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文化 > 章程规章制度
某学校党支部廉政约谈制度(5篇)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84-516985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11 01:17: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某学校党支部廉政约谈制度

XX 学校党支部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做到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市、区、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校党员干部,重点为学校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学校党支部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 2 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五)约谈方式和内容 1、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2、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3、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4、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

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六)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七)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八)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九)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学校党支部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七、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八、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XX 学校支部委员会

XXXX 年 X 月 XX 日

第二篇: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有力推动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单位实际,建立廉政约谈制度。

一、廉政约谈目的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意见》要求,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约请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的方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以增强约谈对象的廉政意识、提高约谈对象的廉政风险防范能力,努力实现“资金安全、服务优质、干部廉洁”的目标,为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廉政约谈对象

本廉政约谈对象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系统正科职(含)及以下党员干部,必要时可延伸到一般工作人员。

三、廉政约谈方式

廉政约谈分为例行约谈、提醒约谈和专项约谈;组织者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中心纪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一)例行约谈。每个月约谈2~3个管理部(科室)主要负责人,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二)提醒约谈。通过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苗头,或者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时进行约谈,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存在问题。

(三)专项约谈。党员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或者出差执行任务,或者负责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约谈,提出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四、廉政约谈内容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心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二十条意见”、市“三十条意见”,坚决纠正“四风”等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五)组织推进和完成市委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部署的重点工作情况等;

(六)廉政约谈需要的其它情况。

五、廉政约谈程序

1、约谈前,要向约谈对象下发廉政约谈通知书;约谈时,填写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人与约谈对象签字。

2、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纪检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廉政提醒约谈后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六、廉政约谈纪律

(一)要事先通知被约谈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廉政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二)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三)要做好廉政约谈准备。约谈前,约谈人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根据需要可请被约谈人提供书面材料,并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意见。被约谈人接受廉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廉政约谈制度

廉政约谈制度

为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纪挺法前主动监督,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增强约谈对象廉政意识,督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我市《济源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要求,结合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制定本制度。

廉政约谈是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一、指纪检组织通过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进错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廉政约谈对象为全系统党员干部,重点为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

三、要对以下情况进行廉政约谈

(一)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五)不认真履行“管行业必管行风”纠风责任,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六)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落实不力的;

(七)存在“满浮散懒”,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八)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九)其他认为应该约谈的事项。

四、廉政约谈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五、主要是以个人约谈为主,个别情况下可以集体约谈或座谈。

六、廉政约谈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通知包括约谈内容、时间、地点,以便使约谈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在正式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少于2名。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约谈记录无异议的,要在约谈记录上签字摁印。

(四)约谈结束后,要向局党组汇报约谈情况,并将约谈有关材料存档保存。

七、局纪检组对约谈对象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八、在约谈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

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十、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见附件)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局领导干部认真认真履职尽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城关区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约谈,主要分为:局党委(党组)书记约谈班子成员及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及联系工商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纪检组长约谈下级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干部;各部门党支部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班子成员和干部,传导责任、传导压力、传导警示,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由局监察室通知需要约谈的人员。各部门的约谈对象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本部门人员。

第四条

约谈方式和内容

(一)日常约谈。对约谈对象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约谈;对干部岗位调整后,由主管领导适时进行约谈。

(二)警示约谈。对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同一问题多次投诉,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就可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防范的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由局监察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活动中发现的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告诫,并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四)约谈内容。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对任职干部重申廉洁自律和明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廉洁自律承诺;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进行约谈。

第五条

廉政约谈要求

(一)约谈工作每年至少进行2轮。

(二)局监察室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部门,并通知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被约谈部门接到通知后,按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接受约谈。局监察室做好约谈记录;各部门负责人约谈本部门人员的,自行通知约谈的内容、时间、地点,并做好部门约谈记录。

(三)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约谈对象按照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整改措施等;

(五)约谈对象不得无故回避约谈,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

(六)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第六条

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的,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廉政勤政约谈制度

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有力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全市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 实施情形

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一)思想作风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进取的;

2、随意发表有损于单位形象、有损于同志间团结的言论的;

3、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在背后发牢骚、乱议论、散步消极言论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风的。

(二)执行制度方面:

1、违反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省局“禁酒令”的;

2、违反市局一日工作秩序化规定的;

3、违反市局各项内部管理规定的;

4、违反市局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措施的。

(三)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能与时俱进完成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

3、其他不负责任、贻误工作的行为。

(四)廉洁自律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2、在遵纪守法方面出现违纪苗头或群众有反映的。第四条 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市局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负责与县市区局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局监察部门参加;县(市)局纪检组长、区分局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与股(室)、所长进行约谈;监察部门负责与本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当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时,由监察部门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纪检组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二)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三)每次约谈活动,约谈人应认真做好记录,内容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等基本情况。

(四)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填写《滁州市工商局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约谈情况登记表》,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应及时报主要领导批示或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送相关责任人办理。第六条 实施要求

(一)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二)监察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xx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XX大学廉政约谈制度(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强化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就廉政约谈机制拟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约谈制度是指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纪律处分而实行的教育、提醒、谈话活动,以帮助约谈对象切实整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全体教职员工。第三条 约谈遵循的基本原则

1、相互平等的原则。要创造一个良好的谈话气氛,解除彼此间的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臵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2、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干部要一分为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做到功过分明。

3、有的放矢的原则。谈话要有内容和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4、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5、经常、及时的原则。要把有针对性的不定期约谈与经常性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就及时提醒、告诫,不要等问题成堆,矛盾激化后才去谈话。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实施情形

班子或个人在思想作风、执行制度、工作落实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进行约谈: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态度消极,工作涣散,效率低下的。

2、不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5、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6、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部门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7、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8、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9、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 约谈方式

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约谈的办法进行。校党委书记负责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约谈;党总支书记与所属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进行约谈。第六条 实施程序

1、当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时,涉及中层以上班子或班子成员的,由党委办公室提出实行约谈的建议,经校党委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涉及副科以下干部职工时,院系由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约谈的建议,经院系党总支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约谈的建议,经机关党总支书记批准,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2、约谈原则上应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对情况较为复杂的,应有两名以上同志负责谈心,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3、约谈时,学校层面的约谈,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党总支层面的约谈,由院系党政办或总支纪检委员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约谈后,谈话记录一般要由谈话人、约谈对象签字。

4、谈话记录年终时统一交校党委办公室存档保管。第七条 实施要求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接受廉政勤政约谈,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4、通过约谈认定必须由约谈对象纠正的问题以及改正的错误,约谈对象要深刻反思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情况。

5、党委部门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合格的,党委部门将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6、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廉政勤政约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把执行约谈制度的情况列为个人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某学校党支部廉政约谈制度(5篇)
TOP