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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84-720658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29 00:3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1.1.1为保障(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有限公司考勤、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他性质员工参照执行。

1.2组织分工

1.2.1 公司建立考勤工作组,工作组由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办法制订、修订,行政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协助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各部门考勤管理的工作。

1.2.2 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为兼职考勤管理员。考勤管理员负责日常考勤统计工作。

1.2.3 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岗位证。员工进入公司要佩戴岗位证,新员工无岗位证时应佩戴新员工证。员工离职需要归还岗位证。

2 考勤管理

2.1 工作时间

方案1:

2.1.1 公司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40小时。

2.1.2许昌执行许继集团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北京分部及各风场具体作息时间经审批后执行。

方案2:

2.1.1 中层及以上管理、销售人员、工程调试人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2.1.2 生产一线装配及配送人员执行综合工时制。出勤安排以通知为准。

2.1.3 其他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制,执行正常的作息时间安排。

2.1.4执行许继集团统一的作息时间安排。北京分部及各风场具体作息时间经审批后执行。

2.1.3 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工作时间,按国家和许继集团安排执行。

2.2 考勤办法

2.2.1 当前公司本部考勤采用刷卡的方式,北京分支机构、各风场采用签到的方式。

2.2.2 时间规定:

1)许昌本部每天出勤刷卡两次

早上:6:00-X(X为上班时间)

下午:Y-24:00(Y为下班时间)

2)北京分支机构、各风场分别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签到,其他时间不予签到。

3)24小时值班人员的出勤时间,以刷卡和值班表为准。

2.3 缺勤管理

2.3.1 忘刷卡或签到

由于个人原因正常出勤期间忘刷卡的,请于2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考勤反馈单》,经证明人和部门主管签订后,视为出勤。

2.3.2 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已到尚未到岗的均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已经离岗的均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处理。

由于公司原因(通勤车晚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到,不计入个人迟到。

2.3.3 公出或事假(1日内)

公出特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去办事,但外出办事地仍在在公司所在地、市辖区的。

员工因公出或事假(1日内)而无法按规定刷卡或签到时间的,请于2个工作日之内填写《考勤反馈单》(需写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

2.3.4 工间脱岗

以下行为系工间脱岗:

1)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2)无故未经直接主管批准擅自离岗半小时以上。

脱岗行为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行为处理。

工作期间的每天上午和下午,员工可以自行休息20分钟。

2.3.5 矿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按照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擅自不到岗;

2)假期已满未按规定办理续假而无故不到岗;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上级工作安排或擅自离岗的;

4)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

5)其他无故不到岗的情况。

2.3.6 出差

出差特指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公司所在地、市辖区外去办事的。

1)员工出差必须事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公司普通员工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3)员工出差回公司报销费用时,需附上《出差审批单》,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并视为事假;

4)员工出差期间视为出勤。

3 带薪假期

3.1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带薪年休假

3.2.1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

2)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7天;

3)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

4)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2天;

5)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可15天。

3.2.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1)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已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疗养、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年休假时间的;若疗养、休养时间不足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休完年休假未休部分;

3)当年离岗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当年受到党纪、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者。

6)员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2.3其他单位调入(含许继集团内部流动)的员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2.4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业务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公司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2.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书面说明不能休假原因,由审批后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履行了上述手续未休假的员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3.3婚假

3.3.1员工本人结婚一年内(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可享受3天有薪婚假;

3.3.2女员工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员工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员工实施晚婚的,增加奖励婚假7天;

3.3.3如果员工结婚时夫妻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3.3.4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婚假的假期。

3.4丧假

3.4.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3天的丧假;

3.4.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3.4.3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不计入丧假的假期。

3.5生育假

3.5.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晚育优待假期30天;在产假期满前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90天,男员工在其妻子生育时,给予陪产假10天。

3.5.2已婚女员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予产假42天。

3.5.3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5.4生育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在内。

3.5.5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员工,按照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3.6探亲假

3.6.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6.2探亲假是指员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6.3探亲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在内。

3.7其他带薪假期

3.7.1由公司批准在各类院校业余学习的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占用工作时间学习或考试的,凭加盖学校公章的课程表或考试通知单请假,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休假。

