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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8-1106152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6 19:23: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我旗的城市环境,以崭新的城市面貌迎接创卫工作的新一年,针对当前冬季天气渐冷,为防止形成积存垃圾,是国庆等重大节日前后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的有利时机,全面彻底清除积存暴露垃圾和建筑工地遗留的残渣废土,消除各处卫生死角,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为突破口,以城市出入口、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宾馆、饭店、居民小区、各类摊点治理为重点,坚持建设、整治、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相结合,依法治理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使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城市形象发生明显变化,城市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针对目前各主街垃圾清运,道路清扫保洁和部分公厕淤满等现状进行突击整治,同时对全旗主干道的绿化养护和维护工作进行细致周密的安排。

三、工作安排

1、具体要求

(1)各条主街由专人负责,分组实施,负责人应尽职尽责,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责任人要求,积极配合工作,确保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2)清运过程中,沿途不得有垃圾抛洒现象,清运车辆全部加盖散布,且垃圾全部进场。负责人合理安排,有效利用垃圾场的存储空间。

(3)清掏组负责人从即日起,迅速组织人员,先从粪便於积相对严重、人口相对密集的公厕入手,抽粪车随时配合,确保有效容量。

(4)进入冬季以来,各组责任人实行全天候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及时通报处理结果,确保城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2、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及机构

(1)成立领导小组

分管领导:0

组长: 0

副 组 长:0

成员:0

(2)环卫热线:

3、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

(1)时间安排

3月15日——3月31日为集中治理阶段; 4月1日——4月15日为巩固阶段。

(2)职责分工

由领导小组成员牵头,组成4个工作小组,进行划地段集中整治,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责任人:

作业人员:1

清理路段:高速引道 1

第二组责任人:1

作业人员:1

清理路段:1

第三组责任人:0

作业人员:0

清理路段:0立交桥

第四组责任人:1

清理范围:负责全镇120余座公厕的清掏清运工作(按界划为两片),清掏见底,且确保厕内及四周卫生干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环卫意识。

针对目前我旗群众的环卫意识不强、环卫基础设施落后等现象,在三月份围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月”活动和创建“洁净家园”的要求,将整治环境卫生作为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掀起全旗环境卫生宣传月活动。具体做法有:

1、在全旗主干道的灯杆上悬挂环境整治宣传标语;

2、利用车载广播宣传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口号或知识;

3、向广大群众派发环境卫生知识方面的宣传资料;

4、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进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5、发放“致居民商户的一封信”,宣传环境卫生和健康方面知识。

(二)加大投入,以点带面,力促全旗环境卫生整治再创新高。

1、结合我旗环境卫生现状,确定本次环境卫生整治目标,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联合萨拉齐镇、社区、城乡结合部,组织专门队伍,对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宾馆、饭店、居民小区、小街巷进行彻底清除冬季积存冰冻垃圾,特别要对社区进行彻底整治,创建良好的居住环境。

2、加大主干道和其它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做好日常清扫保洁的同时,集中清理道路两侧的“白色污染”,逐步清除树枝、绿化带等处积存的塑料袋;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带环境卫生的整治。动员各单位、门市清除门前责任区内绿化带积存垃圾。

3、加强垃圾处理场的管理。定期将填埋区的垃圾推平并消毒,施工作业严格按工艺技术的操作规程进行,且机械运输统筹兼顾,使填埋作业有机运转,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周汇总。

(三)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环境卫生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程,必须建立一套完整、长效的管理机制。我中心成立了清扫保洁制度和城乡结合部及社区卫生监督体系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巩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

第二篇:107国道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

107国道沿线(吴家山街段)城市环境卫生

综合整治方案

按照市委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三个一”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全面地推进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街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经街党组行政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拟定本方案。

一、明确任务,实现集中整治目标

107国道(吴家山街段)城市综合整治近期目标:9月20日前拆除107国道(城市段)吴家山街段楼顶乱搭乱盖、整治沿线破旧户外广告,清洗、粉刷临街房屋立面。107国道(吴家山街段)城市综合整治长远目标:建立街道、城管执法队、社区三方立体巡查管理网络,保障107国道(城市段)吴家山街段城市环境得到提高,并得到长效管理,市民对城市管理整治工作普遍满意。

二、强化领导,确保整治任务落实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三个一”城市综合整治任务,吴家山街成立以街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为成员的107国道(吴家山街段)城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城管科,负责组织协调集中整治工作,确保107国道(吴家山街段)城市综合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有序推进,扎实开展综合整治

吴家山街将在107国道沿线整治路段进行城市综合整治教育、动员、宣传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同时,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拟定107国道(吴家山街段)城市综合整治进度表,报街城管科;并展开规模较大的、效果明显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此次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科室、各社区的年终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9日——8月26日)。街城管执法队和临近107国道(吴家山街段)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城市综合整治工作要求,采取多形式广泛宣传,横幅宣传、流动宣传、执法车、路牌、媒体宣传等,各社区与城管执法人员要逐户逐门市逐车发放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社区组织人员对107国道(吴家山街段)楼顶违建和乱搭盖进行逐户登记,街城管执法队机动队对沿线破旧户外广告进行登记备案,对沿线需进行立面清洗、粉刷的房屋进行测量备案,以确保下步整治阶段顺利进行。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7日——9月12日)。按照城市管理工作思路和“集中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的原则,开展城市综合整治工作。

