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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精选合集)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84-537853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22 06:57: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一、为了加强档案的鉴定工作,本单位成立鉴定工作,本单位成立鉴定工作小组,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二、档案鉴定工作,应在每年文件收集立卷归档时同步进行,按照《文件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的规定作出鉴定工作。

三、鉴定小组应定期对档案室保存的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而又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经鉴定后进行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才能销毁。

四、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在档案监销人在档案监销完毕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对未到保管期限的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销毁。

第二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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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2、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4、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

第三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馆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按照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审查保存期满的馆藏档案,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二、为保证鉴定工作有组织地进行,成立由局(馆)长和分管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三、各种档案的鉴定,以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制定的《立卷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作为本单位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

四、鉴定档案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充分认识和估计档案对于社会的作用。

五、鉴定档案应采取直接鉴定法,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以案卷为单位,逐件逐张地审查,直接判定其价值。对一时难以判定价值的档案,应采取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本区文件从宽,外来文件从严的处理方法。对超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存毁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销毁。

六、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照各个全宗分别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登记清册要永久保存,同时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简要说明鉴定工作情况和销毁理由,报经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七、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后,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无误后,送造纸厂打成纸浆,不得卖给废品站或留做它用。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地点,并由监销人签字。

八、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应归入全宗卷,以留存查。

第四篇: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为了全面地考察室藏档案的价值,确保室藏档案的质量,定期对一些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重新审定,方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特制订本制度。

1、室藏档案的鉴定应坚持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严肃而认真地审定每一件档案的价值,不得有随意性。

2、室藏档案的鉴定工作在鉴定小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进行,根据档案的保管价值,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材料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3、经鉴定,尚需留存的零散档案材料,按立卷原则,在室内继续做好组卷归档工作,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管价值的档案材料,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编造销毁清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擅自销毁。

4、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鉴定小组。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五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档案材料必须根据其保管期限进行鉴定,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予以销毁。

2、建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室牵头,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3、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4、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5、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领导小组裁定。

6、通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清册,并由鉴定领导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7、鉴定工作完成后,由档案室和鉴定领导小组对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报请所在地区档案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8、准备销毁的档案在经过主要领导批准后,还应再放一段时间再进行销毁。

9、要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任意分散。销毁档案时,须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10、销毁后,必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和销毁日期。

11、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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