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质量检测规章制度
办公室主任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建管处关于质量检测的有关政策、方针、法令、法规条例和有关规定,确保室各项声明、职能、职责的贯彻落实。
2、负责确定本部门的工作方针和目标,组织制定室发展规划,负责室的机构设置、工作计划的决策与组织实施,对室工作负领导责任。
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保证公正地、科学地、准确地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并对未能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4、负责协调室各部门的工作,使之逐步纳入全面质量管理轨道。
5、贯彻《质量管理手册》的内容,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6、负责室的财务工作,批准经费使用计划及组织配置所需资源。
7、负责审批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设备购置计划。
8、负责室的政治思想工作,主持职工的奖惩。
9、负责贯彻实施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管理计划和经营目标,确保室健康稳步发展。
10、负责室其他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实施。
技术负责人职责
1、组织研究行业最新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协助室主任制定技术发展战略规划;
2、管理室的整体核心技术,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技术决策和技术方案;
3、指导、审核项目总体技术方案,对各项目进行最后的技术评估;
4、负责审定签发检测报告和技术文件,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凡以室名义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负责人必须审定签字。
5、负责批准检测实施细则及仪器校验办法,安排试验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和评估。
6、负责审批仪器设备降级、报废、维修和大修计划。
7、负责审批各项目检测实施方案,并充分体现检测工作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8、协助室质量负责人处理用户对检测工作的质量申诉。
9、负责监督各专业开展的检测工作是否符合标准、规程和方法的要求,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10、负责审批技术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并向室主任提出奖惩建议。
11、室质量负责人离岗时,代行质量负责人职责。
质量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室检测工作质量,定期向室主任报告检测工作质量情况。
2、负责《质量管理手册》的贯彻执行,负责室质量保证体系运转及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不合格项的控制,并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4、主持质量事故的处理。
5、主持用户对检测工作的质量申诉调查,并向室主任报告处理结果。
6、负责主持检测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正工作,并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定期分析检测工作质量,并向室室主任提出检测质量总结报告。
8、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质量安全工作,杜绝各种质量安全隐患发生。
9、室技术负责人离岗时,代行室技术负责人职责。
10、做好分管部门的工作。
检验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严格按照检测规范、检测大纲、测试细则进行各项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并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2、负责熟悉和掌握所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工作范围和保养维修技术,做到三好(学好、用好、修好)、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和设备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生产。并做到不使用不合格检测仪器和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不违章操作,不丢失设备或工具附件。
4、负责及时了解本专业检测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
5、负责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处理准确、可靠、完整。
6、负责及时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7、负责保持工作环境卫生,确保试验环境条件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并按时填写仪器、设备操作使用记录。
8、完成领导及室主任安排的其它工作。
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负责试验室所管辖项目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安装、调整、验收、入库、领用、修理、大修、报废、标识等的管理工作。
2、负责定期检查各检测室的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仪器、设备。
3、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工具、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验工作。
4、负责检测试验设备的信息和合同管理,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总台帐。
5、参与项目试验室的组建及硬件设施建设。
6、完成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检测室管理制度
1、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根据规范标准认真审核,提供可靠的检验报告。
2、试验人员在开展各项试验之前,首先要熟悉各项试验规程,明确试验项目的要求,按规定备足具有代表性的试样,方可安排试验。
3、试验人员在试验之前必须按试验规程要求调好仪器,待达到规定的精度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每次检验后,必须做到关闭电源、仪器擦洗干净,方可离开岗位。
4、严禁末经培训的人员操作仪器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仪器损坏,影响试验精度,甚至发生其他意外事故,违者追究责任。
5、试验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有关知识。
6、按规定周期进行仪器送检和自检。
7、试验人员必须严格作好并保存原始记录。
8、试验人员须搞好试验工作及工程质量控制及检测。健全试验技术资料档案。
9、试验人员本着为基层生产服务的精神,想工程之所想,急工程之所急,为工程的进展信其质量控制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依据。