①街城管执法队、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根据前期调查的情况负责对107国道(吴家山街段)楼顶违章建筑和乱搭盖进行拆除,②街城管执法队负责沿线纠正和查处不规范设臵户外广告行为,纠正和清除小广告的乱张乱贴、沿街发放宣传资料的行为,纠正和清除行道树上悬挂各种杂物的行为,负责纠正和查处各类垃圾乱倾乱倒、乱丢乱扔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人行道上乱堆乱放杂物、沿街叫卖及打牌娱乐等工作的综合整治。

③街城管执法队、街安保队及相关部门负责纠正和查处沿线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负责纠正和查处各种车辆在沿线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的行为;负责纠正和查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违规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车道)的行为;负责打击两轮、三轮摩托车和其他车辆非法营运的行为等工作的综合整治。

④街办事处组织对107国道(吴家山街段)房屋进行立面清洗和粉刷。

(三)巩固总结阶段(9月13日——9月20日)。街各科室、社区居委会要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回顾107国道(吴家山街段)城市综合整治工作,明晰城市管理工作思路,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模式,不断提升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共同打造一个市容整洁、交通安全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

四、部门协作,共同打好综合整治攻坚战

街道各科室、各社区内部要加强协作,不断创新此次城市综合整治工作思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实行错时

协同工作制,达到城市综合整治近期目标。街城管执法队要发挥在此次城市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安保大队和社区民警要在整治行动中给予支持,对此次城市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介入;在整治工作中,步调一致,严禁我行我素,必须服从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协作,形成大城管格局。

五、强化督察,确保工作目标落实

街党政领导负责此次城市综合整治的工作总指挥、总协调,各科室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要发挥领导和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服从大局、听从指挥。街城管委办公室负责对此次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察督办,对行动缓慢的、进度差、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限时整改;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在整治工作中,工作不得力、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工作任务或工作效果不好的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具体情况报街纪委;对整治效果差、履行职能职责差或者在整治过程中贻误工作、消极怠工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向街党工委公开述职,并按照干部管理程序处理。

第三篇: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百日攻坚工作总结

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百日攻坚工作总结

今年,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的决策部署,为保证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进一步加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现将环卫处“百日攻坚”期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扫保洁

国庆期间五一路及南北正街增加了55个班次,加班轮岗保洁。加大了各个路段的保洁力度,并加强了设施设备的保洁清洗,质量要求做到“四无”、“四净”,即无砖瓦土石、无垃圾树叶、无果皮纸屑、无死角及堆积物,路面千净,路边侧沟干净,垃圾桶、垃圾站、果皮箱干净,路缘石、绿化带干净,杜绝各路段出现垃圾死角。

二、清运垃圾

1、保证正常的日常工作,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2、加班协助各个办事处居委会清理垃圾死角及装修垃圾185处,共计1800余吨;清理死角树枝、烂旧家具106车;共计清理291处。清理神龙广场水沟淤泥12车次。

三、清洗道路

1、保证日常工作,通宵值班。

2、国庆两节期间增加班次160人次,清洗了全市各个广场、人行道和背街小巷,随时准备协助各个居委会进行清洗工作,并加大了全城进城道路及迎宾大道的冲洗频率,对护栏、人行道路面、车行道路面进行全面冲洗、除尘,确保护栏干净、人行道无积尘、车行道行车标识清楚。节后调整了工作方案,白天清洗城区外围道路、晚上清洗城区道路。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夜晚加班清洗22条道路。

3、增加了四班次的水车及8个环卫工人工清洗联络线、107国道及白天突击其它路面。

四、果皮箱

全市果皮箱维护修补及更换果皮箱内胆167处。街道果皮箱的清掏、清洗,要求做到每日清掏干净,每周清洗1次,确保垃圾不满溢和箱体洁净完好。

五、环卫处110突击队

突击抢修出车103次,灭火45次,清除碎石头、碎砖头、和沙子共计42车。

六、垃圾桶改革

全市十五条主干道取消了裸露式大型垃圾箱,更换了1000余个全新的240L立式环保桶,为保证改革的成效,增加12套人马进行加班,每套班子3人,共计36人。做到改革后垃圾无满溢现象。11月份新招标采购3吨挂桶式压缩收集车7辆、3吨和5吨的餐厨垃圾收集车各一辆,新采购的车辆已经全部到达。完善设施设备,把改革进行到底,使市容市貌进一步的提升。

七、加强了督查考核

一线环卫工工资设立绩效工资,工资组成基本工资1100元、绩效工资100元、安全奖(司机),根据工作成绩兑现绩效工资。对分所实行找总结制考核(部门考核分),月考核低于75分的部门视为不及格,本部门取消本月考核奖,连续两个月不及格的部门分管副主任诫勉谈话,所长停职调岗。

八、市场化前期工作的准备

对环卫处工作人员、设施设备进行了摸底调查,对全城区进行了标段区域的划分、主次干道道路面积的测量、统一了市场化的考核办法、考核细则及作业标准。

九、元旦期间的工作安排

元旦期间全处干部职工不放假,处领导班子轮流带队上路督查,各个部门安排人员值班,在人流量大的路段增加清扫保洁班次,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将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活动常抓常新,使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将耒阳城区打造成为一个环境优美的宜居城市。

第四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2.本镇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本社区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店、集贸市场、摊点、饭馆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3.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4.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

得晒制粪干。

6.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五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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