3.7.2子女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全市统一中考的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子女考试期间可休假。

3.7.3员工凭子女所在学校家长会通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半天假。

3.7.4员工凭购房合同,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搬家假。

3.7.5员工凭本人义务献血证明,经申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2周献血假。

3.7.6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休假半天;六一儿童节,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员工休假半天。

4 病假与事假

4.1病假

4.1.1员工休病假需有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医院证明。

4.1.2员工到医院就诊时间在半天以内的,不计缺勤,但一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次。超过3次的按实际病假时长计算。

4.1.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连续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可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3)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经公司批准后可延长1/3的医疗期。

4.1.4员工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1.5员工因工伤休病假不扣基本工资。

4.1.6病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公休日在内。

4.2事假

4.2.1员工每月事假低于1天(包含1天)的不扣工资,1天以上的,每请一天事假,扣发一天的基本工资。

4.2.2连续事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未经批准,且无特殊情况,事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根据政策规定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 请假与销假

5.1请假

5.1.1请假低于1天(含1天)的,可按批准权限口头向部门主管请假。请假1天以上的,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并报考勤管理员备案。

5.1.2假期批准权限:

1)部门主管及以下员工请假2-7天的,由公司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公司副总及以上请假的,按许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5.1.3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在假满后补办请假手续。

5.2销假

5.2.1请假期满返回岗位后,应及时向批假领导和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销假,逾期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5.2.2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却缺勤1天以上者,均按旷工处理。

6 加班

6.1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由于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员工本人提前填写加班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放可视为加班。

6.2 以下不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开会、培训、交际应酬、出差旅途或出差休息期间。

3)处于试用期、实习期的人员不适用加班。

6.3 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处理简单事物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出勤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或经营任务)。

6.4确定加班时间以加班申请表和出勤信息为准。加班期间应正常打卡或签到,以记录出勤信息。

6.5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倒休,所在部门主管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不能安排倒休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6.6加班累计4小时倒休半天,累计8小时倒休一天,一年内安排完倒休。员工倒休时须凭加班申请单填写加班倒休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备案后方可倒休。考勤员作好加班、倒休记录和备案工作。

7 奖惩规定

7.1 违反本办法条款的规定,为违反劳动纪律。以下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当月无故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或当年累计10次以上;

2)无故矿工3日及以上;

3)当月无故工间脱岗3次或当年累计5次以上;

4)对加班或休假凭证弄虚作假2次及以上的。

7.2 对于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员工,将失去当年评优评先等活动。

7.3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书。

8 附则

8.1本办法经公司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

8.2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许继集团考勤、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8.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修订。

附件1、考勤反馈单

2、休假申请单

3、加班申请单



第二篇: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公司系统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正,下午1时正至5时正,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须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部门负责人负有考勤监督责任。

第六条月度考勤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员于每月26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汇总表及原始单据报送公司干部人事部。

第三章请假

第七条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员工休假,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批准;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由主管领导批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休假

第一节法定公休假

第九条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六)青年节(5月4日)14--35周岁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条公休假日为:每星期

六、星期日。

第十一条法定公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可分别组织妇女和青年(35周岁以下)参加纪念活动。如不组织活动,则分别给妇女、青年员工放假半天。对参加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员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妇女节、青年节适逢法定公休日,则不补假。

第二节年休假

第十三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休假。新进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工龄满1年,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年休假标准:

连续工龄

满1年

不满5年

满5年

不满15年

满15年

不满25年

满25年以上

年休假天数

318

第十五条员工有年休假待遇在5天以上(不含5天)者,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须连续5天以上(含5天)。

第十六条员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使用,确因工作关系无法休假可顺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作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在不妨碍工作情况下,自行安排员工休假日期。

第十八条年休假仅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十九条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节事假

第二十条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须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四节婚假

第二十二条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婚假标准:

(一)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条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第二十五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节丧假

第二十六条丧假标准: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二)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2天丧假。

(三)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予1天丧假。

第二十七条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节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与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九条员工享受探亲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须经领导按权责核准,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审核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探亲假标准:

(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

第三十一条员工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视作未婚员工。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婚,而且身边无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待遇享受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员工探亲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员工探亲