分析天平室管理制度
1、分析天平是进行准确称量的精密仪器,为了保证称量结果的准确度,保护分析天平不受损坏,必须正确地使用分析天平。
2、使用分析天平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称量。
3、要注意维护室内的清洁卫生,室内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乱丢纸屑和杂物。进行卫生扫除时不得造成尘土飞扬。
4、称量结束,要关闭天平,取下被称量物体和砝码,切断电源,关闭天平箱门,清洁台面,罩上天平罩。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5、每次称量前后,对分析天平的工作状况都要进行记录。
6、检测人员要定期维护、检查分析天平,定期开窗除湿、防霉,确保分析天平的良好状态。
养护室管理制度
1、室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养护无关的物件。
2、室内温湿度要求为:温度20±2℃,湿度大于95%。
3、室内的砼试件应放在专用架子上,摆放整齐,按日期统一布置,便于进行查找。试件保持间距,不得叠放在一起。
4、水泥试件成型后,试件应编写序号并浸泡在水中,水的深度应使水面在试件顶上约2.5cm。、试件应在规定龄期时破型,不得超龄期试压,试件要有专人管理。
6、当遇停电、停水时,养护室责任人要采用人工洒水、备用发电机供电等措施保障养护条件符合要求。
7、养护室除试块制作人员以外,其他人非请不得入内。并不得经常开放窗户以免出现温差。
8、同批试块应集中养护,搬运过程中要小心防止碰撞,造成缺楞掉角;并在制作后、终凝前用毛笔写上或用钢钉等刻制制作日期、砼设计强度等。
数值分析管理制度
为保持数值分析室良好的环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特规定如下:
1、数值分析室是机要重地,非各专业室数据输入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数据分析室;
2、借阅资料和设备,应履行登记手续;
3、网络维护员要认真作好网络系统运行日志,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4、室内禁止高声喧哗、嬉笑打闹;禁止吸烟、用餐、吃零食,保持机房整洁;工作人员个人管理的文件、报表,应放置整齐,妥善保管;
5、未经批准,不得改动机器设置和电源位置;
6、室内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毒物品;
7、在室内使用机器,不得随便删除机器的文件、以免影响工作,个人的工作文件应存放在个人机内;
8、节假日期间,由机房管理人员关闭电源总开关;严禁带电插拔各种插头,避免损坏机器;
9、爱护机房内的各项设备、设施;严禁在机器上玩游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以防止病毒侵入和设备的损坏;
10、下班前,管理人员应检查机房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
试验室安全制度
1、试验室由专人负责试验室设备及人员的安全。
2、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3、来试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试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
4、试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试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试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6、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7、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8、试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9、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10、试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11、试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试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12、试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13、高压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满足试验环境条件的规定。
14、下班前,试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试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15、与试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带入试验室。
试验室卫生制度
1、试验人员上岗操作时,要穿戴好工作服。
2、工作结束后,废物要放入纸篓或废物箱内,保持工作台整洁。
3、试验室产生的工作废液,应妥善处理。属剧毒或强致癌物质 的,必须与保卫部取得联系并统一处理,其他废液(如:强酸或
强碱废液)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为了使试验室的各项检测工作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开展,保证高质量按时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管理室制订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是(1)业务室以文件形式下达的检测任务;(2)同法人签有书面文件的委托性检测任务;(3)其他类型的任务。
3、试验室承担的各种检测任务,由业务管理室根据任务要求和各检测室的分工和能力进行协调,编制年度检测计划或专业计划,经试验室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实行检测计划管理,对计划之外的新增任务和临时性任务,可采用滚动计划进行补充。
4、检测计划实施过程中,业务管理室应随时了解工作进度和执行情况,各检测室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向业务办公室提供任务执行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业务管理室及时协调解决。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试验室负责人汇报,并由试验室负责人协调解决。
5、专业室必须按批准的计划全项执行,不得无故中断、放弃和增加。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撤消和增加项目,须由任务承接者报试验室负责人,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生效。
6、试验室每半年对计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年度进行一次总结。专项检测任务结束时,检测主要负责人负责做专题工作总结。
7、试验室负责人至少每月对各检测室的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执行和工作质量。
8、试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质量管理手册》,对检测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检测工作中造成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检测事故报告分析制度”和“技术责任制度”处理。
现场检测管理制度
1、根据业主要求及项目部施工进度,试验室负责人安排现场检测计划。由相关试验员执行检测。
