整林地使用功能,应当向市农林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街道、广场、林场、苗圃等绿(林)地内调整布局的,其规划应当事先征得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同意,方可实施。

公共绿地内不得擅自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经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的绿化行业管理。

禁止在居住区、新村庭院的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绿化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绿化、林业管理部门以及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八岁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建设绿(林)地的,绿化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建设绿(林)地预算费用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植树造林绿化专项经费移作他用的,追回被移作他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比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超过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建设绿(林)地预算费用的一倍至三倍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的养护技术标准,或者造林绿化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养护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迁移树(林)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损坏绿化、绿化设施或者实施妨碍树(林)木生长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林)木的,处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擅自调整绿(林)地布局、在规划绿地内插建其他建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图不按规定报送审核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进行设计、施工以及任意改变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处以设计、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对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招标或者实行监理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办理质量核验申报手续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占绿(林)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绿(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侵占绿(林)地处罚。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绿(林)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绿(林)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从逾期归还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拒不移交绿化管理部门或者擅自移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行道树上悬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规划绿线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树(林)木、绿(林)地损害,但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损坏树(林)木、绿(林)地、绿化设施,滥伐或者盗伐树(林)木;盗剪名贵树枝,偷盗苗木、果实、花木盆景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理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

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因错误决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部门依法赔偿。

绿化委员会,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绿化、林业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收取的罚没款、对未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单位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绿化补偿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绿化建设保证金以及临时使用绿(林)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绿化管理局和市农林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古树名木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篇:植树造林绿化活动工作汇报

植树造林绿化活动工作汇报

xx镇位于东南沿海突出部,是xx省十大风口之一乡镇,全镇林业面积21793亩,森林覆盖率23.8%。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造林绿化动员视频大会、全市造林绿化誓师大会和全区造林绿化动员大会精神,强化部署,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林地准备,积极推进今年造林绿化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到目前为止,全镇造林任务1604亩,已落实造林地1604亩,已落实业主1604亩,完成清理林地1594亩,已完成一个公园造林面积10亩。其次,在1月29日进行造林绿化公开招投标,中标单位城厢区常太镇杨秀治造林绿化工程队签订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书。

二、主要做法

1、强化宣传

通过省、市、区会议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作出再动员,再部署,多次召开全镇、村干部扩大会议,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造林绿化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绿化意识和生态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参与,支持造林绿化的深厚氛围。通过张贴标语、办黑板报等方式办法进行动员发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造林绿化意识,发动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推动我镇山上造林1529亩,山下非林地造林75亩和5个村级公园一个乡镇级公园,掀起新一轮造林绿化高潮。

2、突出重点

本次造林绿化任务重、时间紧、资金缺,通过多渠道筹集,需投入资金60多万元,我镇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发动社会参与捐资、镇财政补助和群众受益自筹的办法筹集资金。镇财政对造林每亩补助100元。其次,落实地块,在1月中旬镇组织分管领导、包片领导、林业站、工作队、村主干深入现有规划范围内,实行定山头、定地块、定人员,确保2月20日完成林地清理,3月5日完成整地挖穴工作。

3、强化责任

实行镇、村领导“一把手”负责制,制定《xx镇2011年造林绿化实施方案》,成立造林绿化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包片镇领导担任,明确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包片领导包村,工作队、村干部包山头、包地块。实行专业队造林,做到“包苗木质量、包整地挖穴、包填客土、包栽植、包成活率一条龙作业等”五包措施。林业站技术人员在造林施工中包村、包地段,狠抓质量关,做到“造林一片,成活一片,成林一片”。确保造林绿化工作取得实效,为打造滨海宜居港域作贡献。

三、存在问题

在卓东、石井、嵌头、上林造林地上,有761亩原有群众晒海带场地,需求相矛盾,要求上级给予调整。

第五篇:植树造林,绿化青春

求绿色文明,建环保家园

2012年3月17日上午,我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会力量工作坊和绿原子环境保护协会一起开展了“植树造林”活动。本次活动主要由各协会领导负责人组织和带领。

上午8时许,参加植树的所有成员在东区逸夫楼广场集合。青协刘雪龙简单地说明了这次活动任务的相关事宜,特别强调了植树过程中的安全事项。

到达目的地后,各协会负责人组织把参加本次活动的成员进行分组,作种树示范,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在植树过程中,三人一组,从挖坑到培土,大家同心协力,互相帮助,期望自己种下树苗有一天能长成参天大树。虽然在植树过程中非常辛苦,加上天气情况不太好,增加了植树的难度,但大家都非常认真负责,不拍苦,不怕累。中午时分,终于顺利完成了任务,大家纷纷有序安全回到了校园。本次活动促进了各协会成员之间交流与沟通,弘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雷锋精神。展现了当代青年的青春与活力,增强了青年们保护环境,绿化森林的社会责任感。呼吁社会:植树造林,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大力植树造林加快绿化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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