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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大全5篇]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84-524440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15 01:37: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管理,提高制度编写质量,建立科学、严谨且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参照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制度的制定、维护及解释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准则制定的、对本行内部经营管理事项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约束或者指导并具有长期或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即“内控体系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 本行制度按内容范围分为:内控管理大纲、政策/ 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和操作类制度。

(一)

内控管理大纲:主要是对全行内控政策、目标以及各过程之间关系的系统阐述,阐明对内控管理过程的要求;

(二)

政策/基本制度:主要是对全行某一业务领域的经营管理行为或重要管理活动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则性要求;

(三)

管理类制度:主要是对某一项经营管理行为或某一业务品种所作的具体规定,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的要求。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管理细则和实施细则等;

(四)

操作类制度:主要是对某一项业务运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规定。它必须符合纲领制度、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的要求。包括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一)

转发法律、法规、外部制度的发文;

(二)

总行、分支行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决定”、“通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报告”、“议案”、“会议纪要”、“函”、“请示”、事务性“通知”等发文;

(三)其它不宜纳入本行制度管理的规范文件。

第七条 本行制度按效力层级分为:总行级和分行级。

(一)

总行级制度适用于本行全部或部分范围,按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分为内控管理大纲、政策/基本制度、管理类制度、操作类制度四类。其中,管理类制度包括管理办法、工作规则;操作类制度包括作业指导书、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总行级制度,由总行或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发起制定,以总行名义颁行。

(二)

分行级制度适用于其所辖全部或部分范围,按效力层级从高到低分为管理类制度、操作类制度两类。其中,管理类制度包括实施细则和管理细则;操作类制度包括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和应急预案。分行级制度,由分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分支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发起制定,以分支行名义颁行。

第八条 对于总行尚未制定或需突破总行级制度的,分支行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制度,并经总行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制度的效力适用遵循外部法律、规则和准则优于内部制度、高效力层次优于低效力层次、同一效力层次的新优于旧、总行级制度优于分行级制度的原则。

分行级制度不得与总行级制度相抵触。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十条 制度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制度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行制度建设工作的牵头管理、组织推动;

(二)

负责定期组织制定总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定期督促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的落实;

(四)

负责分行级制度的备案管理;

(五)

负责总行级制度的风险审查;

(六)

负责建立和维护全行内控体系文件框架;

(七)

负责与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作为本行风险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定期制定本条线总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

负责定期审核本条线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本条线分行级制度的核准及备案管理;

(四)

负责所制定的总行级制度的解释;

(五)

负责配合维护全行内控体系文件框架;

(六)

负责与本条线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办公室作为本行制度颁行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发文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文件的格式、密级、文字等进行审核;

(三)

负责对总行级制度文件进行档案管理;

(四)

负责与总行级制度颁行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下同)作为分行级制度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分行级制度建设工作的牵头管理、组织推动;

(二)

负责定期组织制定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

负责分行级制度的风险审查工作;

(四)

负责与分行级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作为本行风险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作为分支行条线制度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定期制定本条线分行级制度的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并负责落实;

(二)

负责所制定的分行级制度的解释;

(三)

负责与本条线制度建设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分支行办公室作为分支行制度颁行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发文程序的规范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文件的格式、密级、文字等进行审核;

(三)

负责对分行级制度文件进行档案管理;

(四)

负责与分行级制度颁行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七条 制度的制定原则上分为计划、准备、调研论证、制度起草、风险审查、核准、颁行和备案等程序,各步骤在实施过程中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行应制定相应的制度:

(一)

法律、法规、外部制度要求或监管机构要求;

(二)

本行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要求;

(三)

出台新产品、开办新业务;

(四)

业务检查发现存在管理空白;

(五)

基于其他经营管理需要。

第十九条 计划。本行应按年度拟定制度制定计划。

(一)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本条线制度制定、维护计划的制定工作,并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制度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予以调整,并于季末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计划及调整原因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

分支行应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完成本行制度制定、维护计划的制定工作,并经分支行行长审核同意后,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经分支行行长同意,制度制定计划、维护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季予以调整,并于季末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计划及调整原因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汇总完成全行年度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并经行长室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准备。制度起草前,主办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任务分解、进度安排、起草人、参与人等。

第二十一条 调研论证。主办部门对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及有关规范内容、可操作性等事项深入调查、细致研究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其他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制度起草。主办部门根据调研论证情况,及时组织起草,形成制度草稿。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主办部门牵头,组成项目组共同起草。制度涉及的其他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制度主办部门完成制度的起草工作。制度起草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内控管理大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内容顺序应按照整体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进行排列。

(二)

政策/基本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规范。政策/基本制度名称应为“某政策或某基本制度”;

2.内容顺序按照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管理事项、管理职责、解释权及生效时间等进行排列。

(三)

管理类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规范。名称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及第七条要求确定;