2、检测人员应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调试测试仪器,组织好分工,备足配件以防万一。
3、检测前应熟悉规程和评定标准,对检测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
4、应按时到达测试现场,严格按规程和标准进行现场检测。
5、秉公办事,不受任何外界人为因素的干扰,出具报告应科学,准确、公正。
6、注意安全,现场检测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免意外发生。
业务管理制度
1、业务人员作好对外联系、接待、签订检测技术合同,负责对检测样品的验收、登记、编号、分发,下达检验任务,负责做好跨部门检验任务的协调工作;
2、协助和指导检测室制定检验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对任务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汇总、上报;
3、负责受检样品的封存、抽样、登记并做好样品的管理工作;
4、负责检验报告的汇总、打印、发送及最后把关,并做好各类检验资料的统计(登记)和存档工作;
5、负责搜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法律、法规、文件及各类检验技术标准、情报资料,并负责书籍、技术文件、标准、信息、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6、负责掌握检测工作发展动态,作好标准信息的发送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检验工作改进意见,协助有关部门探索和开拓检验业务范围;
7、定期深入各检测室调查研究,不断发展业务管理工作,定期反映产品质量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8、负责贯彻有关业务技术工作会议精神;
9、贯彻宣传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方针、原则和业务开展能力,不断开拓业务领域。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试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试验室的正常运转。
2、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试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
3、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试验室。
4、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5、仪器设备必须按期进行检验、自检。做到符合精度要求,登记归档,贴好合格标志;不合格者申报维修、停用或报废,并贴好停用标志。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7、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8、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9、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人员培训、考核是定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以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
2、采用分散、集中、自学与讲课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集中学习,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试验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学习,对新颁布的试验规范、规程及时组织学习。
4、除定期参加上下级组织的试验操作培训外,本室人员每年举办一次试验项目操作培训,由试验工程师现场讲课操作展现,互相提高试验操作水平,培养新生力量。
5、对近期现行规范、规程组织全室人员及时学习和讨论,并及时贯彻实施,对新标准、新规范、规程做到试验人员个个熟悉。
6、结合本室的计量认证,组织学习《质量手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制度
1、根据检测数据的保密规定,确定使用人员的权限及存取方式。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制定检测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主管人员及时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5、检测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2 年。
6、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试验的记录、分析、复核及审核制度
1、试验人员应使用规定的表格,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内容应详尽、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工整。
2、原始记录用钢笔填写,不准使用铅笔。
3、原始记录的数字,不允许随意涂改,如确需涂改按规定办法进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4、原始记录应认真审查,有记录人、校核人签名,作为编写试验报告的依据。
5、原始记录应交资料室,作为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6、试验、检测报告连同原始记录由档案室负责保管。
档案室管理制度
1、按规定将档案分类排放、排列整齐。
2、保持档案室清洁、干燥和卫生,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
3、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档案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杂物、食品等危险物品,经常检查档案室消防器材。4、非经允许,外人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室。
5、管理人员做到人走加锁、关窗,妥善保管档案室钥匙,确保档案室安全。
6、熟悉档案室情况,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对已破损和字迹退色的档案,应及时复制。
7、有档案室温湿度记录,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制定管理计划。
8、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更不准私自摘抄、外传,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9、进档案室查阅资料,查阅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抽烟。查阅人要爱护档案,不得撕页、涂改,一旦发现由查阅者负全部责任。
样品管理制度
1、业务室在接收委托的检测样品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抽样样品时,也应认真填写有关委托书详细记录样品的状态及资料,并登记归档。
2、样品管理人员,根据《检测委托书》信息,进行分类,并对样品进行分别编号,加贴唯一性识别标志,注明样品的检测状态。检验样品同样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加贴唯一性识别标志和状态标识。
3、样品按流转顺序流转,交接签收时应检查样品状况。