给予路程假,但最多不超过2天。

第三十三条员工探亲假期间患病,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作废。

第三十六条探亲假期间公司支付假期工资(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节病假

第三十七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给予病假。

第三十八条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员工在公司(包括公司各系统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医疗期,标准为: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连续病假6个月,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公司支付疾病救济费。(按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为基数计算)。标准为:

患病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患病6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

不满

2年

满2年不满

4年

满4年不满

6年

满6年不满

8年

满8年及以上

不满

1年

满1年不满

3年

满3年及其以上

本人工资

第四十条员工病假工资或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员工个人缴纳的四金)的80。

第八节生育假期

第四十一条生育假期标准:

(一)产前假: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

(二)产假: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三)哺乳假: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一周岁内,给予每天1小时授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部门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第四十二条已婚女员工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已婚男员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条产假期间按《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产或流产员工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不足部分由公司发放。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九节节育手术假期

第四十四条女员工施行节育措施种类及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当年内,每月经期休息1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二)单纯输卵管节扎休息30天。

(三)皮下埋植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四)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五)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六)人工流产:第一次因放环、节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大于或等于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四十五条男员工施行节育措施,输精管节扎休息7天。

第四十六条节育手术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节工伤假

第四十七条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干部人事部,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天内,由公司干部人事部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第四十八条医疗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九条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员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其原待遇按月支付薪酬福利。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原则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者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十一节公假

第五十条员工按照国家法令,因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等,凭证明文件申请公假,经领导按权责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中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报酬。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年休假自××××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司原先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如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干部人事部。

第三篇: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办法1

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公司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职责

3.1 公司经理负责员工请假的最终审批;办公室负责员工请假手续的管理工作。休假管理

4.1休假种类

4.1.1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4.1.2公休假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

4.1.3员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

4.2请假的审批流程

4.2.1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 一般员工请假2日内,由其部门主管审批3日以上者经部门主管同意由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2.3 员工请假届满或提前结束休假,向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篇: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管理办法1

公司员工休假及日常考勤

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公司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职责

3.1 公司经理负责员工请假的最终审批;办公室负责员工请假手续的管理工作。休假管理

4.1休假种类

4.1.1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4.1.2公休假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

4.1.3员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年休假、工伤假等。

4.2请假的审批流程

4.2.1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4.2.2 一般员工请假2日内,由其部门主管审批3日以上者经部门主管同意由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2.3 员工请假届满或提前结束休假,向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

4.2.4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无法自行或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家属或他人代办,事后申明原因补办请假手续。

4.2.5员工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必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4.3事假

4.3.1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可请事假。

4.3.2员工事假扣发当日工资,计算公式为:应扣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事假天数。并考核其当月浮动工资。

4.4病假

4.4.1员工因病可凭病历请病假。

4.4.2员工请病假期间,每月病假累计不超过2日者工资照发,超过3日(含三日)病假每满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规定如下:

4.4.2.1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10%;

4.4.2.2 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20%;

4.4.2.3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扣日基本工资的30%。

4.4.2.4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病假天数-2)×应扣比例。

4.4.3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须持企业定点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执行。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4.4.4员工患大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计发病假工资:

4.4.4.1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和规定扣除比例,核发病假工资。

4.4.4.2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的标准:

a)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

b)连续工龄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

4.4.5.3医疗期间停发各类奖金。月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4.6员工医疗期满,须持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到总经办办理销假手续,其中,长期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根据员工劳动能力恢复情况,视情安排1—3个月的试岗期或调换适当工作。

4.4.7凡属弄虚作假的病历,一经查实,按旷工论处。

4.5婚、丧假

4.5.1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者为晚婚,另延长假期20天。

4.5.2员工请婚假,需执结婚证明,经部门经理同意,总经理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5.3员工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办理丧事,可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员工需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假。

4.5.4婚丧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5.5员工请婚丧假(含晚婚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的给付。

4.6产假

4.6.1有关规定

4.6.1.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24周岁以上初产生育的为晚育,延长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独生子女奖励假)。

4.6.1.2女员工怀孕流产,应根据医院证明,怀孕在两个月以内给予15天产假;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给予20天产假;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给予30天产假;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给予42天产假;七个月以上给予90天产假。