2.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3.制度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目。制度的章、节、条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4.制度内容表述应做到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容易引起歧义的应充分讨论。

(四)

操作类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规范。名称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及第七条要求确定;

2.制度内容应包含目的和范围、定义缩写和分类、职责与权限、基本规定、流程描述与操作要点(含流程图)、内外部制度索引、附录、记录;

3.内容顺序应严格按照上述先后逻辑顺序排列。

第二十三条 风险审查。制度起草完成后,制度审查部门对涉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制度进行审查。主办部门应填制《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见附件 1),提交本级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门应于收到《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5 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审查,并在《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反馈制度主办部门。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风险审查反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具备条件的分支行可适当扩大制度风险审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制度风险审查时,重点审查制度中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报告流程及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并与主办部门充分沟通。

第二十五条 主办部门根据风险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审查,对确实不能落实的审查意见,应向风险管理部门充分陈述理由,由风险管理部门请示行长室,并按行长室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核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行在制度起草完成后,应填制《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见附件

2),报制度涉及主要事项的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核准。

(一)

总行有相应制度规范,分支行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制度,且超出总行规定范围的;

(二)

总行无相应制度规范,分支行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制度;

(三)

总行条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情形。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报送核准的制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文化、战略、各项制度的符合性,并与分支行充分沟通。若制度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可向总行相关管理部门咨询或组织会商。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核准审查工作,对于较为复杂的制度,核准审查反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分支行根据核准审查意见对制度修订完善后,应再次提交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审查;对确实不能落实的核准意见,应向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充分陈述理由,由总行条线管理部门请示行长室,并按行长室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制度颁行。风险审查、核准完成后,或不需要进行风险审查、核准审查的制度起草完成后,主办部门报分管行领导审批。本行章程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批准的制度,由总行行长室提交审批。

依照监管规定须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的,须报备案或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制度经批准同意后,由公文管理部门按照办公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颁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制度颁布后,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内控体系文件框架。

各级风险管理部(或法律合规部)应按季组织本层级条线管理部门对管理类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估,需要制定操作类制度的,应及时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强化制度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条 制度备案。对于不需要进行核准审查的分行级制度,在制度颁行后 3 个工作日内,分支行应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岗位及人员管理。

总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对每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制度起草和维护工作,制度起草或维护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充分了解制度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和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具备一定的公文书写能力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以保障制度的质量。

总行或分支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制度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管理工作的专业化。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制度颁行后,主办部门应系统组织学习、培训与测试,确保员工对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制度颁行后,主办部门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进行回溯检验,确保制度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

制度解释、修订与废止第三十四条 制度解释。

对于制度学习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问,执行单位可向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提出口头咨询或向制度起草部门提出书面咨询。对于口头咨询,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能够予以解答的,应及时解答;不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应咨询相关部门或人员后,予以解答,或委托相关部门或人员直接向执行单位进行解答;对于书面咨询,主办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书面解答。

制度解释采取首问负责制。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负责制度解释,原则上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咨询单位明确答复。

解答结束后,制度起草人或维护人应填写《银行制度解答单》(见附件 3)。对于在解答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制度存在歧义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主办部门应下发制度答疑集或组织制度培训;对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和疏漏,主办部门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主办部门应当组织修 订:

(一)

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或废止的;

(二)

外部监管机构或内部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要制度缺陷、突出问题或风险隐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的;

(三)

在执行中对制度的不合理性反响强烈的;

(四)

各类经济纠纷或经济、刑事案件反映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的;

(五)

客户提出合理投诉意见的;

(六)

对风险识别评估中发现重大风险需要调整制度要求的;

(七)

下位制度与上位制度相冲突的,下位制度应进行修订;

(八)

其他需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制度,应予废止:

(一)

因内外部环境变化,原制度已经失去效力,且不需修订的;

(二)

制度不再具备调整对象或调整功能已被其他制度替代的;

(三)

应予废止的其他情形。

本行制度废止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因新制度出台或制度合并而废止原有制度的,应在新制度附则或有关条款中明确列示所废止制度的文号和名称;

(二)

只废止且无需替代的制度,由制度主办部门报分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发文废止,并报本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减少或取消相关授权、经济处罚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重大风险损失或重大风险隐患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 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附录:1.《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

2.《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

3.《银行制度解答单》

附录 1:

银行制度风险审查表

紧急程度:

一般□

紧急□

特急□

报审单位

报审时间

制度名称

报审事由与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年

****年**月**日

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年

****年**月**日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风险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年

****年**月**日

备注

注:本《审查表》按一式三联填写,各级意见可附页。

附录 2:

银行分行级制度核准审查表

紧急程度:

一般□

紧急□

特急□

报审单

报审时间

位制度名称

报审单位起草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年

****年**月**日

报审单位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报审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核准审查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注:本《审查表》按一式三联填写,各级意见可附页。