4、样品在制备、测试、传递过程中应加以防护,严格遵守有关样品的使用说明,避免受到非正常损坏。样品如遇意外损坏或丢失,应详细记录其情况,要追查责任,并及时与委托方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5、检测人员对检测完毕的样品,加贴状态标识以免发生混淆。
6、检测人员检毕的样品应及时通知样品管理人员进行样品处理,包括经检测不合格或无法检测的样品。
7、为了避免检测的样品在存储、处置和检测过程发生非正常退化、损坏,试验室及样品库应具备适当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安全措施,分类定位存放,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8、检测完毕样品留样期不得少于报告申诉期,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物品根据客户要求或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留样期间,物品的处置执行《样品管理程序》。
9、在留样期间内客户需领用样品时,应签注对本样品(物品)的检验报告无异议之后方可办理。
10、样品归客户所有,试验室任何人都不能挪作他用,对客户的物品,附件及有关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对客户的专利技术给予保护。对于贵重物品(样品),必须放于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看管。
检测事故分析制度
1、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时,必须仔细分析产生不合格原因,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2、当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时,试验人员立即向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汇报,通知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停止该部分工程的继续施工,并做好标识,等待重新检定的结果再决定如何处理。
3、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组织试验人员对该部分重新进行检测,如有可能换用同类型的其它仪器进行检测,并亲自监督所有操作过程和数据整理过程。
4、如复检结果合格,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召集参与该试验的人员了解分析,确定第一次可能产生不合格现象的原因,分析是否是由检测操作失误、仪器失准、数据整理错误等原因造成。如有必要,再做一次重复试验。当确定是由检测工作自身的失误而导致不合格现象的出现,试验室出具书面说明报告,并通知有关施工技术负责人可以正常施工。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教育、严守操作规程、按要求检定仪器设备,以防下次再出现类似情况。
5、复检不合格,确定该部分为不合格品。试验室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6、不合格品按要求进行纠正和预防。以达到原要求并采取措施预防再次出现该现象。
第二篇:检测中心规章制度
质检中心规章制度
一、原始记录填写制度
1)数据要保持完整性。
2)要用专用的记录表格填写,检查全过程,按此记录出具检验结果,字迹清晰、工整。
3)填写记录要按计量法规单位填写。
4)操作者必须在检验记录单和检验结果单上签字,由部门主管审核,并对记录结果负责。
二、质检中心药品仪器管理制度
1)对常用药品和玻璃器皿,要存放整齐,标签要清晰。
2)各种药品及试剂要分类保管。
3)仪器设备要由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仪器登记。
4)仪器发生故障或损坏等事故立即报告管理人员。
5)经常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提出报废报告,领导同意后处理。对法定的强制检定的器具要定期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不合格计量器具上报领导。
三、检验制度
1)样品按标准方法取样,取样后立即做样,防止样品发生变化。
2)在检验过程中,样品由检验人员保管,保持样品不被污染直至检验结束。
3)样品要保持密封状态。发现异常数据后要进行仪器装置、方法步骤的检查,并分析查明原因,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正确处理。
4)检验结果及时报出,若有不合格,立即通知车间隔离产品,加样抽检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四、保密制度
检测中心人员要对以下内容保密
1)本检测中心的业务技术水平,技术工作计划、规划等,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条件、非标准检验方法、其他涉及本检测中心权益的技术资料。
2)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由有关人员传阅和处理,不得擅自复制或私自转借外单位人员。
五、检测中心安全卫生制度
1)检测中心每天要清扫,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要布局合理,保持干净。
2)检验用的样品要存放整齐,不可乱堆乱放。
3)一切不溶物质或浓酸、浓碱,严禁直接倒入水池,以防堵塞腐蚀水管,浓酸浓碱应稀释到适应浓度后才能倒入下水道。
4)地面、台面要擦拭干净,各种废物要丢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5)所有工作要认真仔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注意有关仪器的安全使用。
6)用过的物品要及时放回原处,凡用过的器皿、容器均应洗刷干净。
7)工作室要整洁明亮,无闲置物,室内要保持密封、清洁、干燥、防尘。
8)检验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对室内进行全面清理擦拭,并做好安全检查。
9)化验工作完毕后,详细检查有关的门、窗、水、电,安全后方可锁门。
第三篇:检测室规章制度
曹妃甸区农副产品市场检测室规章制度
一、认真学习标准文件,严格照标检验,对技术精益求精。
二、检测室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检测。本室一切仪器设备限检测人员操作使用,他人不得违规操作。
三、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进餐、酗酒、喧哗,不得酒后工作,离开实验室前认真检查水电,对于有毒、有害、易燃、污染、腐蚀的物品和废弃物品应按安全环保要求执行。
四、检测人员须按检测程序认真、准确做好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应填写检测工作记录,检测人员签名,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领导。
五、为避免检验相互间污染干扰,对于不同品种或属性的试样,不同检查项目,应有足够的试验区域予以分离检验,尤其对于已知具有“三致”危害物质,必须分离检验,防止环境污染。
六、保持快检室环境整洁,注意操作细节,避免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给实验室带来沾污。经常彻底地清洁实验室及其设备,避免扬尘和过分潮湿。
七、检测完成后,必须清理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应及时处置,用过的玻璃器皿、工具等应及时清洗。检测器材应放回原处,并检查各种仪器的电源是否切断(冰箱除外),做到门窗紧闭,关好水、电。
八、本室检测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要虚心听取消费者意见,做好对消费者的服务工作。
九、检测人员须按月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并存档保存。
快速检验流程
样品采集---保存样品---检测前处理---仪器检测---数据汇总---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人员签字---清理检测残品