4.6.1.3员工因采取计划生育措施需要休息的或因避孕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人工流产者,可凭医院诊断证明按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休假。

4.6.1.4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处理;男员工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配偶在异地工作,且属晚育并领取

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20天照顾假,按探亲假处理。

4.6.1.5 产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4.6.1.6 员工请产假,须执医院证明,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执行。

4.6.2 员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的发放。奖金按以下规定执行:员工生育产假(90天)及怀孕流产产假(不含计划生育流产)期间,停发当月奖金;产假奖励假(晚育奖励假和独生子女奖励假)期间,按本人月标准奖金发放。

4.7哺乳假

哺乳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可分为上下午两次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每天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哺乳假期间不影响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和奖金的发放。

4.8工伤假

4.8.1员工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4.2.2员工工伤医疗期间,按其工伤前的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各类补贴,奖金停止执行。工伤医疗终结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经鉴定确认后,可继续执行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4.8.3员工工伤医疗终结经鉴定伤残等级后,不再享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依据所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员工工伤的具体处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5日常考勤管理

5.1员工作息时间按

上午 08:30-11:30

中午休息 11:30-13:30(包括午餐时间)

下午 13:30-18:00

5.2考勤人员与考勤记录收集

5.2.1考勤员职责

5.2.1.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5.2.1.2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5.2.1.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5.2.1.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做出报告;

5.2.1.5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事假:-早退:○迟到:△

病假:+旷工:×婚假:+丧假:±

5.2.2人力资源办打印整理出《员工考勤明细表》,并统计结果,于次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财务部,各类请假凭证需存档备查。

5.2.3财务部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工资、奖金扣罚兑现。

5.3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5.3.1迟到、早退、离岗

5.3.1.1职工应严守考勤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后下班者,按早退处罚款20元;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

5.3.1.2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的,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迟到早退的,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5.3.1.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串岗、闲谈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出现上述行为,每次扣罚当月奖金100元,当月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取消当月奖金。

5.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并按旷工处理:

5.4.1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不上班者;

5.4.2假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5.4.3不服从组织调动,无故逾期赴调的;

5.4.4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

5.5 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5.5.1旷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旷工半日扣发当日工资,旷工1日扣发日工资资的1.5倍;旷工两日

扣发日工资的2倍;旷工三日按照日工资的2.5倍扣发,以此类推。

(二)连续旷工3日或1个月内累计6日,均予开除。

南京格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2、7、26

第五篇: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某某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

三、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时间

四、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休息;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

(三)外出工作人员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章考勤管理

五、公司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

5.1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全体员工均要求打卡,严禁代打卡;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100元;

5.2 因公司重要项目的实施或部门需要当天完成的重要且紧急的工作,经过部门经理同意,晚间加班超过21:00(含)时,加班的员工第二天可推迟1小时上班,并进行考勤说明。

5.3员工因公、私事不能打卡,均需如实填写打卡请假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于事先或事后一周内交给考勤员。为保证每月工薪的按时发放,每月2日前是上月考勤说明的截止日期(遇节假日顺延)。公司活动由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进行考勤说明;

5.4员工出差及时到人事行政部凭《出差申请表》办理考勤变更手续;

5.5无论迟到或早退都应进行打卡,否则按旷工处理;

5.6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为带薪假日。休假时间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由人事行政部统一通知。

六、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七、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

7.1迟到:08:30以后到岗为迟到;

7.1.1 当月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三次以内(含三次),其中未超过15 分钟的则不记为迟到(但仍须打卡);

7.1.2 当月迟到四次或四次以上,则无论是否超过15分钟,连带前三次全都记为迟到;

7.1.3迟到一次扣50元;迟到时间超过60分钟的,记为旷工一天

7.2早退:17:30以前离岗的记为早退。

早退时间在60分钟内的扣50元,早退时间超过60分钟的,记为旷工一天

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的,记为旷工一天。

7.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7.3.1擅离职守者书面警告一次,并按旷工处理,即扣除当日工资;

7.3.2擅离职守月累计超过两次者,予以立即辞退;

7.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7.4.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

