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办理QS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何办理QS食品生产许可证
QS食品生产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企业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材料,然后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后,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4.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
5.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即可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进度
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阶段:
15个工作日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程序获取生产许可证。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市(地)级质量技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0个工作日
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从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通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阶段
40个工作日
企业的书面材料合格后,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企业要接受审查组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10个工作日(1)
审查组或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个工作日(2)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地方质量技监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统一汇总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10个工作日(3)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咨询询问
当地技术监督局:1363639330
1QS生产许可证审批依据
1.食品生产证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证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香精香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QS生产许可证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生产许可证要准备哪些资料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第二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机关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部门: 仙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科
二、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用)》
三、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办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并告知有关要求。办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2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人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企业向办理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办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受理。
(2)办理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办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将审查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表达方式为“符合”、“基本符合”、“不合格”、“暂不考核”4种。如果有的项目审查结果是“基本符合”或“不合格”,就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表,在表中写清楚是什么项目不符合或有不足,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3)产品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产品应按审核单元进行抽样,每个审核单元均要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企业应当在封
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有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核、汇总、上报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发证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统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五、办理时限:
自企业领取受理通知书之日起,80工作日完成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每个企业为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位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实行预算管理
七、办理结果
符合发证条件的6个月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 仙桃市质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科
联系电话:0728-8230391
联 系 人:刘登怀
第三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与更换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
食品QS认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糖品、酱腌菜、茶叶、黄酒、啤酒、葡萄酒及果基、炒货、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淀粉及淀粉制品、水产制品、蛋制品、蜜饯等产品的QS认证从2004年的12月开始启动.至2005年7月1日开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冰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新10类食品,无加贴QS标志的禁售。国家质鉴总局计划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全部完成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 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市质监局或区质监局监督处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两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两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两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两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持国家或自治区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持市、县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到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企业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受理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并记录审查情况。
(3)产品抽样。产品应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安全送到指定的质检机构。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不合格)或有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不合格)或有不足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第四篇: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
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当前我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新设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已办理设立登记需增加“食品生产”范围的,企业直接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新设立的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质监部门出具《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附件),小作坊凭该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已到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
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应当在办理窗口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供申请人查阅,并做好有关询问解答工作。
(二)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相互沟通,及时通报证照办理情况。
(三)今后国家和省对上述问题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附件: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市场上出现的冥币、纸扎实物、阴间结婚证等属于《殡葬管理条例》所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工商部门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附则第四十一条:丧葬用品: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
而且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冥钞属于“制、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分局立即组织检查,并请于4月6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情况汇报及报表
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的战略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建设“三个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全系统印发了《关于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组织保障等。
意见指出,大力推进学习型工商机关建设是总局党组部署加强“四项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抓手。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在新起点上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三个过硬”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
意见指出,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围绕服务科学发展第一要务、加强市场监管第一职责,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履行职能到位,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要在全系统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崇尚学习的理念。要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努力达到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长效学习机制进一步健全。
根据意见,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加强工商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加强党风廉政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进一步提高凝聚力;加强社会科技新技能新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综合思维能力。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的主要措施:
--认真组织干部培训和轮训。各级工商机关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搭建学习的平台,创造学习条件,为广大干部的学习提供支持;要积极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调训;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轮训,总局在完成“一把手轮训工程”之后,重点对省市两级局领导班子进行轮训,省级局要组织好县级局领导班子和工商所长的轮训,市县两级局重点对基层干部进行轮训,保证基层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推动中心组集中学习和领导骨干讲学。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各级局党组(委)中心组的学习,发挥好领导干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要创新学习方式,加强研讨交流,深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要结合“四个只有”、“四个统一”等理论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理论指导,形成工作思路和举措;要加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讲学的力度,使干部在思想上得到武装、理论上得到提升、能力上得到加强。
--强化干部岗位在职学习和自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要求,促进在干中学、在学中干,通过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砥砺干部品质、提升干部才能,推动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促进干部岗位成才。通过岗位轮换、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强层级之间、地区之间、条线之间的交流学习。要把岗位需求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提高自学实效。
--运用高科技手段组织网络学习。全系统要充分运用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发挥网络教育覆盖面广、共享性好、灵活性强、成本低廉的优势,开展网络在线学习。各级工商机关要利用内网建立学习园地,完善学习课程,丰富学习内容。总局行政学院将在2010年年底前
开通网络学习的平台,以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为重点学习内容,将受到广泛好评的精品课程制成电子课件,供全系统干部点击学习。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读书活动”。要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作为全系统干部学习的基本书目,总局要集中力量编写概论的分论,省市两级局要组织编写具有区域工作特点、适合基层使用的补充教材,并做好学习书目的推荐工作。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读书活动”,通过读书活动的开展,促进广大干部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
--不断创新学习形式与载体。综合运用练兵比武、知识竞赛等广大干部喜闻乐见的手段,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要法规出台,不断丰富完善学习抓手。围绕重要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组织开展党的历史等专题教育。加大与高等院校和党校、行政学院等优质社会教育资源联合办学办班的力度,不断丰富干部的学习途径,扩大学习的覆盖面,提高学习的参与度。
意见强调,要把建设学习型机关工作列入各级局党组(委)的工作要求,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要将干部学习制度放在各级工商机关制度建设的重要位置,狠抓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努力构建学习型机关建设长效机制;要严肃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学风,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以实践丰富理论,以理论的指引促进工作效能的提升,以良好的学风正党风、清政风、树行风;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意义,抓好学习型工商所建设,切实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夯实工作基础;要把建设学习型机关与干部使用相结合,把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成绩纳入干部综合考评体系,把学习型机关建设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体系,确立崇尚学习的用人导向;要加强对建设学习型机关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发掘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正面引导、以点带面,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有效开展。
第五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二、办理事项内容
办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获证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2、企业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五、申办时应提交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新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旧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
6、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8、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9、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
10、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企业名称变更(1)提交资料(2)书面审核(3)审批(4)上报省局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二)组织现场核查
(三)发证检验
(四)材料审核及报送
七、办理流程图
(一)企业名称变更
八、办理时限
(一)企业名称变更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核批。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1、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接到申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组织现场核查时限: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3、审查上报时限:
市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上报省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4、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企业名称变更 不收费。
(二)申报产品扩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地址变更(含企业迁址、扩址、异地增加新生产车间或生产线),需要重新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按照首次申报程序进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十、注意事项
1、申请日期应填写来申办的日期。
2、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必须体现年审等有效性。
4、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年审一次;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报告。
5、申请日期应填写到行政服务大厅来申办的日期。
6、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须用A4纸,并加盖公章。
7、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必须清楚,不要漏项、缺项,“主要生产设施、设
备一览表”每一项都要填写规格型号,“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的检定日期都要在有效期内。
8、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证产品。
9、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10、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原件,经工作人员核对后原件现场归还企业。
11、办事人员(联系人)非企业法人的,需提交企业委托联系人办理该项工作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交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