曹妃甸区农副产品市场检测员工作守则
一、自觉遵守检测室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必须更换洁净衣鞋,做好个人防护。
二、加强责任心,认真做好检测样品的采集和复检样品的备存工作。
三、严格按照检测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实事求是,认真完成各项检测任务。
四、做好检测仪器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检测完毕,及时做好仪器设备清洁工作,并保持检测室和公示牌的卫生整洁。
五、及时做好检测结果台帐记录,并及时做好各项检测结果的公示、联网上报和存档工作。检测结果应做到真实准确,实事求是,严禁修改或伪造检测数据。
六、凡发现检测(复检后)超标情况,须及时与市场负责人和销售摊主联系,责成摊主暂停销售,并按检测操作规程上报市场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1.学习标准,照标检验;
2.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3.锐意进取,精益求精;
4.工作要求,安全环保;
5.严禁烟酒,不得进餐;
6.有毒试剂,严格管理;
7.无菌操作,干净卫生;
8.仪器摆设,严格规范;
9.设备使用,熟悉说明;
10.爱护设备,按时保养;
11.设备有病,专人维修;
12.精密仪器,不得随动;
13.实验步骤,预先熟悉;
14.实验进行,勿擅离人;
15.检测过程,认真仔细;
16.过程步骤,详细记录;
17.原始记录,务必存档;
18.结论结果,慎重可靠。
第四篇: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____《质量振兴纲要(___年-____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
第十二条
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
(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
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
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
(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
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第十五条
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
(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
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
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___号、(___)财农___号、浙水政(92)第___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___%~___%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___%,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___%,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___%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总工期确定按年缴纳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在输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___%,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若概算调整,质量监督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支款专用,财务收支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具体使用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收自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性费用;
(二)聘任质量监督员及差旅费的费用;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使用费用;
(四)委托抽样检测、试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及资料费用;
(六)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用;
(七)用于奖励优秀质量监督机构、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费用;
(八)其他用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次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四)未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设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议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负责人并进行机构改组,或由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都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看了质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还看:
1.质量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4.安防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5.品质管理规定
6.不合格品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篇:药品质量检测
1.药物质量标准: 为保证药品质量,国家对药品质量指标及检测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
2.纯度:指药物的纯净程度,亦称为限度要求。
3.药物的鉴别:利用药物的各种理化性质、对药物真伪判断过程
4.生物学鉴别法:利用微生物或实验动物进行鉴别的方法。
5.药物的杂质:只存在药物中,无治疗作用或影响药物稳定性和疗效,甚至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6.特殊杂质:是指特定药物在生产和储藏过程中,由于药物的性质、生产方式和工艺可能会引入的杂质。
7.信号杂质:指一般对人体无害,但其含量的多少可反映出药物的纯度情况的杂质
8.杂质限量:指药物中所含杂质的最大允许量
9.澄清度:药品中的微量不溶性杂质
10.重量差异:指按规定称量方法,测得片剂,每片重量与平均片重之间的差异程度
11.含量均匀度:只小剂量或单剂量的固体制剂半固体制剂和非均相液体制剂等每片(片)含量符合标示量的程度。
12.恒重: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2次干燥后,称重的差异在0.3毫克以下
13.检验数量:指一次实验所用的供试品最小包装容器的数量
14.检验量:指一次试验所用的供试品总量。
15.溶液颜色检查:控制药品在生产中和储藏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色杂质。
16.目视比浊法:利用药物在一定条件下溶解,而杂质在这种条件下不容的性质,产生的浑浊,与规定的对照液比较,以控制杂质的限量。
简答题:
1.药物检测技术课程的内容、目的、性质和任务?