7.4.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处理私人事务等的;

7.4.3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报上级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7.4.4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息者;

7.4.5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7.4.6迟到60分钟、早退和擅离职守超过60分钟;

旷工处理:旷工即扣除本人所旷工时的工资;旷工每月累计达三次或三天以上者,予以辞退,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八、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

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九、员工请假、休假,必须事前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和履行审批手续。

十、事假

10.1 员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最小单位为半天;

10.2享有带薪休假的员工,其事假必须先冲减带薪休假,冲减完带薪休假后超出的事假无薪;

10.3员工一次性请事假达到20天以上的,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将不再调整工资待遇,公司还将根据请假人职位需求的紧迫程度另行调配或招聘,请假人将有可能失去职位,特殊情况除外;

10.4人事行政部有权查验员工请假的相关资料,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请假的所有待遇,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另行处理。

十一、病假

员工病假(请病假的时间单位须以小时计),能提供医院证明并经公司认可的,按下列规定的工资待遇处理:

11.1月累计病假3天以内的(含3天):

A、公司服务时间不满1年的,病假天数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40%;

B、在公司服务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病假天数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60%;

C、在公司服务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病假天数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80%;

D、在公司服务时间3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基本工资;

11.2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以上,则病假天数(超出3天)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

A、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3年的,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7)×20%;

B、公司服务时间满3年的,月工资/21.75×(病假天数-7)×50%;

11.3一次性连续超过15天病假的,按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注:不能提供医院证明并经公司认可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十二、带薪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12.1年假属有薪假期,凡本公司正式员工,只要能提供连续工龄已满12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五天(基数);连续工龄已满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十天。

12.2本企业连续工龄满两年后,连续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以此类推年假最多不超过十天;

12.3年休假可自选合适时间并经部门主管同意,再交人事行政部备案后,可当年一次性休完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多次休完,但不许跨累计;主管休年假先交上级领导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即可;

12.4病假全年累计达15天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假;

12.5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或重大违规违纪处罚者,当年年假取消;

12.6进行年假调休的须以半个工作日(上午或下午)的时间为基本单位,低于半天工作日的按半天工作日算,高于的按一天算.加班调休的时间单位不在此列;

12.7年假解释:年假天数均为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及节假日;休假按自然计算;

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后,在本企业服务满6个月后,可以开始申请使用年休假,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实休天数=入职日至当年12月31日/365×当年可休数

调离人员当年年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实休天数=当年已服务天数/365×当年可休数

若调离人员已预支全年年假,公司将在其工资中做相应抵扣;

抵扣金额=当年未服务天数/365×当年可休数×日薪

12.8计算企业连续工龄时,从员工入职当天起计算,满二年后则可增加年假; 女职工休产假的当年不享受带薪休假;

12.9年假休息截止时间:从本次年假到期之日起到下次年假到期之日前五天止,逾期年假自动失效。

十三、婚假(带薪)

1、凡公司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3天的有薪婚假;

2、员工在原公司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3、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凭有效证件)。

十四、丧假(带薪)

1、员工遇有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的,经公司核实无误,可享受三天的有薪假;

2、员工遇有岳父母、兄妹丧亡的,经核实无误,可享受一天的有薪假。

十五、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15.1在公司服务满3年的已婚女员工可以申请产假、计划生育假。

15.2已婚女员工生育时,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15.3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休完国家规定产假而延长的无薪假期)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先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再报公司领导审核,交人事行政部备案即可;

15.4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陪产假;

15.5怀孕三个月以下(含)的人工流产可休息15天,三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

15.6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十六、工伤假

16.1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的工资发放,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相关劳动条例办理;

16.2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办理。

十七、请假程序

17.1员工请假,事前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如使用年休假的需与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17.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17.3员工休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行政部协商同意后,妥善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

17.4审批权限:

主管级以下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经部门主管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即可,1天以上3天以内的,除部门主管同意外,人事行政部主管审批,报总经理审核方可,3天以上的还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生效;

主管级以上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的,经上级领导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核即可,三天以上的还需总经理审批方可生效;

17.5各类假期结束后,员工返回公司当天必须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章附则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章制度自行做废。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九、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权。

年月日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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