附录 3:

银行制度解答单

咨询

单位

制度

名称

咨询问题

咨询时间

****年**月**日

解答意见

答复时间

备注

****年**月**日

第二篇: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

(一)”、“

(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第十八条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

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审查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

第三篇: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

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

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三章 制度分类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综合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H):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运行体系构建等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WH):指规范和传播公司理念、行为和视觉识别系统而制定的制度;

三、组织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Z):指为明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分工、职能划分、岗位职责分工、基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制

定的制度。

四、财务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CW):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筹划、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RS):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招录与培训管理、考核管理、劳资与薪酬管理、考勤管理、奖惩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Z):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行政督察、公文处理、公共关系、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办公事务而制定的制度。

七、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X):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醒目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AQ):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作业环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经营与生产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JY):指为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物资管理、消耗管理、运销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条 以上分类不足以涵盖新增的制度时,可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 格式与内容

第十条 规章制度属于企业标准性文件,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发布,即发文标识为“XXXX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标题为“xxxx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规程等)”。文件内容分章、条编序,不同章节,条序顺延,全文不能有重叠条序。条目下有层次序数时,分段编排,第一层为“

一、”,第二

层为“

(一)”,第三层为“

1、”,第四层为“(1)”。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编号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完整编号格式如下: 公司类别-内容分类-分类序号-文件版本号

说明:公司类别:汽运公司(代号QY);

内容分类:参照第三章相应内容;

分类序号:规章制度在某一门类的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表该文件在该类制度中的顺序,一般根据发布时间排序。每类内容从001-999;

文件版本号: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数的记录,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99顺延,代表文件整体重新制定和校验的次数。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拟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制度的办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职能归口部门和相关负有责任部门的相应职责内容。

三、第三章为管理要素分类,主要对制度中明确的管理要素进行分类说明。

四、第四章为管理程序,主要对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进行说明。

五、第五章为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制度的执行提出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奖惩标准。

六、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部门、与原制度的关系等内容。

七、对于制度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是需要特殊说明的,可插入以上章节中单列章节说明,次序顺序下延。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起草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和校验,最后经公司经理部批准后下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通过公司文件通知形式发布,涉及职工权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调整和业务调整时,适时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制度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考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补充办法” 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 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

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 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 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 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 进货

第一条 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 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 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 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 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 出 货

第一条 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 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 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 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七条 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

第八条 每年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

第九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

第十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应由仓管单位主管呈现董事长核准调整,若为保管责任短少时,则由仓库部经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直接保管商品的仓管人员异动时,应由其所属的单位主管查列库存商品的移交清册后,再由交接双方会同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一条 凡商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单位应负责于抵库前三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或验收单等交仓管单位,才由仓管单位凭以验收登帐;抵库之商品如系商品类,则仓管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系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簿”上,仓管单位并应于进货的怠日,根据实际进货之规格、数量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余第一、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帐。

第二条 各分公司的进货应凭“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向仓库部订货。

第三条 仓库部对各分公司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商品寄送进货单位签收进货之。

第四条 各分公司于收到仓库部寄下的商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商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后,于“商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帐,“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时签收后,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部,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条 仓管人员应就所保管的商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列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 第六条 库存任何商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业经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商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出货的凭单。

第七条 “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查,第二联由仓管单位存查。“商品(附件)领货卡”由仓管单位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单位各月内所领出商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依人员别过入新卡后,发文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八条 库存商品经出货后,仓管人员应即于当日凭“商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商品去向的追踪,“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管人员签注后,即交还原出货人。

第九条 领货人除于出货的当日即行开立发票交货外,否则统限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商品归还仓管单位。如经持往客户处试用致无法还仓时,亦应于出货的当日下午下班前,将业经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准的“商品试用签收单”,持交仓管人员保管。

第十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已洽妥欲交货者,则领货人应于出货后,根据“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上的型号、号码等有关的资料,另填“交货通知请示单”,请示核准后,交单位会计员开立发票。

第十一条 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员于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所载相符,同时并应根据卡上所载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十二条 领出的商品如系供客户试用、表演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商品及“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部,由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商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商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商品若经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则仓管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三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始得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商品进仓。

第十四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

第十五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

第十六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七条 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

第十八条 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发票,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

第十九条 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二十条 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

第二十一条 “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

第二十二条 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

□ 商品运输

第一条 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

第二条 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条 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四条 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

第五条 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

第六条 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

□ 附则

第一条 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

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

2.本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共分三段,其代表内容如下:

(1)合约号:4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

(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

(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1、2、3……。各上项变更则为0。

3.各项工程或各项产品制造的发工、领料、成本等制造费用均以此项编号归户登帐,工程及制造进度的追踪亦以此为准。

注:此项编号虽各企业部重复,但领料单、发工单均载有部门编号与此联合运用,当不致混淆。

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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