内容:研究和检测药物的性状,鉴别真伪,检查药物的纯度与安全性指标,以及测定药物组合含量。
目的:为了有效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
性质:研究以化学、物理化学的方法和技术对药物的质量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的学科。
任务:按照相应的之质量标准及药品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和控制,为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药品质量控制体系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2.(中国药典)主要包括凡例、品名目次、正文品种、附录、索引五部分。
3.药物检测工作的基本程序:
1)通知检验与抽取样品,2)确定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操作规程
3)检测并记录
4)结果处理与撰写检验报告
4.维生素C的含量测定和碘量法的注意事项:
1)试验中加新沸过的冷水是为了减少水中氧气的干扰,加稀醋酸是为了减慢空气中氧化VC的速度
2)测定制剂含量时需采取必要的前处理消除辅料的干扰,如片剂溶解后应过滤。
3)注射剂中长添加抗氧剂以保证注射剂的稳定性,常用的隐蔽剂有甲醛与丙酮来排除干扰
4)尽可能采用快速滴定
5.在用排水滴定做有弱酸碱盐时,HCL的干扰如何消除。
向其中加入醋酸汞,因为氧化成的氧化贡是以分子形式存在,而不是离子形式,因而排除盐酸中cl-的干扰
6.药用的辅料的干扰及消除
1)赋形剂的干扰与排除
(1).糖类的干扰及其排除:糖类可能干扰氧化还原滴定,在测定时避免使用氧化还原性强的滴定剂;
(2).硬脂酸镁的干扰及其排除:镁离子可干扰配位滴定法或非水滴定法,采用掩蔽方法消除干扰
(3).滑石粉等的干扰及其排除:在水中不易溶解而使溶液浑浊,一般对于水溶性的主药,可制成水溶液,将滑石粉等虑过除去或用有机溶剂提取主药后,在依法测定。
2)抗氧剂的干扰及排除
(1)加入丙酮或甲醛作为掩蔽剂消除Na2sSO3算对测定的干扰)(2)加酸,加热使氧化剂分解
(3)加入弱氧化剂
(4)当VC 作抗氧剂时,对测定主药有干扰,可在不同波长,选择一个合适的波长进行测定。
3)溶剂油的干扰及消除
(1)有机溶剂稀释法(2)萃取法(3)柱色谱法
7.不同剂型的检测项目
1)固体制剂(片剂)外观、重量差异、硬度与脆碎度、崩解时限、溶出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度
2)液体制剂(注射剂)装量、可见异物、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无菌、不溶性微粒
7.阿斯匹林原料与片剂的含量测定
A.原料(直接滴定法)1)阿司匹林具有脂的结构,为使阿司匹林易于溶解并防止脂键在滴定时水解而使测定结果偏高,故不用水为溶剂而用中性乙醇溶液溶解供试品。
2)滴定时应不断震摇下稍快的进行以防止局部碱度过大而致使其水解
B.片剂(两步滴定法)阿司匹林中除了加入少量酒石酸稳定剂外,在制剂工艺过程中会产生水解产物水杨酸和醋酸,它们均消耗氢氧化钠使测定结果偏高,因此不能采用直接滴定法,而采用先中和供试品共存的酸,再将阿斯匹林在碱性条件下水解后测定两步滴定法
8.用非水滴定法测定有机碱盐酸盐用高氯酸滴定醋酸汞的作用:消除盐酸的干扰,因为生成的氯化汞为易容难电离的化合物,主要以分子形式存在。
9.(吩塞嗪类药物)盐酸氯丙嗪和奋乃静不稳定易被氧化的原因
1)遇光、紫外线各种氧化剂时易被氧化
2)N、S原子失去一个电子而形成正电的阳离子
10.标准比色液的配置:
1)比色用重铬酸钾溶液
2)比色用硫酸铜液
3)比色用氯化钴液
11.崩解时限检查法中供试品的测定
片剂:(1)口服普通片:各片均在15分钟内全部崩解,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
(2)薄膜衣片:各片均在30分钟内全部崩解。
(3)糖衣片:各片应在1小时内全部崩解.(4)肠溶衣片:先在人工胃液中检查2小时,每片不得有崩缝、崩解或软化等迹象
12.专属鉴别:
1)Va:三氯化锑成色反应:在无水氯仿中与三氯化锑呈不稳定蓝色。
2)Vb:硫色素反应:在碱液中可被铁氰化钾氧化成硫色素,硫色素在正丁醇或异丁醇中显蓝色荧光。
3)盐酸氯丙嗪:硝酸氧化显色反应,红色渐变为淡黄色。
4)氨基糖苷类:
(1)茚三酮:链霉素+茚三酮------蓝紫色
(2)麦芽酚(特有链霉素):
链霉素----OHˉ、重排---麦芽酚------Fe3﹢--紫红色
(3)坂口反应(链霉胍特有)
链霉素----OHˉ、水解---链霉胍-----8羟基喹啉---橙色
13.沉淀反应: 维生素B1结构中的两个杂环可与生物碱沉淀剂反应:与碘化汞钾生成淡黄色沉淀;与碘试液生成红色沉淀:与硅钨酸生成白色沉淀;与苦酮酸生成扇形白色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